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一讲第十五章讲完了,现在咱们按照当初的计划返回来讲第十四
章,伪造(staged)犯罪现场。另一种说法叫“伪装(simulated)犯罪现场”。不过通常都称作伪造犯罪现场。这个题目按老特的说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因为其他专家并没有系统的去研究。关于伪造犯罪现场的观点都是零散在其作品其中的。鉴于此情况,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就是“千奇百怪”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识。在这里,老特把前人同辈们的观点都拉了出来,交给读者去品评。在这里我们也给大家摆个地摊,晒晒谷子。
第一位,首当其冲的就是咱们这行的开山鼻祖,格罗斯。格老在1924年的著作里就陈述了,“只凭个人对现场的观察,无论花费了多大的心血、时间和注意力,都无法明察秋毫,特别是洞悉其中的矛盾。但只要我们着手把现场图准确清晰地画在纸上,则上述特征与矛盾就跃然纸上。伪造犯罪现场的马脚就是那些矛盾的和不可能的情况,当一个人想改变事物本来面目时必然会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作案者如何处心积虑,事先做了何种有远见的、巧妙的安排。”
格老的这段话明确的阐述了,第一,存在伪造现场的情况;第二,只要踏踏实实的工作就能观察分析出来;第三、有伪装必有疏漏。嗯,提纲挈领。果然有大家风范。当然,现代人也能说出来,但是第一个说出这些话的人还是很伟大的。而且是这样,前辈的话都是原则性的,就像三个代表一样,经过我们后人的丰富,使其更加饱满。格老有他自己的局限性,在他的那个年代,盗窃案件及纵火案件的伪造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社会影响比较大,那我们看看格老对上述两个案件是如何进行分析的。
“在侵财案件中,最常见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盗窃案和纵火案。在第一种案件中,大量财产的丢失和违背信誉常常是窃贼利用伪造现场来解脱的借口。通常,识破这些虚假的现场并不是很难。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提醒他们自己时常要意识到窃贼常常会伪造现场。在很多案件中这一点必须要阐述清楚。不过也没有必要马上提出疑问,先稳住伪造现场的对方,然后对犯罪现场的每个地方进行认真的检查。应先考虑一下,如果盗窃案属实,后果是什么,然后自问一下,如果是报假案,结果又怎样。刑事侦查人员不应该由于被害人的地位显赫,或事出有因,或因为现场被巧妙伪装过而不进行认真的勘查。不仅要把自己伪造现场的被害人揭露出来,同时,被怀疑的无辜者应该受到警方的保护。”
我现在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长者或者智者到底有没有把他们的经验真正的传授给我们。你说他们没说,书放在那里了。你说他们说了,看了他们的话都是大道理,跟没说一样。后来经过思考。我觉得他们是把深邃的思想融入了平淡的话语里面去了,这需要我们自己去思考和解读。就像《后西游记》里面的师徒去西天找真经的“真解”一样。另外,还有一层意义就是,知道前辈的经验和把他们的经验吸收成为自己的行为方式还是需要磨练的。我想从上面格老说的话,以及我斗胆揣摩他老人家的深意里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第二,康奈尔和索德曼。
这两位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刑警的侦查方法上提出了辨别伪造现场的建议。在谋杀案侦查中,他们详细的论述了自杀和他杀的区别,讨论了凶手通过悬挂死者的方式来掩盖他杀的痕迹。“在勒死案件中对绳索的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线索。比利时侦探古德弗罗(Goddefroy)对这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近几年里,欧洲对于这类不多的案件正是通过对绳索的仔细检查破获的。绳索的纤维走向一般与绳索用力拉的方向是对应的。如果一个被害人沿绳索向下滑动,那么纤维分布的方向也是向下的。如果非自愿的勒杀即谋杀,谋杀者用力向上勒,那么被害绳索的部分纤维将会是直接向上走向的,原因是由于绳索与皮肤的直接接触。”对于身体伤害案件中,“如果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同时发现暴力痕迹(除了通常自杀行为所施加的部位),那就可以排除自杀,认定为他杀。”
第三,史文森和温德尔
这两位老哥的著作主要是写给刑事侦查和法庭物证技术人员看的。他们两个人的观点与格罗斯相近。在区分他杀、自杀和意外事件问题上,他们两位认为,“一个聪明的作案人可以很好的安排一起意外事件,或是故意杀人案件现场看起来像是一起自杀事件。这样的凶手伪造现场往往很容易欺骗那些对现场勘查不认真的刑侦人员。但是系统的、全面仔细的现场勘查就能拆穿凶手真正的意图。侦查人员必须要清楚的几个问题:1、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是什么?2、被害人本人有可能实施自残行为或采用某些手段达到自己致死的结果吗?3、现场有挣扎的迹象吗?4、作案用的凶器、工具或是物品在什么地方摆放着?”
史文森和温德尔对现场勘查的重要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讨论的主题从血迹模式分析、伤口模式分析,直到移动或弄乱家具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伪造盗窃现场的问题上,他们提出,“若要成功的伪造入室盗窃现场,并能够骗过警察的现场勘查,伪造者必须将现场尽可能的伪造得看上去很真实自然,否则在事件发生的顺序上就会有漏洞。”可见,他们从时间空间的角度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道格拉斯和穆恩。
轮到道哥了,吼吼。一直认为老特跟道哥不对付。这次也不例外。老特引用了道哥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即为维护被害人的名誉及其家庭的名誉而实施的改变现场物证的行为。
……
个人认为道哥应该不会离谱到如此境地,这是其一。其二是,如果上述定义是伪造现场的情况之一应该也是无可厚非的。从这几个方面看,我得出老特很不忿道哥的结论,哈哈。
在这里特别要说到的是,道格拉斯和穆恩提出了“红色标志”(redflags)这一概念。
1、妻子或孩子遭到致命的伤害而丈夫却没有受伤,或没有受到致命伤而逃脱;
2、作案人首先攻击的不是对他最有威胁的人;
3、对犯罪人威胁最大的人遭受到的伤害最小。
同时,大家还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作案人从现场拿走了不该拿走的东西吗?
2、现场入口的选择能说明什么问题吗?
3、凶手做这样的案件有很高的危险代价吗?
道哥他们的重点其实与前人相似,说白了就是发现犯罪现场中矛盾之处。只不过他把束之高阁的理论变成了广大刑警可操作的方法了。红色标志理论在办案中被普遍运用。为刑警辨别犯罪现场是否被伪造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第五,伯格斯。
这个也是老特的“宿敌”。两人在法庭上代表不同的立场进行过“搏斗”。在伯格斯所著的《凶杀案见侦查》第三版中,罗列了十条侦查策略。并且在书中提醒刑侦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就要警惕现场已经被犯罪人进行了伪造,防止侦查被误导。十条策略如下:
1、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进行评估;
2、通过对被害人的受伤类型与伤口形式来判断凶手使用的凶器类型;
3、采用必要的法庭物证检验来确认和证实案件的真相;
4、采用凶器检验措施,包括弹道和凶器性能测试来寻找潜在的证据;
5、评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行为;
6、通过访问被害人的朋友和亲属对被害者进行描述;
7、重现和评价相关事件;
8、把现场勘查的发现与法医检验获取的证据进行比较,并与法医交流意见;
9、用事实证据核查各方陈述的真伪;
10、把每起死亡案件的调查都视为凶杀案件来调查。
老特当然的提出了种种意见,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老特把自己也收录了进来。
“在本文的第一版中,特维(Turvey,1999)仅用一页来阐述伪造犯罪现场,没有详细的解释(p.142)。本书作为第二版则用了一章对现在最流行的两本有关的伪造现场研究的著作进行介绍,这两本书分别是道格拉斯和穆恩于1992出版的书和伯格斯1996出版的书。然而这些书中所作的介绍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案例,也没有对伪造现场提出什么新颖的观点。”
我一个字不少的把这段摘录上来了。怎么说哪,不论本章老特后来是如何阐述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的,就上面他对前人、同行的介绍,我只能说,有点不厚道了,呵呵。
总结一下,通过对上面各位大仙的介绍,我们得出结论是。
所谓伪造犯罪现场是指,有人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有目的地改变犯罪现场。实施这一行为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扰乱案件侦查的逻辑方向;二是保护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人。
“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在犯罪调查中并未被广泛的给予重视。
格罗斯老爷爷在几个世纪前对于伪造犯罪现场问题已经做出了准确的论述。而且他的观点到现在仍是非常有价值的。
判断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了伪造,主要依靠物证的收集和判断。
有资格评价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的人员为经过培训的司法科学家,譬如物证技术学家、犯罪学家、法医学家等等。
以上就是本讲我们学习的东西。在下一节课中,我们要通过案例在介绍在法庭上对于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问题的认定。我想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应该有思想准备了,作为新生的学科,面对法庭这个“死板”的家伙来说,一般讨不到好果子吃,哈哈。
这节课虽然讲的都是书摘似的东西,但是我觉得内容还是比较有趣的,因为我们摘录的都是各个大仙总结的“精髓”。希望大家好好消化一下。记得我一开始说的吗,那些大仙们说的普普通通的话也许蕴含着很深的含义。大家努力吧。如果有什么心得也要告诉我一声呦!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一)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