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商的组织形式
1.个人企业是单个人独资经营的厂商组织。在独资企业中,无论是业主自己经营还是雇佣他人经营,业主都需要支付全部费用,并获得全部收益。同时,独资企业所有人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分担经营责任的企业。大多数合资企业都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合资人的责任和利益,同独资企业一样,合资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3. 公司制企业是指按公司法建立和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厂商组织。其特点是企业与创办者和所有人相分离,一般以发生股票的形式筹建,股票持有人为股东,股东推举一些人作为董事,股东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与前二种企业相比,公司有利于筹集大量资金,且风险相对分散。在经济分析中,通常以公司作为厂商分析的例子。
二、企业的本质
西方学者主要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企业性质。
1. 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根据科斯等人的观点,一类交易成本产生于签约时交易双方面临的偶然因素所带来的损失。另一类交易成本是签订契约,以及监督和执行契约所花费的成本。
2. 企业的本质: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因为通过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可以使一部分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消除或降低一部分市场交易所产生的高的交易成
三、厂商的目标
在微观经济学中,一般总是假定厂商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利润。利润等于总成本与总收益的差额。收益是销售产品的收入,成本则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资源的费用或支出。
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例如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等原因,都会使厂商以实现销售收入最大化或市场销售份额最大化,以此取代利润最大化的决策。但在长期内,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一个企业竞争生存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