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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事故、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作者:刘精松 当前章节:1537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6:16

实事求事地搞好事故、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其根本目的在于弄清情况、 明确责任、查清原因、教育部队、吸取教训,从而进一步深化对部队预防工 作的认识,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以便有效地防止事故、案 件的再发生。因此,发生事故、案件后,基层干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 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对事故、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事故、 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主要由主管业务部门依据法律有关条款和程序组织进 行,基层单位主要是积极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搞好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稳定 人员思想和做好善后工作。

一、事故、案件的调查

对事故、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是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出真正 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的重要依据和必要前提。为此,发生事 故、案件后,基层单位应及时认真地进行深入调查。

(一)事故、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

调查事故、案件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其基本要求是: 一要及时。发生事故、案件后,基层干部、骨干一定要正确对待,特别

是发生重大恶性事故、案件后,要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进行调查。一

是边调查边报告。事故、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应主动报告情 况,基层干部应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并赶赴现场查明情况。二是积极组织抢救 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案件时,基层干部、骨干应迅速组织抢救,该就地抢 救的就地抢救,该送医院的及时送往医院。三是要严格控制现场。特别是发 生重大车辆亡人事故或恶性案件时,基层干部应严格控制现场,使其保持原 来的状况,尽快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调查。

二要准确。事故、案件的调查力求准确,特别是对一些情节严重,影响 较大的事故、案件,更要深入细致。一是伤亡人数及受伤程度要搞准。二是 武器装备损坏程度和丢失数量要搞准。三是与事故、案件有关的其它原因要 搞准,如事故、案件的直接责任者、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等其它相关因素。 三要全面。对事故、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就是要求对其过程进行调查, 即发生前、中、后的所有情况进行调查,既要调查客观原因,又要调查主观

原因;既要调查当事人的情况,又要广泛听取目击者和有关人的看法;既要 听汇报,又要到现场察看,切忌以点概面,只听一面之词。

(二)事故、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 发生事故、案件后,基层干部应迅速组织调查,一般程序为: 一是成立调查小组。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基层单位一般只参与上级组

织的调查,处理一般的事故、案件基层单位应在上级的指示下成立调查小组, 与事故、案件有关的连、排干部或骨干参加。其任务是在营、连党委(支部) 领导下,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二是进行现场察看,调查小组应 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认真仔细的查看,并进行必要的取证,要 广泛收集原材料和现场技术证据,便于分析和研究。对于一些因技术原因不 能调查的内容,要保护好现场,以便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调查提供条件。三 是找当事人询问。找事故、案件当事人询问是调查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 一定要采取多种方法;耐心启发,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讲真话。询问时,要 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案件时每个细节的叙述,不可忽视任何一句话 和当事人每个细小表情变化。四是找现场目击者调查。现场目击者会给事故、 案件调查工作提供最有价值的证据。为此,有条件时必须对目击者进行调查, 如有多个目击者,最好分头谈话调查,便于了解真实情况。五是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是调查人员对事故、案件调查完毕或进行调查某个阶段工作结束 后,将调查情况加以汇总综合。其目的在于统一对事故、案件事实的认定, 确定事故的等级,明确案件的性质,分清事故、案件的责任。其主要方法是 采取会议汇报、书面调查报告等,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生事故、案件的真实情 况及对事故的基本看法,对一些不一致意见或被调查者之间反映有出入的问 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继续进行调查。

二、事故、案件的处理

处理事故、案件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深入细致的 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正确妥善地处理, 真正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一)事故、案件处理的原则

一是“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案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案 件责任者和部队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这是处理事故、 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事故的原则之一。

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即以大量调查的事实力根据,严格掌握界限。一

方面要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负责任、怕负责任、怕影响单位荣 誉的错误倾向。另一方面,也应综合考虑事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避 免那种不负责任,借故整人等做法。要力求做到合情合理,实事求是。

三是依法处理原则,即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事故、案件责任者实施 必要的制裁和处分。依法处理,必须严格掌握政策,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严肃认真,不循私情。

四是注重教育的原则。即通过对事故、案件的处理,不仅使事故、案件 责任者受到教育,而且也使部队从中吸取教训,使坏事变成好事,提高预防 能力。

(二)事故、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 事故、案件的处理,除坚持上述原则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按以下

程序进行。

1、召开会议,分析研究 基层单位应在深入调查,搞准情况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支部)大会,

集体研究处理意见。会议主要内容:一是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全面了解事故、 案件情况,使与会人员对事故、案件发生过程及其原因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 识和了解;二是进一步分析事故、案件原因,明确责任;三是讨论处理意见, 包括对部队的教育整顿安排。

2、整顿教育,修订措施 发生事故、案件后,对部队进行教育整顿,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措施,

是处理事故、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对部队进行教育,旨在吸取教训,搞好 对照检查,完善措施。教育和整顿的主要内容有:通报事故、案件,分析原 因,应吸取的教训,并认真查找其他方面事故、案件苗头和隐患,修订完善 预防措施。

3、依照法纪,实施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违犯纪律者应

按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实施处分,并注意做好被处分人的思想工作。对一时 想不通的官兵,采取措施,进行重点帮助;对受伤住院的人员,要到医院看 望,以示关心;对死亡的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附录 军队管理教育工作大事记

(1927 年 8 月至 1995 年 12 月)

1927 年

8 月 1 日,在以周恩来为书记的中共前敌委员会领导下,部分国民革命 军在江西南昌举行武装起义。起义伊始,周恩来就明确指出,起义军要建立 严肃的纪律,树立爱人民的观念。不久,他又提出工农革命军要“保护工农 利益”、“反对拉夫”、“买卖公平”,“不准摘田里瓜果”等。

9 月 29 日,中共湖南省委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率部队到达三湾的当 天,就召集前敌委员会开会,决定对部队进行整顿和改编。确定在部队中实 行民主制度,主要是官长不许打骂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废除繁琐的礼节; 在连、营、团三级成立士兵委员会,协助干部搞好管理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对干部进行监督。这些制度的实行,使工农革命军在部队管理上开始摆脱军 阀部队的不良影响。

1928 年

3 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到达湖南桂东县的沙田村,将过去陆续提 出的工农革命军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归纳为“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三 大纪律是:一、行动听指挥;二、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三、打土豪要归 公。六项注意是:一、上门板:二、捆铺草;三、说话和气;四、买卖公平; 五、借东西要还;六、损坏东西要赔。

1929 年

1 月,红四军由井冈山向赣南、闽西进军途中,毛泽东根据当地群众的 风俗习惯,在原来的“六项注意”中增加“洗澡避女人”和“大便找厕所”, 成了“八项注意”。从此,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逐步在全军推广开 来,成为红军官兵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

12 月底,中共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在福建上杭古田召开(即著名的古

田会议),古田会议总结了红军诞生以来的建军经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 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决议确立了红军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 原则,主要内容是:加紧官兵的政治训练,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 纠正极端民主化、个人主义、绝对平均主义、非组织观点等错误思想,从理 论上铲除极端民主化的根苗;编制红军法规,规定士兵委员会的权利,厉行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官长尊重、爱护士兵,关心士兵的进步和生活;连 上官长应当随时看视伤病兵,送茶水给他们吃,晚上替他们盖被窝;士兵应 自觉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以建立同志式的官兵关系;严格执行三条纪律, 纠正对纪律的敷衍现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改善士兵待遇;改进管 理方法,特别要做好新兵和俘虏的教育工作,使他们真正懂得红军的宗旨, 认清新旧两种军队的区别,牢记红军的纪律和制度,适应红军的生活习惯。 古田会议决议创造性地解决了以农民为主要成份的红军如何建成一支无产阶

级性质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问题,是红军建设的纲领性文献。这个决议标志着 人民军队管理教育工作基本原则的形成。

1930 年

5 月,毛泽东召开了红四军大队以上干部会,向大家详细他讲解了如何 对部队进行管理教育。毛泽东强调必须以革命军队的管理教育方法来代替旧 军队的管教方法,反对不教而诛的做法,提出了“官兵一致”的思想。他总 结出工农红军的管理教育工作主要有七条方法:第一,干部要深入群众,要 群众化;第二,干部要时刻关心战士、体贴战士;第三,干部要处处以身作 则,做战士的表率;第四,干部要学会发动战士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 己;第五,说服教育重于惩罚;第六,要宣传鼓动重于指派命令,反对命令 主义;第七,赏罚要分明,应赏必赏,该罚则罚。毛泽东归纳的这七条革命 军队管理教育方法,不仅对当时贯彻古田会议精神起了重大作用,而且一直 指导着我军建设,成为我军管理教育工作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1 年

11 月,《苏区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提出:“红军 中军阀残余,在过去虽经过坚决的斗争,大体消清,而成为创造工农红军的 一个重要基础。但在某些方面仍未彻底消清。如管理教育,还不能完全站在 阶级利益上及实施,还带有形式主义(如打骂责罚的态度等)。”这是在党 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管理教育”这个称谓。

1932 年

1 月,中华苏维埃中央军政学校在校长兼政委刘伯承主持下编印了《红 军教育与管理》的教学大纲。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管理教育教材。

1933 年

8 月 1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发《工农红军纪律 暂行条令》。《条令》分为总则、奖励、惩戒、附则共 4 章 18 条。总则指出: 工农红军在共产党领导下,为解放工农和一切被压迫民众而作战,“红军的 纪律建筑于工农群众自己利益之上”;“红军的纪律”是红军的命脉,红军 指挥员应教育“部属人员遵守纪律”,“要以本身作遵守纪律的模范”;“凡 军人表现堪为表率之事迹者给予奖励”,“在纪律上犯过失者给予惩戒”。 奖励和惩戒分别规定了等级和各级指挥员实施权限。附则规定:“凡曾受苏 维埃功勋奖章而犯本条令者,得酌量减轻之。”这是我军历史上第一部纪律 条令。

1935 年

9 月,在长征途中,红一方面军司令员彭德怀、政治委员毛泽东颁发了

《奖惩条例》。

1936 年

8 月,在各革命根据地的部队编印的《内务条例》或《内务规则》的基 础上,统一颁发了我军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

8 月 3 日,西方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彭德怀发布关于红军纪律的训 令。训令强调指出:“严肃部队的纪律,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部队首长须严格的执行奖励与惩戒条例,肃清少数部队中首长放任纪律与 滥用纪律的积习”。指出:“红色军人能尽职尽责,勤苦耐劳,作战特别坚 勇,可作模范者,均得给予奖励”;“对违犯纪律者,均按情节之轻重给予 一定惩戒”。对奖励、惩戒的内容,标准及权限等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训 今还特别指出:“对违犯纪律的人执行惩戒一般的应采取逐渐的方法”,“机 械的一概执行同样的惩戒方法是下对的”;执行惩戒是“维护纪律的消极办 法,然亦即是一种具体教育”,“提高红色指战员政治觉悟程度,是提高红 军纪律的主要的要素”;要特别注意教育和平时的养成,反对“一切企图用 单纯的惩戒手段来代替艰苦的政治教育”的现象。

1937 年

10 月 25 日,毛泽东在接见英国记者贝特兰时,精辟地指出:“官兵一 致的原则,这就是在军队中肃清封建主义,废除打骂制度,建立自觉纪律, 实行同甘共苦”,发展了官兵一致的思想。从此,官兵一致就成为我军管理 教育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938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3 日,毛泽东在延安抗日战争研究会上发表的《论持久 战》的讲演中提出了“军队的基础在士兵”的著名论断。他指出:“军队的 基础在士兵,没有进步的政治精神贯注于军队之中,没有进步的政治工作去 执行这种贯注,就不能达到真正的官长和士兵的一致,就不能激发官兵最大 限度的抗战热忱,一切技术和战术就不能得着最好的基础去发挥它们应有的 效力。”他还指出,官兵关系弄不好,不是“方法不对”,而是“根本态度” 问题。要使官兵一致的原则实行有效,必须从尊重士兵这种根本态度出发。

1942 年

2 月,中央军委针对部队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统一和一些单位作风纪律 松弛的情况,向全军相继印发了《内务条令》、《内务制度》和《军队纪律 条令》草案。

1943 年

4 月 16 日,朱德发表《革命军队管理的原则》。他指出:对“革命军队

的管理,应该用革命的原则,这就是在对事对人上用‘大公无私’的原则。” 他强调:革命军队组织力量之巩固,是建立在自觉的革命纪律之上的;而这 一纪律的基础在于全体军人对于革命、对于抗战建国事业抱有无限的忠诚与 自我牺牲精神;在于军内上下一致,相互爱护,服从命令,遵守军纪;在于 军民一心,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拥护抗日民主政府,遵守政府法令,尊重政 府人员,爱护民众;在于指挥员指挥正确,关心部下,甘苦共尝,以身作则, 大公无私。只有这样,革命军队的自觉纪律才能巩固,军内团结与军民团结 才能加强。他还指出:革命军队纪律的维持与执行,主要在于教育,奖励与 惩戒都不过是教育的一种形式。“一切干部,学习马列主义的原则,学习用 革命的办法来管理我们革命的军队,是目前第一等重要的事情”。

1944 年

12 月,全军开展尊干爱兵运动。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各部队在结合学习谭 政《关于军队政治工作问题报告》时,突出强调改善官兵关系,普遍开展了 尊干爱兵活动。

1945 年

4 月 25 日,朱德在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论解放区战场》的 军事报告中,专题论述了如何带兵的问题。

1946 年

12 月 11 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普遍开展王克勤运动》。王克 勤是晋冀鲁豫军区部队在 1945 年邯郸战役中从国民党军队解放入伍的,被提 升班长后,带领全班开展以思想互助、技术互助和体力(生活)互助为基本 内容的“三大互助”活动,使这个班团结成一个坚强的集体,出色地完成了 各项战斗任务,被晋冀鲁豫军区树为团结互助的典型。社论号召新老战士之 间,翻身农民出身的战士与从国民党军队解放过来的战士之间,在政治上、 生活上、工作中、战斗中“相互帮助、相互体贴、相互学习、相互督促”。 全军广泛开展的“王克勤运动”,把人民解放军的团结互助活动推向了一个 新阶段,对巩固部队,促进内部团结,改善部队管理,起了很大的作用。

1947 年

9 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出“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号召。

10 月 10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颁发《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 意的训令》。《训令》对人民解放军实行多年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 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全军“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这次经毛泽 东修订后重新颁发,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军队的建设,开展管理教育工作, 正确处理我军内外关系,起了重要作用。

11 月前后至 1948 年夏,全军开始进行新式整军运动。遵照中共中央军

委的指示,各部队利用作战间隙,用诉苦(诉旧社会和反对派所给予劳动人 民之苦)和三查(查阶级、查工作、查斗志)方法先后进行了新式整军运动。 经过这个运动,全军指战员大大提高了政治觉悟,加强了团结。在这个基础 上,部队的纯洁性得到提高,纪律得到整顿,群众性的练兵运动得到开展, 政治、经济、军事三方面的民主得到发扬,从而极大地提高了部队的战斗力。 新式整军运动,是我军政治工作和管理教育工作的重要发展,对争取解放战 争的胜利起了重大作用。

1948 年

1 月 30 日,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出毛泽东起草的《军队内部的民主运 动》的指示,要求全军:“通过集中领导下的民主运动,达到政治上高度团 结,生活上获得改善,军事上提高技术和战术的三大目的。”这一指示的贯 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我军三大民主(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运 动的进一步开展。

11 月 2 日,中共中央军委颁发《关于整顿全军纪律的训令》。要求全军 进行纪律整顿,召开师以上干部会议,专门讨论纪律问题,公开奖励最好者, 批评最坏者,并做出整顿纪律的明确决议,报告军委审阅。

1949 年

5 月 6 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城市驻军纪律问题的决定》。随着大批 城市的解放,各部队相继制定了公约、守则、纪律、规定等,维护了我军秋 毫无犯、纪律严明的良好形象。6 月 15 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命 令,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式样。还具体规定了军旗和军徽的制作 方法,尺寸比例以及军队各级军旗的大小。

1950 年

10 月 8 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发布了组成中国人民志愿军 的命令。命令指出:“我中国人民志愿军进入朝鲜境内,必须对朝鲜人民、 朝鲜人民军、朝鲜民主政府、朝鲜劳动党、其他民主党派及朝鲜人民的领袖 金日成同志表示友爱和尊重,严格地遵守军事纪律和政治纪律,这是保证完 成军事任务的一个极重要的政治基础。”

1951 年

2 月 1 日,总参谋部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的命令,将新中 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纪律条令(草 案)》和《队列条令(草案)》,颁布全军试行。

5 月 17 日,总政治部拟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草案)》。 条例是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规定,为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在部队中的破坏活动,惩处各级军人的不法行为,增强军人的法制观念,巩 固和加强人民解放军队伍而制定的。《条例》共分 27 条,对各类罪行规定了

惩罚办法。

6 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 条例》。《条例》共 5 章 10 条,规定了军事秘密和国家军事机密的范围,对 保密的奖励和惩罚作了具体规定。

1952 年

7 月 10 日,毛泽东在他给《军事学院的训词》中指出:要实行“统一的 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要实现诸兵 种密切的协同动作。为此,必须加强整个工作上、指挥上,而首先又应该是 从教育训练上,来培养的那种“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即我 军正规化建设的“五统四性”。

10 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纠正放松军事教育和军纪废弛现象的指示》, 要求全军广泛深入地进行“加强管理、严肃军纪”的教育和整顿。全军部队 和院校重点进行了正规化的养成教育。从军人的一举一动,部队的一日生活 制度入手,坚持教育与养成、训练与管理相结合,加强队列基础训练,在日 常生活中培养严格正规的良好习惯。

12 月 6 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在西北军区《关于部队点验

工作的报告》中批示:部队每年应进行点验一次至二次,定为制度。

1953 年

5 月 1 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批准,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 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重新颁发全军执行。

1955 年

8 月 24 日,国防部长彭德怀向全军下达了《加强部队管理的训令》。

1956 年

2 月 25 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作出《新兵入伍宣誓》的规定。规定指 出:新兵到部队后首先进行检疫工作,尔后进行入伍宣誓。宣誓仪式,以营 或以团为单位举行,具体由师或独立团首长决定。

12 月,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连队和机关单位进行民主检查、整顿官兵 关系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全军各基层单位联系实际学习彭德怀、谭政 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有关发扬军内民主、搞好官兵关系的讲话精 神,进行尊干爱兵教育;召开民主大会,听取士兵群众的意见;然后,将检 查出来的问题,分类研究,认真地进行了解决。

1957 年

8 月和 10 月,国防部长彭德怀发布命令,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 律条令》、《内务条令(草案)》和《队列条令》颁发全军执行。

1958 年

3 月 27 日,总参谋部作出了关于部队建立装备物资点验制度的规定。要 求将点验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各部队每年至少要在所属分队中,重点或普遍 地实施一次点验。

9 月 20 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参加体力劳动的规定、毛泽 东关于军队各级干部每年下连当兵一个月的指示以及军队的实际情况,总政 治部作出关于各级干部每年下连当兵一个月的规定。规定下连当兵的干部, 应编入班、排,归班、排长指挥,在连队过党团生活,与士兵同吃、同住、 同劳动、同操课、同娱乐。按照这一规定,全军从大军区首长到各级领导机 关的干部,都有计划地下放连队当兵锻炼。对改进领导作风,般炼青年干部, 密切官兵关系,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后,干部下连当兵,首长机关下连蹲点调查与士兵实行“五同”。

这一年,全军开展了装备“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 变质)单位评比活动。

1959 年

3 月 10 日,总政治部向驻藏部队颁发《平叛部队纪律守则》。守则共有

8 条,主要内容是:尊重藏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文物古迹;遵守 群众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缴获一律归公;优待俘虏;对投诚来的人员 一律宽大处理;学习藏语,视藏民为兄弟;保护外侨。

12 月 1 日,总参谋部决定建立部队军事行政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这项制

度分为定期的综合报告和不定期的临时报告,要求各大单位每年年终向总参 谋部作一次综合报告。

1960 年

2 月 27 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1960 年国防建设工作纲要》,对 军队的作风纪律培养和行政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纲要》的要求, 全军各部队特别是基层单位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顿作风纪律、军容风纪的 群众运动,使部队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12 月 16 日,为使全军军容风纪的规定达到统一,本着提高部队的战斗 力,利于友爱、团结、简便易行的原则,总参谋部颁发《关于军容风纪的若 干规定》。这个规定对军人的着装、礼节、举止和参加集会、外事活动等提 出了明确的要求。

1961 年

1 月 6 日,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

(草案)》。《条例》共 8 章 27 条,对保守军事机密的重要意义,军事机密 的范围、等级划分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及各项具体工作制度,都作 了明确规定。

5 月,总政治部在北京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军管理教育工作 会议。总政治部副主任肖华在会上作了《关于加强连队管理教育工作问题》 的报告。会议对部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总结和分 析,对和平时期基层干部、战士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进行了研究,对管理 教育工作基本任务、遵循的原则、具体方法和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和要求。会议明确了管理教育工作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工作,而且是一个重要 的政治思想工作,是我军建设中的一个政治性、群众性和经常性的重大问题。 会议在深入讨论、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 理教育工作条例》。

6 月 19 日,国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条 例》共分为 7 章 30 条。其基本精神:一是明确了和平时期我军管理教育工作 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其目的是增强内部团结,充分调动全体军人的革命积极 性,严格组织纪律性,巩固提高战斗力,保证胜利完成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 建设和保卫祖国、保卫和平的任务。二是明确规定全军在管理教育工作中, 必须以毛泽东关于人民军队建军原则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为指 针,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三是强调革 命军队必须有严格的军事、政治纪律。四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支部,要加强对 管理教育的领导,充分发挥连队共青团和革命军人委员会的作用。条例针对 部队官兵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干部和战士分别提出了八项要求。(即尊 干爱兵“双八条”)

1962 年

4 月 1 日,总参谋部颁发《统一事故统计表报的规定》,要求将司、政、 后等有关部门的事故统计表报改归各级司令部统管,部队中发生的重大事 故,应随时报告总参谋部。

9 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逾假不归士兵的处理原则》。其

中规定,对逾假不归的士兵,除派人或函告当地县(市)政府动员其归队外, 可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因家庭缺乏劳力和有其他特殊困难不宜动员 归队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函告部队,准予退伍;对其他经动员仍坚决 不归队者,由县(市)人民武装部通知部队予以除名处理。

1963 年

1 月和 1964 年 2 月,国防部重新修改颁发《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

10 月,全军推广沈阳军区某部在东南沿海战备中总结的“三分四定”管 理方法,并列入有关条令,沿用至今。“三分”是把物资分为携行物资、运 行物资和留守物资;“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1965 年

6 月 17 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克服连队忙乱现象搞好连队工作和生活 秩序的规定》。《规定》针对连队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忙乱现象,以及领导机 关在工作安排指导上的不讲效率、平均主义、事务主义和形式主义等问题,

对搞好连队工作和生活秩序作出了 10 条规定。

1969 年

8 月,经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向全军团以上单位发出了《关于加 强我军组织纪律性的指示》。《指示》要求全军所有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 的组织原则,发扬我军光荣传统,成为执行命令、遵守纪律的模范。《指示》 强调,要在全军普遍进行组织纪律性和法纪教育,提高全体人员对纪律的重 要性的认识,澄清各种错误思想和糊涂观念,坚决反对破坏集中统一、破坏 组织纪律、各自力政、各行其是的行为。各级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要带 头遵守纪律,维护纪律。在这期间,全军部队坚持进行形势战备教育和加强 组织纪律性的教育整顿,较好地克服了各种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促进了 条令条例的贯彻和作风纪律建设。

1970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6 日,总参谋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军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加强部队管理教育,严格组织纪律,大力减少事故”,是这次会议的主要 内容。会议明确指出:1959 年以来颁发的条令、条例,在没有修改之前,仍 须贯彻执行;有些专业性的条例和操作规程,凡是科学的合理的,行之有效 的,也要坚决执行,不能随意废掉。会议提出,全军部队要坚决贯彻《连队 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提高干部管理教育能力;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 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各军区、各军兵种领导机关, 重新印发了共同条令和《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并结合各项任务认真抓 了贯彻落实工作。

1971 年

6 月 17 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严禁非驾驶员开车的规定》 的通知。通知指出:严禁非驾驶员开车,防止事故发生;持有驾驶执照的非 驾驶人员如因工作必须开车时,应经上级批准;无关人员要求开车,驾驶员 有权拒绝,违者严惩。

1972 年

2 月 7 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严防事故的通令》,要求全军批判林彪 在部队管理教育工作中所散布的谬论,肃清其流毒和影响;严格执行条令、 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决纠正不听指挥、作风稀拉、纪律松弛等不良现象。

1973 年

2 月 1 日,总参谋部发出《关于维护首都军容风纪的通知》。通知规定:

①来京军人必须着装整齐、军容整洁、举止端正,自觉遵守纪律,处处做好 样子;②退伍兵的帽徽、领章在离队前一律收缴,不得带走;③严格控制退

伍军人路经首都,严禁军人无事来京游逛。

1974 年

12 月 1 日,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1975 年战备训练指示》。《指示》 要求全军部队加强条令、条例的教育训练,严格养成教育,广泛开展“拥干 爱兵”活动,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遵守规章制度,严防各种事故的 发生。

1975 年

11 月 25 日,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将经过修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 务条令》、《纪律条令》颁发全军实行。

11 月至 12 月,举办了全军教导队长集训。参加集训的有各军区、各军 兵种的副参谋长,军训部门负责人和军级单位的教导队长等,共 170 余人。 副总参谋长何正文任队长,总参谋部顾问孙毅任总教练。重点学习内务、纪 律、队列条令和步兵武器射击,进行严格的队列基础训练,过正规的连队生 活,研究连队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集训,统一了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统 一了条令训练的标准和方法,统一了全军部队的一日生活秩序,制订了《连 队日常生活秩序细则(草案)》。

1977 年

3 月,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对全军明确提出了必须澄清的十个问题, 其中包括:“应该不应该严格遵守革命纪律和规章制度”,“应该不应该强 调军队稳定”,“应该不应该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从 5 月起,全军持续 进行了十个“应该不应该”的教育。

1978 年

1 月,中央军委向全军下达了《关于加强军队组织纪律性的决定》。《决 定》针对林彪、“四人帮”对军队纪律的严重破坏,部队中存在着无组织无 纪律的问题,要求全军部队加强组织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的观念、组织观 念、政策观念、法纪观念,提高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树立人人维护革命纪律 的良好风气。

5 月 23 日,总参谋部重新作出《关于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事故的性质、责任和范围,为部队正确区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正确有效地处理事故提供了依据。

6 月 24 日至 7 月 11 日,总参谋部在北京军区驻天津某团和武汉军区驻 河南新乡某团,召开了有全军各大单位队务科(处)长参加的贯彻条令观摩 见学座谈会。

1979 年

2 月,总参谋部下发《关于部队管理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军进一 步提高对管理教育工作的认识,抓好条令的落实。强调要在履行职责、严格 制度、安全卫生和军容风纪等方面狠下功夫。

10 月 8 日至 11 月 10 日,总参谋部组织全军各大单位及部分军级单位的 军务部、处长共 104 人,分别到沈阳、济南、南京、福州、兰州、成都军区 和海、空军部队,对 5 个步兵团、3 个炮兵团、2 个守备团、l 个坦克团、1 个潜艇支队、1 个航空兵师、2 所学校和 1 个仓库,进行了贯彻条令情况的观 摩检查。

1980 年

2 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作出《关于现役军人不得私自参加舞会的通 知》。

3 月 29 日,总参谋部作出《关于干部非因公穿便服的通知》,规定干部

(含志愿兵)非因公外出,如休假、探亲、去市场购商品,到地方影剧院、 体育场(馆)观看文体节目和上公园等时机,应穿便服。

1981 年

2 月 4 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向全军颁发了《贯彻共同条 令检查标准》,从组织领导,官兵关系,军人职责,作风纪律,队列训练及 日常养成,日常制度与规则,内务卫生,营区建设与营产管理,伙食管理, 武器装备、车辆、军马和被装管理,值班、警卫和紧急集合,安全工作等共

12 个方面,规定了检查的内容和应达到的具体标准。

5 月 12 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作出《关于部队执行集市贸易政策几个 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要求参加集市贸易的军人,要讲军容、讲礼貌、讲 公共道德,买东西不得同群众争吵;不准用军用品换取农副产品,禁止军人 上市出售农副产品;不准商贩到部队营区内设摊、叫卖和倒卖军需物品;干 部、战士的亲友,不准借探亲之名到部队做买卖;军人不准购走私物品,不 准为走私者提供方便条件。

1982 年

5 月 19 日至 28 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军管理教育工 作会议。会议紧紧围绕新时期军队的正规化建设,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 军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经验教训,分析研究了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 步改善和加强部队管理教育工作,特别是如何带好兵的问题。确定了今后管 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达到的目标。会议表彰了在管理教育工作方面取得 优异成绩的 83 个先进单位和 30 个先进个人;29 个先进单位和个人介绍了新 形势下做好管理教育工作、促进部队正规化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中央军委秘 书长杨尚昆、国防部长耿飚、总参谋长杨得志、总政治部主任韦国清等领导 人作了重要讲话,副总参谋长何正文作了题为《认真搞好管理教育工作,加 速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的报告。会议还讨论修改了《连队管理教 育规则》和《关于奖惩问题的暂行补充规定》。

7 月 20 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了《连队管理教 育若干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连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通过 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行政管理,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 规的工作、生活秩序,增强官兵团结,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并根据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 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重申了管理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官兵一致,紧密团结; 严格管理,赏罚分明;思想领先,说服教育;集中统一,发扬民主;实事求 是,公正合理;干部带头,为人表率;训管结合,教养一致;统筹安排,科 学管理的原则。还根据《内务条令》的基本精神,参照 1961 年国防部颁发的

《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有关内容,将尊于爱兵的“双八条”的要求修订 为“双七条”。《规定》还对一日生活秩序、军容风纪、装备物资管理、伙 食管理、安全工作等也作了规定。对新战士、老战士、志愿兵、少数民族战 士、伤病员、勤务保障人员和有缺点、错误的战士的管理教育,都区别不同 情况提出了基本要求和主要管教方法,并强调要做好战士家属来队、战士探 家、战士的恋爱婚姻等方面的工作。

1983 年

3 月 3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教令》经中央军委批准 颁发试行。《教令》由前言和战斗保障勤务、指挥保障勤务、后勤保障、战 场管理等 4 章 20 节组成,是我军颁发的第一部系统的战场勤务法规。

10 月,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将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的《中国

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再次颁发全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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