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真实的中国经济分析与建议:左大培先生选集》作者:左大培【完结】 > 真实的中国经济分析与建议:左大培先生选集.txt

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18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15523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02

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18

——必须使公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法制化。目前对许多情况下的公有企业产权出售都没有适当的、详细的法律规定,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抓紧立法工作,制订适当的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这样说的出发点是,关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必须有其非常独特的特点。这是由于直接决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并不就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负责出售公有企业的人可能并不想使企业的卖价最大化,其结果是企业的出售很可能会造成公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可能严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因此,不仅应当以一般的商法或民事法来调节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而且应当在一般的财产法的规定之外制订出专门适用于公有企业产权出售的法律规定。

——禁止任何一级的政府官员直接从事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规定只有受严格监管的公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基金等等)或集体财产的所有者集体有权作出售公有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决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条件下出售公有企业。这种公有资产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他们必须处于政府的公有财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严密监督之下,以防出现贪污、受贿、虚报、隐瞒以及其它损公肥私的不法行为。

——在法律上为公有企业所欠债务的债权人提供足够的保障。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必须付清企业拖欠的到期债务本息,必须为其它债务提供足够可靠的私人抵押品或私人担保。否则该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制止该企业的出售。

——出售公有企业必须顾及社会上的各方面利益,相应的政府机构和组织有权代表这些方面的利益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有这种权力的机构包括:出售公有企业必须经相应的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批准,公有资产监督机构在这方面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公有企业售价过低,它有权由于售价过低而拒绝批准出售公有企业;当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过度恶化当地的就业状况而否决这一出售;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由于企业的购买者不能保证向自己还债而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业;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当地的社会保障资金统筹部门有权由于这种出售大大减少了财政收入或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而否决这一出售;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协会有权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业会使某种产品的国内市场被外资企业所控制而否决这一出售;等等。

应当说,如果我们一直坚持按照上边所说的这些规则来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前些日子中小企业改制中所出现的那些严重问题。

关于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制”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国内通常都把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称为“公有制企业”。在20世纪80年代的高速经济发展中,农村的乡镇企业日益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主要部分。而在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的原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浪潮悄然兴起,而且一浪高过一浪,越来越多的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变为归于私人所有。

这股“改制”风最初在90年代初兴起于南方沿海的广东和福建等省,采取的形式一个是“卖”(主要是将原国有和集体企业出售给外资、外国企业),一个是实际上的“分”(主要是对原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所有权变成股份分给其员工,而原企业主管一般都分得了较大股份)。在这场“改制”浪潮中最先出现了“靓女先嫁”的口号,要将最好的公有制企业先卖给私人。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1994-1996年,“改制”风已经蔓延到中国东部各省。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山东省诸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以资产原值卖给其职工而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时出现了“经营者持大股”的主张。但是改制搞得最多的其实是浙江和江苏两省。这两省的改制都不事声张,却力度极大。到1996年,浙江将几乎所有的乡镇企业都变成了私人所有或股份制,而且股份制企业实行的都是“经营者持大股”。江苏原来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很发达,到90年代下半期也把乡镇企业几乎都变成了所谓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经营者持大股”。在这个时期,连辽宁的许多地方都实行了所谓的“一元钱送国企”的政策,将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变为经营者私人所有。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后,公有制企业“改制”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政策,各地政府以“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发展民营经济”和“引进外资”为口号,纷纷攀比公有制企业“改制”和“民营经济”的百分比,以清除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光荣。在这个时期之前,对原来的集体企业的“改制”已经基本完成,许多国有企业也完成了改制,但是“改制”还基本限于原来的中小型公有制企业。而在这个时期中,“改制”迅速向中型和大型国有企业蔓延,在各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场运动,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让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以极低的代价取得国有企业的私人控股权。国有企业工人曾经形象地把这样的“股份制改造”描述为“量化到个人,集中到干部”。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近几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热衷于对其企业实行“MBO”(经营者买断),力图以此成为拥有上亿私人股权的企业大股东。而某些股票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已经成功地完成了这样的MBO。

点评:“被瓜分的草原兴发”

《新财经》杂志2004年第3期以“被瓜分的草原兴发”为总标题发表了记者李盾写的一组文章,对股票上市公司“草原兴发”到2003年10月8日为止完成的股权变更提出了强烈的质疑。文章指出,这些股权变更使草原兴发的大股东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表明上看,草原兴发的这些私人控股公司又是由9个自然人亿万富豪控股的,但是文章以具体事实强烈地暗示,这些股权变更实际上是由草原兴发的管理层暗中操纵的MBO(经营者买断)。

草原兴发是1997年6月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乡镇企业家张振武。上市之初,草原兴发60%以上的股份是由赤峰大兴公司、赤峰万顺食品厂、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持有的非流通股,其中的赤峰大兴公司一家就持有草原兴发30%多的股份。赤峰大兴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被界定为国家股,而赤峰万顺食品厂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

2000年1月12日,草原兴发发布公告称,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是与上市的草原兴发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公司,简称兴发食品)分别受让了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所持有的部分草原兴发的股份,以及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草原兴发股权。兴发食品这次从这4家公司受让的草原兴发股权,分别占草原兴发股份总数的15.8%、6.54%、0.62%和1.82%。这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草原兴发的3个最大股东在其股份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分别为:兴发食品24.81%,赤峰大兴公司19.37%,赤峰万顺食品厂17.16%。它们是草原兴发的主要非流通股东。

据公开发布的正规资料,草原兴发的这第一大股东兴发食品公司创办于1998年10月15日,其实际出资人为林西兴发肉联厂(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和敖汉兴发肉联厂(成立于1998年9月15日)。在公开资料中,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的企业性质都为“全民所有制”。2002年4月18日,兴发食品变更登记注册名称为“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公司”。

但是早在2001年8月29日,赤峰世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收购了林西兴发持有的兴发食品3%的股权和敖汉兴发持有的兴发食品48%的股权。这样,银联投资(原兴发食品)的股权现在有52%又掌握在这个“世博投资”手中。而根据正式资料,这个世博投资公司其实在它收购兴发食品股权之前的3个月(2001年5月11日或6月22日)才成立,实际出资人是5位自然人,其中于2002年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唐晓秋1994-1997年任元宝山区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任草原兴发副总经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地登记的这一2001年8月的兴发食品股权变更,在草原兴发发布的公告中却变成了“2002年底世博投资购买了银联投资52%股权”,时间整整晚了半年!

2003年10月8日,草原兴发发布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称,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将赤峰大兴公司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赤峰市财政局则将赤峰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整体转让,其中银元草业受让96.91%的产权,其它产权由另外两个自然人受让。根据登记注册资料,这个“银元草业公司”本是成立于2000年4月18日的“赤峰银元贸易有限公司”,是银联投资的控股子公司,2003年6月由5位自然人买下了全部股权,成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自2003年10月8日起,持有草原兴发60%股权的3大股东--银联投资(兴发食品)、赤峰大兴公司和赤峰万顺食品厂就分别被控制在“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手中,而后边这两个公司的股权又由10位自然人持有。按照其间接持有的草原兴发股份的股票市值计算,“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的10位股东中有9位已经是持有一亿元以上资产的亿万富豪。这样一来,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已经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成了私营公司。

对于草原兴发的这一系列股权变更,《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主要提出了两大疑问。

第一大疑问是:谁是在背后真正控制草原兴发的大股东?

根据正式公布的资料,最终控制草原兴发的大股东,应当是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亿万富豪。但是《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实际上否定了这一观点。该文指出,这9位大富豪都来自赤峰市及其元宝山区,而赤峰是国内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之一,如何会产生如此多的亿万富豪?该文的作者还指出,这9位富豪的某些资料本该有详细的登记,但是目前却无法找到,而依据可提供的资料,他们中的每一位都不具备出资人的资本能力;连草原兴发的董事会秘书都承认,这些股东本身没有那么多的资金,但是他又辩解说,这9位大股东只是元宝山四周居民中的某些富豪的资金“代言人”而已。《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名义上拥有“银元草业”和“世博投资”这两个公司的那9位大股东中有5位是或曾经是草原兴发的职员。

《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在这个问题上的最大疑点是:一手兴办和操控着草原兴发这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张振武在发生了这一系列重大的股权变更之后,仍然一如既往地担任董事长,并一如既往兴致勃勃地运营着这家公司。这与该公司名义上的所有权结构很不相称,因为在名义上,草原兴发的大股东是一群与他并不相干的自然人或他手下的小职员。该文引用当地的传言说,其实在收购了草原兴发控股权的那些大股东背后的正是以张振武为首的草原兴发高管。

很明显,《新财经》杂志上的这篇文章想引导读者作出一个结论,而它自己又没有把这个结论明确地说出来,这就是:围绕着草原兴发的股权变更所发生的这一切,其实是草原兴发的高层管理人员所操纵的一场MBO(经营者买断),其作用是把草原兴发的控股权从国有公司手中弄到他们自己那里。

与这个疑问相关地,《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重点回答了第二个大疑问:收买草原兴发股权的资金从何而来?该文中的详尽分析显然是要诱导读者对上述疑问作出一个确切的回答,而文中又没有把这个回答明确地说出来,这就是:与草原兴发大股东变更有关的所有股权购买,实际上都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资金来进行的。

《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特别强调指出,草原兴发的第一大股东——银联投资(兴发食品)名义上是由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出资兴办的,但是林西兴发肉联厂的法定代表人为方武,敖汉兴发肉联厂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树范,而当时方武却正任草原兴发总经理,王树范则任草原兴发监事会主席;兴发食品成立于1998年10月,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则在兴发食品诞生之前一个月的1998年9月才刚刚产生。该文据此推断,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是应兴发食品之运而生”。该文自己没有明确说而又想要读者得出的结论是:其实根本就不存在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这样两个企业,它们是草原兴发高管们为了兴办和购置兴发食品这个公司而虚设的。

《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还指出,林西兴发肉联厂创办时的注册资本488万元,敖汉兴发肉联厂创办时的注册资本为80万元,但是当一个月后它们联合创办兴发食品公司时,却分别出资1040万元和960万元,使兴发食品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这样的“出资能力”显然使人不敢相信。而兴发食品在成立一年多之后,就于2000年1月出资1.78亿元收购了大兴公司等4家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近25%的股权。兴发食品声称,这次股权收购所需资金公司自筹了9000万元,其它资金来源于公司从农业开发银行得到的低息贷款。对于一个一年多以前成立时只有2000万元注册资金的企业来说,这样的筹资能力令人难以置信。

如果事情真象《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所说,不存在林西兴发肉联厂和敖汉兴发肉联厂这样两个企业,世博投资的那5个私人股东也不是它的真正股东,它们都是草原兴发高管们为了进行关联交易而虚设的,那么所谓5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世博投资”公司、该公司出资购买兴发食品的股权就不需要动用任何真实的资金,而只需在某几个资产负债表上作几笔账即可完成。

但是,兴发食品和银元草业收购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的那两笔交易,看来必须动用实在的资金进行真正的支付。《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所作的分析使人们怀疑,正是这两笔交易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用股票上市募集的资金来进行的。

草原兴发1997年通过股票上市发行A股而募集了21,680万元资金;1999年又通过10配3股的配股募集了24,413万元资金。2000年1月兴发食品受让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兴发食品以现金形式支付了股权转让总价款1.78亿元。而草原兴发2000年中报显示,当时兴发食品持有草原兴发预付的货款2.2亿元。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出资17783.56万元收购兴发食品所属的11家食品厂,这笔资金几乎正好等于10个月前兴发食品购买草原兴发股权时所必须付出的1.78亿元!

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出资收购兴发食品所属的食品厂,这是兴发食品与上市公司所作的一笔典型的关联交易。当时兴发食品的法定代表人正是草原兴发的总经理方武。而草原兴发2000年5月才刚刚收购了一些食品厂,耗资4833.43万元。《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将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收购的食品厂资产与该年5月收购的食品厂资产作了比较,“基本排除了前后两次名称相近的收购的资产不是同一块资产的可能”。这等于暗示读者:所谓2000年10月30日草原兴发决定买入的资产,其实在5个月前已经买入,因而10月决定的这笔交易及其支付根本就不必发生!

如果事情真如该文所说,则我们有理由相信,正是草原兴发用在股市上募集的资金通过兴发食品购买了自己的股权:它先以预付款的形式给了兴发食品2.2亿元资金,使兴发食品可以支付现金购买大兴公司等4家企业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然后草原兴发又以购买兴发食品11家食品厂的名义将付给兴发食品的1.78亿元结了账,以此来向股民交帐!

银元草业为2003年10月购买的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总计向赤峰市元宝山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支付2778万元的现金并承担734万元的职工安置费。这3千多万元的资金相对容易筹措。草原兴发对外宣称,该公司于2002年和2003年耗资10亿元人民币购入了近27万亩草地。《新财经》杂志上的文章指出:草原兴发的肉羊加工和草地都“无法赢利”;该文对草原兴发这些购买草地交易的真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只要该文的这一质疑稍微有一点合乎实际,草原兴发的这10亿资金有很少一点没有用于购买草地,就足够为银元草业为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提供全部资金。

不过,草原兴发股权变更中的最大问题,还在于国有的股权是以远远低于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转让出去的,而整体出售的国有企业售价则远低于其帐面净资产,更远远低于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的市场价格:

——2000年1月兴发食品购买大兴公司、万顺食品厂、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股权时,依据草原兴发1999年中期每股净资产,付出的价款为每股2.54元,而当月草原兴发股票在股市上的价格则在每股10-11元;

——根据2003年3月31日的评估和审计,大兴公司的资产总额24947万元,负债总额21658万元,净资产3289万元,赤峰万顺食品厂资产总额为21922万元,负债18839万元,净资产为3083万元。当时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在6元左右,根据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手持的草原兴发股权推算,这两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应当主要是其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但是在该年10月银元草业购买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近97%的国有产权时,它支付给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现金和承担的职工安置费用却总共不过3500万元左右,不但对这两个企业持有的约4亿元草原兴发股票的市价低得不可比,甚至还远远低于这两个企业6000多万元净资产的97%。这就是说,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这两个国有企业是以低于其净资产的价格卖出的。

这里涉及的是近几年经济政策上争论的两大敏感问题:应当以什么价格向私人出售国有企业,是否应当以每股净资产作价减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面上看,按照企业净资产总额出售国有企业没有什么不公平;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持有的国有股是非流通股,它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出让价格低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价格也是正常的。特别是对减持原来是非流通股的国有股,社会上一度有很强烈的呼声要求按每股净资产减持。银元草业对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国有产权的收购显然是按照“净资产出售原则”进行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兴公司、万顺食品持有的草原兴发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有关问题也作了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70号),显然也认可了这种“按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的原则。

可是,草原兴发两大股东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国有产权的转让恰恰表明,按净资产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会留下极大的隐患。

这里我们不讨论《新财经》杂志文章中对银元草业真正股东的质疑,假定草原兴发公布的银元草业自然人股东是真实的。我们也假定公布的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负债金额是真实的。其实在中国今日的环境下,在出售这两个国有企业产权时夸大其负债金额是完全可能的,那样按净资产金额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就会减少国家从企业购买者收回的资金。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都不是上市公司,它们没有公布其全部财务报表。不过,它们的负债金额是否真实,对我们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虽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持有的是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但是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的讨论一直在进行,而且就发展趋势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或早或晚势在必行。以中国经济政策变化的历史经验看,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这个政策变化还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突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其实有与流通股同样的未来预期价值,把它折算成现在值并不会比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未来预期价值低多少。在这种情况下以远远低于股票市价的价格出让国有股,只是将国家能够得到的好处让给了非流通股的购买者。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这样的企业主要的资产就是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旦其持有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的流通股,最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能够控制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经营和利润分配的股东秘密地将这两个公司持有的草原兴发股票卖掉,由股东们分光卖股票的收益,使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变为没有资产、只有负债的企业,然后宣告这两个资不抵债的有限公司破产,使这两个公司的债权人遭受无法收回资金的损失。

由于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没有公布其全部财务报表,我们无法知道它们的约4亿元债务的债权人是谁。但是按中国的一般情况推断,这两个企业所欠债务的主要持有者应当是中国的银行。由上边的分析可见,将国有的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厂以净资产出售给私人的政府机构实际上是对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特别是中国的银行极端不负责任,它将这两个企业的债权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它们本来就不应当出售这两个持有的股票总值还远远高于其负债的企业,而应当等待允许国有股流通,然后以出售的国有股来归还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所欠的全部债务。

最近几年社会上反对以二级市场价格减持国有股的呼声极高,其理由是国有企业上市后股票价格已经上升得远远高于其净资产,这是对购买股票的股民的剥夺。按照这种逻辑,许多人要求政府机构以每股净资产为售价出售其持有的国有股,以便把国有股增值的好处还给购买了股票的股民。可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任何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能真正补偿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而草原兴发的股权转让只是表明,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股只是使少数有权的人或富豪大发横财,抢走了国家的财富,而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相应股票的股民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一旦草原兴发的非流通股变为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草原兴发的股票价格还可能大大下降,那些过去以过高价格买了草原兴发股票的股民将受到更大的损失。草原兴发的这个案例清楚地说明,应当坚决制止按每股净资产低价出售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论国有资本的产权界定

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正在日益转化为国有资本的运营。但是要有效地运营国有资本,就必须适当地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

界定国有资本产权绝不意味着改变国有资本的国家所有性质。如果改变了一笔资本的国家所有性质,这笔资本就不是“国有资本”了。在这种情况下界定这笔资本的产权绝不可能是“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所谓“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界定对国有资本的各项产权。

在界定国有资本产权这个问题上,关键是要区分清楚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各项具体的“产权”。对资本的“所有”(ownership)不等于对它的各项具体的“产权”(property right)。对资本的“所有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资本归谁所有(“资本是谁的”);而对资本的“产权”则是指对资本的某一项具体权利。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都分别各是一种对资本的“产权”。国有资本的“所有”只能有一种,那就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对国有资本的“产权”却可以有许许多多种、许许多多项,这些项产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这种“所有”与“产权”的区别不仅国有资本有,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种私人资本也有。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就是如此。从法律上说,上市股份公司运营的全部资本都为公司的股东所有。如果某人持有四川长虹的万分之一的股票,那么按照法律,他就对长虹公司自有资本的万分之一享有所有权。这万分之一可能是100万元,或者等于公司的4台汽车的市价。但是,长虹公司的这位股东并不能凭着他持有的股票就去长虹公司开走4台汽车,也不能据此到长虹公司财务部支走100万元现金由自己使用。这也就是说,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资本所有者)并不享有公司资本的直接使用权和经营支配权。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小额资本的经营支配权通常是在公司经理们手中,公司经理们有权决定每一笔资本如何使用;而最终直接使用资本(开汽车、开机器等等)的还是公司的员工们。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真正享有的权利,是获取红利和股息(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是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从而参与决定有关公司命运的重大决策和选举公司董事会的权利。这是资本收益的享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对使用资本者(企业领导及其员工)的最终决定权和资本使用权的收回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东还享有另一项权利——有偿转让上述各项权利的权利,也就是卖掉股票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所有者(股东)们所享有的“产权”。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就是要象界定对股份公司资本的各项权利那样,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的哪一项权利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其目的是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在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之后,为什么还需要界定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其实对资本的各项产权几乎都可以归入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的权利涉及到支配资本的权利,也就是决定如何使用资本的权利;另一方面的权利则涉及到分配和享用资本的收益的权利。所谓资本收益是资本按照市场利率所应获得的利息与用资本经营企业所得的剩余(利润)之和。对资本的这些产权都是排它性的:某人或某些人拥有了某项产权,别人就不能具有这项产权。如果资本所有者是个体劳动者,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本去劳动,去生产和销售,他就同时也是资本的最终使用者。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者自己直接决定如何使用资本、享用全部资本收益,从而拥有对资本的所有各种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明确了资本归谁所有,也就界定了对资本的所有各项产权,不需要再另外界定对资本的产权。这当然是一种最省事的理想状态,可惜它并不合乎现代经济的要求。随着分工和交换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所有者不再同时是它的最终使用者。特别是现代的企业发展起来之后,最终使用资本的企业员工几乎都不再是它的所有者。这样,对资本的产权就势必越来越多地从所有者的权利中分化出来归非所有者拥有,势必会越分越多,越分越细。仅仅就涉及支配资本的权利那方面的产权来说,就分化出了四大类产权:

第一类是对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和最终收回对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这是资本的所有者无论如何也必须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能够留给资本所有者的最后权利;如果连这一类权利也放弃了,那就等于在实际上放弃了对资本的所有权。

第二类涉及对资本的支配和使用的产权是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经营过程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

这方面的第三类产权是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一个生产流通型企业是由许多个劳动者结合起来的,其作用就是将不同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向社会生产和提供物品。生产流通型企业的特点就是在生产和销售流程中统一安排和调配各种生产要素,其中也包括资本。它必须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生产流通型企业决定如何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是对资本的企业支配权,它就是资本的经营支配权。

涉及支配和使用资本的第四类产权是对资本的最终使用权。资本在生产和流通中所化成的实物(机器、原料等)最终必定是由从事生产或流通的劳动者使用的,因此企业中的员工必定享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

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中,分配和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必须与支配资本的权利相对应,上述每一种支配或使用资本的权利都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享用资本收益的权利。

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明确对资本的上述四类产权分别属于哪一类人。从法律上说,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归全国人民所有。它的真正所有者——全国人民当然不能直接使用任何一份资本。最终使用国有资本的也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因此国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也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与国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因为他使用国有资本的权利使他得到了劳动的可能。我们现在需要明确的是对国有资本的其它三项权利——监督使用和最终收回权、最高支配权和经营支配权应当分别属于谁,应当如何在政府机构、企业和其它机构组织之间分配这些权利。

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应当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之所以要使政府机构拥有上述这些权利,首先是因为我们前边所指出的,这些权利是资本所有者无论如何必须保留在自己手里而不能放弃的权利,特别是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更是所有者权利的最终体现,放弃这些权利就等于实际上放弃了所有者的权利。此外,行使监督和最终收回权是一种侦察和惩处性的工作,它类似于警察和法院所行使的职能,作这种工作正是政府机构的特长。最近几年之所以出现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最主要的原因是放弃了政府机构监督和最终收回国有资本的职能。

但是,政府机构不应当享有国有资本的支配权,连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也不应当享有。目前国有资本在我国的资本总量中仍然占压倒优势,如果由政府机构来决定国有资本归谁使用、如何使用,那就等于由政府机构来统一决定怎样使用全国的资本,这实际上是一种半计划经济的做法。更重要的是,政府机构的运作不应该以盈利为目标,政府机构的经费和政府官员的个人收入也不可能与国有资本资本收益的多少挂钩。但是在这样一种收入分配格局下,政府机构支配国有资本将反而不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那时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使用国有资本时,考虑的常常不会是这样作是否最有利于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是其它因素,如政治上的需要、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个人可以得到的灰色收入等等;政府官员在重大投资决策和选拔企业领导人上拥有的也是“廉价投票权”,他们在决定由某人作企业领导时,依据的常常不是此人能否使国有资本经营有最好的效益,而是此人与自己的个人关系,甚至是其它的不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个人考虑。

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毫无疑问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我们前边已经说过,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要想有效率地经营生产流通型企业,这个权利就应当归于企业,因为企业经营的效率就在于它在其生产和销售中独立地统一调配其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允许生产流通型企业拥有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其原因在于:首先,生产流通型企业实际上无法拥有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开办企业需要初始的资本投入,在开办企业时投入的国有资本显然不可能由该企业自己决定其投入,而必须由企业之外的、决定开办该企业的人决定投入该笔国有资本。新投入经济活动的国有资本也必须是先有人决定了它投入哪个企业,然后企业才可能支配它。这样,国有资本最初投入时的最高支配权不可能处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手中;它不是处于专门的资本代管机构手中,就是由政府机构掌握。其次,企业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即使只限于企业已经使用的资本,也会妨碍国有资本在企业之间的流动。因为企业支配的资本多一些,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笔资本使自己的员工收入高一些。如果生产流通型企业掌握了自己使用的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利用资本的效率低的企业就不会让资本的回报(相当于折旧和资本收益)流向利用资本的效率高的企业,这就妨碍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最后,企业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意味着由企业自己任命企业的领导。在生产流通型企业中,这只能导致由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但是,一旦企业领导由其员工自行选举,他在经营决策中考虑的就将是员工们的工资福利,而不会重视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不利于整个经济的效率;如果不由本企业员工自行选举其领导,那就又会让政府机构任命企业领导,产生“廉价投票权”所带来的那一系列问题。

前面所说的一切使我们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应该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

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

在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比重很高的条件下,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要求适当地界定国有资本的各项产权,以便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要作到这一点,当前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代管机构)。

所谓“界定国有资本的产权”,是在保持国有资本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的哪一项具体权利(诸如对资本的出借权、赠送权、占用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取利息权、收益享用权等等)归于哪个人或哪些人。与分工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经济相适应,在高效率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当由四类不同的机构和个人分别享有对国有资本的四种不同的具体产权。

在高效率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样的政府机构应当拥有下述权利:对国有资本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包括执行严格细密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审计和统计制度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收回对国有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利,也就是撤换和惩处有故意侵害国有资本行为的资本使用者的权利;规定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利润)按什么比例分配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收取用于社会消费的那部分资本收益的权利。这些用于社会消费的资本收益可以用于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如养老、教育补助、科技资助等等。

国有资本的最终使用权只能归于企业中的劳动者。因为最终使用国有资本的也只能是在企业中从事生产和销售的劳动者个人。与国有资本的这种最终使用权相对应的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收入的权利。

为了保证经济上的效率,对国有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当归生产流通型的企业。对资本的经营支配权也就是对它的企业支配权,它是决定如何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用资本的权利。生产流通型企业应当有权决定如何在某个具体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结合生产要素、使用资本。为了鼓励企业领导有效率地使用资本的经营支配权,应该让企业的领导者有合法地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包括合法地分享企业经营的剩余(利润)的权利。

但是对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却既不应当属于政府机构,也不应当属于生产流通型企业或在其中劳动的劳动者,而应当属于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一个人如果可以不经别人同意就决定将资本使用在何处、如何使用,那他就享有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在现代的经济中,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一般是与对它的经营支配权分离的。这种分离的最高支配权主要是决定将资本交给谁支配的权利、决定将资本用于哪个企业中的权利;如果将资本交给企业经营支配,对资本的最高支配权就表现为决定由谁负责领导企业的权利。要想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应当让独立的、经营性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或持有机构来掌握国有资本的最高支配权。这种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普通的生产流通型企业,而是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唯一目标的经营性机构。它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政府机构的严密监督下运行,享有在不同企业之间分配和收回国有资本的权利、任命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的领导的权利、支配资本收益中用于积累的部分的权利和分享资本收益的权利——它的经费完全来源于从其管理的国有资本的资本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其实我国各级政府目前所兴办的那些资本运营公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某些集团公司、国有基金等都是这样的国有资本代管机构。有人认为它们也是“企业”,但它们是特殊的一类企业——经营资本的企业,需要国家极为特殊的管理。而我们现在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建立有效率的国有资本持有机构(或代管机构),并且保证由这种机构持有全部的国有资本。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