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真实的中国经济分析与建议:左大培先生选集》作者:左大培【完结】 > 真实的中国经济分析与建议:左大培先生选集.txt

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6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15449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02

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6

在此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中,争论的双方——主张让国有企业经营者成为所有者的一方和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一方达成了一个真正的共识:目前的国有企业经营层存在着严重的腐败和贪污受贿问题。这些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在:公然开设私营的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向自己所有的私营企业转移财富;在采购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收受回扣。反对私有化的一方进一步认为,这种腐败行为的顶峰就是现在的“经营层收购”,许多经营者先有意使国有企业亏损,再以惊人之低的价格“购买”(实际是白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贪污受贿当然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帐面经营成本,造成严重的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此。

任何有社会常识的人都明白,要想遏制这种人所共知的腐败行为,首先要作的就是采取严厉的反腐败立法和司法行动。但是主张权贵私有化的人竟以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普遍腐败为由而主张使他们成为本企业的所有者,其理由是,如果企业变为其经营者本人所有,他就会认真经营好企业,也不再会有任何管理腐败行为。

这种思维方式之荒谬,只有用郎咸平式的保姆比喻才能说清:一个大家庭的家长雇了保姆来管家,但是这个保姆总是偷家里东西;家长本应好好监督这个保姆,或者干脆解雇偷东西的保姆以保护自己家的财产,而这个家长竟要把自己家的全部财产都白送给偷东西的保姆,其理由是,保姆偷东西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归她所有,如果把主人家的所有东西都给了保姆,她就不会再偷东西了!

实际上,既然私有化的鼓吹者们也突出强调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严重,他们唯一合乎逻辑的结论就应当是与我们一起要求在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如果他们以“私有化是唯一出路”作借口,不同意者立即在国有企业中全力开展反腐败斗争,那就只能表明他们指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只是作作样子,只是为给少数人暴富的权贵私有化找借口,他们是在玩弄一个最阴险的骗术,就是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为理由,进一步要求向这些腐败分子让步,纵容甚至鼓励国有企业经营者中的腐败分子!

在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厉行反腐败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保持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是维护人民的公共财产、防止国有财产受损、防止国有企业职工利益受害的首要措施。它也对净化整个社会的经营环境、提高私营企业的效率有极大的好处,因为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已经严重恶化了社会风气,许多地方的私营企业中现在也大量出现了业务人员贪污受贿的现象,这也大大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立即清理整顿全部会计和审计行业,保证任何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的会计师都只对帐目的真实性负责,使整个财会行业的重心放到对政府税收负责上来,严惩任何参与制造假账的财会人员,同时宣布任何企业的账外经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应当使公有企业的财会系统变为只对政府的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使其在个人收入和职务的任免上对企业的经营者有相对的独立性。

之所以要这样整顿会计和审计行业,是因为搞账外经营、造假账不仅是各类企业逃税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成了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贪污腐败的一个主要途径。

四、立即停止各级政府的一切以“产权改革”为旗号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运动,停止大量集中地在短时期内向原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售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现有公有企业的产权变更方面,原则上只应当允许国内的私人资金和外资企业为投入实际的经营资金而对现有的公有企业参股,以及对已经资不抵债且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其它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都应当立即停止。在对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有企业进行必要的破产重组时,必须在企业产权和财产的处置上遵从企业债权人的主张,首选的方案应当是由企业职工集体真正民主地选举职工持股会,在此基础上将企业变为职工集体持股。

必须这样作的原因首先在于,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必然造成公有财产以过低价格出售和严重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造成公有企业出售价格过低;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又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大大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

此外,大量集中地在短时间内出售公有企业也是一个“三套车”私有化方案的实施步骤,其核心是要把公有企业都变为原经营者、“民营企业家”或外资企业私有。这样的大规模私有化不仅会加剧中国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妨害中国经济的产业升级,而且有可能使中国变为由外国大公司控制的经济殖民地。为了防止出现这样既不公平又无效率的局面,必须立即停止任何全面系统的私有化运作。

五、立即强制性地规定: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实行信息的完全公开化。有关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的信息,改制的方案和进度,企业产权和资产的处置,都必须强制性地公开,作到情况完全透明。改制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成员(对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免费提供有关上述信息的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开始着手清理和公布有关最近10年公有企业“改制”情况的资料,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对任何虚报、隐瞒和制造假信息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

公有企业改制的情况之所以必须尽可能公开化,是因为这是防止公有财产受损害、群众利益受伤害的基本保证之一。最近几年许多地方的公有企业改制变成了掠夺公有财产、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运动,而作到这一点的方法之一是把企业改制搞成彻底的暗箱操作,对外将企业改制的真实情况完全隐瞒起来,甚至对仅仅客观地研究实际情况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也实行彻底的信息封锁。

六、强制性地规定改制的民主程序:必须为公有企业改制召开群众性的听证会,并将其制度化;将公有企业所有者集体的每一个人都视为“利益有关者”,允许任何利益有关者提出和发表自己对企业改制的意见。这种“利益有关者”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所有者集体的成员,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当地的每一个公民,而对中央国有企业则是国家的每一个公民。任何公有企业的“改制”都必须征询“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必须根据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的意见进行协调。这些“利益直接相关者”至少必须包括企业的职工、出资人、债权人,必要时甚至包括企业所在社区的居民。

近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之所以招致普遍的反对,首要的原因就是无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这样的改制无论如何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七、尽快完成立法程序,形成有关公有企业、公有财产与公有资产的适当法律法规,使得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变更、出售和重组有法可依。

最近十几年的公有企业“改制”是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在一再强调法制的今天,这样的企业改制在原则上是违法的。这些改制之所以会损害公有财产和群众利益,在社会上引起公愤,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没有任何以民主程序通过的法律规定作依据。今后必须坚决地杜绝此种情况。这首先要求制订相应的法律,并禁止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有企业产权变更。

八、尽快着手建立公有(首先是国有)的控股机构,形成有足够竞争力的公有机构控股者、投资者,并任命业绩良好、品行良好的公有企业负责人担任其领导。第一步首先应将直属中央的国有大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改组成这一类的机构投资者,并在一些业绩良好的国有大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这样的投资机构。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视本地情况建立这样的投资机构。最终应使这样的公有机构投资者成为所有企业中的公有(国有和集体所有)财产的代管人,成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最主要的战略投资者。

这样一种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中避开全盘私有化的陷阱。市场经济中的大型公有企业必须有强有力的战略投资者,中小型公有企业中也必须有真正起作用的所有者代表。最近几年的企业改制想让国内的私人资本家、私营企业甚至外国的大企业来作这种战略投资者和所有者代表。这种作法的害处丝毫不亚于全盘私有化,因为它为私人资本侵吞公有财产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为避免这样的变相私有化,最主要的任务是在适当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形成有效率的公有投资和控股机构。

评论:从左教授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一个爱国的,敢于挑战强势的人.现在国企改革我看不是产权不清的问题,而是管理和监督缺位的问题,造成国企陷入困境,而管理人员不把自己当作为企业打工定位(也许有人说管理人员的工资太低,这是监管问题,但可以通过奖金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如果他们做不好就解他们的职位),贪污腐败,把企业搞下去了以后,又卖企业,其实是低价卖,自己买,我同学的一个企业就是这样,其实企业经营还好,但是管理人员授意把企业搞坏,申请破产,卖的时候有授意中间人来卖,卖给他们,其实转手来就是他们 自己的 ,然后又轻车熟路的自己经营,成为赚钱的私营企业.靠,这些社会主义的人渣。

同意左先生到国务院国资委工作,因为他的建议利国利党。深得人心

从以前李荣融的一些言论可知,他对国企的看法是很糟糕的,是希望让更多私企来取代国企的,你能指望他会好生照顾国企吗?可以说,让他来执掌国资委无异于让狼来看管羊。比较而言。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无疑对国企有感情些。

企业“改制”如何使少数人暴富

最近七八年我经常听熟人说,某某人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改制”中一下子成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在近日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中,更揭发出了个别人“一夜暴富”的许多事实。这就促使我们不能不作一些认真的经济分析来说明,近年“企业改制”中的哪些因素能够使少数人这样快地暴富。

以“出售”为名掠夺人民财产

企业“改制”是人们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谓“产权改革”的简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类“改制”都是使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为归私人所有或由私人握有部分股权。这样的“改制”之所以会使某些人暴富,当然是因为这些人通过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而使自己的财产急剧增加。问题是获得原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如何会使这些人的财产急剧增加。

如果把还有一些净资产的公有企业无偿送给个人,获得这种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马上暴富。但是在中国近年的企业“改制”中,这样公开而直接地白送企业的行为毕竟还是极少数。

表面上看,原公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企业所有权的作法。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个人购入企业所有权时所付的价款正好等于该企业的价值,则个人不仅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暴富,甚至不可能通过这种交易变富。因而,在企业“改制”采取出售企业所有权的方式时,个人能否暴富的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购入企业所有权或产权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个人就可以通过这种“交易”而暴富。

而公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统经济学的常识是,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正因为企业资产从而其资本的实际价值很难正确度量,就使得极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成为可能。这样去“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就使其购买者暴富。

本文的后面部分将详细说明,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那里将全面说明他们都采取了哪些具体的手法。

而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即使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先要说清这一问题,是因为就是按照有关部门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某些规定所作的完全规范的企业“改制”,也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通过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暴富。在这一类的规定中,最主要的就是按国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规定。对此本人的《“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证。为了保证论述的完整性,以下本文先摘要转述《“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主要内容。

按真正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的弊病: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个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去其负债。从帐面上说,公有制企业的净资产就是投入该企业的全部公有财产。为了说明按公有企业的现有帐面净资产出售其所有权的害处,我们先假设,待“出售”国有企业的帐面资产和负债都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和负债。这意味着,这些帐面上的资产会每年获得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相对应的利润,这种利润率要在适当程度上高于通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任何企业当然都只有在按社会上通行的效率工资支付其员工工资并且没有多余员工时,才能得到这样的利润。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帐面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未偿还贷款平均占企业全部资产金额的70%。但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有一笔政府承认的“隐性债务”,它是国有企业欠本企业职工的债务,其中除了包括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款之外,还要为解雇的员工支付一笔“买断工龄”的钱。这笔“买断工龄”的钱,包括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企业改制时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障费用。

这一类“买断工龄”的费用产生于当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面临的特殊历史条件。为了在渐进式的改革中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在合同到期以前也还是不能解雇的。显然,各级政府付出解雇时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买断工龄”的费用,目的是换取解雇现有国有企业员工的权力。从法理上说,“买断工龄”的费用属于一种赎买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权的赎金,就象20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时为赎买私营企业所有权而付给私营企业主的定息一样。

有关部门已经形成了描述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的专用术语:包括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帐面债务是“负债”,而从国有资产中扣除欠本企业员工的各种隐性债务则是“理顺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时,要先从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中扣除各种帐面债务,再“理顺劳动关系”,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而购买国有企业产权的人只需付款购买这一部分“真正的国有净资产”。

这样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最大问题是,偿付了相当于“真正的国有净资产”金额的人购买的是什么?是仅仅对这笔资产的所有权,还是对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而据我所知道的事实,各地在具体实行中几乎都是出售了整个企业的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只要你付给我真正的国有净资产的价值,我就把总资产相当于它十几倍的国有企业所有权交给你”。这样,“理顺劳动关系”就成了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再扣除欠职工的隐性债务,然后以收回真正的国有净资产为条件出售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制”比国有企业改制还混乱。即使是最规范的集体企业“改制”,至多也不过在出售时要求收购者支付企业扣除了债务的帐面净资产价值,然后就将企业的全部所有权都转让给收购者。

正如一位网友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指出的,目前国有企业帐面负债平均达到其资产的70-80%,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平均也占其资产的20%。在这种情况下按真正的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就意味着平均来说应当以零价格向购买者白送公有企业所有权,至多也只收相当于其总资产10%的售价!这样一来,“化一元钱买下10元钱的国有资产”就成了全国企业“改制”的平均情况。

表面上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没有任何不公平之处: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偿付了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全部价值,因而已经没有任何公有财产流失。但是实际上,这里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公有财产是否有流失,而是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广义的:不仅包括帐面上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而且特别是指公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公有企业的员工。象前边所说的那样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不仅忽视了公有企业的上述两类债权人的权益,而且是对他们权益的直接侵犯。

这里涉及到现代企业产权上的一个带原则性的根本问题。根据现代法律有关公平的根本原则,我们可以这样确定这一基本原则:一个企业的所有者绝不应在出售该企业时抛开它的债权人而只顾自己净资产的保值增值,否则就是侵犯该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近年“产权改革”中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侵犯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早在1996年到1999年各地“企业改制”的高峰期,各大专业银行就一再发出“改制侵害了银行的债权人利益”的抱怨。当时这一抱怨不仅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反而往往被扣上“替国有银行经营不善辩护”的帽子,以致借“产权改革”侵害债权人权益的作法愈演愈烈。今天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要伤及的已经是国有企业的“隐性债权人”——企业员工,而这种损害引起了对“改制”的普遍仇恨。这就是郎咸平在公众中受到如此拥护的主要原因。

表面上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这只是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政府或所有者集体与企业的购买者之间的一笔交易,似乎与公有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丝毫关系。就象我欠了李四的一笔钱,在还李四债之前我将自己的一栋房子卖给了张三,这应当说与李四没有任何关系。

但是,恰恰是上边的这个比喻,说明了抛开债权人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的荒谬。如果我对欠李四的债务负完全责任,并且这个债务与我出售给张三的房子无关,那么当然我向张三出售房子的行为与李四无关。但是因此我就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之后继续承担向李四还债的全部义务,我哪怕为了还债也必须在向张三出售房子时尽量抬高卖价,绝不会接受任何的压价出售。

把这种债权关系运用到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不允许企业债权人干预,那就意味着公有企业所有者对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即使在出售了该企业之后,该企业所欠所有债务,不仅是欠帐面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的,而且包括欠员工的“隐性债务”,都应由原公有企业所有者负责偿还。为了能够承担这些债务的偿还,按照法理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应当向其企业的购买者收回该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不应只满足于收回“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价值。

原公有企业的所有者有两类: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各级政府和集体企业的所有者集体(但在中国实际上由各级地方政府代行了它的所有权利)。这些公有企业所有者现在都不愿承担上边所说的那种无限责任,而强调它们对其下属企业只负有限责任,企业所欠债务应当用企业自己的资产偿还,公有企业所有者此外不再有任何经济上的责任。但是这样一来,公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有限责任就等于它们这些所有者是以企业本身为依据来向债权人借款——此时相应的企业在债权人看来就象自己贷款的抵押品一样。

我们需要的是恢复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作为给其债权人的抵押品的法律地位。这是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唯一合乎法理的法律地位。一旦明确了所有者只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的这一法律地位,我们就可以看到,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在不征得公有企业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售该企业的所有权,其性质就与债务人私自出售为获得贷款而抵押出去的物品一样,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侵犯。

按照这样的法律原则,如果公有企业所有者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不经企业债权人认可的任何出售方案都应当是在法律上无效的。下一节将说明,只负有限责任而无视债权人权益的“产权交易”会产生种种掠夺大众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没有得到债权人的真正同意。

侵害企业债权人的暴富捷径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有企业的普遍状况是,企业的负债多而所有者的资本金少,负债是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的许多倍。在这样的资本负债比下按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出售企业所有权,又不征得债权人对出售后的企业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的真正同意,就必然导致发生种种掠夺人民大众的作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很难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那里的金融环境下,几乎没有什么企业的所有者能作到使企业的负债多于其资本金。

即使企业的负债少于其资本金,如果不征得企业债权人同意而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上述掠夺大众的种种行为仍然有可能发生。不过略加思考就可以发觉,一般说来,企业的负债相对于其资本越大,出售所有者负有限责任的公有企业后出现各种掠夺大众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当注意,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是:企业的帐面总资产正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因而在扣除了各种债务之后,真正属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很明确地算出,它只占该企业总资产的不到10%。

如果购买者只是以等值的金额购买了这个企业的那些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所有权,那这是一个公平的买卖,完全合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可能使这样的购买者暴富。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情况却是,购买者以等于企业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金额买下的不仅是其公有净资产,而且是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其真正的净资产的10倍。这是典型的“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因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谁掌握了企业的所有权,谁也就有了它的“剩余索取权”,而且也取得了对该企业所有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是一些合法的经营和分配权利,所有者可以利用它为自己谋得尽可能大的好处。

于是,在“以净资产金额买入有多倍资产的企业的所有权”这种交易下,种种掠夺债权人以暴富的行径就可以畅行无阻:

首先,企业的所有权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经营的自主权,于是企业所有者有了合法的权利(不是违法违规的!)来转移企业资产,向自己个人的财产中输送资金。这可以采取完全正常的营业往来的方式,如自己再另外开设一个与“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纯私人企业(B企业),利用自己在A企业的领导地位命令A企业从B企业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以此将A企业的资金转入B企业。

“改制”的原公有企业(A企业)的现所有者有动力这样作,是因为A企业的资产绝大部分属于别人(债权人)所有,他转入全归自己的B企业的每一元A企业资金中,有9角钱是别人的财产。因为他对A企业只负有限责任(我还没听说“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有负完全责任的!),他可以在资金转移完毕之后让A企业破产,这时“改制”企业所负的那些债务已经完全变成了他在B企业中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改制”企业的购买者取得了惊人的暴利。我们已经假定,上边所说企业的帐面资产恰好等于经济学上所说的实际的资产,这意味着该企业的帐面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平均的利润率,而且该利润率高于企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简单的数字举例可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新的私营企业主买入原公有企业的投资正常平均的年回报率可以达到社会平均的利润率的好多倍。

这样高的暴利从何而来?

它首先来自于侵吞企业欠其职工的那笔“隐性债务”的利息收入:据我所知,对国有企业用于“理顺劳动关系”的那笔资金(隐性债务),没有哪个地方规定了新的企业私有者必须支付利息。通常这笔隐性债务都多于企业新所有者为购买企业所付的资金,甚至可能是它的好几倍。这笔资金每年应得的利息就这样化为了私有化买主的利润。

暴利还来自平均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差距,但这是在企业债务相对于资本金高得不成比例的条件下。之所以能够从正常利润率与利息率的微小差距中获得“暴利”,是由于这个原公有企业的新私人所有者占用的贷款为其投入的资本金的许多倍!一般的债权人绝不会允许一个“正常”的私营企业有这么高的负债率,上边所说的企业有这么多负债,是因为它原来是一个公有企业,它从公有企业那里继承了这些债务。

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掠夺债权人的第三个途径,是它必然造成严重的风险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具体的企业的利润其实总是处于巨大的波动之中,就是达到平均的销售利润两倍以上的波动也在所难免。这种波动常常会使企业出现巨额的亏损。但是在这里所讨论的情况下,销售利润高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会全部化为该企业的私人所有者的超额利润,而当企业亏损较大时,销售利润低于正常水平的部分中就会有很大部分由企业的债权人承担,变为债权人无法得到的利息甚至亏空的本金。企业的债务相对于其资本金越大,这种情况就越容易出现,企业赢利波动使债权人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这样,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就造成了典型的“负赢不负亏”。

尤为重要的是,“改制”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所列出的“隐性债务”,有与一般的企业债务不同的两大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并不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真正债务。特别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与企业未来解雇的员工数成比例地支付的,只有当企业解雇了其所有的原有国有企业员工时,它才需要全部支付这笔补偿金。正如一些网友指出的,如果该企业根本就不需要解雇其原有员工,它甚至根本就不需要偿付这笔资金,剩余未支付的资金当然就成了企业所有者的私人财产。

而这些“隐性债务”是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数计算的,任何私人企业主也不会允许未来对员工的实际支付额超出“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尽管各个不同的企业需要解雇的员工数不同,但就整个社会总体来说,“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需要真正支付的,它就变成了新的私营企业主的私有财产。这是以“理顺劳动关系”为名而对国有财产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真正掠夺。

“理顺劳动关系”中列出的“隐性债务”具有的第二大特点是,它的明文列出同时意味着取消了国有企业老职工不受解雇的权利,使新的私营企业主可以通过解雇员工、压低职工工资来降低成本,靠牺牲员工利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

前边已经指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其实到现在为止国有企业的许多老职工还是不能解雇的。而“理顺劳动关系”时列出“买断工龄”的费用就是为了赎买国有企业员工的不可解雇权。按照现行的政策,一旦完成了“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原国有企业的任何员工就都可以解雇。即使企业还没有解雇任何员工,从而还没有偿还其“隐性债务”而实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可以解雇的权利也立刻改变了企业内部劳动报酬谈判中的力量对比。

由于原来国有企业员工不可解雇,员工在国有企业内部有着较强的谈判力量,使过去国有企业员工的效率工资普遍高于同等技能和劳动强度的农民工。这增高了国有企业的产品成本,降低了国有企业的帐面利润。经济学家会认为,国有企业的工资侵蚀了“正常”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利润,因为国有企业的效率工资高于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管这一观点是否正确,这是国有企业“改制”前的实际状况。

而“理顺劳动关系”和“企业改制”根本改变了这种状况。由于可以解雇国有企业的原有员工,私有化了的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可以解雇多余员工,而且也可以以解雇相威胁将未解雇员工的劳动报酬压低到一般农民工的水平。在江苏,某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就将某些工人的工资从每月800元降到每月400元(这也就是当地同样技术水平的农民工的工资)。不接受这样的工资降低是不行的,因为不接受降低了的工资就会被解雇。“改制”企业的私营老板们最爱说的一句口头语是:“3条腿的哈蟆找不到,两条腿的人到处都是”。

由于解雇员工和降低职工工资,私营化了的“改制”企业利润当然大大增加。在“产权改革”以前,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于农民工,使企业的工资成本高于同样的私营企业,从而降低了正常情况下的帐面利润。而在“理顺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降低到了农民工的水平,工资成本因而降低,帐面利润就可以相应地上升到正常的帐面利润水平。

仅从帐面的经济效益看,这样“理顺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可谓成效巨大,企业的帐面利润因而上升。但是,可惜的是,增加的利润中至少有极大部分来自企业员工劳动报酬的降低,而这些增加的利润并没有变为国有财产的增值(国有财产在这种企业“改制”中反而大大减少),却变为购买该企业所有权的私人高得惊人的年回报的一部分!利益分配格局的这种大变化在使少数人(新的私营企业主)状况大大变好的同时,却使多得多的人状况变坏。这无论如何也说不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而只能说是少数人对国有企业职工的掠夺。而这种掠夺就是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实现的。

上述的经济分析说明,这种“以小买大”的“产权交易”使少数人靠掠夺人民财富而暴富。它同时引导我们认识了合理地出售公有企业的政策:如果所有者(如政府)对其独资的公有企业只负有限责任,它们在出售这种企业之前就必须征得相应企业债权人的同意,在他们的同意和许可之下确定企业出售之后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对于那些帐面负债和“隐性负债”已经高于真正的公有净资产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和绝对遵守这一原则;即使对那些负债尚小于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企业,也应当基本上遵循“出售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原则。只有对那些各种负债相对于真正公有净资产小得微不足道的企业,才可以不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而出售其所有权。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类债权人:银行和本企业的职工。银行是企业帐面债务的主要债权人,而从金额上说企业欠银行的帐面债务一般高于其对员工的“隐性负债”。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员工只是企业的第二债权人。但是,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在许多情况下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时必须把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的第一债权人,并且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来确定出售方案、出售后企业的产权安排和治理结构。

可以想见,在这样的出售程序下,有了决定性权利的企业员工多半会选择对企业的集体控股,只有在购买者愿意向全体员工付出极高补偿的情况下才会答应少数人掌握企业的控股权。原国有企业员工对企业集体控股会保证他们分享企业的利润,从而使其相对收入在企业出售后不会有大的下降。这至少可以减轻出售国有企业所造成的社会震荡。

这样一来,国有企业欠其职工的隐性债务就成了防止其它人、包括企业的经营者收购企业控股权的有力手段,这有助于避免国有企业出售后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贫富急剧分化。而在“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企业欠员工的“隐性债务”却成了减少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付款义务的借口!企业对员工的“隐性负债”,一个国有企业员工保卫自己权益不受企业所有权购买者侵犯的最有力武器,就这样变成了包括企业原经营者在内的企业所有权购买者掠夺人民的借口,成了他们暴富的工具!

这样奇怪的颠倒是怎样发生的?我们前边的分析表明,这是由于“理顺劳动关系”式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根本无视了员工们作为“隐性债权人”的权益,仅仅按收到的真正国有净资产价款就出售了整个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一小部分股权!

没有任何形式规范性的暴富途径

前边的论述,其基础是对《“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的摘要转述。正如这个转述的一开头所说的,这些分析的假定前提是企业的帐面资产真正等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在这个前提下说明按帐面上的净资产出售整个公有企业的产权也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的掠夺,使少数人暴富。

更严重的实际问题在于,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而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缺乏一致公认的实际衡量,成了腐败的政府官员、为虎作伥的“经济界人士”和贪婪的购买者的最好借口,使得他们可以最大幅度地压低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价格,通过这样“出售”公有企业的所有权来使其购买者暴富。

在最近这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中,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与其实际资产额不相等,成了少数人不按企业帐面的公有净资产“购买”企业所有权的最主要根据,他们据此而以一切可能的手法将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压得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企业帐面资产额可能低于经济学家所说的那种实际的资产,这也使得按帐面净资产购买公有企业净资产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以过低的价格收购,从而还是一条暴富的捷径。

在这些情况下,公有企业“改制”使少数人暴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超出任何规范的作法而实现的。

这类作法的第一种就是官商勾结,私相授受,拒不对国有企业产权实行真正的拍卖。

当代的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都证明,让尽可能多的买者相互竞价,卖主才可能得到尽可能大的出售收益,才会尽可能缩小买者由购买所获得的赢余。在公有企业的出售上尤其是如此。正如一般人都公认的,如果由政府官员代行出售公有财产,他们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赢取公有资产的最大收益,反而有足够的动力为个人获得蝇头小利而让公有资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私有化的公有企业所有权实行真正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而任由少数官员与购买企业所有权的人私下商谈,那就无论是将国有企业“卖”给“民营企业家”还是原企业领导人,都会是实际上的低价出售甚至是白送。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进行企业“改制”的第二种作法是,允许原公有企业的领导购买其企业或该企业的控股权。这是使原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领导这极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最主要途径。

现在,无论是权贵私有化的赞成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承认,企业的经营者比其它人更清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正因为如此,如果允许原经营者买断公有企业的所有权,那就不管允许原经营者收购的是好企业还是坏企业,原经营者都可以利用其信息上的优势上下其手,迫使其他人包括国有企业的原主管部门降低对该企业的要价和竞价,最后以过低甚至是白送的“价格”“买”入本企业的所有权。

我的师弟杨春学告诉我,在可以将亏损企业卖给其原经营者的背景下,某国有企业的领导使一个原来业绩不错的国有企业连续两年亏损,然后就要求由自己买下这个企业,为“买入”而支付的“价格”当然就低而又低。在这次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网民们也揭露了不少类似的现象。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一个规律:如果允许公有企业经营者购买本企业的所有权,他们的理性行为就是有意使该企业亏损,然后再以远远低于该企业实际价值的“价格”“买入”该企业,因为金融市场的一般规则就是亏损企业本来就该以零价格出售。而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很清楚他买下的企业一定可以赢利,他由这种“自己先作亏再白拿”中可以稳获暴利。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三种作法是,只将国有企业初建时政府的原始投入算作“国有财产”,而将此后多年中国有企业本身的积累算作“企业集体所有”(即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再对这些“企业集体所有的财产”实行“分股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这个过程中让“经营者持大股”。这种作法至少在长沙和大连都实行过。

这种作法之所以突破了正当的规范,是因为在当代的世界各国中,企业本身的积累都被视为原企业所有者的财产,如股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应被视为公司股东们的财产。如果一个企业不归其员工集体所有,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算作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行为一定会被视为侵吞企业所有者的财产。按这个一般的规则推断,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积累只能被视为国有财产,这不应当有任何疑问。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