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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第15章 识别犯罪人标记》 第二讲

作者:美-布伦特·E·特维 当前章节:8590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53

首先,先给大家拜年啦!!!

年底一直很忙,忙到莫名其妙,所以讲座拖了很久。新年新气象,咱们开学了。

其次,还愿。上节课应了大家讲“心理指纹”,这节课就聊一聊这个。说到“心理指纹”,就再说一说“心理同一性”。您说什么?跟“心理”干上了?您的洞察力真是不错。确实是跟“心理”结下不解之缘。不过这里的“心理”有两层含义,这也是我个人的见解,一方面,确切的说,更偏重于“心理指纹”,老特并没有着重对此概念进行说明,但是,我结合上下文的意思认为,这个“心理”有“理想化”的倾向。举个例子,就像牛顿第1、2、3定律一样,牛顿先生提出的理论都是在“理想”的前提下得出的。无阻力、无障碍、真空……呵呵。在这样的前提下,这些定律成立。就像上节课我们讲的“理论”一样。都是设定了前提后得出的结论。“心理”的第二层意思,这就偏重于后者了,是在考虑了“阻力”、“压力”、“障碍”之后的情况下,如何得出结论。就像我们上节课也提到的,即便是同一犯罪人在不同犯罪现场进行的行为,两起案件也有可能有出入,但是抛开现象看本质,从他们实质上的,也就是“通过行为所体现的心理过程”看,他们具有同一性。这是一个渐进的认识过程。

另外,老特给我们介绍了在行业中对于“心理同一性”有两种解释:第一种,同一犯罪人为了满足相同的需要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同类地点对同类被害人施以完全相同的行为。第二种,犯罪人为了满足大致相同的心理需要在两个不同的犯罪现场实施了相似的犯罪行为。同学们看一下,这两个解释同我们上面说的“渐进”在认识上有些相似。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就会问,这两个见解孰优孰劣,或者说孰对孰错。我个人认为其实没有什么对错优劣的分别。老特也说,第二个解释是“专家和警方”所希望的,这样的话才能够解释为什么两个不同的案件能够根据标记并在一起。第一个解释是这个属于的“真正解释”,严格的“字面”解释,我戏称“真空解释”,哈哈。是司法审判人员和陪审团应该听取的内容。大家注意了,这里是“听取”,而非“听见”。扣字面的意思就是,要听明白,但是由于陪审员都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士,能不能听明白就两说了。

案例:

下面是一个专家对于案件现场的评述,背景是一起系列谋杀案件,此专家对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评述,以便运用标记来进行并案处理。以下为该报告的前三段内容。

基于你们的要求,我准备了这一简短的报告来总结我的结论,正如上面的标题概括的那样。他们也知道,我的结论是根据你们的官员提供的照片和文件而作出的。由于律师的拒绝我没能与被告见面。

在审查的材料中,我发现结论性证据是被告对两名幸存的受虐者(女性、匿名)实施性虐待,还谋杀了一名被害人(女性、匿名)。在对被杀害的女性实施性虐待的行为与对另两位实施性虐待行为具有心理同一性。

同样明显的行为也显示在谋杀现场,你们熟悉,不再赘述。其中包括使用钝器造成的外伤、使用钝器控制被害人、利用捆绑方式进行性奴役、给被害人插入外物……还有使其窒息。

说个题外话,这个案例在原书里是放在说理前面的,在讲座中我把顺序颠倒一下,放在说理的后面。这样,大家能有针对性的分析这个案例。好了,交代到这里就好了,我们继续讲。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几个方面信息。首先,这是一个反面教材,虽然说的冠冕堂皇的,老特还是挑出了好多毛病。其次,并案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怎么说哪?第一,“心理同一性”。这个我们刚才说过的话题,这个案件中剖绘人员提出了这个概念,恰恰说明了这个案件的问题所在了,这个案例中的二个案件并非“同一”。第二,老特认为这个剖绘人员在未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下,仅凭借照片和说明就作出结论是非常不专业的行为。第三,太过主观,并未全面的分析案件的情况。老特进一步介绍,这两起案件中,第一起的两个被害人是从事性交易的人员,而后者不是。老特认为“屈从和不屈从的被害人面对犯罪人的心理反应是不同的”。(这个信息你也没提前告诉我们啊!)由此可见,我们初中学习了牛顿定律,高中继续学是有道理的,高中的时候就把“阻力”计算进去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确实很大,一不小心专家也会犯错误。大家共勉吧。

再说个成功并案处理的案例吧,给大家提提神。别认为上面的东西白学了。

案例:

系列谋杀案件:路易斯安那州诉纳撒尼尔·科德(1993)

本案中,专家在法庭上就犯罪标记分析进行作证,他们通过考察犯罪标记以确定案件之间的联系,进而确认作案人的身份。

福特被谋杀案:1984年8月31日

黛博拉×福特(Deborah Ford)是以为25岁的单身母亲,和两个女儿尼克(Nicki)(时年9岁)肖恩(Shawn)(时年5岁),住在什里夫波特雪松林地区(Cedar Grove area)74号大街东315号。她们住的是一所较小的盒式的房屋(没有后门)。因为她家曾经被偷窃过,所以福特就让他爸爸把后门用钉子钉死,并把所有的窗户从外表都钉好防护纱窗。

1984年8月30日,福特跟肖恩的父亲丹尼×沃尔(Danny Ware)一起带着女儿们逛商店给他们买校服。他们在大约晚上9时30分回到74号大街东315号。当时,丹尼×沃尔跟福特在外边说话,尼克回屋里取一个充填得长毛绒动物玩具准备去祖母家过夜。当尼克离开屋里的时候,她发现浴室得窗户是开着得,她关了窗户并在窗户框上竖直地放了一根木棍以免它再度被打开。窗户并没有锁,只有钉死的纱窗。只要摇晃窗户就能移开这根木棍。之后丹尼×沃尔开车带着两个女儿去了祖母家。

正如她一贯得生活一样,她在起居室的沙发上睡觉。

1984年8月31日晚上12时30分到次日早上8时之间的某个时间,一个作案人撬松了浴室窗户的纱窗并将其卸到窗外。他打开了窗户并用一片金属塞住以免窗户关上。当他进入房间的时候,在正对着窗户下面的浴缸上留下了一处模糊的半个脚印,而且在浴室内和窗外发现了断裂的油漆残片和灰尘。在他袭击黛博拉×福特时,家具被打坏,而且,沙发的坐垫也狼藉一片。福特在自卫时手部受了伤。

作案人从厨房里的箱式风扇上割下一段电线并用其将福特反绑。她的左手腕被电线缠得很紧,但右手腕缠得较松还有些空隙,就像一副手铐一样。而松的一头又捆到了左手腕上的电线上。福特嘴里塞着衣物。当作案人捆绑福特并往她嘴里塞东西的时候,他在沙发上刺了福特一刀,然后把她拖到地板上又刺了几刀。福尔胸部被刺了9刀,左边2刀右边7刀。一些伤口很深足以刺到肺部。最后他把福特拖到房间中央,在她的脖颈处从左往后割了6刀。割断了颈静脉、颈动脉、喉管和食管,几乎深及脊柱。尽管福特胸部受了重伤,但当她喉部遭到割伤时还活着。她因过度出血而死。刑事侦查人员认为,整个犯罪过程持续了15分钟到半个小时。

乔治×麦克阔密柯博士(Dr. George McCormick)是喀多人教区的验尸官(Caddo Parish Coroner)。他认为这是一起由单人作案并且有明显标记(signature)的犯罪。麦克阔密柯通知警方这是一起系列谋杀案,而且,凶手不久就又要实施犯罪。麦克阔密柯注意到四个标记特征:作案人对被害人的完全控制;作案人用刀捅伤、割伤被害人;用电线捆绑被害人;使用一种特有的打结方式捆绑。麦克阔密柯认为,作案人是右利手(right-handed)。

犯罪现场勘查在浴室窗户上、窗台上、屋内窗户下的墙上发现了3处新近的掌纹和1处指纹。发现这些痕迹的位置与某人要从屋外打开窗户的方式一致。所有的3处掌纹和指纹都与纳撒尼尔×科德(Nathaniel Code)的掌纹和指纹相匹配。

查妮被谋杀案(Chaney Homicides):1985年7月19日

与福特在什里夫波特的家隔着几个街区,维维安×查妮(Vivian Chaney)和男友比利×乔×哈里斯(Billy Joe Harris),住在72号大街东213号。和他们住在一起的有查妮的兄弟杰里×克尔伯特(Jerry Culbert),还有他的3个女儿,卡丽莎×克尔伯特(Carlitha Culbert)、汤米卡×查妮(Tomika Chaney)、玛拉×查妮(Mala Chaney)。维维安×查妮、卡丽莎×克尔伯特和杰里×克尔伯特的视力有损伤,汤米卡和玛拉是智障者。

1985年7月18日晚上11时30分到第二天早晨6时之间的某个时间,有人撬开了差你家的后门,杰里×克尔伯特、比利×乔×哈里斯、卡丽莎×克尔伯特和维维安×查妮被谋杀。每个被害人都死在单独的房间里。两个最小的女孩,10岁的汤米卡和7岁的玛拉没有受伤。

29岁的比利×乔×哈里斯在房间前面的卧室床上遇害。他头部左侧被垫住枕头销声后击中两枪,子弹穿透了枕头,胸部也被击两枪。他被击中后还依然或者,喉部被隔断。他的手被鞋带反绑在身后,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手腕打了个扣像手铐一样,脚踝也被鞋带绑在一起,手和脚被电话线捆在一起,他是穿着衣服的。

25岁的杰里×克尔伯特头部近距离遭到致命得一枪。他穿着睡衣死在卧室的床上。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明显他是在熟睡时被害。在他身上并没有发现捆绑。

15岁的卡丽莎×克尔伯特死在起居室里。她俯卧在床上,有人用从熨斗上割下来的电线反绑了她的手臂,这只熨斗是在这间房间里找到的。她的右手腕被牢牢拴住,左右为打了个扣像手铐一样。她的左脚踝捆的比较松,好像作案人试图要捆住她的脚。她的左腿上栓了根鞋带,但没有系住。她嘴里被塞了镀银的管道带子。她穿着的短裤向外翻。她的喉咙被割伤,尸体被轻微移动过。在她还活着的时候差点被割掉头颅。她的身上有两大摊血迹:一摊在左腿膝盖附近,呈半圆形;另一摊在脖颈处,犹豫此处失血过多最终导致她死亡。

37岁的维维安×查妮的尸体倒在浴缸里。她的手被一根电话线反绑,这根电话线从前腰沿腿部向下捆住了她的脚踝。她被拴住后还艰难地走了几步。有证据证明作案人用另外的绳子套在她的脖子上牵着她走了几步。

维维安衣服背后、在臀部和衣服下边的折边处有大量的卡丽莎的血迹,证明在作案人最先割伤她女儿后,维维安曾坐在了女儿的血迹里。维维安身上有手掐的痕迹和绳子的勒痕,而且头部被重重打击过。她由于被掐扼窒息后在浴缸中被淹死。

麦克阔密柯博士证实,此案是一人所为。他认为,此案是一个系列谋杀犯单独实施的。系列谋杀犯不仅重复犯罪行为,而且犯罪行为还会升级。麦克阔密柯认为,本案与黛博拉×福特谋杀案是同一个人实施的,而且,本案中的犯罪行为升级了。这个系列谋杀犯很可能就住在附近,而且很可能就在现场围观的人群中。

犯罪现场显示了这个单独的谋杀犯与被害人之间互动的逻辑过程。麦克阔密柯推断,作案人用枪威胁着卡丽莎的生命借此要挟两个大人,命令维维安×查妮和比利×乔×哈里斯之后,作案人把枪抵在枕头上销声将其打死,以免惊醒熟睡中的杰里×克尔伯特。杰里×克尔伯特在睡梦中被枪打死。接着作案人割卡丽莎的喉咙,但此时她还或者。他将维维安×查妮坐在自己女儿的血泊里,接着把她拖到浴室里,通过掐勒和水淹将其致死。当作案人回到起居室时,或者卡丽莎自己挪动或者他拖动了卡丽莎。作案人最后试图要割下卡丽莎的头颅。同事他又回到比利×乔×哈里斯那里,用刀在其脖子上捅。

侦查人员在查妮家旁边的小路上发现了塞在卡丽莎嘴里的管道带子的另一部分。犯罪现场勘查在维维安×查妮尸体的浴盆里发现了3枚新鲜的左右掌纹。麦克阔密柯推断这个右利手的谋杀犯用右手将查妮的头按到水下而用左手保持自己身体的平衡。有证据证明这些新鲜的掌纹是在浴缸上次被清洗之后留下的。这些掌纹后来与纳撒尼尔×科德得左掌纹相匹配。

威廉×科德谋杀案(William Code Homicides):1987年8月5日

纳撒尼尔×科德(Nathaniel Code)73岁的祖父,威廉×T.科德(William T. Code),住在什里夫波特(Shreveport)66号大街西641号。1987年8月5日,他与一个朋友恩摩亭×威廉(Enamerteen)的两个孙子在院子里干活。在晚上8时之前,有人还看见这两个男孩,8岁的埃里克×威廉(Eric Williams)和12岁的乔×罗宾逊(Joe Robinson)跟威廉×科德正在院里干活。威廉太太(Mrs. Williams)电话里也应允他们晚上跟威廉×科德在一起,他们经常这样。

第二天上午,这两个孩子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威廉太太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下午去了威廉×科德家。大门紧锁,门窗上钢制的防盗栏使她没法进去。从外边看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虽然当她敲门时没人应答,但却听到里面有音乐在响。后来发现电视机是开着的。透过窗户她看到了乔×罗宾逊被捆住的脚。威廉太太赶快回家,报了警并带着她的弟弟、侄女、孙女返回威廉×科德家。再用她的钥匙撬开一扇窗户的防盗栏之后,威廉太太和她弟弟看到了威廉×科德和两个孩子的尸体。3具尸体是在不同的房间里被发现的。

乔×罗宾逊的尸体脸朝下俯卧在起居室的沙发上。他的前额遭到了猛烈的殴打,一拳就足以令他晕倒。肩膀皮下和两锁骨处都发现有瘀伤。脚踝被一根白色的塑料绳捆着。绳子的两头在脚踝一侧系着,还留着空隙。同样长的绳子把他的手反绑在身后,塑料绳的一端系着一个手腕,另一端系着另一个,就像手铐一样。一条宽松的绳子缠着他的脖子,固定着口中的填塞物使他窒息。作案人用两倍长的绳子扼死了他。当时这个孩子只穿着一条衬裤,而且衬裤向外翻。

在一间小卧室的成对双人床中间的地板上发现了埃里克×威廉的尸体,他脸朝下躺在地上,是从一张床上拖下来的。塑料绳缠着他的脖子使他窒息。他的手与另一个男孩的捆绑方式相同,像手铐那样捆着。绳子捆了一只脚踝,另一只没捆。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孩子当时穿着一条短裤。

威廉×科德的尸体脸朝下躺在自己的床上,穿着一身睡衣。电话线捆着他的脚踝,这跟电话线沿着腿部往上一直捆住了他的手腕。他的手像手铐一样反绑在身后。电话线缠着他的脖子固定住口塞物,正好令他窒息。

验尸官说,威廉×科德头部一侧受到了重击足以使他死亡。脑溢血是由于头部被击打所致。胸部被捅了5刀,背部7刀,其中有长长的一刀割断了右臂上方的大动脉。有一些伤可能是致命的,然而,威廉×科德是由于这些共同伤的作用而致死。北路易斯安那州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Pat Wojtkiewicz)通过勘查正式了在威廉×科德被杀的卧室墙上的血迹是中等血流速度喷溅形成的。

麦克阔密柯认为,这起案件也是由一人所谓。两个男孩被同样的方式捆绑、被同样的方式窒息、被同样的方式杀害。作案人用房间中的物品捆绑威廉×科德。麦克阔密柯认为被害人是按照被现场侦查人员所发现的顺序一一被害。既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罗宾逊可能让他们从前门进入。罗宾逊头上挨了重重的一拳而倒下,接着被窒息、捆绑、扼死。埃里克×威廉睡在前面的卧室,可能在睡梦中被惊醒。现场并没有搏斗的痕迹。接着埃里克×威廉就被捆绑和杀害。

麦克阔密柯认为,作案人的目标是杀害威廉×科德。因为这两个孩子身上并没有过度杀害的痕迹,也没有使用刀。相比之下,威廉×科德头部被反复击打,而且将其翻滚,前胸后背被捅了许多刀,这对于致死他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麦克阔密柯说,这一行为显示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情感纠葛。

在威廉×科德家里没有发现钱,但是他在被害前一天才兑现了支票,总共大约在400美元到600美元之间。在现场还发现丢失了一支小口径手枪。侦查人员在距威廉×科德家大约180米的泄洪下水道里发现了一把刀和一串钥匙。这把刀与在威廉×科德家厨房里发现的一套用具很相似,这串钥匙是威廉×科德家门上的钥匙。

在发现了死者的尸体之后,纳撒尼尔×科德到负责侦查的警官那里说自己是死者的孙子。他说,当晚案发前大约10时30分到11时之间,威廉×科德打电话让他到家里去一趟,有人在房子外边徘徊。可地说他大约在凌晨2时,也就是在8月5日凌晨2时到了祖父家里。在祖父开门把他迎进家里之后,他检查了整座房子并在房子周围寻找可疑的人,之后就汽车离开了。后来他又回到房子周围检查了一番,然后就骑车回家了。

纳撒尼尔×科德同意跟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做一份笔录,因为,他显然是最后见到他祖父的人。侦查人员开始怀疑科德,因为他说他在祖父家里动过吸尘器、风扇、湿度调节器和电话,而捆绑被害人的电线正是从这些物品上割下来的。科德同意警察拿走他昨天穿着的衣服和鞋。

他的指纹和掌纹印与在谋杀查妮一案得现场提取的新鲜掌纹印相匹配。科德被告知其先锋权利(constructional right),接受了警方讯问,警方怀疑他实施了查妮谋杀案而将其逮捕。后来,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在科德穿着的网球鞋上找到了以中等血流速度喷溅的血迹。虽然犯罪实验室能认定这血迹来自人体,但犹豫量很少以至于不能作进一步的血型测定。

后来,警方征得科德夫人的同意搜查了他们家。在搜查中警方发现了一些割断的电线和一些专业人员专门使用的管道带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标记行为的认定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那么轻易的就可以被法官接收作为证据使用。经麦克阔米柯博士的专家证言得知,其认为这三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犯罪人以一种连续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捆绑和杀害被害人的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即用电线象手铐那样捆绑被害人,单独使用刀来捅或割被害人,以及固定被害人的方法都是标记行为。最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法官接受了专家证言。认为它是清楚的、令人信服的、极少有偏见的证言。法庭做出了同意上述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的结论。事实上证明,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除了麦克阔米柯博士提供的证言,路易斯安那州也邀请了我们老熟人,联邦调查局的特殊监督顾问,约翰·道格拉斯博士。他同样也作出了一份专家证言。

犯罪惯技是习得的行为,习得的犯罪行为能干改变、能够模仿,并能根据特殊情境需要而调整。而犯罪仪式方面却是不能改变的,它与犯罪人对某些事务的内在需要有关。道格拉斯认为,这些谋杀案是由一人所为。

道格拉斯承认,这些案件在进入现场、使用犯罪工具,以及杀害被害人的时间顺序等方面的犯罪惯技差异性很大。但是这些案件却有一些相同的犯罪仪式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显的手铐式的捆绑方法。道格拉斯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种捆绑方法,他问过的犯罪执法人员也没有一个人见过这种方法。除了独特的打结方法以外,道格拉斯还指出了,犯罪人使用房间内的电器这一特征。犯罪人捆绑的方式是如此独特以至于他说:“如果你把这些案件合起来放到一个文件里,你会发现并说‘这些都发生在一个案件中,简直是同一个例子’。”他指出,维维安×查妮和威廉×科德就是以相同的方式被捆绑的。

道格拉斯认为,犯罪人另外的一个仪式特点就是他操纵、支配、控制被害人的需要。将被害人的尸体放置在不同的房间里表现出这种仪式(ritual)。放置黛博拉×福特和卡丽莎×查妮的方式几乎是一样的。

道格拉斯还指出,在每个犯罪现场都有对被害人过度施暴的特征。譬如,被害人不仅被刺死,而且几乎被割下头颅。另外一个仪式的特点是作案人主要使用刀具杀人。这些案件的仪式特点是如此相同,以至于道格拉斯谈到:“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确认标记方面并不困难。”甚至到过3起案件现场的每个执法警官都确信这些案件是由同一人所为。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案例。当然,书中还记载了几个未能并案的案例。在此就不再摘引了。因为不能并案的情况太纷繁了,一一列举估计一百页都列不完。我们在这里只想说明,反复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证据是严谨的,技巧是灵活的。相得益彰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另外,这个案例是作为“法庭上的犯罪人标记”标题下引用的,通过案例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庭上的证据收集、使用,和侦查中对证据的使用是不同的。麦克阔米柯博士对犯罪人所作出的“行动预告”十分准确了,但是这些预告只能用在侦查,而不能用在法院审理过程,这一点老学员已经能够有非常客观的认识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告诉大家,使用证据的不同场合,方式方法是不同的。侦探片的戏剧性强也就表现在这里了。可以有猜想和假设。法庭片往往缺乏这个优势,哈哈。

关于犯罪的标记行为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了。这一讲的篇幅比较大,但是内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给大家提供案例来进一步对标记行为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刚过完年就上大量,呵呵。大家慢慢消化吧。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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