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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节:一只基金的生命历程(3)

作者:王在全 当前章节:1638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53

但是,如果因为基金兴业的案例就认为封闭式基金改革已经是一路坦途,恐怕还过于乐观。接下来需要担心的是,那些不具有强势品牌、业绩优势的基金公司要想顺利实施"封转开",在设计转型方案时,可能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在时机选择上,也需要更多地考虑市场的因素。由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以保险机构、QFII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为主,通过跟踪发现,这些机构着力于中长线,一些品种短线指标略偏离正常区域,便迅速被市场发现。如2005年11月,基金汉兴折价率逼近50%,随后1个月内上涨30%;2006年5月19日基金裕元内部收益率高达29?56%,随后3周上涨13%。因此,在持续整体看好封闭式基金的同时,应根据不同市场环境和估值指标发出的信号,在不同时期发现不同类型品种较佳的买入点。

3?基金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基金的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依照本法,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来讲,基金财产清算后,全部基金财产扣除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即所持基金份额多的按比例多分配,所持基金份额少的按比例少分配。

47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1)

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既是基金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基金公司宣传自己必要的途径,同时更是我们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规范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我们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澄清公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法定披露信息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于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大部分信息投资者都可以理解,只有以下两类信息需要解释一下:

1?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首先来明确基金资产总值的概念。基金资产总值是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另外,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基金累计净值是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与基金成立以来累计分红的总和。

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基金市场的繁荣,所有基金管理公司每日都在其网站上公布该公司旗下各只基金的资产净值,另外其他专营基金信息的网站上每天也都有几乎全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信息。

2?投资组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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