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间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可分为: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契约型私募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对基金经理和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若转移资金占有,则涉嫌非法集资;若不转移资金占有,没有形成信托财产,则难以保障基金经理的收益。
对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章程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获得多少利润比例。但是,《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由于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表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而且,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由于增加了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操作方式,但是在法律上还欠缺很多。首先,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其次,由基金经理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让基金经理个人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整个行业的发展。再次,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公司还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信托型私募可能是目前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了。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信托公司取代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而且,按相关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私募基金将成为中国证监会下一步监管的一个重点,这也是监管的难点。首先,从投资标的来看,私募投资于外汇、期货、黄金、股市、基金、债市……从设立方式上分又分为多种,到底该归哪个部门管还没有明确,部门之间如何协调也没有定论。其次,大部分私募都有避税的方法,比如资金都在个人账户上,纳税很少,获利很丰厚,目前还没有很好的监管措施。再次,对于私募的摸底也很难进行,更没有准确的相关信息及数据。此外,《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用自有资金投资股票,一些上市公司将募股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信息不公开,加大了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