就中国的通货膨胀问题来看,“逆势疗法”与“顺势疗法”选择哪一个更合适呢?
假定中国的通货膨胀属于单纯的需求膨胀之列,那么“逆势疗法”是可行的,也是有效的。这时,抽紧银根就可以“降温”。
假定中国的通货膨胀能够归入垄断性的利润推进型一类,即居于垄断地位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了保持高额利润,或为了获得暴利,人为地抬高了物价。那么“逆势疗法”也可以奏效。这时,只要采取强制性的限价或限制利润幅度的措施,也可以起到“降温”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通货膨胀并非这样简单,而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既有体制改革所引起的通货膨胀,也有结构性原因引起的通货膨胀。即使是投资需求过大造成的通货膨胀,深刻的根源仍在于经济体制,即由于投资主体不承担风险,企业不自负盈亏。在这种情况下,“逆势疗法”肯定是难以奏效的,紧缩需求也不可能切实有效地“降温”。
对待中国的通货膨胀要采取“顺势疗法”,即先对经济进行综合治理,让国有企业效益提高,亏损减少,增产适销对路产品以及增加市场急需的产品;同时,加快流通体制改革,整顿流通秩序,疏通流通渠道,其结果必定是经济的活力增强,物价上涨幅度也会相应地逐步下降。也就是说,增加经济活力比单纯压缩需求更重要。只有先容忍一定幅度的通货膨胀,综合治理,才能最终达到消除通货膨胀的任务。事情总是有表有里,有主有次,对事情的处理也总是有缓有急,有先有后。先容忍一定的通货膨胀,正是为了今后可以更有效地把通货膨胀抑制下去,最终消除通货膨胀。
因此,在中国体制过渡时期要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惟有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尤其是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企业体制、财税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宏观经济调节措施的加强固然有必要,但并不能取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否则一方面会耽误或推迟了经济改革的时机,因为宏观经济调节措施的暂时作用常常会给某些人以“问题解决了”的错觉;另一方面在加强宏观经济调节措施的情况下有可能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套做法卷土重来。只有在中国的通货膨胀不再具有体制型通货膨胀的性质时,宏观经济调节的对策才能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对物价与货币供应问题的把握
通货膨胀总是与物价以及货币供应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物价稳定,货币流通量保持平稳,就不易引发通货膨胀。
但是到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政府究竟有哪些措施可以实施,又是怎样把握尺度的呢?厉以宁教授的论述将给我们以很多有益的启示。
物价上涨就意味着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但社会对物价上涨的承受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物价一直稳定的环境中,或许4~5%的物价上涨率就已经不能被社会所承受;而在物价一直较高的环境中,如果物价上涨率转而保持在10%上下,社会也可能承受。此外,通货膨胀可以区分为公开的通货膨胀和隐蔽的通货膨胀,而大家往往只察觉到公开的通货膨胀,感觉难以承受;至于隐蔽的通货膨胀,则通常不被人们所注意,甚至认为这就是物价的“稳定”。正因为物价上涨与居民承受力之间有这种复杂的关系,所以政府在制定物价基本稳定目标时,需要全面考虑一些问题。
首先,只有物价基本稳定,即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界限内才具有可行性。
其次,在制定和实施物价基本稳定目标时,应当以公开的物价上涨率为准,“隐蔽的通货膨胀”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不应当考虑在内。
第三,一般居民注意的是物价的上涨幅度,而不问物价上涨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也不管物价上涨是由哪些因素所引起的,因此政府在制定物价基本稳定目标时,只应考虑社会对通货膨胀的承受程度,而不应过多顾虑居民会较多地承受某一因素引起的物价上涨,或对另一因素引起的物价上涨的承受力较小。
最后,了解中国通货膨胀的特殊性质有助于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即在实施物价基本稳定目标时,根据不同因素在引起物价上涨中的作用而采取相应的对策。
此外,经济增长率也是一个确定社会对通货膨胀的可承受程度的参照指标——如果经济增长率很低,即使物价上涨幅度不大,居民也难以承受;如果能保持10%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只要低于10%,社会仍然可以承受。
如果物价持续攀高,政府用以调节经济的常规性措施(如提高利率,控制信贷规模等)也难以起作用的话,那么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运用应急的“挽救性措施”,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完全允许的。厉以宁教授将“挽救性措施”概括总结如下:
1.宣布银行存款保值,即根据物价上涨率调整利率,实行银行存款利率指数化。
2.临时性冻结物价,或冻结某些生活资料的价格。
3.实行工资收入和退休金的指数化,按物价指数调整工资收入和退休金。
4.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凭票证供应,按限价出售,由财政给予差价补贴。
5.在有一定仓储物资的条件下,抛售仓储物资,平抑物价。
6.在有一定外汇储备的条件下,利用外汇购进国外的某些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以缓和供求矛盾,并由财政给予差价补贴。
此外,还可以采取出售国有的房产和生产资料,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回笼货币,抑制高通货膨胀率。这些应付高通货膨胀率的“挽救性措施”全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在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推出其中一项或几项,社会形势也就可以稳住了。
货币供应和流通量是与通货膨胀紧密联系的又一问题。经济增长率通常被看成是判断货币供应量正常与否的基本依据。但在中国这一依据是不够充分的。因为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同经济成份在经济中的比例正在不停地变化,非国有经济所占比例的上升将要求货币供应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类似的,以物价上升幅度作为判断货币供应量正常与否的指标也不够全面。物价的大幅度上涨很可能反映了货币供应量的不正常,但在货币供应量正常的情况下,物价也可能有升有降。特别是在生产资料市场上,短期内价格的波动并不像消费品价格那样明显,限制性市场尤其如此;而且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货币的,也有非货币的。如果因非货币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物价波动,就不能单纯归因于货币供应量的不正常。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考察,如果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同经济的增长相适应,那么货币供应量就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表明货币供应量处于正常状态。此外,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超过经济增长率不一定就是坏事,如果能够借助于货币启动闲置的生产要素,使后者转化为现实的生产能力,这对于经济增长将是一种推动。这就是说,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尽管是必要的,但决不是要把经济控制得死死的。只要有利于经济增长而又不至于造成物价的大幅度波动就行了。经济中经常存在生产要素闲置、供给能力不足从而造成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形,如果通过贷款向企业投资,发挥闲置的生产要素的作用并促进生产,那么即使货币供应量稍多也会对整个经济有利。因此,货币供应量的正常与否还应当结合有效供给能否增长与增长多少来分析。
阅读后的思考:
通货膨胀这个词我们再熟悉不过了,每天想不听到这个词都难。即使你不明白它的确切含义,也能大致说出是怎么回事——钱多了,钱不值钱了。本章前一部分使你从一般意义上了解了通货膨胀的内在机制,本段论述中,厉以宁教授以中国的经济发展为背景,结合中国的实际具体论述了通货膨胀的成因及其在中国的特殊性,以及对通货膨胀的控制问题。或许你会觉得,这个问题太宏观了,如何控制是中央政府的事情。不错,但是如果你了解了通货膨胀的特点,对通货膨胀有了一种敏感性,那么这对你个人做好财务收支计划也是不无裨益的。
中国现阶段的就业问题
中国就业问题的独特性
保证国民就业是世界各国宏观政策目标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目标,中国自然也不例外。处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其就业具有一般就业问题的共性,但更多是一种与体制相联系的独特性。这些独特性体现在哪里,解决失业问题的出路又何在呢?厉以宁教授逐一为我们做了分析,并提出了别具特色的“自行车理论”——骑自行车的人都知道,骑得快车子反倒稳,慢就晃,停就倒。因此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有更多的岗位出现。
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要转上了从传统经济走向现代经济的道路,劳动就业问题就会提到突出的位置上。对于何为现代化的问题,国际上有一条公认的标准:农业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下。目前美国是4%,西欧国家为10%,而我们中国是80%。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城市的岗位有限,于是就出现了失业。所以失业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发展进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中国作为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是既转型又发展,因此还具有一般发展中国家所没有的计划体制的后遗症,那就是过去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的隐蔽性失业不断公开化的问题;此外市场竞争下还多了愿意工作而又找不到工作的人,包括达到就业年龄而未能就业的城镇青年。
隐蔽性失业的存在是计划体制下的一种特殊情况。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经济困难,精简了两千万左右的工人,把他们下放到农村去。在农村,人人都被认为是就业的,于是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了。又如从60年代中到70年代中,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升不了学或找不到工作的,就让他们到农村去插队,插队就是就业,于是失业问题也就解决了。这些都是把公开的失业转化为隐蔽性的失业,以牺牲劳动生产率作为代价。这也使得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公开失业率很低。然而这决不是解决就业问题的好办法。农村本来就有多余劳动力,再下放就几近饱和了。幸好在1976年秋天粉碎了“四人帮”,往农村硬性“塞人”的做法才停止,否则可以想见,每年把几百万知识青年“塞进”农村,再过几年非天下大乱不可!再比如企事业单位中人浮于事,一些人闲着没有工作做却有工资可领,这其实也是失业,不过是隐蔽性失业。这样,在现阶段讨论就业问题时,我们所要注意的就不是有多少人没有工作可做,而是实际上不能取得收入的人或不能取得全部工资的人究竟有多少。对一般家庭来说,至关重要的是有没有收入,而不是保留不保留职务的名义。
现阶段的中国,哪些人该归入失业者的行列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归纳出以下几类:一类是关于农民的,有些人离开了本乡本土,外出寻找工作而又未能找到工作或者暂时找到了工作但后来又失去了工作,因此没有收入;这两种失业均属于隐蔽失业的公开化。另一类是关于城镇居民的,有些人达到了就业年龄,愿意工作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原来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由于各种原因失去了工作,因此也没有收入;这两种失业属于公开的失业。此外还有些城镇居民原来在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尽管仍然留在单位中,有名义上的职务,但却领不到工资或只能领到一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则被看成是隐蔽失业公开化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鉴于现阶段中国就业问题的独特性,我们该确立怎样的就业目标呢?研究就业目标的目的在于:政府在实行宏观经济管理时,要确定一个失业率水平,使之不超过社会可以承受的界限,这就需要统计失业人数。于是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在统计失业人数时不能仅仅把达到就业年龄而找不到工作的城镇居民和原来在企事业单位谋职而又失去工作的城镇居民包括在内,而忽略了那些隐蔽失业公开化的人群。从收入的角度考虑问题要比从名义上的职务或工作场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更有实际意义。也就是说,虽然一切隐蔽的失业可以不计入失业人数之中,政府在制定就业目标时也可以不考虑隐蔽失业状况,但只要隐蔽的失业公开化了,那么这就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政府就必须认真对待。
结合厉以宁教授的观点,中国的失业率(将隐蔽失业公开化的失业者全都包括在内)是高于官方统计中所列出的失业率的。而且只要农村的多余劳动力继续外出而又找不到工作,失业率就会上升;只要更多的企事业单位不能使那些名义上仍留在本单位的职工得到收入或领取全部工资,失业率也会上升。事实印证了厉以宁教授的判断,全国性的下岗浪潮促使我们进一步正视中国的就业问题。那么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厉以宁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通过第三产业和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多吸收一些劳动力,拓宽就业门路,争取收到一定效果。从消极的方面看,则要设法延缓隐蔽失业公开化的进程,毕竟隐蔽失业公开化的速度太快是社会所难以承受的。
事实上,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着从农村释放大量多余劳动力的问题;即使在城市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果政府不设法为大批多余的劳动力找到合适的出路,不仅社会难以稳定,而且持续的经济发展也会因城市秩序的混乱而受到严重挫折。
从历史上看,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不同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方式。一是在移民可以前往国外的条件下,用劳动力外流的办法来缓解本国的就业压力。但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至少对中国的现代化来说缺少现实意义。二是限制劳动力的流动,把劳动力就地安置在农村与工厂中,以隐蔽性失业代替公开失业来解决就业问题,这样对社会安定的威胁小一些,但这种方式顶多可以维持一代或两代人的表面的安定,时间长了问题仍然会爆发出来。何况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缓解就业问题的方式再也不适用了。三是用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办法,增加就业岗位以缓解就业问题。经济中取得较显著成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几乎都是依靠这种办法,既解决了多余劳动力的出路,又逐步实现了从传统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过渡。
厉以宁教授主张发展中国家实行“就业优先”,实质上就是“发展优先”,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问题摆在政策目标的首位,通过经济的加速发展来扩大就业,吸收多余劳动力就业。人们常说,不怕社会上有人找工作,就怕社会上没有工作岗位。厉以宁教授对此话颇为赞同。社会上有人找工作,这表明社会对于找工作的人将有一定程度的挑选,找工作的人必须有能力,能胜任工作且不偷懒,否则就不会有单位来选择他;而社会上没有工作岗位就麻烦了,这表明经济的停滞,就业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因此,只有加快经济发展,提高人均收入水平,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容纳更多的人就业。
当然发展也可能会带来通货膨胀。但通货膨胀分两种,一是一般性的通货膨胀,二是恶性通货膨胀。恶性通货膨胀将导致经济发展停顿和社会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应以抑制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通货膨胀,则仍应突出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在取得显著经济发展成就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是在没有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发展经济的,至少在经济发展的前期是这样。经济发展了,人均收入提高了,问题自然容易解决,其中包括了农村释放出来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市场经济为中国提供了逐步解决失业问题的前景。厉以宁教授为此举了珠江三角洲的例子——那里人多地少,但劳动却不足。原因就在于转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经济发展了,各行各业都需要劳动力,这不但解决了本地的就业问题,而且还从其他省市吸收了好几百万劳动力。此外,其他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地区如苏南、浙东、闽南等,也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在市场经济轨道上运行的地区涌现得越多,中国经济的发展就越快,中国的就业问题也就可以妥善地解决。
市场经济下的就业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开的失业隐蔽化了;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隐蔽性的失业公开化、表面化了。从计划体制转到市场体制,旧的问题会解决一些,但新的问题未必就不会出现。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就业问题的前景如何?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还是先听一听厉以宁教授的观点吧。
无论是大量农村多余劳动力离开故土南下寻找工作,还是亏损的企业采取精简措施而导致职工下岗,都是隐蔽性失业的公开化。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总要经历一个隐蔽性失业公开化的过程,否则中国经济就无从发展。当然市场经济决不可能一下子就为这么多的多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吸收多余劳动力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市场经济中的就业观念不同于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中,人们通常只把进入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才叫做就业;而在市场经济中,凡是靠本人劳动取得正当收入的都是就业,无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到私营企业打工抑或为居民家庭服务都是就业。就业观念的转变会带来就业门路的拓宽,这也有助于多余劳动力找到工作岗位。所以厉以宁教授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就业问题的前景是乐观的。
但是,市场经济下也并非万事大吉。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将会出现另一种失业——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与工作岗位不足从而劳动力闲置的一般性失业不同,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的特征是:客观上存在着工作岗位,但人们不愿去填补这些空缺,而宁肯继续等待合适的工作。比如说修下水道,打扫街道,清除垃圾,下矿井,上山植树造林等等,这些都被看成是脏活、累活、苦活,即使工作岗位有空缺,人们仍然不愿去就业。为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出现这种新型失业呢?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分析。
首先,市场经济中讲究“双向选择”和人才流动。即工作岗位选择劳动者,劳动者也选择工作岗位,且人才是流动的,不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指令性的就业,于是劳动者在就业机会上就有个人挑选的余地。
其次,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收入的增加,在市场经济中比较有钱的家庭里的孩子对就业岗位的要求提高了,既然不靠自己就业来养家,也就缺少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急于就业的动力与压力。
第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行业不断产生,谋生和盈利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劳动者自然用不着非到被认为是脏活、累活、苦活的岗位上去工作了。
最后一点与计划生育有些关联——随着城市里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孩子越发变得娇惯了,因此独生子女挑工作避重就轻,既有自己的原因,也有家长们的顾虑在其中。
个人职业选择性失业最先出现在城市,留下的职业空缺还可以由农村过剩的劳动力来填补——出于挣钱养家糊口的目的,农村人往往有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但是,随着农民家庭生活的改善,收入的提高以及子女的减少,职业空缺的填补就成了问题。要我们也像西欧几个发达国家一样,由外国移民工人来填补这些职位空缺自然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厉以宁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深刻地预见到了这一问题,并对此进行了一些超前性的探索。厉以宁教授当时指出的对策有:改善劳动条件差的工作岗位的状况——减轻劳动强度,缩短劳动时间以及增加休假日数;提高劳动条件差的工作岗位的报酬,增加福利待遇;普遍采用合同工制,合同期满以后可以流动,也可以更换工种;为劳动条件差的工作部门创造条件开展业余文化活动,使职工个人的兴趣、爱好有所满足,使专长得以发挥;破除社会上把职业分为“高低贵贱”的传统观念。
这些观点不用我们去评判,中国社会实际上正在按照厉以宁教授所说的那样前行着。就业问题与经济效率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效率与就业的矛盾,而在近年来的中国经济中,这一矛盾可能更加突出。正如失业问题的隐蔽性与公开性一样,就业与效率之间的矛盾也随着体制的转换而由隐蔽走向公开。是保证就业,还是强调效率?厉以宁教授为我们论述了兼顾二者的可行性,并对学术界一度探讨的“适度失业率”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效率与就业的矛盾是被掩盖着的。当时中国政府采取统一安排就业的政策,用人单位按照政府的政策接受劳动力,于是失业便成为隐蔽性的;加上当时国家对于农村中的劳动力采取封闭的做法,一概不得流动,不得自谋职业,一律参加入民公社组织的生产劳动,因此尽管效率十分低下,但失业问题却不明显。因此人们也就察觉不到效率与就业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最初的十几年里,效率与就业之间的矛盾虽然已经有所暴露,但问题并不严重。一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些企业尽管各方面都不甚先进,但却能容纳较多的来自农村的多余劳动力;二来80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尚未真正开始,依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必须奉命接收计划分配来的劳动力,而且不能把本企业多余的劳动力打发出去,因此即使国有企业人浮于事,效率不佳,但还能继续运转,于是效率与就业的矛盾仍然被掩盖起来;此外,80年代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在工农业生产领域还是在服务业领域,市场竞争的意识都是淡薄的,企业感觉不到外界竞争的巨大压力,劳动者自身也感受不到劳动力供求方面的压力,这样效率问题自然不会受到重视。
进入9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每一家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乡镇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都力求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否则难以在竞争中立足,大家都把精简编制、减少冗员、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放在重要位置。这样,本来被掩盖的“低效率下的高就业”现象的不合理就暴露无遗。没有哪一家企业愿意维持这种不合理现象,大家都在争取求变以图强。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深感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在企业新建与扩建时,都不愿继续采取劳动密集型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而希望加速技术改造以采取节省劳动力成本的新技术。甚至外商来投资办厂时,也倾向于资本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兴趣正在下降。此外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不仅不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向用人单位硬性派遣劳动力,而且容许企业以经济理由辞退劳动力,容许亏损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这也给劳动力市场增大了压力。
随着上述变化的出现,效率与就业间的尖锐矛盾也就凸现出来了。效率与就业该侧重哪一头呢?厉以宁教授认为,在现实条件下,只顾提高效率而听任失业增加,或者只顾多安排就业而听任效率低下,都是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应当在两者之间选择比较折中的道路。兼顾效率与就业不仅必要,而且也有可行性。在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建立资本一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同时,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仍应继续成长。劳动力资源是中国的优势之一,我们要利用和发挥这一优势,而不能单纯把它当做一个包袱。诸如筑路、兴修水利、治理环境等工作,可以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并且也有助于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和资源利用效率的进一步提高,这样就既照顾了就业,又促进了效率增长。
针对以前的“国家把企业包下来,企业把职工包下来”的模式,考虑到经济效率的提高问题,在国内学术界曾出现了有关“适度失业率”的讨论,即把失业率维持在社会可以承受和经济可以正常运行的限度之内。厉以宁教授首先肯定了“适度失业率”的积极意义,毕竟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以及二者之间的协调要通过市场来解决,国家既不可能把企业包下来,企业也不可能把职工包下来。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找不到工作,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现象,社会也应当接受这一事实。但厉以宁教授接着又指出了“适度失业率”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即“适度失业率”的界定问题。
如果所考察的是不存在隐蔽性失业的经济,那么只要了解到社会可以承受的失业率的限度,“适度失业率”不仅可以从数量上界定,而且在制定政策目标时也易于按照数量上的界定来执行。然而,现阶段的中国大量存在着隐蔽性失业,尤其是农村,随时都会释放出多余的劳动力进入城镇找工作,这样原来规定的“适度失业率”的界限就被打破了。
在讨论“适度失业率”时,往往是就“适度的公开失业率”而言,同时认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只是公开的失业人数;所谓社会可以承受的失业率限度,也仅指社会可以承受的公开失业人数,而未把隐蔽失业人数包括在内。但是隐蔽的失业人数在超过一定界限之后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那么“适度失业率”又将如何界定呢?
此外,失业之所以影响稳定,一是没有工作,二是没有收入。公开的失业者符合这样两个条件。但隐蔽的失业者就很难用这样两个条件来判断了。农村中的隐蔽失业者是有工作的——务农就是工作;他们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收入,而是可能有微薄的收入,或相对说来较少的收入。界定农村中的隐蔽失业用的是如下的尺度:假定从农村中抽走一定的劳动力,可以使农村的产值不变,甚至可以使产值上升,那么被抽走的劳动力就可以被看成是隐蔽失业者。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隐蔽失业状况与此相似:如果调出劳动力而不影响效率,那么被调出的劳动力人数就是隐蔽失业人数。不过问题在于,如果是公开的失业,我们可以说某人失业了;但在隐蔽失业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说某某人是隐蔽失业者,某某人不是隐蔽失业者。隐蔽性失业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的身上。此外,在存在隐蔽性失业的部门或单位,究竟抽走多少人才算是消除了隐蔽性失业一般很难精确地算出来,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尤其如此。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厉以宁教授总结出如下的结论:“适度失业率”的概念值得在理论界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但在现阶段的中国,还不适宜于用“适度失业率”作为制定就业政策与就业目标的依据。
阅读后的思考:
通货膨胀问题可能的确是有些太宏观了,而就业可就不是这样了。就业问题与每个人的关系都太密切了,毕竟那是我们绝大多数人生存的手段。你可曾对计划经济下的“充分稳定”的就业状态感到满意,可曾对“下岗”大潮感到惶惶不安?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就应该把厉以宁教授的分析仔仔细细地读上几遍,直到深刻地理解。因为你曾经的感觉是一种错觉,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须摒弃的观念。厉以宁教授的分析告诉我们:就业不仅关系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与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稳定密切相关;市场经济的推行打破了“大锅饭”,砸了某些人的“铁饭碗”,但竞争上岗同时也带来了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只要你努力,你就不会被竞争淘汰,而最终成为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受益者。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健全法制,要“活”不要“乱”
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刚刚开始的时候,长期生活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人们经常把市场竞争称作“乱”,似乎只要超出了计划经济规定的界限,经济生活就紊乱不堪了。产生这种想法一方面是由于对环境变化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则是对市场竞争的不甚理解。在这一部分,厉以宁教授生动地为我们解释了究竟何为“乱”,以及如何依靠法制变“乱”为“活”。
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可能确实给某些人带来了眼花缭乱的感觉,但就此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乱套”则显然是对市场竞争的错误认识。
厉以宁教授以球赛作为例子,生动地为我们剖析了这种错误。无论是打篮球还是踢足球,双方的队员都在球场上追抢一个球。什么叫做“乱”?——就是比赛时没有规则可依,或者有规则而不遵守,比如踩线、撞人、抱着球奔跑等等,这就是“乱”。而如果比赛时有规则可依,而且球赛的双方都遵守规则,有规则地进行角逐,那么这就不是“乱”,而是“活”。在按规则进行比赛的前提下,双方的队员越是卖力,竞争越是激烈,球赛才越有意思,才能打出新的水平,创造更好的成绩。相反,如果双方都斯斯文文,温良且谦让,球赛反倒变得毫无意义,相信谁都不爱看这种球赛。因此我们说,“活”还是“不活”既反应在球赛是否按规则进行,又反应在比赛是否激烈,双方是否都真正卖了力。按规则进行的竞赛,越是激烈就越反应了赛场的活跃。
相信大家不难理解厉以宁教授这个生动的小例子中的深刻寓意——经济生活中的情况与球赛是相似的。对流行一时的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说法,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具体的分析。
“一管就死”,这其实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用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那样一来,当然“一管就死”。或者在市场经济中,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活动,而是搬用计划经济中习惯了的行政干预方式来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样也会“一管就死”。然而,如果以法律作为经济活动的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那么这种管理就是必要的,它不仅不会把经济管死,而且会使经济健康地发展。
“一放就乱”则是指无规则的竞争必然导致的经济的混乱。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样将毫无疑问地“一放就乱”了。假定市场竞争是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市场竞争既激烈又有序,那么,这就不能被说成是“一放就乱”而只能被看做“一放就活”。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道:在市场经济中,“乱”与“活”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是有规则的还是无规则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现阶段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2年以来,对中国国内经济的评论很多,说法不一,有人说“乱”,有人说“活”。实际情况如何呢?应当说是“乱”与“活”并存,但主流是“活”而不是“乱”。只看到“乱”而看不到“活”固然不对;而如果认为主要是“乱”而不是“活”,同样也不正确。
厉以宁教授也指出,现阶段中国国内经济生活的确在某些方面有些“乱”,例如金融秩序紊乱,“三角债”始终存在,伪劣商品充斥于市场,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事实。但出现这些现象的基本原因是: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后,经济立法工作滞后了,市场规则尚未确立。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不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也不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那些违法的经济活动得以立足。换句话说,在法律还没有管到的角落,经济生活中的“乱”是必然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这类违法的经济活动存在下去。
应该说,中国经济中的主流是“活”而不是“乱”。“活”表现为市场竞争开展起来了,市场主体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分配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市场交易使经济变得更有生气和活力。在已经确立市场规则的地方,经济的波动起伏、企业的兴衰、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是正常的。“活”与“乱”的确并存,但“乱”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过渡现象,“活”却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希望,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大趋势。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不断修订,不断补充,才逐渐趋于完善。中国当前则急需加快经济立法,以便使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则可循。然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照搬西方国家的各种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尽管我们可以把西方现有的某些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参考与借鉴,但这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中国的经济立法是一种把立法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创新,即把国际惯例同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创新。
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注意,要使中国的经济立法从一开始就达到完善的地步是很不现实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而且距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有较大的距离。在这种条件下,有关市场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只可能力求完善,但不可能完美无缺。不仅关于公司的立法、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立法是这样,甚至关于反对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也会如此。所有这些法律都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逐渐接近于完善。
不过话又说回来,哪怕是不完善的市场规则也比没有市场规则要好。再以运动场上的竞赛规则为例,无论是田径比赛还是球赛,假定没有竞赛规则,整个比赛就无从进行,谁胜谁负也就分不出来了。为了开展体育竞赛,必须要有竞赛规则。只要有竞赛规则,即使规定得不很合理,但大家都按照竞赛规则所要求的去做,也大大优于无规则下的体育竞赛。这里厉以宁教授还举了另一个例子——在公路上行车,必须有交通规则。不管交通规则制定得多么不合理,比如说一律不准左拐弯或右拐弯,必须到立交桥或到大转盘才能拐弯等,这当然对驾驶员是很不方便的,但这仍然要比没有任何交通规则要好得多。可以设想一下,假定没有任何交通规则,那么对驾驶员来说这就不是方便或不方便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可能再行驶的问题了。没有交通规则,谁还敢开汽车上公路?你不撞上别人的汽车,别人的汽车也会撞你,车祸是难免的。这就说明,任何一个驾驶员要在没有交通规则和不合理的交通规则二者之中选择一项的话,他肯定宁可选择后一种情况而不会选择前一种。市场竞争需要有市场规则,道理与此是相似的。没有市场规则,市场一片混乱,谁都得不到好处。即使有的人或有的企业在这场无规则的竞争中可能占一些便宜,但谁能保证在下一场无规则的竞争中不会输掉?无规则的市场竞争中,赢家究竟在哪里,谁也说不清楚。假定有市场规则,尽管这些规则不完善,但只要大家都遵守规则,就都可以通过交易得到好处。何况市场规则总是逐步完善的。发现了市场规则中的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就为修改与补充市场规则准备了前提。
至此我们应该大体理解了厉以宁教授的主要思想——为了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立法工作应当抓紧进行。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等等,早出台要比晚出台好。我们只能在市场经济实践的过程中,使法律不断完善,而不能要求某一项法律只有在完善之后才出台。不根据经济的实践来修改、补充法律,法律就会成为过时的东西。
厉以宁教授非常肯定地指出,现在通过的或即将通过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能够管10年就很不错了,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可以悲观、可以不在意立法的理由,因为客观形势的变化肯定会导致法律的修改和补充,那恰恰说明社会在前进,正好表明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巨大发展!
腐败问题透析
政经类的新闻报导中常常会曝光类似“国有资产流失”、“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等等问题,对此,我们自然感到愤怒,对于违法者的各种做法我们虽然略知一二,但大多不够全面和深入。制定法律要讲究针对性,才能做到“疏而不漏”。针对目前社会中较为普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以权谋私的问题,厉以宁教授为我们进行了深刻的剖析。
近年来,中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到哪里去了?不容否认,其中一部分落到了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手中,还有一部分落入了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腰包。这两部分的流失与贪污行为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不法分子是如何把国有资产侵吞后纳入私人腰包的?厉以宁教授分了五种情况来谈。
第一,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批租土地、转让国有资产或发放国有银行的贷款时,接受有关企业或个人的贿赂之后,以很低的价格把土地批租出去、国有银行的资金贷出去,于是资金被骗取,贷款也收不回来了。这样,国有资产流失了,行贿的企业或个人却捞到了好处。尽管从表面上看,国有资产并未直接落入贪污分子的腰包,但他们得到的贿赂实际上是流失了的国有资产的一小部分——这是通过行贿者之手送到他们那里去的。
第二,在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时,或者在股份制企业分配红利时,置国有资产的流失与被侵占于不顾,借此获得个人的股份(通常被称为“权力股”、“关系股”);或者接受贿赂,为一些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开绿灯;或者乘企业改制重组之际,直接把一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第三,同某些国有企业的承包者、租赁者相勾结,以接受贿赂或分沽利益的方式,使得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时得到很少的承包费和租赁费,甚至有名无实,而承包者、租赁者则大获其利;或者听任国有企业在承包与租赁过程中被不法分子转移国有资产、变卖设备器材,使国有企业实际上被掏空了,变成了空架子。
第四,利用本机构兴办经济实体的机会,一方面把国有资产交给这些经济实体无偿或廉价使用,并在本机构的财务账目中让这些经济实体报销开支;另一方面却把经济实体的盈利列入所谓的“小金库”,随意侵占或挥霍。这些行为都是把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化为私有。
第五,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个人名义注册,在管理松弛的情况下,逐渐把资产的一部分或盈利的一部分转为个人所有,或者把国家在境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转让出去时,个人侵吞其中一部分;或者使国家在境外投资时所建立的公司对外参股、控股,而使参股、控股所获得的股份的一部分成为个人拥有的股份。
以上所列举的五种情况都属于贪污行为。国有资产正是在这些情况下遭到贪污分子的侵吞。接着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所谓“以权谋私”现象,以便深入理解加快立法、消除贪污受贿行为的紧迫性。
厉以宁教授首先分析了“以权谋私”这个词的特定意义。“以权谋私”的“权”,通常是指国家机关负责人手中的权力。实际上,这个“权”字要比负责人手中的“权力”更广泛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是什么掌权者,但他们却有一个特殊条件,这就是职务上的便利。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样能够谋取私利——比如他们可以比别人早一些知悉内情,或知道得更详细具体些;他们由于处于某个重要的岗位上而更接近领导人;他们由于职务原因具体经办某一件事……这样,如果他们不能自律,同样会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财物。这也是“以权谋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经历这种情况,即某些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别人办事时索取“好处费”或“辛苦费”,而且非要收受了别人的财物才给办事。这种情况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并使得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开支增大,负担加重。这同样是“以权谋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十分不利,理应视同为贪污受贿。
此外,谋取私利还可以理解为虽然本人或其亲属并未索取利益,但却做出了某种暗示要求得到某些好处之后才肯办事。这样虽然客观上不存在主动索取利益,但却产生了收到利益的事实。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以权谋私”的要害不在于是明示还是暗示,而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到了所赠的财物。因此,即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事先不作任何表示,只要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到财物才办事,就属于“以权谋私”,都是应当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