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时期的国际秩序的稳定与维持,必须依赖一定的国际行为准则。
不同历史时期的国际行为准则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一般都是以条约、声明或宪章等形式,确定国家权力、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时应该遵循的一般准则。
国际行为准则的表现形式多样,有具体文字表达的行为准则,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法准则,或仅适用于当事者双方的双边协议规则;也有无形的行为准则,一般由传统习惯与道德规范构成的国际社会中的默契与共识,诸如信誓、守约与重诺原则,战争中保护妇女、儿童和无辜生灵免遭杀戮的原则等。
国际法所规定的国际行为准则,主要适用于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或称国际法人格的对象,一般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活动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主权国家,以及由主权国家为基础组成的国际组织,他们一般是国际社会中的主要行为体。
国际法准则,主要由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条约与决议,或者约定俗成已成共识的国际惯例所组成。所谓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交往中,不断重复某些行为,逐渐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事例与习惯做法;它都不成文,一般由国际公约加以确定,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构件之一。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确认那些被各国共同接受的国际惯例,作为国际法院裁决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之一。较重要的国际惯例,有诸如外交人员应享有特权和豁免等权利。
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最普遍的法律形式,也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一般采取公约、协定、宪章、盟约、宣言、声明、公报、换文等多种名称。
国际条约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既可以是长久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既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文化性、军事性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