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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二讲

作者:美-布伦特·E·特维 当前章节:4711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53

在老特给别人的结论挑了一大堆毛病之后,他自己也开始出来给别人当靶子了。在他认为自己研究比较深入的领域,也是未被人过度关注的领域,伪造犯罪现场。他引以为豪的PK掉了前FBI调查人员,麦克格拉雷,并且在自己论文的扉页上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出来,就像是一个发光的标签一样耀眼。有的时候对老特的人品实在是不敢恭维,尤其是按他写的书做了五十期讲座之后,感觉越发的强烈了。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啊!老特就像是一个医学院本科毕业的高材生,毕业之后按部就班的到了医院当上了主治医师,当然还不是主任医师。想继续表明自己、抬高自己,于是就想到了一条捷径,开始作践老中医,用科学的理论去解构中医。说实话,有点看不过眼了。跟上面的比喻很相似,犯罪心理画像的地位比中医在医学领域的地位好不了哪去。从学科特点分析,犯罪心理画像真的不适合在法庭出现。两者进行对比,一个是客观,一个是主观;一个是严密的推理,一个是建立在或然率的基础上。明显就是鸡同鸭讲。看到老特表白自己的时候,感觉就像毛头的西医小子质问中医老先生,你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大家心里都是明白的,这其实就是两个体系的事物。用画像的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后被别人所诟病,就像西医小子用自己的体系去欺负老先生。但是对于西医小子,对于类似老特这样的人,爬上高山才能体会“山高人为峰”的快感。他们自己也许也知道,他们是在高山衬托下才能成为“峰”的。在这里真为那些一直战斗在一线的心理画像人员致敬。他们一边忠于自己的理想,一边忠于自己的职责,一边协助他人,而到最终却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嘲笑、讽刺,以及为了私利打击的对象。

言归正传,老特挑选了25起伪造现场的案例进行分析(他诟病“二分法”的最大的理由就是道格拉斯他们的案例太少了,仅有36名犯罪人以及118名被害人)选自全美刑事及民事案件判例。通过这些案例来分析研究伪造犯罪现场的一些特点。

老特在分析开始之间对这项研究进行了说明:

1、案件来源:公开和未公开的全美刑事民事法庭判决结果的数据库中按“伪造犯罪现场”、“现场伪造”、“伪造的现场”、“伪装的现场”等关键词搜索查到的。(为了说明客观性和随机性)

2、这些案件中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认的,要么是通过证人证言或者现场物证所证实的。(说明案件甄选的正确性,排除了错误收录案件的可能性)

3、定义了伪造犯罪现场的概念,即在犯罪发生的现场将有关的物证进行更改或伪造;或当某处已发生犯罪,但为了迷惑警方,或改变警方侦查方向故意而在没有犯罪发生的地方伪造一个假的犯罪事件或犯罪现场。(鉴于上一讲中,很多研究者对犯罪现场都进行了定义。老特此举的潜台词就是,我说我的,你们别把你的观点来约束我。如果你说的范围与我的不一致,那么不是我的问题,是你们的理解问题。太他妈鸡贼了。一看就是经常找别人茬的主,要不是这样很少能有这种防范意识。我这么说的意思也没给我自己留后路,我也是找老特茬来的,在此正名。)

4、案例选自1980年至2000年二十年的时间跨度,25个案例,这25个案例中包含33名罪犯和31名被害人。

5、老特还进行了排除法,也就是说这些案例中不包括那些声称自己是案件被害人,其实是用自残的方法来证明那些虚无的强奸、伤害、绑架和其他类似的欺骗性谎言的案件。(这样做本身就同第3项起到了一样的作用。他总结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特氏”伪造犯罪现场,至于是不是一个完整的、客观的、现实意义上的伪造现场,我们只能说,有的地方被阉割了,而有的地方被拉长了)

太TMD鸡贼了。我只能这么说。他这么矫情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他不是在探讨问题,探讨问题的同志是不会封别人的口的。他的心态并不开放,不允许别人说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不允许别人在他自认为想的很明白的领域“占先”。这样看,道格拉斯和那些FBI的同事门更显得可贵了。他们把画像当事业,没当自己家后院。别人不许动。这想问一句了,老特老家是哪个村的呀?不是看不起农民伯伯,只是感慨即便发达如斯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小农意识啊?凸显毛爷爷先知先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的伟大了。

今儿的废话有点多,不过也是老特招的,算他账上。不过话多了冰冰还是会骂的,哈哈。

下面就是老特的研究报告内容。

统计结果

案件数量:25起

犯罪人数:33人

被害人人数:31人

老特通过上述案例对伪造犯罪现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项目分别为“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点”、“犯罪行为特点”、“犯罪动机”、“执法人员犯罪”等几方面。

先说犯罪人特征。老特通过图表得出以下数字统计,图表太麻烦,而且不方便看,我就偷懒不画了,哈哈。

1、涉及男性伪造犯罪的案件有21起,占总数的84%,共有25名男性罪犯,占总数的75.76%。其中17起案件中有1名男性罪犯。

2、女性涉及伪造犯罪的案件有4起,占16%,共有8名女性罪犯,占总数的24.24%。4起案件全部是女性单独作案。

3、另有4起案件是男女共同作案。

4、有11起案件是作案人自我供述的,其中6起案件,占总数的24%,是作案人的同伙或是作案人的女朋友供述的。又有3起案件,占总数的12%,是作案人及同伙人共同交代的。这样加起来共有14起案件是自己供认的,占56%。当然,还有11起案件,占总数44%,“打死我也不说”。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男性伪造现场的比例高于女性。当然,这也和暴力犯罪中男性犯罪人数绝对多于女性有一定关系。在夫妻“互捅”的案子里,共有4起案件,是夫妻间一方雇人杀害另一方。即男方雇人杀妻子与女方雇人杀丈夫的数量几乎一样多。如老特所言,这是统计的意外发现,“挺有意思的调查结果”(啥人性啊,呵呵。我说的是老特)。从招供的情况看,好像压根就没有那么痛快就“撂”的。我理解老特说的意思应该是,那些所谓供述的应该是在难以自圆其说后,别管是自己的辩解和证据相矛盾,还是跟同伙说的相矛盾,然后就放弃抵抗了。至于犯罪人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在这些没有如实供述的案件中,最后都是通过警察和物证专家的证言,通过现场再现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撒谎、作案现场是伪造过的犯罪现场。也就是说,这11起案件涉及的犯罪人是打算伪装到底的。由此可见,不论是稍作抵抗就投降的情况还是抵抗到底的情况,犯罪现场再现工作在侦破这类案件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了。

然后咱们说说被害人的特点。

1、在涉及女性被害的17起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68%,有17位女性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54.84%。(在研究的25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女性被害人)

2、在涉及男性被害人的11起凶杀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44%,被害男性有14人,占被害人总数的45.16%。(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男性被害人)

3、25起案件有29名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93.55%,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剩下的3人中,有2个人与作案人是间接的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另外1个是商业伙伴(靠,全是窝边草啊。看来不是“不要跟陌生人讲话”,而是“不要相信身边人”。就跟《编辑部故事》里余得利同志说的那句经典语言一样,“媳妇儿你以为怎么样,跟你风雨同舟的人,那,睡觉的时候也得睁只眼!”)。进一步分析,上述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的被害人中,13起案件,占总数案件的54.12%,有12名被害人是凶手的妻子。而丈夫被妻子干掉的4起,占总数的16.67%,有4名死者。排在第三位的是儿子,3起案件,占总数的12.5%,有4名被害的男孩。经调查发现,男孩是在他们的妈妈被杀死后才被杀掉的。(脑子中闪现了很多光鲜的名字,辛普森、辛普森、辛普森……)

上述数据可以给侦查提供一些假设,作案人为了掩盖他与被害人之间有较亲密的关系往往要伪造现场。但是不要矫枉过正。上述的假设只是为侦查提供一个思路,一种可能性,有效的缩小侦查范围,但是并不是每起案件都是这样的。因为作为研究的案件本来就是范围有限。另外,这只能在伪造现场的前提下做出的。

犯罪行为特点。

1、在25起案件中,所有伪造现场都是为了用来隐匿谋杀犯罪的痕迹。(这印证了格罗斯提出的观点,“这不仅仅是犯罪人的行为,其伪造或许是为了隐匿他们自己,它恰恰也是刑事侦查人员最熟悉的现象,是他们虽有最想调查清楚的东西。”我理解他的意思是,画蛇添足,哈哈。另外就是觉得,除了杀人外,其他案件真不息的去作假啊!)

2、将谋杀伪造成陌生人入室盗窃引发的杀人案是最常见的伪造形式,在所有的案件中有13起占52%。伪造成自杀案件排在第二位,有4起案件占总数的16%。大多数情况下,现场都伪造成死者尸体躺在卧室里,共17起占总案件数的68%。最常见的伪造类型就是使其看起来象在家庭争吵后引发暴力导致的结果,掩盖起故意杀人的目的。也无怪乎犯罪学家曾经说,“犯罪学早就指出,凌晨3点钟时,一个人在中央公园比在他或她自己家的卧室里可能更安全”,数据告诉我们的,无奈中……

伯吉斯等人提出了一个假设(1992):冲动导致的家庭暴力案件(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没必要伪造现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来的压力事件或是日积月累的压力一下子爆发所致。他们又认为,凡伪造家庭暴力的现场(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是精心准备和实施的这种现场有较多的整理痕迹、不凌乱、缺乏真正犯罪时所必然出现的证据现象。然而老特认为自己最新的研究结论并不支持上述观点。在25起案件的研究中,有并不精明的现场伪造,它也没有精心设计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冲动的家庭暴力有关,伪造现场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起实施的、并且伪造的现场常常很粗糙。

个人认为上述两方的观点和假设并不冲突。伯吉斯所提的“精心”与老特所说的“粗糙”并不在一个层次和界面上。前者侧重犯罪人的主观层面,但是犯罪人并不是专家,又是初学初练乍道的,也就是有心无力了。后者侧重客观体现,被那些刑侦的老炮一看,这些都是小儿科啊。另外两种结论的差异也能反映出伪造现场的发展趋势。一个是1992年的研究结果,一个是现在的研究结果。伪造现场也同社会对家庭暴力看法的变化而变化的。比起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现代的人们仿佛对重压下的犯罪人抱有更多的“同情”,而非像以前那样重视家庭关系。当然,我这么说也是有偏重没偏废的。大家不要片面理解。还有就要从美国司法判例去分析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在量刑上的差异是非常大的,至少比中国大陆的差异大。在美国估计是八年和三年的差异,在中国是死刑与死缓,或者无期的差异。在这里没有褒贬的意思,毕竟国情不同,历史不同,很多因素都不同。只说程度问题而已。给大家一个概念。

啊?不知不觉的已经下课了。今天跟大家玩数字很兴奋。关于犯罪行为这一话题还没讲完,咱们下次接着讲。另外,下次给大家提供个案例分析分析。

就这样吧,下课。过马路要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啊!特地嘱咐一下是因为老赵我要买车了。大家要小心。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二)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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