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犯罪心理画像(出书版)》作者:[美]布伦特·E·特维【完结】 > 犯罪心理画像.txt

课程名称:《第15章 识别犯罪人标记》

作者:美-布伦特·E·特维 当前章节:442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53

现在开始上课。

上一节课说的是犯罪惯技,请同学们回忆一下我们讲的知识点。

好的,现在开始本章的学习。

我之所以这样跟大家废话,主要是因为,按照老特的说法,即便是最优秀的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也不一定能看出犯罪惯技和犯罪标记的区别来。所以,在开始本章之前,我希望大家能强化一下上一讲的内容,以便本章的学习。打开这一章,老特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关于犯罪标记行为在应用方面的特征就是,混乱。为什么这么说哪?给你们举个例子吧。

譬如在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了她的脸,这一行为可能是一种心理需求,能使犯罪人产生幻想,把被害人当做另外一个人,这就是标记行为。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也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但这一行为可能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看到他的摸样,以防以后被认出。这时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

而在第三起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则可能有多种因素决定的。同一行为可能为同时满足上述的两种需要,因此,其行为既是犯罪惯技的一部分,也是标记行为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区分一个行为是犯罪惯技,还是标记行为,犯罪心理画像者必须详尽的了解犯罪行为的背景之后,并且设法了解各种行为模式之后,才能得出结论。额外说一句,既便如此,这个结论也是非常难下的。

哈哈,好的。吓唬完你们了,我开始进入正题。我这么做是为了让大家提提精神头,不然大家就该睡着了。这些章节的理论性比较费劲,我给大家找点兴奋点。哦,不,我给自己找点兴奋。

仅仅看上面的例子,我的感觉是,标记行为是自内而外的,他的表现形式为一个或者一系列特殊的、有别于人的行为;而犯罪惯技则没有那么多的心理过程,心情的起伏,它其实就是怎么犯罪方便、犯罪快捷、犯罪安全怎么来。当然,如果当犯罪惯技中体现了标记行为的内容时,犯罪惯技就成为标记行为的“表现形式”了。一家之言,咱们看看专家是怎么说的。

在侦查学的术语中,标记(signature),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者情感上的需要而实施某一特殊行为。近现代提出标记行为这一概念,或者说把“标记”这一概念以犯罪心理方面应用到刑侦阶段的人是约翰·道格拉斯。他把标记的应用上升到了一个重要的地位。当然,同业相仇,老特说标记在刑事法庭上使用是早在道格拉斯从事联邦调查局工作生涯之前很多年的事情了。但是,他也承认,是道格拉斯完善了这个术语。标记在刑侦方面,以及刑事审判方面的作用是,根据这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进行并案分析、并案处理。当然,另一方面是排除并案的决定。如果这样看,分析犯罪行为,包括标记行为及犯罪惯技,然后并案处理是警察的“惯技”,怎么方便、怎么快捷、怎么来嘛,哈哈。玩笑。

上面的概念是从刑侦学的角度来总结的,从法律术语看,标记是指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事实犯罪的惯技。这么看,法律真是好偷懒啊。结合上述两方面的定义看可以了解到。刑侦学的概念更有操作性,是外延性的定义。而法律上的概念对于标记的特征一语中的,是标记的范围性,内含性的定义。

把这个从法律方面归纳的定义延展开就是,一个犯罪人的标记应是一种明显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属于他的性格特征,是为满足其情感的或心理的特殊需要而出现的行为模式。在这里,我们要强调这个概念中的两个方面;

第一,要注意每起犯罪的一般标记性特征。所有的标记特征都代表着犯罪人作案时要满足的情感或心理上的需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几点:1、有利可图;2、泄愤或者报复;3、证明能力或体验某种过程;4、权力自信或有权获得某种东西;5、施虐狂。

第二、犯罪标记必定是显著的、可作为证据的行为。从某些方面讲,标记行为是犯罪人在作案时不必实施的,但是如果实施就意味着这一行为要满足犯罪人的某种特殊的心理或感情需要。

就像我们上面的那个例子,如何区分犯罪惯技和标记行为。老特介绍了两个原则。

1、不同的犯罪人做出相似的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同的原因。

2、个体犯罪行为是由多种因素决定:是犯罪人的多重动机和外部的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犯罪惯技之所以不能作为法庭证据,另外一方面看,标记行为之所以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的理由就是出于此了。不同的犯罪人是有各自不同的行为模式,他的经历、爱好、需要、成长轨迹都使其行为模式,标记行为,区别于其他人。

老特引用了美国心理学家约翰·玛尼博士对于行为动机的解释,即许多犯罪人其内心都有一种特殊行为模式的意象,这种意像与他的情感活动有关。玛尼博士的观点是,意象是任何人(不仅仅是犯罪人)的心理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是人类自然发展过程的一部分。从犯罪学上看,犯罪人标记的出现和发展也自然与其性的发育和情感的发展相一致。随着这些意象的发展,人格逐渐形成,行为必须去满足个人的多种需要,以及不断发展的需要。对于某些人来说,结果或许是在精心的抚育下、在探寻亲密关系的行为中使这种意象得到健康的表达和发展;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持续的冷漠最终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形成与发展。根据玛尼教授的观点,偏离的轨迹是人觉得暴力对其发生的快感,而随着这种想象的加深,思维进而发展成为行动。在思与做的相互作用下,标记行为成为其固定的行为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标记行为区别了一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使得他们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案件是同一人所为,那么标记行为证明犯罪人的同一性。一种特殊的标记行为可以明显的表示出犯罪人的特殊需要。如前所述,这种需要也许和案件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的作用。但是,通过这些行为可以反映出犯罪人潜在的一些人格、生活类型和经历。不但如此,通过这些反馈,我们还能了解到犯罪人的行为动机。这是犯罪惯技不能给予我们的信息,惯技并不能反映出一个个体与另外一个个体的区别。在同一类型的案件中,犯罪人都会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办法,譬如说,入室盗窃,不走窗户就走门。但是,如果一个地区发生了十起盗窃,五起撬锁,五起从窗户进入。但是,有三起犯罪现场的壁橱里发现了犯罪人的排泄物。那么,作为标记行为,这三起盗窃可以并案调查。

上面我们说了一大堆,都是从一个方向说明什么是标记行为,标记行为的特性,以及作用的问题。下面我们看,大家如何从纷繁复杂的记录中识别犯罪标记。

看了老特的书之后,有一个突出的好处是让我形成了一种思考的习惯,那就是变化的看问题。当然,这个跟咱们这十几年的教育也是分不开的。哈哈。变化,任何事情都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僵化的。咱们言归正传,即便是标记行为也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我想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前面的课程对于证据变化,犯罪人的变化等等,我们说的不是一星半点了。这里老特特别强调,把标记行为当做犯罪人的“名片”、“商标”,本身就把标记行为静止了。这是严重错误的。

在许许多多的系列案件中,或者那些嗜血成性的犯罪人实施他们非常独特的、明显的、体现他们稳定人格特征的犯罪行为时,是为了表达他们个人的某些情感需要。老特并未否认这一现象。他说发展变化是指,这种心理活动的特殊性是由于人在成长进程中不同变量影响的结果。老特这种说法的最终意思是,只要人还或者,这些过程中的变量是一直在自我丰富、自我发展的。那么,我们不能自然的认为,两个犯罪现场因为标记相似,其犯罪人就必然在心理上是必然相同的,也就得出是同一犯罪人所为的结论。因为从科学的角度看,即便是同一犯罪人所为,每一个犯罪现场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不但是因为地点不同,更是因为被害人不同,不同的被害人对于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些不同会影响犯罪惯技与标记行为的表现。还有一个变量是画像人员,让一个人去解读另一个人,何况是心理不正常的人,难度可想而知。即便我们可以收集到有力的物证和行为证据来证明犯罪人的想法和需求,但是,终归没有达到“心理指纹”的精确程度。

什么叫“心理指纹”,卖个关子,呵呵,我不是一直这样吗?下节课再说。咱们这节课还是说怎么识别的问题。再坚持一下。

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说怎么识别,首先是限定范围法,具备下面的特征就可以认定为标记行为:

1、花费额外的时间,超出犯罪行为惯技的范围。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出来过,如果是犯罪所必须的,那就要区分惯技还是标记行为了。有些标记行为在现场体现出来的作用给人的感觉就是在发泄某种情绪。

2、就实施犯罪而言,属于没有必要的行为。同上,不多说了。大家已经是二年级的学生了。

3、其行为刻意表现某种情绪或情感。确实如此,有些犯罪人在实施杀人后戮尸、奸尸的行为很难让一般人理解。

4、或许涉及某种幻想的实现。这一点在许多电影里面有比较好的体现。因为他能从两方面来体现犯罪。一方面是警方的破案过程,一方面是犯罪人实施犯罪前、中、后,三个阶段。而且电影中很好的表现了犯罪人复杂的、杂乱的、交错纠结的内心。

例子:沉默羔羊一里面的蝴蝶翅膀、沉默羔羊二里面放在被害人眼中的玻璃碎片、七宗罪里面的字条等等。

其次,在考虑一个行为是否是标记行为是,我们要考察以下因素:

1、是否有合理而足够的行为证据对犯罪标记做出解释。

2、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显示了犯罪人的需要。

3、表明标记行为的证据是犯罪人持续性幻想升级或变化的一部分,还是随时间的推移而保持相对稳定部分。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来阐述标记行为的辨别问题。如上所述,识别标记行为是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的。通过不同案件所体现出的物证和行为证据进行分析,得出标记行为的结论。沉默羔羊二其实就反映出犯罪人不断改善犯罪手法,以及心理变化的历程。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僵化的去理解这个概念,那么侦查将进入死角。

最后,不是所有的案件里都会有标记行为,而且,即便有标记行为,标记行为也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成为并案或者不并案的依据。打个比方,在派出所里,寻衅滋事的案件肯定比连续杀人案多得多,有的警察可能一辈子都未必遇得到一件杀人案。另外,不是每个杀人案的嫌疑人都是连环杀手。这样考虑就能明白了。从另一个角度看:1、犯罪人并不总是能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犯罪标记;2、犯罪人可能会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掩藏标记行为的证据;3、犯罪人的行为证据可能会被司法人员或者侦查人员丢失、忽略或毁损。由此看来,如果每遇到一个案件就盯着标记行为的,就是神经病了。还是踏踏实实的干活吧。

好的,这次课就到这里吧。今天说了不少。

88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九)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