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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7

作者:左大培 当前章节:1547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02

第一章????? 误导中国经济的有害信条 173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经济自由主义” 173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思想材料 174第三节 中国特有的误人之见 176第二章 复杂的世界 185第一节 制度并非万能 185第二节 竞争政策的困境 186第三节 竞争价格的悖论 188第四节 竞争的作用有限 191第五节 “改革开放”:简单的经济政策准则? 192第三章 无法独立存在的市场 194第一节 市场交换、市场经济与秩序 194第二节 西方主流经济学心目中的“市场失灵” 196第三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政府 197第四节 市场经济持续存在的必要前提:家庭和社会福利 199第五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企业 200第六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货币制度 202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204第一节 “自由”的观念和自由主义 207第二节 自由与平等 208第三节 自由与强制 212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215第五节 不可超越的公平和平等 221第五章 多种多样的经济体制 223第一节 各种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之处 224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结构特征 227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229第四节 一国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模式 232第五节 历史过程塑造市场经济模式 234第六节 蜕变中的美国模式 236第六章 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企业 239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资本金私有 239第二节 近现代公有企业的历史回顾 241第三节 有效率的公有企业产权结构 244第四节 有效率的公有财产代管人 246第五节 并不充分的经济效率条件 250第六节 东欧私有化的教训 253第七节 新世纪的真正问题 257第七章 对自由贸易的迷信 258第一节 正统国际贸易理论的迷误 258第二节 富国靠保护幼稚产业而兴起 262第三节 贸易保护主义下的科技革命 266第四节 自由贸易中的失败者 267第八章 全球化陷阱 271第一节 由发达国家界定的含义 271第二节 国际垄断资本的计谋 274第三节 插入的讨论:有害的外国直接投资 275第四节 危险的“国际资本自由流动” 278第五节 经济全球化的代价 280第六节 “溶入国际社会”? 283第七节 曲解历史的“对外开放”神话 287第九章 “外向型经济”的误区 289第一节 自相矛盾的对外经济政策 289第二节 外向型的限度 291第三节 不成功的发展道路 295第四节 中国今后的发展战略 299.7

由于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将一部分国有财产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以对职工们过去的低工资等过低的待遇给予补偿。但是正因为如此,就应当将这部分划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的国有财产在原国有企业职工中作较为平等的分配。在这部分国有财产的分配上实行“经营者持大股”,暴露出将一部分国有财产“界定”给企业职工不过是个幌子,其真实的目的是再通过“经营者持大股”而将大批国有财产赠送给原国有企业的领导。这就成了直接使原国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一个重要因素。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四种作法是,对企业原来的经营者购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规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经营者交现金购买就可以在买价上优惠”,其优惠程度可以达到所购买企业定价的30%。这一类的优惠政策还有其它一些。这些优惠政策合在一起,使公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往往只用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定价的一半就可以买下本企业的所有权。这样的优惠政策当然使原公有企业的领导们暴富,因为这些政策使他们在“购买”公有企业时每少支付一元钱,他们的私人财富就多了1元钱。

例如,按财政部附属的一个研究所的周放生所举的一个典型例子,一家国有企业评估总资产为3亿元,帐面负债率80%,帐面净资产为6千万元,再扣除国有企业对其员工的“隐性债务”4千万元,所余2千万元才是该企业真正的国有净资产,这2千万元也是购买该国有企业的“定价”。可是上边所说的那些“优惠政策”,使该国有企业的原领导者在支付现金购买该企业时,通常只需付款1千万元就可以得到该企业的全部所有权!

这样的优惠政策,不仅直接使该国有企业的原经营者增加了1千万元财产,而且为他(她)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暴富机会:本人在《“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一文中估算过,周放生所举例子中的国有企业购买者,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为6%、利息率为5%时,正常条件下每年可得利润600万元。对于一个以真正国有净资产的2千万元买入这个企业的人来说,这意味着30%的投资年回报率,已经极度高于6%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按照上述那些“优惠政策”,该企业的原经营者只需以1千万元就可以买下这个企业,投资回报率达到60%,两年就可以收回全部的投资而有余!而社会平均的利润率只有6%!在这样高额的暴利前景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借得高利息贷款,并在两年内以自己的利润收入偿清全部本金和利息。

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的这一类收购价格上的优惠,多半都缺乏任何正当的理由。即如那个“立即付清收购价款就给30%价格折扣”的优惠,就荒谬得可笑。市场经济中的物品售价都是按当下付清所必须偿付的金额来标出的,如果购买者不当时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他通常必须在以后付款时附加上与拖延的时间相当的利息。而对公有企业的购买者,当时付清价款竟然还要给减价的优惠,这样作的动机只能有两个:要么是想保证公有企业成为其原经营者的私有财产,要么就是存心要向原公有企业经营者个人赠送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都会暴富。

与此相类似的是突破正当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五种作法: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表面上看,贷款必须偿还,这似乎是一笔正常的金融交易,而在实际上,它却常常给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提供了正常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暴富机会。

在市场经济的正常条件下,金融市场往往是由资金的供给方严格配给的:财产很少的借款人通常不可能从资金供给者借得金额极大的贷款。资金供给者们这样作,是为了避免风险上的不对称给自己造成损失:如果借款人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借款提供足够的担保,则他就会处于典型的“负赢不负亏”的地位,在自己的收益高时可以于还本付息之外赚到大笔的钱,而在自己的收益低时却把损失转嫁给债权人,通过不还本付息来让债权人为自己承担风险。而由于资金供给者们不向财产少者贷款这种配给行为,私人财产极少的人就丧失了许多发财的机会。

纯粹的企业经营者如果不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贪污受贿,就不会有很多私人的资金去购买本企业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给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以购买其企业的股权,等于由政府来承担风险上的不对称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而正常的资金供给者们都是避免这种风险损失的。这一方面是由政府承担了风险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损失,目的只是为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一个负赢不负亏的暴富机会,另一方面是让那些个人财富很少的原公有企业经营者通过获得贷款而有了大发横财的机会,这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下几乎没有可能。与正常的市场经济作一下对比就可以知道,这种由政府提供贷款来帮助原公有企业经营者收购其企业的作法,是一种典型的有意以特殊优惠而保证原公有企业经营者快速致富的手段。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六种作法,就是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某些个人(通常是其现任的经营者)私人所有。这当然是一种靠损害他人而使少数人暴富的最直接的捷径。但是在中国目前尚有一定法规的社会环境下,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很难行得通。因此这种白送通常都发生在一些相当特殊的环境下,并且是在暗地里悄悄进行的。

这种可以在暗地里悄悄地直接将公有企业白送给私人的特殊环境,最多地发生在政府机构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时。

由于中国的经济改革一直走着一条缺乏规范的道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都出现过许多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利用政府机构和军队享有的特权,往往可以获得惊人的利润。但是它们依靠政府的特权进行经营,也直接损害了任何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的起码的公正性,引起了公众的愤恨。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政府不得不一再颁布禁令,禁止政府机构和军队开办企业,直至强行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不再作这些企业的所有者,使这些企业不再对任何政府机构或军队有隶属关系。

下令政府机构和军队与其开办的企业“脱钩”,这本来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但是在中国,这种强行“脱钩”往往没有随之以对被“脱钩”企业所有权的适当处置。那些原来由政府机构甚至军队开办的企业的所有权,往往被原主管的政府官员以一纸文件随意处置,而且多半就给予了原来经营这些企业的经营者。

例如某地公安局派王某办了一个赢利性的“驾驶学校”,强令申请驾驶执照者必须缴费进入该校“学习”,毕业后方可获得驾驶执照。这样的“驾校”当然是财源滚滚,利润极高。而在当地公安局执行中央指示与该“驾校”“脱钩”时,公安局的领导就将该“驾校”白送给其原来的经营者王某作为其私人财产,当然该“驾校”经营期间所积累的一切财产也都成了王某的私人财产,王某因此而成为巨富。

这一类“企业”原来的丰厚利润来源于利用政府机构或军队的种种特权,在“脱钩”之后,它们多半都失去了这些牟取暴利的途径,因而不再产生丰厚利润。但是这些企业在过去利润丰厚时往往积累了可观的财产,如上边所说的那个“驾校”就购置了楼房和停车场。这些企业的财产在“脱钩”之后就成了企业新的私人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他们也因此而暴富。

突破正当的规范而对企业进行“改制”的第七种作法,也是一种最恶劣的手段,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假报帐目、隐瞒资产到转移企业财产甚至贪污受贿。本文前边的论述已经说明,本来最近几年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官方规定就有许多大缺陷,它们极大地方便了少数人掠夺广大人民的财产,而在这样的法规基础上违法违规,那只会是少数人通过对他人财产的无耻掠夺而暴富。

不正常的外部环境

在前些年进行公有企业“改制”时,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这些不适当的政策和作法本身并不是“改制”的作法,但是却造成了不正常的企业“改制”外部环境,使少数人可以以此通过损害其他人而致富。

这方面的第一个不正常因素是,由于前些年企业“改制”时没有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使“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靠使用甚至倒卖原公有企业使用的土地而致富。

由于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前些年“改制”的公有企业大多已处于当地城市的中心地带,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与一般的农村土地相比有着高得不可比的市场价值,这种土地市场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城市土地的级差地租。但是由于我国过去实行的会计制度限制,大幅度增高了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通常都没有计入公有企业的帐面总资产,以致许多企业的土地价值已经远远高于其帐面上的真正公有净资产。而许多“民营企业家”甚至原公有企业的经营者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其实是为了“买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将这些地块资本化的高额级差地租据为己有。

就是在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也都使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尽可能将城市土地的高额级差地租收到自己手中,以便用这笔财富去兴办各种公益事业。香港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来作到这一点,美国和日本等国则通过征收高额的房地产税和土地税来收缴城市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的公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过程中,本来也应当实行适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以便将原公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全部收缴到国家手中,至少也应使其全部用于安置原公有企业的员工,或为其提供社会保障。

而在前些年的公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既没有由政府征收足够高的土地税和房地产税,转让城市土地的使用权又不实行公开拍卖,“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时又往往联带出售了该企业土地的使用权,这一切混乱的政策结合在一起,就使“购买”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往往成了以极低代价获得高价城市土地的暴富良机。由于许多公有企业的土地价值都高于其真正的公有净资产,即使以真正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该企业,也可以靠转手倒卖其土地使用权而立刻发一笔大财。至于以低于公有净资产的价格买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交易,则为利用企业土地的级差地租而致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这样以“买企业”为借口而买土地进行倒卖,是少数人通过企业“改制”而致富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途径。

1998年之前辽宁实行所谓的“一元钱卖国企”的白送国有企业政策,就极大地便宜了许多靠“开发”或倒卖土地发财的所谓“企业家”。本人就听到过许多这样的国有企业“改制”案例,在其中购买企业的“民营企业家”所付出的购买价格和其他费用要远远低于该企业土地的市场价值,以致企业的职工们气愤地说,“要是靠卖地来挣钱,我们自己不会卖,还用得着什么民营企业家!”而问题恰恰在于,由买下了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卖地,土地收益全部成了该“企业家”的私人财产;本企业职工集体出卖土地,土地收益当然可以归该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2004年8月,重庆4303工厂3千职工集体抵制将该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购买该企业的人可以从该厂土地的出售中发财。该厂原为国有,帐面资产有2亿多元,另有270亩土地,由于多年亏损,重庆市经委将该厂以2,2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已经私有化了的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在8月30日警察进驻该厂时,连警察们都私下议论说:“光是这重庆近郊区的270亩土地也不止2千万元哪!”这一句话就足够说明,向私人出售这样一个工厂会如何使个别人发财。

前几年哈尔滨“北苑集团”职工围绕企业破产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也与该集团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级差地租归谁所有有关。

前些年公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另一大不正常的外部环境,正是由运动式地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本身造成的。

集中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而必然造成操作上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从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在短时间内大量出售公有企业所有权等于极大地增加了金融市场上的资产供给和资金需求,这本身就会极大地削弱资产出售方在交易中的议价力量,由此而压低公有企业的平均售价。这都会使大量“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急剧致富。

抢时间赶进度容易造成工作中的失误,这是任何有工作经验的人都应当知道的常识。所谓“忙中出错”,就是这个意思。公有企业“改制”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前几年有的地方竟然鼓吹“跑步完成改制”(这完全可以与1958年的“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比美),这样急急忙忙地赶进度完成改制,不出错而造成人民利益受损才是真正的怪事。

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会压低所有企业股权的平均售价,这也是任何明白供求关系和资金市场特点的人都知道的。正象大批企业在极短时期内上市发行新股会使整个股市的股票价格都走低一样,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本身就会爆炸性地增加金融市场上对资产的供给和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它并不能增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其结果是资金对企业资产的相对价格急升,而企业资产相对于资金的价格暴跌。在这样的市场供求关系下,公有企业的所有权必定会以比正常情况下低得多的代价出售,而掌握着雄厚资金并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当然会普遍地急剧致富。

上述这两方面的原因,使得在短时间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几乎必然会一方面造成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则使大量购入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财富急剧增加。在这里,少数人的暴富几乎完全来自于公有财产的损失。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的公有企业“改制”,越来越变得象是比赛进度的运动。这样的改制运动必然造成在短期内大量集中地出售公有企业,同时对有权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买方又施加了种种限制。在这样的短期集中“出售”下,公有企业的卖价必定是越压越低,由此造成的公有财产损失和少数人暴富不可避免。

这样的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到底使公有财产蒙受了多大损失,我们现在还很难估计。但是在中国的“企业家”内部却流行着一句名言:要是用2块钱买了改制企业的10块钱资产,那买企业的人就算是吃了亏了。由此推算,购买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是以两块钱增值为10块钱的速度在暴富,而公有财产则相应地损失了80%。

这方面可以用波兰私有化的例子来作一个比较。据经济管理出版社最近翻译出版的波兰经济学家卡齐米耶日·Z·波兹南斯基的著作《全球化的负面影响》第二章估计,在从1990年开始的波兰十多年的私有化过程中,波兰出售国有财产所得收益只相当于这些财产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其论据是令人信服的:波兰出售全部国有财产的收益,只相当于用这些固定资产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而在联邦德国这样的高效率西方工业化国家,使用的固定资本相当于其生产出来的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倍(这意味着资本-产出系数为3)!这也就是说,只要承认波兰计划经济时期的效率不比联邦德国高,波兰的资本—产出系数就不应当低于3,而这样波兰被私有化进程卖出的国有财产的实际价值就应当为其出售所得金额的9倍以上!

波兰私有化所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首先应当是在短期内集中出售公有企业所必然引起的后果,上边已经指出了这种后果是如何产生的。中国最近这些年的企业改制在多大程度上重复了波兰的错误,就必定会在相应的程度上造成公有财产的损失和少数人的暴富。

小结

本文所说的种种作法,都是最近一些年公有企业“改制”中的普遍现象。本文已经从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上说明,这些作法都使少数有机会获得公有企业所有权的人有了暴富的良机。

别把企业理论的假说当教条

在郎咸平掀起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某些中国的“经济学家”向网友们大谈西方“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等概念,以“论证”必须实行全盘私有化。而滥用这些“现代企业理论”中的概念,正是那些鼓吹让少数特权人物侵吞国有财产的人惯用的手段。

那位以“中国企业家代言人”自居的“著名经济学家”多年前就断言: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也即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还一直鼓吹“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而这就意味着应当使企业的经营者变为企业的私人所有者!这一断言在这次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讨论中又被人搬了出来,而且被说成:“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是企业理论的定论”。

对这些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招牌下冒出的说法,以真正严肃的科学态度所作的评判应当是: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概念为基础而对企业制度所作的解释,至多只能算作企业理论中的“假说”,不能视为完全可靠的“定论”,更不能看作可以到处搬用的教条。至于“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匹配”这一说法,更是中国的那些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们生造的断言,它不仅不是“企业理论的定论”,而且完全是驴唇不对马嘴。

现代的“企业理论”是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在最近几十年中新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正因为这门学科太新,它的许多理论“原理”其实还停留在假说的水平。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基础来解释西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理论”中的这样两个假说。在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中,这两个观点也只被当作假说来对待,它既不是被视为“定论”,更不是所有经济学家的“共识”。

被误解的剩余控制权假说

先看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假说。按照这一假说,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剩余下来的那些控制权,它们是没有在契约中逐项说明其归属的那些“剩余”下来的对资产的特别权利。一般的契约都要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某些特别的权利属于签约的哪一方;在这些权利之外的“剩下的”那些特别权利就是“剩余控制权”。

根据剩余控制权假说,完全的契约应当逐项说明对资产的每一项特别的权利分别属于谁;但是由于这样作所引起的与契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过于昂贵,由签约双方中的某一方购买除了在契约中特别提到的那些权利之外的所有权利可能是最优的。这时这一方就拥有了剩余控制权。将剩余控制权给予契约的某一方,一方面可以避免由完全契约所带来的过高交易费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契约的不完全本身所造成的低效率。

按照剩余控制权假说,“所有(权)”(ownership)就是购买上述的剩余控制权,而企业则是由归它所有的那些资产所组成的。这也就是说,剩余控制权假说把企业看作是由它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那些资产构成的,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上的某一主体作为许多契约的共同一方拥有许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会提高整个经济的效率,这时企业就会产生;企业的规模因此而取决于在哪一规模上增加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资产不再会提高经济效率。

上边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概述表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更注意的是什么因素决定企业一体化的范围,也就是决定企业规模的因素问题。这个假说中所说的“所有权”,并不是对企业的所有权,不是企业归谁所有,而是哪些资产归企业所有,是企业对资产的所有权。提出剩余控制权假说的那篇经典论文,就是依据是保险公司还是一个独立的保险经纪人对保单拥有剩余控制权,来判断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对某张保单具有“所有权”。正因为如此,西方权威的企业理论教科书把剩余控制权假说放在它应当放的部分,用于解释为什么会有企业,企业的边界有多大、应当有多少资产。

而中国的那些“企业理论家”却惯于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当成是说明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谁。而前边的论述则说明,剩余控制权假说本来只是说明哪些资产应当归一个企业所有,而并没有说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用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甚至论证应当把企业私有化,那是纯粹的文不对题。

不仅如此,如果把剩余控制权假说引申到判定企业应当归谁所有上来,还会引起天大的笑话。谁都知道,无论是在借款筹资还是在募股筹资的情况下,对企业募得的资金具有实际上的剩余控制权的都是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员)。如果搬用剩余控制权假说,那就应当说企业经营者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而向企业贷款甚至入股的人都不是企业资金的所有者!即使把问题限于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这一点,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也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实际的经营者。而在现实生活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把企业的股东视为企业的所有者,即便这些股东象美国的小股东那样根本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由此可见,依据剩余控制权假说来论证企业应当归谁所有,只会得出荒谬绝伦的结论。

几年前,我曾经在我们所里的学术讨论会上听刘小玄教授谈过江南某上市公司老总的抱怨,他们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种种规定限制了公司对资金的调度,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刘小玄教授以此为据,说证监会的这些规定是违反剩余控制权理论的:企业对资金有剩余控制权,证监会不应横加干预。

我当时听了此言极为吃惊,因为据我所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使用资金的这些限制性规定多半是从美国照搬过来的。难道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种种规定都违反了剩余控制权假说吗?如果真是那样,那就只有两种可能:要么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是错的,要么剩余控制权假说是错的。

其实仔细想来,证监会的那些规定原则上并不违反剩余控制权假说:这些规定相当于一份标准化筹资合同中的条款,它明确说明了使用资金的哪些权利不属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这些规定的正确性我们今天可以充分感受到了:今天我们到处都听到中小股民在抱怨上市公司胡乱挪用资金,痛骂证监会监管不力。而我在这里提起这样一件往事不过是为了说明,我国经济学界对剩余控制权假说的误解已经达到何等程度。

被滥用的剩余索取权假说

至于剩余索取权假说,通常倒确实把它视为对企业应当归谁所有的一种解释。提出这一假说的人本来是用它说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但是他们接着就将这一假说推广到许多别的类型的企业上。

本来意义上的“剩余索取权”是赋予团队生产中的“监工”的权利,这种权利意味着在团队中合作的那些投入的所有者们同意,他们只以其投入得到契约中规定数额的报酬(在均衡条件下,这种报酬应当与其投入的市场价格相适应),而团队产品中除此以外的所有剩余都归监工所有。由于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些监工就成了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除了维持劳动纪律的监督工作以外,团队中的监工还要测量团队的生产成绩,指派报酬,观察各种投入的投入行为以便发现和估计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指示作什么、怎样作,等等。

由于古典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监工具有“剩余索取权”以及其它的相应权利,他就成了这种企业的“所有者”,因为所谓古典企业的“所有权”或雇主地位本来就是指完整的一束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作剩余索取者;观察投入的行为;在与投入的所有者们签订的所有契约中作共同的中心一方;改变团队的成员;出售上述各项权利。

光从“剩余索取权”的定义本身看,握有这一权利的人无疑是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利润是企业所有者的收入,而利润正是“剩余索取权”假说中所说的那种“剩余”。但是这并不是“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关键之点。“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关键之点在于,它强调有效率的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致“所有权”交给企业中的最高“监工”,而众所公认的事实是,企业的最高监工肯定是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企业的经营者。中国的权贵私有化鼓吹者们正是依据这一点而主张“经营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经营者持大股,作所有者”。

但是,只要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全部论证作仔细的推敲就可以发现,由“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并不能得出企业经营者应当是企业所有者的结论。这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假说中说的那个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并不是任意一种监工和工头,更不是所有的企业的最高领导,而只是一个“团队生产”中的最高监工。如果某个企业的领导甚至某个生产组织的总监工领导的不是“团队生产”,则即使依据“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个工头或企业领导也不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

根据“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谓“团队生产”指的是由一个团队(team)来进行生产,这个团队使用几种不同的资源,包含着多个成员,而它的产出不是其每个成员的可分离的产出之和。“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提出者特别强调,团队生产的性质使得直接从产出上测量每一个投入所有者的投入的边际生产力所耗费的成本极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团队生产的一个典型例子是抬一根8个人才能抬动的大木头:任何人也不可能说清楚,这根大木头的哪一部分是由哪一个人抬走的,或者这根大木头移动的哪一段是由哪个人完成的。在现代化的工厂中,在同一个高炉上工作的同一班工人也可以看作是在进行“团队生产”。但是一个独立操作的车工参加的就不是“团队生产”,因为每个人都能说明白,哪几个零件是由他生产出来的。

“团队生产”的前提条件对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推导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不是进行团队生产的条件下,管理者可以根据每个工人的产出付给其报酬,以此激励其努力工作(这就是“计件工资”);而管理者本人也只需根据其付出的努力而得到适当的报酬,任何管理者都没有理由在其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要求享有“剩余索取权”。

而由于团队生产使用的是许多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特别是使用了多个不同劳动者的劳动,团队生产又使得产出无法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加以衡量,这就会使团队生产中的劳动者有着严重的偷懒倾向。但是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通过观察和详细说明投入的行为、特别是劳动者的行为来估计每种投入的边际生产力,要耗费的成本却相对比较低。于是团队就可以指定某些人作专门的监工(monitor)以监督和检查团队成员们的投入行为,以此来减少偷懒,提高效率。但是监工们在完成自己的检查工作上也会偷懒。应该让谁来监督监工们才有效率?“剩余索取权”假说回答说,为了激励监督者本人以便使他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别人的投入特别是别人的劳动,就需要给最高的监工以“剩余索取权”,这样他会有充分的动力来自我监督以最好地完成监督工作。

可是,现代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尽管是整个企业的最高“监工”,却通常都不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绝大多数的现代企业都不是仅仅由一个“团队生产”过程构成,而是许多个非“团队生产”和“团队生产”的有机结合体。在绝大多数现代企业中,不仅有高炉上的炉前工那样实行“团队生产”的工作岗位,还有更多车工那样的非“团队生产”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并不是任何“团队生产”的监工,而是一个总体来说是非团队生产的产业组织的总监工。正因为如此,用只讨论了“团队生产”的“剩余索取权”假说去论证现代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当拥有企业所有权,在逻辑上就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团队生产”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对团队生产的任何一个参加者来说,测度他个人的投入比测度他个人的产出更容易。凡是从如何更容易解决测度投入上的难题来论证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的有效归属的人,其实都是将整个企业看成是一个单个的“团队生产”。那位著名的“企业家代言人”就是大谈企业经营者本人的投入如何难以测度,以此来论证应当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所有权都送给企业管理者。

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这种诠释和发挥流毒甚广。连本人前些年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其影响。我在为一本教材写的《企业理论》章中曾经写道:杨小凯和黄有光等人“认为,管理活动是难以捉摸的,因而度量从事这种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要花费极高的成本;这样,提供管理服务的劳动的交易效率会远远低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正因为如此,将剩余索取权交给企业的管理者会提高交易的效率,而管理者对剩余的索取权不过体现了管理服务的间接价格。这就形成了由管理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见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主编:《西方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第三版)而现在我已经完全想明白了,原来这都是对“剩余索取权”假说一知半解的误用。

实际上,“团队生产”的参加者和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是两类极不相同的劳动者,对他们的最有效率的激励方式是极其不同的。对非团队生产的劳动者,最有效的激励方式是测度其个人的产出,并据此付给报酬。凡是熟知企业中的计件工资制的人都很容易明白这一点。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理论探讨几乎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根本缺陷

由这样不同的有效激励机制,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发现“剩余索取权”假说本身的错误。它把团队生产单个成员的有效激励问题与对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的有效激励问题混为一谈,原因是提出这一假说的人忘了,一个团队生产的单个参加者个人的产出难以测度,而团队生产的整个团队的总产出却不难测度。在这个团队生产之外的人可以很容易地把团队的总产出与该团队生产最高监工的努力程度挂起钩来,从而根据整个团队的总产出来付给团队生产最高监工报酬。这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

明白了这一点,就可以知道现代企业为什么可以不让其最高管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这不仅因为现代企业通常并不仅仅由某个团队生产构成,而且是因为对企业的最高管理人员这种最高监工来说,按企业的总产出或总利润这种“产出指标”来付给报酬已经是一个足够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对美国的大公司来说,由于其所有者——股东追求的是利润,而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高度集中了管理权力,对最高管理者——企业家的最优激励就是测度企业的利润并依据企业利润来付给经理人员报酬。这正是郎咸平说的职业经理人员的信托责任经营。

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证明的是本文以上的观点,而与剩余索取权假说的预言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团队生产”的监工是抬大木头的包工队的工头,或者是钢铁厂高炉作业现场的领导(一般称为“班长”甚至“工长”)。按照剩余索取权假说,这些“团队生产”的最高监工应当享有剩余索取权,可是在现代化的企业包括西方的企业中,高炉前的工长的劳动报酬往往是拿固定的工资!

特别是在我们最关心的企业最高管理者的报酬问题上,剩余索取权假说显然与西方现代股份制企业“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相冲突。现代西方国家的大股份制企业几乎都是由职业经理人员经营管理的,这些职业经理往往没有对企业出资,甚至不握有本公司的任何股权。而出资的股东们则是企业的所有者,享有企业的利润收入。在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享有剩余索取权的是公司的股东这些资本所有者,而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最高监工——公司的最高管理人员(总经理或董事长)往往只得到工资收入,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

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不合乎剩余索取权假说。提出剩余索取权假说的人自己也清楚这一点,实际上他们更倾向于把享有剩余索取权的监工看作是企业的直接经营者(经理),它给工人支付由劳动市场决定的固定工资,给生产要素(包括私人资本)支付由要素市场决定的固定收入。他们甚至宣称,股份公司的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而只是对公司赢利前景比较乐观的投资人。收购股份公司的股票以夺取该公司的经营权本来显示了资本家对企业的最高管理权,他们却强调这只是为了在公司重整之后获得资本溢价,而这只是古典企业经营者索取剩余行为的暂时复活。这样为剩余索取权假说辩护是典型的强词夺理,足以证明这个假说是如何不合乎实际。

需要注意的倒是,这种强词夺理的辩护表明,剩余索取权假说把什么人的行为视为正当:在这个假说看来,职业的公司经理为股东们赚取利润是无效率的,而强行收购公司股票以大发横财才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这就难怪那些热衷于侵吞中国国有企业的人如此迷恋剩余索取权假说。

在想明白了这一切之后,本人最恼火的是,上边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判并不全是本人的首创,西方现代“企业理论”的权威们早已察觉了类似的问题。企业理论的开创者之一威廉姆森在30年前就指出,不应过分强调生产的不可分离性(既剩余索取权假说所说的“团队生产”),在大企业中,监督必须要授权。泰勒尔(Jean Tirole)所著的权威教科书《产业组织理论》绪论中更明确强调,“组织中的多数监督者”“通常远不是他们所监督的团队的剩余索取人”。所以该书并不把剩余索取权假说视为解释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而只把它当作有关以监督来迫使企业领导谋求最大利润的一个有争议的假说。

另一位研究企业理论的大师霍姆斯特姆也曾经指出了团队生产给有效率的分配造成的困境,并指出公司以外来者提供的货币激励来约束团队成员,其作用在于摆脱这一困境。8年前崔之元曾经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进一步发挥了霍姆斯特姆的这一论证,以阐明西方大公司治理结构中发生的变化,却受到张维迎教授的严词批驳和嘲讽。但是可笑的是,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一书的中译本就是由张维迎校的,而他竟然似乎没有理解书中所说的威廉姆森、泰勒尔和霍姆斯特姆等人对剩余索取权假说的批评,继续似是而非地将剩余索取权假说进一步发挥为经营者应当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由此可知,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剩余索取权”说成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本身就是没有根据的断言。至于进一步说“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是经济学界的“共识”,更是地道的胡说八道。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教授出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大本营芝加哥大学,也可算加入了西方经济学的“主流”,但是他8年以来就主张“国有企业可改革,可以靠有效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搞好国有企业”。这种观点当然违背了“企业的经营者应当拥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共识”,结果是中国的“主流经济学家”们8年来一贯以其“共识”对林毅夫的上述观点实行集体封杀。连林毅夫这种人都被排斥在他们的“共识”之外,可见赞成他们这一“共识”的圈子是何其“广大”!所谓“共识”也者,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

至于由中国的这些敢下断言的经济学家鼓吹的“效率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更不可能是什么“定论”。如果象那些中国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意味着“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同时也应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安排相匹配”就是地地道道的谬论,而根本不可能是什么“定论”!正如前边指出的,剩余控制权假说讨论什么资产归一个企业所有,剩余索取权假说则讨论该企业本身应当归谁所有,它们讨论的本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怎么能把这两个假说统一到企业归谁所有这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上!

如果这样的“匹配论”都成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共识”和“定论”,那我们只能说主流经济学已经陷入了无可救药的思想混乱。幸好据我所知,这种“匹配论”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还远远不是“共识”。而它在中国竟成了企业理论的“共识”和“定论”,这不过表明中国的主流“企业理论家们”认识之混乱。这就难怪在这样的“共识”和“定论”指导下,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搞得怨声载道,一片混乱。

“理顺劳动关系”是掠夺之源

最近的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大讨论表明,是什么使广大的公众如此愤怒:一边是大批工人下岗失业,收入降低,经济状况恶化;另一边却是少数人“一夜暴富”,一跃成为有惊人财产的富人。这种“暴富”显然不合乎正常的致富规则,它既不可能来自于正常的劳动(包括使用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劳动),更不可能来自于本人所有的资本的增值。经济学家所能设想的真正的“暴富”,只能来自于对他人财产的某种掠夺,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资本原始积累”。

以“出售”为名进行掠夺

在所谓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都有哪些掠夺他人财产的手段?

表面上看,“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都采取了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作法。许多人据此认为这种企业所有权的转让不是让少数人掠夺大众财产,因为这只不过是一笔“交易”。但是实际上,少数人以“交易”为名掠夺多数人并不困难。“交易”是否变成掠夺,关键在于成交的价格:如果强制某一方将其财产以其价值的十分之一出售给另一方,这种“交易”就毫无疑问是一种掠夺。

而国有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与其它任何企业所有权的出售一样,其中的最大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究竟有多大价值。照通行的看法,在现在“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制度下,任何企业的所有权的价值就应当是该企业的资本的价值。就企业会计的帐面看,一个企业的资本额是很清楚的,那就是企业帐面上的总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但是,正如张维迎、胡景北等观点不同的教授都共同强调的,帐面的资产本身并不就是一个企业实际资产的正确度量,企业资产的实际度量只能是其全部未来利润的资本化。这样的正确度量在实际当中很难作到,更难有一致公认的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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