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现在开始上课。
看了一下课程表,咱们现在已经进行到第二阶段的中段了。也就是说,理论的东西越来越——麻烦了。回想一下,真是时光荏苒啊。第一期的时候……真是往事历历。好了,不感慨了。咱们进入新的一章吧。
我想大家对于犯罪动机还是有一定概念的,影视剧还有小说里面的侦探也好,刑警也好,警察局门口买毛片的都会絮叨两句。可以说,一提起刑事侦查,大家首先要想到这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是什么。就算已经逮到犯罪嫌疑人了,我想头三个问题里面一定有“你的动机是什么?!”还甭管他听得懂听不懂。当然他要是听不懂就要补充问一句了,“你为什么要偷老何的熊猫?!”所以说,犯罪动机是比较普遍的一个刑侦常识了。不过犯罪动机的研究还是有很长的历史的,并不是人们天生就能领会并使用的。当然,这句也是废话了。就像汽车不是从来就有,人类也不是出生就知道用圆的东西做车轮一样。犯罪动机也是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普及,大家才能变得如此耳熟能详的。还记得讲座第一二期里面的那些专家吧,靠面向区分好坏人。犯罪动机的研究当初也差不多。长得不顺眼犯罪嫌疑就大,被怀疑有犯罪动机的机率就大。真是没辙啊,哈哈。当然,既然我们不是跟老大爷老大妈一起侃大山、聊电视连续剧,那么我们说的东西就要比一般的话题“深”那么一点点。说点理论的东西。也就是今天要讲的内容。
先说个案例吧。大家爱听这个。这个案例是一名美国临床心理学家尼古拉斯·格罗茨(Nichullas Groth)研究的500个案例中的一个。他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为这些犯人进行治疗,对他们的心理进行指导。通过对犯罪动机的分类研究有效的治疗计划。但是没想到一不小心就写了一本书,并且对于强奸犯的一些心理有了比较深的研究。他认为强奸就像其他犯罪一样,是由复杂的、多重因素所决定的。强奸行为及其他相关的行为都能够满足犯罪人许多的心理需要(动机)。
兰迪·康门奥克斯(Randy Comeaux) ——系列强奸犯
1999年1月,37岁的欧内斯特·“兰迪”·康门奥克斯( Ernest“Randy” Comeaux),一名在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拉斐教区(Lafayette Parish)县少年犯管理部有20年工作经验的调查员,承认他在拉斐特和阿卡迪(Acadia)共实施了6次强奸行为(据怀疑他至少实施了8次强奸行为)。被害人都是夜晚独自在家时受到袭击的。他带着滑雪用的面具和手枪,威胁被他强奸的妇女,如果敢报警就会杀害她们。他还从一些被害人那里拿走一些钱,并告她们以后如何避免再次被害(Woolhouse,1999)。
康门奥克斯之所以被发现与这些强奸案有关,是因为警察在几起犯罪现场上,通过作案人遗留的烟头上唾液分泌物中提取的皮肤黏膜细胞,最后认定康门奥克斯。一开始,他辩解由于精神错乱而无罪,后来他承认了6起严重的强奸案件。本地区的起诉官基思?斯塔兹( Keith Stutes)提供了以下细节(伍德浩斯,1999):
1. 1986年11月2日早晨4点半,一名拉斐特妇女被一只捂在嘴上的手惊醒,当这位妇女8岁的女儿走进房间时,康门奥克斯命令女孩躺在地板上。然后他命令女孩的母亲脱去衣服,自己也脱光衣服,并要求被害人穿上性的内衣。最后在起居室里强奸了她。
2.1987年10月18日,一名拉斐特妇女清早被吵醒,康门奥克斯命令她举起电话线以便能将其砍断。他在房间里搜取现金,用枪指着她并强奸了她,后来还用手电筒击打被害人的头部。
3.1992年11月16日,一名拉斐特妇女因被枪管击打头部而醒来,康门奥克斯抢走了她的钱包并在床上强奸了她。
4.1994年10月,一名拉斐特妇女被一只捂在嘴上的手惊醒,康门奥克斯拿着枪并告诉那个妇女他会毫不犹豫地杀掉她。随后用枪指着她并强奸了她。
5.1995年10月31日,一名拉斐特妇女被一只捂在嘴上的手惊醒,康门克斯挥舞着一把枪并告诉她不准出声,然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6.第6起强奸发生在阿卡迪亚,1993年9月30日白天,康门奥克斯拿着枪强奸了一名刚晾晒了衣服回到家里的妇女。
康门奥克斯被判3次终身监禁,不得上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康门奥克斯声称,在15年的强奸生涯中他曾冥思过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在这方面,他读过《强奸者》(Men Who Rape)(安·尼古拉斯·格罗茨,1979——这本书的作者应该就是本案例的提供者,老特好像把人家的名字给少写了,呵呵)。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分裂人格的人,白天是管理犯人的,晚上就变成了犯罪人。到底是什么原因,康门奥克斯自己也不知道。这也许就是我们研究犯罪动机,研究这些犯罪人的目的了。有些答案并不是摆在那里让我们信手去拿的。在刑事起诉中(criminal prosecution)判断犯罪动机并不是必须的而只是一种法律上的状况。但在案件的刑事侦查中,如果不判断犯罪动机那将是一严重的缺陷。而这种缺陷有可能导致案件调查的不充分。犯罪动机只能根据侦查所获得的事实进行推理才能得以确足,反之也是如此,只有通过犯罪动机也使得犯罪事实得以完全的“暴露”。一项胜任的、完整的侦查才能推断出犯罪动机(有时动机是非常明显的,仅需要进行略微的侦查或者根本不用侦查就可发现)。一项侦查,如果没找到隐藏在犯罪背后的动机,那我们就通常认为它并不完整。
找到隐藏在犯罪背后的动机能给我们的犯罪侦查以及之后的诉讼(或辩护)提供许多的便利:对那些有特殊动机的个体进行分析可以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动机分析可以协助我们将那些一直悬而未决的案件通过相似动机进行案侦查。
2.连同其他种类的证据(如工具、机会、辅助证据等),动机分析还能间接地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身份有关的情况。
3.连同其他相关联的证据(contextual evidence),动机分析还能够提供关犯罪人心理状态( state of mind)的情况。
4.连同间接证据(elrcumstantial evidence),动机分析还能帮助我们判断一起犯罪是否真的发生。
老特引用了伦纳德(Leonard,2001)的《与法律问题有关的证据特点和动机证据》一书中对于动机概念的定义。
伦纳德说动机(motive)是一 种心理状态。字典通常把动机定义为“促使人们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决定意向活动的东西”,通常把这个术语与诱因和刺激等同。威格莫(Wigmore)则把动机视为欲望和情感,或将其与感情和激情同等对待。怀特(Wright)和格雷厄姆(Graham)假定在“其他的犯罪规则”中使用的动机“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促使人实施某种特殊行为的心理或感情状态,一种意志活动的诱因”。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庭将动机定义为“一种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结果而促使行动的动力”,另一种定义是“一种促使人或人的心理试图纵容犯罪行为的诱因或感情状态,并且像敌意和嫉妒这种情感也是使人产生某种特殊行为的动机源泉”。一句话,说的差不多,说的又很不一样。伦纳德通过证据推论理论解释了动机分析的复杂性,很有趣。
从证据推论动机的存在,再从动机推论行为的产生,这个推论过程有时非常有力,有时又非常无力。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在推断某种犯罪动机方面能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与其他相关心理特征相一致的情况下能为推断行为提供极大的帮助。但在其他情况下,其中一种或者两种推论都没有什么说服力。因为有的动机太普遍而不能有效的推论。就像一名英国时事评论员指出的,几乎没有一个孩子不能从父母去世中获得财产,但很少因此而被怀疑是杀害父母的凶手。
感觉说跟没说一样。
还是回到我们的案例。
格罗茨对500名强奸犯进行研究,将强奸犯进行分类。他说典型的有三种,第一,愤怒型;第二,力量型;第三,性虐待变态型。他认为,康门奥克斯属于力量型。
“在这类攻击行为中,犯罪人的欲望并不是对被害人的伤害,而是对她们的性占有。性行为是一种手段,是对潜在情感匮乏的一种不长,并借此来炫耀他的优势、力量、控制能力、权威、身份和能力。他的目标是性征服,因此必须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这个目标”。很多情况下,犯罪者同样也是受害者,由于他们早期受到的性创伤而导致他们成年后对其他采取暴力行为。犯罪动机在这里就成为了一种补偿、证明、乃至宣泄。
犯罪动机作为一种心理行为将是一个一直持续下去的,需要不断探讨的课题。也许永远没有一个确切的,包容万象的答案。但是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分类。就像格罗茨一样。下结课我们就通过犯罪人的行为对动机进行分类研究。
好的,下课。
再见。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四)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