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始回到课堂,午休结束了,咱们接着讲课。虽然还是很热,哈哈。上次我们讲到哪了?哦,上次讲到了“犯罪行为特点”的头两个方面。好的,现在我们继续说它的后面几个方面的内容。喜欢记笔记的同学可以开始了。
3、在使用凶器方面。我们上节课说了,在25起案件中我们从中总结相应的数字。在各位犯罪人动手的时候,长短家伙的使用是非常突出的。其中使用手枪的情况共有12起,占总数的48%。使用步枪的共4起,占总数的16%。面对面的还需要步枪,看来也很不专业啊。是不是还要用枪托啊,哈哈。另外一个统计结论令老特惊奇,他认为在11起案件中,占44%,凶手使用的凶器在作案现场随手拿到的。这意味着,另外占56%的14起案件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使用凶器。我的结论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的,上面的数字表明,美国人好像随便把枪支弹药放在家里任由他人选择,就像武器超市一样。而且还能免费试抢,当然,靶子是这个房间的主人而已。
除了动枪外,还有肉搏的。但是相对就比较低了。一看就是在美国,枪战比较平常。其实一想也是,船越文夫老先生曾经教育陈真小同学及其夫人,“杀死一个人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手枪”。在上述25起案件中,勒死案件仅有两起,占案件总数的8%。第一起是一名28岁的男性假释犯去照顾一名有关节炎的87岁老妇,后来,他实施抢劫并扼死了她。这名凶手将老妇扼死在床上,从死者的钱包里偷了5元,然后将现场伪造成打坏窗户、翻空抽屉的入室盗窃者杀人案的犯罪现场。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女性裤袜勒死他妻子并把死者尸体放在卧室里的床上,也把现场伪造成入室盗窃者翻箱倒柜后实施的杀人犯罪。所谓物以稀为贵,对于勒死人这种在美国比较费力不讨好的犯罪方法,侦查人员对这一问题非常感兴趣。我想咱们公安同志应该不会这么敏感,倒是谁要是开枪了,那才是新闻。呵呵,言归正传。他们对什么方面感兴趣哪?我们看看,他们研究在什么情况下犯罪人会攻击一个人的脖颈,尤其是扼勒……oh,my God!算了,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研究精神,大家就体谅一下他们吧。经过反复的研究他们发现,往往是被人非常熟悉的犯罪人会使用这一手段。在这里大家要看到“往往”这个词。我想虽然中美两国国情不同,但是作为人性来说大体还是一致的。他们的这个结论真是很缺乏普遍性。在这里我和老特的观点比较相似了,他说,“但我们的研究结果并不能支持这一说法,这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亲属关系的被害人与作案人进行伤杀的行为特点。”good!当然,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思路,或者说侦查方向来说,拓宽研究搏击与枪击的区别也是未尝不可的。
4、贼喊抓贼问题。
在18起案件中(占72%)大多是作案人最初“发现”的死者尸体。这一结论让老特吃惊,但是他仔细思考后发现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外国人比较厚道,这种三脚猫的小诡计都要大惊小怪,而且要用数据证明。在咱们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现在基本上作为贬义词的“贼喊抓贼”,在当初是以一次成功的经验使之流传下来的。老特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作案人都要伪装成非常震惊、悲痛,并要其他人陪他一起发现尸体以使人相信他与这起案案件毫无牵连。这一发现与通常人们对这类现象的看法明显不同,通常人们觉得,实施犯罪凶手自己尽量远离作案现场,希望别人发现死者尸体并报告,以使自己逃作案的嫌疑。不过,这25起伪造现场案件中,缺乏那种复杂的造假迹象,因而它并不能说明“故意发现”尸体是有预谋的毁灭证据或转移证据的一个步骤。这一数据只是表明,在一起值得怀疑的家庭凶杀案件中,没有首先发现死者的尸体,这并不是值得怀疑的“红色标志”,即不像人们像的那样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凶手。而最初发现死者尸体的人,倒应该考虑否有犯罪嫌疑的可能。”说了这么多,总结一下就是,犯罪人如此这么做就是为了制造不在场证明。哎,没见过世面啊……
老特的另一个发现是,“在涉嫌家庭凶杀的案件中,伪装从犯罪现场带走贵重物的有7起,占总案件数的28%。这在伪造成入室盗窃和抢劫案的16起案件,也占43.73%。一个逻辑的推理认为:作案人既然想偷窃财物,就应该从现场拿走财物,于是伪造现场就应该如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只能无语了。老特这一个发现,那一个发现的说的很来劲。我只是在想,如果这个发现是别人“发现”的,他怎么批评人家。
另外,既然说到家庭暴力问题,我们看看伯吉斯等人( Burgess,1992)提出的观点,即冲动导致酌家庭暴力案(spontaneous domestic homicide)没必要伪造现场。他们认为,这类案件的作案人往往是由于近来的压力事件或是日积月累的压力一下子爆发所导致。但是,他们还认为,凡伪造成家庭暴力的现场( staged domestic homicide)必定精心准备和实施的。这种现场有较多的整理痕迹、不凌乱、缺乏真正犯罪所必然出现的证据迹象。我个人认为,这个观点最起码有一定得普遍性。然后大家来看看老特是怎么品评别人的“发现”的:上述没有检验过的观点容易给读者留下这样一个印象:冲动的家庭暴力导致的凶杀案件不涉及现场伪造问题,伪造现场的作案人大都是精明的、狡猾的、有较好情绪控制力的人。我个人认为,是他想歪了,不是别人说偏颇了。要想从鸡蛋里挑出骨头来其实很简单,城乡结合部,马路边上,一个小炉子,上面座着一个锅,咕嘟咕嘟煮着的那个,五毛一个,一块钱三,可以选有毛还能选没毛的,那里一般都有骨头,不用挑,直接吐就可以了,当然,还能咽。老特说完了自己的观点,然后又用他那25起案例说事(虽然这25起案例看起来也不是很充分)。“然而,最新的研究结不支持上述观点(就是那区区的25起案例),……有并不精明的现场伪造,也有没有精心计划的作案。大量案件都和冲动的家庭暴力有关,伪造现场通常是作案后才突然想起实施的,并且伪造的现场常常很粗糙。”真是别人大度不跟他一般见识就蹬鼻子上脸啊。要不是这本书里,排除老特自吹自擂的篇幅外还有可取之处的话,我就要罢课了。
5、第一犯罪现场与第二犯罪现场。
让我先喘口气。好,接着讲。在老特总结的数据中还应该令大家注意的是有两起案件作案人把死者尸体从第一现场挪到第二现场( secondary scene)。关于第二现场的概念在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前面已经已经系统的讲过了,如果没有印象了,可以参看第十一章的讲座。第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用钝器杀死他的妻子,然后伪造成死者是由于车祸造成死亡的现场。第二起案件是一名男子和3名同伙(两男一女)用鸟枪杀死他的前妻,然后将死者尸体扔在乡间马路边,伪造成被人强奸杀害的现场。我们当然不会天真的得出结论说,每起案件都有第二现场(老特是比较天真,他会这么认为,而且书里确实这么写了)。但是,这可以拓展我们的思路,即某些犯罪现场已经是造过的第二现场。
6、关于伪造自杀现场的情况。
经过统计,上述25起案件中有6起为伪造自杀的现场(占伪造案的24%),其中两起案件伪造遗书是很明显的(占8%)。看来这些犯罪人还都很仗义,杀了人还替人家做了后事安排。只不过有的时候会弄巧成拙。伪造自杀的现场必须有遗书或自杀者都留有遗书,这他们思维的一个定式。老特认为伪造自杀现场有无遗书现象还取决于时间因素。也就是说,作案人常常没有时间或没有给自己留出充足的时间伪造遗书。这说明,这类凶杀案的发类凶杀案的发生并非事先预谋好的,因此只能一般地伪造一下现场。还有一点就是与死者熟悉程度也能影响“遗书”的质量。这也是伪造的遗书为什么容易被识破的原因。
犯罪动机
根据作案人的供述,以及根据作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老特得出一个结论,犯罪动机要么是泄愤(anger),要么就是图财( profit)。数据表明,有15起案件(占60%)其作案动机是泄愤,另有12起案件(占48%)其作案动机是图财。仅有2起案件,(占8%)是二者兼而有之,既泄愤又图财。
对于犯罪动机本身,无非就是这几个选项。在这里直接引用老特的原文。因为实在没什么可解释和分析的。但是,老特对于犯罪动机引申出来的问题比较有趣,即在泄愤动机的案件中的过分施暴现象。一共有7起案件(占46.67%)并没有出现过度施暴的现象。一般认为,过度施暴往往表明一个人在作案时有愤怒的动机。这在另外8起案件中出现并得到证实,占53.33%。但是,老特也没有交代过度施暴与泄愤动机之间的联系。只能说,这些表象并没有反映出其本质,或者说,主观意愿很难通过统计数字来表现。人是复杂的生物。
执法人员犯罪
最后一项统计显示了执法人员犯罪的数据。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意外的”研究。之所以这样说因为,伪造现场的案件中居然有5起案件(占20%)涉及曾经是、甚至在作案前是执法人员的犯罪人。这类案件多数是男性,有4名,占80%,而且,大多是随着谋杀出现的伪造。另外让我们意外的是,在他们的伪造过程中,仍然缺乏伪造证据的技能。例如,其中l起案件(占20%)执法人员为了摆脱他们与被害人关系嫌疑,居然轮流将被害人从第一现场挪到了第二现场。另外一起案件中(20%)执法人员为了伪造入室盗窃或抢劫现场,刻意地从现场拿走贵重物品。剩下的3起案件中(占60%)执法犯法者首先“发现”了被害人。上面的例子对于刚刚上完本节课的同学来说并不陌生。对,他们都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他们当中居然没有一人制造合乎逻辑的假象或销毁痕迹、转移证据。看来警察也是一般人。
结论
以上就是对伪造犯罪现场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我从老特独树一帜的课题研究发现,他的研究提出了很多问题。当然,包括课题本身,以及别人观点的问题。但是纵观老特自己的论述,他并没有解决任何一个。以下就是他对伪造犯罪现场这一章的结论性发言。
“以上对伪造现场的研究应该被看做是初步的,这些研究与侦查活动有着切的关系。(点题,说明对自己的研究有一定的自知之明)正如在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它们可以为识别伪造现场的红色标志提供参考,同时,它们也对以前一些作者的观点提出质疑。(老特本章所体现的两个作用。积极的方面是让相关人员对伪造犯罪现场问题有了足够的了解,另一方面记载了老特的乐趣,对其他人提出质疑。当然,只有一个人除外,就是格罗斯先生。算他良心未泯。)而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领域也已明确,即有必要将过去20年内没有伪造的家庭暴力案与伪造的家庭暴力案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研究,以期建立一个更有使用价值数据库。(把活儿又推给别人了,然后再找茬)”
对于老特一直推崇的格罗斯先生,老特再次引用了他的观点,即认真地检验刑事物证、根据已发现的物证认真分析和对比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准确地再现犯罪现场、不要轻易地假设等。这些都是经过千锤百炼的警句。我想不用老特再次重复大家也都牢记于心。但是对于他的研究,这些仿佛又太笼统了。
好了,这一章我们又讲完了。一开始跟大家说的案例由于篇幅问题就只能作罢。好在我们在讲述数字的时候把一些小的案情点缀其中,使得大家不会那么枯燥。这一章节,我个人认为,除了相关的知识、经验外,我们得到的另一个启发是,做人要厚道。
谢谢,再见。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三)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