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军队基层管理教育概要(出书版)》作者:刘精松【完结】 > 军队基层管理教育概要.txt

第三节 军队管理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作者:刘精松 当前章节:1556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16

加强法规教育,熟悉并掌握有关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是加强基层管理 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内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是中央军委颁发的共同条令之一。认真 学习和贯彻《内务条令》,对于我军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 军队建设的方针、原则,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 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持部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提高 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内务条令》的产生与发展

《内务条令》是我军最高统帅机构颁布的、全军所有单位和成员心须共 同遵循的军队内务生活的准则。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军队内务建设原则、军人 职责、内部关系、日常制度、管理和勤务规则等方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明 确军人职责,建立正规的内务秩序,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培养优良的作风, 保障部队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等各项任务。

我军历来重视内务制度的建设。随着我军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反映我军 建军宗旨、路线、方针、原则的人民军队的内务条令。早在建军初期,毛泽 东就明确提出,要“编制红军法规,明白地规定红军的任务,军事工作系统 和政治工作系统的关系,红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士兵会的权能及其和军事 政治机关的关系”(《毛泽东军事文集》第一卷,第 89 页)“厉行集中指导 下的民主生活”等重要论述,为我军内务制度的建设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 则。

1936 年 8 月,《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颁布,这是我军第一部有 关内务制度的法规。这部条令的颁布,对于加强部队管理,维护官兵团结, 保证军队的巩固和发展,赢得作战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1942 年 2 月,中 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针对抗日战争时期我军建设的特点,修订和颁布了内务条 令,重申了《古田会议决议》确立的我军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本条令一直沿 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克服我军战争年代那种不集 中、不统一、游击习气等现象,使我军建设从比较低级的阶段进到高级阶段,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提出要“制定共同条令,统一全军的纪律 和制度。”1951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我军第三 部内务条令。经过两年试行后,又根据我军实行新编制等情况,对条令进行 了修订,经毛泽东审阅,于 1953 年 5 月正式颁布。这部条令的颁布实行,对 我军加强正规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7、1963 和 1975 年,根据情况 的发展和变化.我军内务条令又进行过 3 次修订。

1984 年 9 月重新修订颁布的内务条令,贯彻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军

委扩大会议精神,继承了古田会议以来我军内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优 良传统,在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部 条令颁发后的四年多时间里,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对我军建设产 生了许多影响,军队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了战略 性转变,从过去临战状态转到和平时期军队建设的轨道上来;军队实行了许 多重人改革,精简整编裁军百万,并相继颁布了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 例、文职干部条例、士兵军衔条例、基层建设纲要、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等 法规性文件;军队干部队伍进行了调整,兵员素质发生了变化,等等。因此,

1988 年 12 月,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要“抓紧修改共同条令”。 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全军智慧,反复修改,

我军现行的《内务条令》于 1990 年 6 月 9 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 令,颁布全军施行,这是我军第九部内务条令。新的《内务条令》,以马列 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 方针、原则,继承和发扬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在 1984 年条令的基础上,吸收 了我军建设和改革的新鲜经验,因而更加符合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更具 新时期的特色,内容更加充实,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更适应 部队管理教育的需要。

(二)《内务条令》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1、规范了我军内务建设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性质

《内务条令》的总则,即第一章,重申了我军的性质、宗旨和新时期建 军的总方针,规定了我军内务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 的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我军在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把提 高战斗力作为检验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作为内务建设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努力提高军队适应现代战争的作战能力;坚持从严治军,依法治军,实行严 格、科学的管理教育,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继承和发扬我军优 良作风,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在管理教育方法方面,条令规定要把严格管理 和耐心说服结合起来,实行按级管理、各负其责,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 部带头、队身作则。严格遵循《内务条令》规定的这些原则,我军的管理教 育就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就能不断地提高战斗力。

2、规范了军人职责,明确了工作内容及标准

《内务条令》第三章,将军人职责的规定分为二类:一是士兵、军官、 首长的一般职责;二是主管人员的职责;三是值班、值日、值勤人员职责。

《内务条令》进一步完善了士兵、军官、首长的一般职责;将规定主管人员 职责的范围由连扩大到团,规定了团长、团政治委员及团司、政、后、技机 关和营、连各类主管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值班、执勤人员职责。在军人职责 中,把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牢固树立战斗队的思想,积极学习军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 高军政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遵纪守法,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熟练掌 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遵守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的军事秘 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等,作为重要内容。规定军人职责,使每 个军人明确党、国家和人民对自己的要求,了解自己肩负的重任,知道自己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从而有了正确的方向和标准。

3、规范了军队内部关系,奠定了官兵团结的基础

《内务条令》规定了我军的内部关系,包括军人相互关系、官兵相互关 系、机关相互关系、部(分)队相互关系。规定要继承和发扬我军官兵一致、 政治平等的优良传统;规定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首长有权对部 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坚决执行命令;规定机关之间要分工合作,互相支持, 协调一致;规定部(分)队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特别是 在战时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贯彻这些原则,正确处理军 队内部的关系,就能增强官兵团结,密切上下之间、友邻之间的关系,提高 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规范了军人的行为举止,确立了标准的军人形象

《内务条令》对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如礼节、着装、仪容、 称呼、举止)和日常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关于 军队内部的礼节以及军人和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的规定。明确了军人在各 种时机和场合下应行的礼节。二是关于军容风纪的规定。明确了军人的着装 和仪容的具体要求。三是关于称呼和举止的规定。明确了军人之间的称谓, 提出了军人在各种场合的举止要求。四是关于军容风纪检查的规定。明确了 军容风纪的检查制度等,这些都是对军人行为的规范,是军人形象和礼仪的 标准。认真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就能保持良好的军风军纪,树立起标准的军 人形象。

5、规范了日常管理制度,保证了正规秩序的建立

《内务条令》着眼于培养部队的优良作风,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对战备、 训练、执勤及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秩序,都按照实际情况作了 严格、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日常生活秩序方 面的制度,如对军营一日时间分配,连队及机关的一日生活,会议、汇报和 请假销假、查铺查哨、交接、接待、点验、保密制度等的规定。二是关于管 理和安全方面的制度,如对装备管理,伙食、农副业生产和财务管理,卫生, 营区营产管理和连队内务设置,野营管理和安全工作等的规定。三是关于战 备秩序方面的制度,如值班、警卫、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等制度和规定。 全面执行和认真坚持这些制度,就能使部队建立起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 生活秩序,使部队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的戒备,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

二、《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是我军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法规,是 共同条令之一。它规定了纪律的内容和性质、军人维护纪律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方法和措施,是军人的行为准则和军队维护纪 律、实施奖惩的依据,对于调整军队内部的关系,培养军人的组织性和纪律 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纪律条令》的产生与发展

我军历来重视纪律建设。在我军创建初期,就制定了《三大纪律六项注 意》,以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成为我军最早的纪律。1930 年 10 月,我军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纪律条令,即《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 标志着我军《纪律条令》的产生。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朗和抗日战争时期,于

1933 年、1935 年、1939 年、1942 年和 1943 年进行过 5 次修订。特别是 1935

年那次修订,意义十分重大。长征途中,尽管环境极其艰苦,战斗十分频繁。 但是为了强化纪律,保证长征的最后胜利,红军仍制定和颁发了《奖惩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比、正规化建设,又于 1951 年、

1953 年、1957 年、1964 年、1975 年、1984 年和 1990 年,对《纪律条令》

进行了 7 次修订。《纪律条令》是我军历史上颁布最早、修订次数最多的一 部条令。它集中地反映了我军半个多世纪以来纪律建设的丰富经验和一整套 独具特色的方针、原则、制度和方法,是我军加强纪律建设的依据。

我军现行的《纪律条令》,是 1990 年 6 月 9 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

署命令,颁发全军执行的。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贯彻了党中 央、中央军委新时期关于加强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继承和发扬了 我军的优良传统,总结吸取了我军近几年来纪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成 果,是一部具有我军特色、反映时代特征的条令。认真贯彻执行纪律条令, 对于严格组织纪律,保持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纪律条令》的主要内容及作用

1、规定了纪律建设的基本精神,体现了我军纪律建设的特色

《纪律条令》的总则,规定了我军纪律建设的基本精神,一是规定了我 军纪律的基本内容,即“五项纪律”和“十个心须”,既有宏观上的总体要 求,又有微观上的具体规定;既体现了我军的优良传统,又反映了新时期军 纪内容的发展,增强了条令的规范性、指导性和约束力。二是规定了我军纪 律的性质和地位作用。条令重申我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 的纪律,规定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军人平时严格遵

守纪律,提高纪律素质就能为战时遵守纪律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规定了我 军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的原则。即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 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分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四是规定了各级首长 维护纪律的责任。即教育的责任;以身作则的责任;正确实施奖惩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全体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和义务。条令要求军人不仅要自觉地遵 守纪律,而且必须自觉维护纪律。规定了在各种情况下,军人在维护纪律方 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规定了奖惩内容,明确了军人的行为方向 奖励和处分是纪律条令的主体部分。一是规定了奖惩的目的和原则。条

令重申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明确规定 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和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 人”的处分原则,二是规定了奖惩的项目。规定了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均 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五个项目。规定了对士兵的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或取消 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等 8 个项目;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分为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撤 职、开除军籍等 7 个项目。三是规定了奖惩条件。条令规定了奖励的 20 项条 件和处分的 27 项条件。对军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强的寻向作用和规范作 用。四是规定了奖惩权限和奖惩的实施。条令重申奖惩通常经过党委(支部) 讨论决定,首长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组织对奖惩工作的指导。同时,考 虑到部队执行作战、枪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需要及时地实施奖惩,为此, 条令规定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惩,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

(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这样既坚持了集体领导的原则,又体现了首长

个人负责的精神。此外,条令还规定奖励通常要由领导或群众提名,并经群 众评议。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我军民主管理的优良传统,有利于保证奖励 的准确和公正,充分发挥奖励的作用。

3、规定了维护纪律的措施,确保了执行纪律的严肃性

为适应相对和平环境中军队纪律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条令规定 了维护纪律的有关措施。一是增加了行政看管的内容。对行政看管的性质、 范围、批准权限、实施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控告和申诉。控告和 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军纪的一种手段。条令重申了军人对违法 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有权提出申诉,明确了各级处 理控告和申诉的期限,规定了对控告和申诉“属实”、“错告”、“诬告或 无理取闹”三种情况的处理办法等,以保护官兵行使应有的权力。三是纪律 监察。为克服以往对行使纪律缺乏应有监督的弊端,条令增加了纪律监察的 内容,明确规定了纪律监察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完善了管理制度,有利于 加强纪律建设。

《纪津条令》规定的纪律内容和维护纪律的各种手段,是全军统一意志 的集中体现。它是保持稳定、防止松散、严明军纪的强有力的武器。因此, 全军所有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五项纪律”、“十个必须”,必须严格按照《纪 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惩,以维护纪律的统一性。实践表明,只有按照《纪 律条令》的规定,对严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违抗命令、破 坏纪律的坚决予以查处;对纪律涣散的单位,认真进行整顿,才能维护军队 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不断加强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尤其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军面临着和平环境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反“和平 演变”斗争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注重纪律建设,强化纪律观念,使我 军真正成为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威武之师,成为保 卫祖国的钢铁长城。

三、《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是中央军委颁发的共同条令之一。队列 是军队进行集体活动必不可少的组织形式。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是养成军人 服从意识、整体观念,培养优良作风,完成从老百姓到军人转变的一个重要 途径。严格执行队列条令,对加强我军正规化建设,培养良好的军人姿态, 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增强军队战斗力有着重 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队列训练和队列生活。在革命战争时期,曾经 颁发过《步兵操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于 1951 年颁布第一部《中 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草案)》。随着军队建设的发展,自 1953 年至 1983 年,对队列条令先后进行了 5 次修订。现行《队列条令》,于 1990 年 6 月 9 日,由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全军执行。由原 8 章 53 条 7 个附录,调整为

9 章 53 条 4 个附录。《队列条令》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即队列动作、队 列队形、队列指挥、阅兵。条令在队列动作方面,主要增加了跨立,脱帽, 戴帽;79 式冲锋枪、81 式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的操作等项内容。在队列队形 方面,突出了军旗的地位,将军旗在团队形中位于首长和机关之间,改力位 于团队形的最前面等。在队列指挥方面,条令将队列指挥专设一章,主要规 定指挥位置和对指挥的要求,在阅兵方面,条令明确规定了步兵团接受上级 检阅和本团首长检阅时的组织方法,并对阅兵式和分列式的实施程序作了具 体规定。这些规定反映了人民军队的特点,是技术训练、战术训练的基础, 是加强军队正规化建役的一种重要形式。

四、《警备勤务条令》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以下简称《警备勤务条令》), 是根据新时期城市警备工作的客观需要而编撰的一部新条令,经中央军委批 准,1992 年 1 月 18 日由三总部颁布全军施行,它是我军加强区域性管理的 基本依据,是全军官兵必须共同遵守的又一部治军法规。

(一)《警备勤务条今》的产生与发展

我军的警备勤务,是指城市驻军维护军队纪律与安全的区域性管理工 作,所以往往又称为“城市警备”。它始于我军解放战争中的战略反攻阶段, 我军从国民党手中解放了一座座大中城市,恢复城市秩序和功能的任务,摆 到我军面前。为适应这一客观需要,各野战军相继制定了城市筹备勤务的条 例和制度。据现存资料,第一个这方面的制度是 1949 年 5 月由三野十兵团司 令部制定的《警备卫戍勤务草案》,它规定的卫戍部队的总职责是“维护社 会治安,恢复建立革命秩序”。1949 年 6 月,三野司令部制定了《城市警备 工作》,对十兵团的规定作了补充,内容有所增加,特别是把检查监督人城 部队遵守政策纪律和军容风纪作为警备工作的重要任务。随后,华北、华中、 西北、华东军区司令部也先后制定了这方面的规定,内容大致相问。

建国以后,随着我军进入建军高级阶段,统一编制、统一制度等正规化 建设的任务摆到日程。反映在城市警备工作方面,就是 1956 年 1 月由当时的 训练总监部统一了全军的城市警备工作方面的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

军卫戍勤务条令(草案)》。从条令草案中反映出我军城市警备工作的内容, 己由战争刚结束时的城市接管和军管,转变为主要是维护军队纪律、培养部 队作风方面的工作,表明了我军的城市警备工作已经开始由战争时期向和平 时期转变。由于种种原因,全军统一的卫戍条令虽未成为我军正式的法规, 但城市警备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开展又不能没 有依据。因此总部和各军区根据需要,曾先后制定过若干暂行规定。如 1956 年 2 月,总部发文规定各城市驻军的军容风纪整顿和经常性的卫戍勤务工 作,由当地驻军的最高军事机关统一领导。

1988 年 9 月底,三总部联合发出文件,对城市警备工作机构的设置、编 成、任务、工作制度以及物资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使我军的城市警备工作 有了一个基本的依据。

(二)《警备勤务条令》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警备勤务条令》共有 10 章 15 节 114 条,分别对制定条令的目的、适 用对象、警备勤务的性质、任务、基本内容、领导机构及其职责和权限、工 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制度等作出了规定。主要的内容有:

1、规定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关系 警备勤务领导机构是担负这项任务的行政组织。《警备勤务条令》从我

军现行体制编制实际出发,把城市警备工作明确地赋予给卫戍区或警备区,

省军区、军分区及其他指定的单位,规定“负责警备勤务工作的卫戍区、警 备区和上级指定的单位,为所在城市警备勤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警 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对外称警备区,其军政首长对外称警备区首长。”担负 警备勤务工作的单位,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解决了对警备勤务工作 的组织领导问题,又没有增加机构。

警备区与驻军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警备勤务条令》规定,驻军各单位,

不论级别高低,在警备勤务工作方面,都必须接受所在城市警备区的领导。 其要点:一是驻军要接受警备区的领导,不然在区域范围内,就不能实现集 中统一,形不成台力,警备区难以开展工作。二是把这种领导关系限制在城 市警备勤务工作方面。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全面 工作的领导关系。警备区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是平等的相互协 商和配合关系。

2、维护军风军纪

《警备勤务条令》把军容风纪和军队纪律结合起来,简称为军风军纪。 维护军风军纪的任务,主要有四项:一是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 查和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对军人军容风纪的检查和军风军纪的纠 察,主要是在营区以外、市区以内实施。但为了减少市面上违反军容风纪的 现象,对驻军单位营区内部的军容风纪状况也需要适当地进行检查。二是对 外出军人遵守纪律和社会公德进行监督,三是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进行教 育。四是对严重违纪的外出军人,予以扣留查处。

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方式,可以由警备区单独进行,也可以组织 驻军单位参加检查或互查。驻军单位之间进行的互查是在警备区的统一组织 下进行,不能擅自进行。互查的内容,也仅限于军容风纪方面。对公共场所 中流动军人的军风军纪的纠察勤务,由警备分队和驻军单位共同实施。警备 区对城市重要场所和地段纠察勤务作出统一计划,以便指导驻军和纠察分队 开展工作。平时组织例行的军风军纪纠察勤务,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

增加纠察力量和扩大纠察区域。纠察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定点纠察, 另一种是流动纠察。定点纠察设在军人流动频繁的地方,流动纠察主要对散 布在市区各地的军人进行纠察。

《警备勤务条令》对实施检查和纠察的执勤人员自身的行为也提出了明 确的要求,规定执行检查、纠察的执勤人员应该成为遵守军风军纪的表率, 做到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态度和蔼,用语文明。其基本精神,一是纠察人 员要为人师表,首先正其身,然后再去管理和教育他人。二是要尽纠察的职 责。三是讲究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在选派纠察队员时,要挑选那些有思想 政策水平、有文化修养、有良好身体素质的人来担当,并且对他们进行必要 的业务训练。

对构成违反军风军纪的具体行为,《警备勤务条令》划分了三种类型。 一是轻微的违反军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如着军服不扣风纪扣、衣扣、挽袖、 卷裤腿、内衣下摆或者内裤裤脚外露等。对于这些可以当即纠正的轻微违反 军容风纪行为,处理方式是当面令其纠正。二是比较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规定 的行为,如着军服时,不戴军帽或者敞胸露怀、不系领带等,处理方式是将 其带到警备区或者其他适当场所进行批评教育。三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如: 擅离部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纠察等。对这 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

3、维护军车交通安全

维护军车交通安全的任务概括起来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督促驻军落实 车辆管理规定,对驾驶人员进行遵章守纪、预防事故的教育,组织驻军开展 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二是组织实施对驻军 单位车辆的检查,组织对行驶中的军车进行路检,对那些严重违章的,按何 关规定处理。三是负责裁定涉及军队互不隶属单位的车辆事故责任,协助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军队与地方的重大车辆事故。

对驻军单位车辆的检查和流动的军车进行路检,由警备区组织实施。驻

军有关单位应当派军务装备、运输部门的军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路检由 根据军车密度设立的固定检查站或流动检查站实施,以固定检查站为主。对 过往军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辆的运用凭证、驾 驶人员对道路交通法规的熟悉情况;车辆的使用和乘载是否符合规定;驾驶 员的驾驶作风和军容风纪状况。

对军车违章违纪的认定,《警备勤务条令》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

定,具体划分了六种类型。一是轻微违纪的,如车容不整和带一般故障出车 等,处理方式是给予批评教育。二是一般违纪行为,如有效证件携带不齐全 等,对其的处理是通告所在单位。三是较重违纪行为,如车辆技术状况严重 不良等,处罚的标准是扣留驾驶证和车辆。四是严重违纪行为,处罚是扣留 驾驶证、车辆和有关人员,通报批评。五是超出违纪、涉及违法行为的,如 冒用军车牌号等,扣留车辆和有关人员及驾驶证,没收车辆运用凭证和号牌,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六是严重违法行为的,如盗窃军车和利用军车 进行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处罚是扣留车辆、有关人员及驾驶证、车辆运用 凭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送交军事(地方)司法机关处理。

对军车事故的处理,《警备勤务条令》只对其中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了 规定。一是在处理军队内部车辆事故时,主要负责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裁定。

必要时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对肇事的驾驶员,应当交其所在单位 处理,筹备区可以对肇事青提出处理意见,供其所在单位参考。二是在处理 涉及军队与地方的车辆事故时,主要负责协助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查事 故现场和裁定事故责任的工作。三是对重大军车事故,警备区组织召开驻军 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4、管理过往军人和保护军人合法权益

《警备勤务条令》要求过往军人应做到两点:一是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 允许携带某类物品、从事某项活动、享有某种待遇的证据,以便于警备区对 过往军人实施管理,同时也便于过往军人的内外交往。二是在各项活动中必 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军队的条令、条例和当地政府与警备区的有关规 定,军人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在 外出单独活动时,也应自觉地把一切行动置于约束之中。不论在什么场合, 什么情况下,都要自觉地用国家政策、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范自己的 行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警备勤务条令》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赋予了警备区保护军人合法权 益的义务和措施。规定:当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警备区应及时派人 核查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当过往军人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 贵重物品被抢劫、盗窃、诈骗或遗失时,警备区应出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 协助查处。对过往军人因路费不足要求帮助,或发生危重疾病需要就地诊治. 请求代为保管所携带的武器弹药、秘密文件和贵重物品等,警备区也有义务 提供必要的帮助。

为维护军队的声誉,《警备勤务条令》规定,对军外单位和人员在文艺

演出、影视、广播、图片中歪曲军人形象,以军旗、军徽、军人的名义和肖 像做商业广告等有损军队的声誉和其他侵犯军队正当权益的行为,警备区应 当及时查明情况,并向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发现假冒军人,应当予以扣留, 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其伪造的证件和军服、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 帽徽等,应当予以没收,并追查来源。对假冒军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 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对打着军队旗号招揽生意、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行医售药等,应立即制止,交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骗诈骗的,警备区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五、《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一)《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产生及其意义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是关于军队基层建设的标准和原则,是新形势下 我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科学依据。

我军以“纲要”的形式抓基层始于 1986 年。当时全军各级领导机关和基 层单位根据军委领导关于用两三年时间大力抓基层的指示,积极探索新形势 下加强基层建设的途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新的经验。但是,由于 缺乏全军统一规范的纲领性文献,基层建设中一系列问题未能得到很好地解 决。为此,三总部在总结全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了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经军委批准于 1990 年 1 月首 次颁发全军执行,在基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3 年,根据当时形势和 任务的发展变化,三总部对《纲要》进行了修订并颁发试行。在《纲要》试 行过程中,全军各部队紧紧围绕江泽民主席提出的“政治合格、军事过硬、 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这一核心内容,按照江泽民主席“务必抓

好落实,务必使基层建设有一个全面进步”的要求做工作,抓落实。制定规 划,用“五句话”统揽;布置任务,用“五句话”指导;检查工作,用“五 句话”衡量;总结经验,用“五句话”评价,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全面建设。 现行《纲要》是依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原《纲要》的基础上进行充实 和完善、修订而成的,于 1995 年 4 月 17 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批准,正 式颁发全军执行。这次正式颁布的《纲要》,保持了《纲要》试行稿的主要 精神、框架结构、基本要求,对个别规定和文字作了修改,使《纲要》的内 容更加充实和完善,规定要求更加符合基层实际。新《纲要》充分体现了邓 小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和江泽民主席对军队建设的总要求,是在国 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军队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新形势下, 指导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新的《纲要》吸收了近几年基层建设中行 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做到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好懂易记,便于掌握和执

行。

正式颁发《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是中央军委在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基层 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使基层建设的方向更明确, 工作思路更清晰,激励机制更完善,领导机关抓基层的工作关系也更顺畅, 有利于基层全面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基层战斗力的提高。

(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基层建设的标准 这是《纲要》的灵魂和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江

泽民主席提出的“五句话”总要求。

一是政治合格方面,强调官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忠于 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安心服役,爱军习武,忠实履行职责;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是军事过硬方面,要求基层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工作落实,能随时

执行作战等紧急任务;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军官胜任本级指挥; 全训单位和专业技术分队年度训练总评成绩在良好以上,担负其他任务的单 位能够圆满完成任务。

三是作风优良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言行一致;雷厉风行,勇猛顽强;

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于爱兵,拥政爱民。 四是纪律严明方面,要坚决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军容严整;

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现象,无严重责任事故,无刑事犯罪案件;

无计划外生育。 五是保障有力方面,武器装备达到规定的完好率(在航率);经费、物

资管理制度落实,物质文化生活基本设施、设备齐全配套;伙食管理好,吃 到食物定量标准,官兵体魄健壮。

2、突出了基层经常性的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遵循着眼于提高战斗力,坚持从严治军,发扬优良传统,

注重打好基础,加强全面建设的指导原则,按照条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 实做好经常性主要工作。《纲要》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坚持把军事 训练作为经常性的中心工作;二是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三是提高官兵的政 治思想觉悟;四是按照条令条例加强行政管理;五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内外 关系;六是搞好基层后勤建设;七是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3、完善了基层建设的激励饥制

多年来,部队热切希望能在基层开展一个全军统一的,得到社会承认的, 把单位和个人都包括在内的争先创优活动。为了调动广大基层官兵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纲要》对基层建设的检查、评比和表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全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的活 动。争创先进连队要把着眼点放在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全面建设上;争当优 秀士兵要以“四有”军人为目标,以雷锋为榜样。强调开展“双争”活动有 利于调动基层单位和个人两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一个群众性地比、学、赶、 帮的生动局面,从而完善了基层建设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基层全面建设。

《纲要》明确规定了评选先进连队的时机、评比办法和优秀士兵的条件, 要求:“评定先进连队和优秀十兵,要全面衡量,严格把关,不搞平衡照顾。 全面建设好的旅团,先进连队的数量可适当增加:先进连队的优秀士兵数量, 可高于其他连队”。《纲要》还对先进连队和优秀士兵的表彰办法做出了明 确规定:“对先进连队,由批准单位颁发总政治部统一设计的奖状,由批准 单位通报表彰。对优秀士兵,由批准单位通过地方政府给其家庭寄发总政治 部统一设计的喜报,并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优秀士兵应按《纪律条令》 给予奖励。配备班长、选改专业军士和士兵提干、报考院校等,原则上应从 优秀士兵中选拔”。

4、重申了领导机关抓基层建设的主要职责和要求

加强某层建设,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大计,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 关的共同责任。《纲要》要求各级领导机关要坚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在 制定政策、下达任务、安排工作;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关心爱护使用基层干 部;统筹安排基层工作;发挥旅团“一线指挥部”作用;建立领导机关抓基 层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着重研究解决带 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等方面,努力为基层服务。具体的职责和要求:一是 树立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二是实行层次领导,按照职责抓基层; 三是在党委、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形成机关抓基层的合力;四是改进领导作 风和方法。注重抓好落实。

六、《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定》

(一)《决定》的产生及其意义

1994 年 11 月 30 日,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加强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央军委为全面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和提 高部队战斗力所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我军建设的一件大事。

《决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中央军委对新形势下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

高度重视。《决定》涉及到军队管理教育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概括了我军 管理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了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丰富经验,揭示了管 理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分析了管理教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军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并贯穿了邓小 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其政策性、思想性、指导性和规范性都很强, 是搞好管理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进一步明确了军队管理教育的方向, 是做好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决定》的颁发,必将对全军管理教育工 作,乃至部队的全面建设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1、重申了新形势下加强军队管理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一,明确了对管理教育工作的认识。管理教育工作既是领寻工作,又

是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各级领导和全体官兵的普遍重视、普遍参与是做 不好的。因此,加强和改进我军管理教育工作,首先必须使全军上下统一思 想,统一认识。为达到这一目的,《决定》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深刻阐 明了管理教育工作在我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新形势下加强管理教育 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一是通过追溯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领导我军管 理教育取得的历史功绩、理论贡献及其产生的重大影响,阐明了管理教育工 作在各个历史时期所起的重要作用。二是明确指出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 针,对管理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长期相对和平环境,给管理教育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和难度。四是通过 分析管理教育工作的现状,特别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说明加 强和改进管理教育工作是摆在全军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第二,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根 据军委首长近几年来关于管理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针对当前管理教 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今后一个时期可能出现的发展变化,提出了新的历史条 件下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2、突出了继承和发扬我军管理教育优良传统的重要地位 新形势下能不能使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光大,是关系

到能不能保持管理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和用什么思想带兵的重大问题。因

此,《决定》把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问题放在了突出位置,结合当前实 际,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强调了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 的极端重要性;二是对我军管理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进行了全面、科学的概 括;三是指出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主要措施;四 是明确了基层单位在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上应该特别强调的几个问题; 五是按照我军优良传统的要求,针对当前管理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申了“六个严禁”,这样就将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摆在了一个突出的 位置上。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