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祖上是做生意的,平时为人脾气也火爆,颇有山东好汉的风骨。周公没有来就封,而是派了他的大儿子伯禽面授机宜来执政。伯禽到后,宣布:原来做生意的别都做生意了,每个县做生意的名额有限制,重大贸易由国家来代理,其他人都种地去吧!
某乙只好去种地。伯禽又宣布:大家要做文明人,见面要作揖,见长官要行礼。其他各种婚丧嫁娶红白喜事一律要举行相应的礼仪,不会的可以派有关官员来指导。基本礼仪分为五种,去参看将要制定完成的《周礼》。我们鲁国要先行一步,争做精神文明大国!
一天,某甲在路上遇见乙。甲呵呵笑着上去拍乙的肩膀,乙连忙表情和敬作了一揖。甲说:“咋了?几天没见,想做城里人了?”乙一笑,曰:“非也,此乃礼也。礼之不存,人将不人。”
聊公先生走上前去,问:“二位觉得哪种生活好一点?”
某甲哈哈大笑,说:“当然是咱的生活乐和!每天打鱼,到市场上卖,老婆在家织布,生活富足,老婆孩子热炕头,比以前饥一顿饱一顿强多啦!”乙说:“以前不知礼,过得浑浑噩噩。如今知了礼,每日修身养德,夫妻相敬如宾,上下尊卑有分,长幼和睦,确实很好。”
聊公见这两个人也说不出所以然来,便跑去问周公先生的评价。跑到周公馆,一个门人进去通报。一会儿周公跑出来了,披头散发,头发湿漉漉的。聊公心下大为叹服:“人道周公一沐三捉发,果然名不虚传!”乃问曰:“周先生……”周公打断说:“我其实姓姬,请叫我姬先生。”聊公道:“好的,周先生。请问周先生,周先生的公子和太公先生在齐鲁的两种治国方略,周先生觉得哪种好一点呢?”周公说:“太公上任五个月,就向我汇报了情况。他说他依照当地风俗因地制宜,把相关的习惯制度化,把相关的风俗规范化,就算完成了初步的建设。犬子那边还没有消息。我估计也快来了,请阁下与老夫一起等候犬子汇报了情况,我们再做论断吧。”聊公曰:“善。”于是一起等。
一个月过去了。
半年过去了。
两年……
三年……
盼望着,盼望着,伯禽来了,来自鲁国的脚步近了。
周公急忙迎上前去,问:“伯禽啊,你怎么才回来?”伯禽得意地说:“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鲁国的旧风俗全部抹掉,把周礼的全部规矩在那边进行了贯彻,然后观察成效。其中一项规矩是父母亡服丧三年,所以我在那边等了三年,验收了情况,来向您汇报!”
周公默默地思索了一会儿,说:“嗯。鲁国可以作为我朝学习周礼的示范国了。不过,鲁国今后可能真的要受齐国的气了。”
好啦,历史上这个案例是用来说明两个道理的:
一、齐鲁不同文化的起源。
二、太公到底是比伯禽高上一筹。
但恐怕这个故事不止说明了这么两个道理。或者说,这恐怕是中国历史上价值最被低估的故事(不需要加“之一”)。下面,我们来深度挖掘一下这个故事背后的资源。
第一个隐喻
我们来看齐鲁斗法所包含的几个隐喻。
首先值得关注的是两位的施政纲领。在斗法之前,太公提出要“尊贤”,周公提出要“亲亲”。哪个好?相信不等聊公问完,大家就要举双手外加脚丫子赞成太公。“亲亲”两字联想开去,大约可以想到的有“任人唯亲”、“封建礼教”、“家族式管理”乃至“家天下”等等。
如果我这个问题放到古代来问,恐怕就可以激起一番唇枪舌剑了。我们先来看看“亲亲”和“尊贤”的象征意义。
所谓“亲亲”,乃是指以血缘为纽带,建立起一个宗法制度。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是一个大问题。我们来看看周公的智慧:
首先,继承的办法有很多,比如兄终弟及,比如贤人政治,比如选举,等等。那么最早的原始部落是怎么产生领袖的呢?明末清初的大学问家王夫之先生告诉我们:一个部落里面,总有一个打野兽打得最多或者分配食物最公平大家都信得过的人物比如某甲,就被大家公推为部落首领,此时还是选举政治(故其始也,各推其德之长人、功之及人者而奉之)。某甲再牛X,也只能领导本部落的,别的部落自有其能人在,如某乙某丙之流。三个部落组成一个联盟(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联姻,比如战争),公推一个更牛的,于是某甲又被推了上去;两个部落联盟互殴,决出胜者,某甲又成为胜利者……如此下去,最后各大赛区胜出者中的终极冠军,便成为天子(因而尤有所推以为天子)。
天子某甲老了,要死了,搞禅让,搞贤人政治。这实在是一个好制度,问题在于让人起了争心。
商鞅先生用他一贯刻薄而讥讽的语气说过:一只兔子在野外跑,尧、舜、禹、汤这样的大圣人也会争相来追,因为这只兔子还没主。
的确如此。此言命中禅让制度的最大要害。从古至今,很有一些人对禅让制度揭出所谓黑幕,说尧是被舜逼宫的,舜是被禹害死的等等。或许是以今小人之心度古圣人之腹,但实有其事的可能性绝对不小。在我们这里,某甲要老死了,继承的候选人有乙丙丁三个。谁上?谁贤谁上呗。关键问题在于——
谁贤?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武力解决。如此一来,政治继承的成本就太高了。这是“尊贤”的第一大害:考核贤能的指标过于主观,无法量化。
怎么办?我们继续看王夫之的论述:在这样的情况下,便有身在其位的人(比如大禹)谙通其道,赖在位子上不肯走,而产生了世袭制度(安于其位者习于其道,因而有世及之理)。制度一旦产生,经历数世,便有了惯性。后世即便有那么几个昏君暴君,也起码比无政府状态强(虽愚且暴,犹贤于草野之罔据者,如是者数千年而安之矣)。
以上抄自王夫之的《读通鉴论》。这就是世袭制度的起源。在没有民主选举的情况下,这确实不失为一个选择。
有人要说啦,那君主一人世袭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搞全面世袭吧?(如诸侯、卿、士)这岂非效率太低下了?
今人考虑过的事情,古人都已经考虑过了。太阳底下无新事。这不是说今人没有思考的权利,但今人的思考必须在古人思考的结束之处展开,这是起码的负责任的表现。
三国的时候,有位曹元首(不是外号,是人名)。说起来此人也不陌生,乃是曹操的干爷爷大太监曹腾的哥哥之后(关系还是有点远),在魏国也是位王室宗亲。
在哪个地方当宗室也别在魏国当宗室,那叫一个憋屈,看看曹植就知道了。曹元首憋屈之余,写了篇《六代论》,大谈分封诸侯搞世袭的好处。他说:一个人搞,不如大家搞。一旦出事情,兄弟之间可以有个帮衬。他用了一个俗语:“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以扶之者众也。”不过墙倾有众人扶,墙倒自然有众人推。这个问题曹元首可怜巴巴地说:“以前七王之乱,乃是因为给诸王的权太大了。如果少给一点权,断不会造反的。”分明是“大爷,您看着赏点儿吧”的口吻。
曹元首是局中人,我们请上第二位封建世袭制的辩护者,来看个局外人的说法。此人也不陌生,乃是三国陆逊之后——陆机。
注:解释一个问题,我这里的“封建制”乃是指封邦建国的制度,即分封诸侯搞世袭(当然具体内涵不只这些)。这里就不做考辨啦。
陆机先生为封建制的存在提出了一个有力的理由:有利于地方建设和国家的发展。用句现在的话来讲,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可持续性。为什么这么说呢?陆机从人性的角度做了分析。
根据近代经济学的理论,人是趋利避害的,不管在官僚制度下还是封建制度下。比如某甲,在上海做个县令。按照太公“尊贤上功”的纲领,他最紧要的是做出业绩来。所以,上海的老百姓的所谓幸福感所谓长远发展,是不在他考虑范围内的(君无卒岁之图,臣挟一时之志)。他会大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三年任期一到就往中央提拔了,把一堆中看不中用的花架子留给下任。
那么如果皇帝下令,封某甲为上海侯,情况立马不一样。侯爵可以世袭,也就是说上海这块地方就成了你和你的子孙的财产(当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理论上讲上海只是由你代管)。这可得好好珍惜了,子孙根呀!老百姓快乐了你得好处,国家吃亏了你倒其霉(民安,己受其利;国伤,家婴其病),所以世袭制对国家好处大。
到明末的时候有位顾炎武。他老先生经过对天下郡国的实地考察,虽然没有提出恢复封建制的动议,但也认为不妨使地方官员封建化,以抬高其地位加重其权力(尊令长之秩),一个县令便是五品官职。地方搞得好则不妨以世袭为奖励。这样一来,人人为己,则国泰民安(合天下之私,恰可成天下之公)。
我们再回到周公的时候。究竟是“亲亲”为核心的封建世袭制度好一点,还是“尊贤”为核心的理性官僚制度好一点?
真的不是一个那么容易回答的问题。
其实,“亲亲”之礼反映的乃是一个“差序”,等级;而“尊贤”之法则是一个“平等”,均匀。差序和平等,孰优孰劣,不好说,得看具体的事情。而在一定的情势下如何达到两者的比例均衡,才是最关键的。
周公现在就面临着如何在西周初年的社会精确调节两者比例,使其达到制度上的黄金分割点的问题。
非大圣贤不能为之。
第二个隐喻
第二个隐喻关乎太公与伯禽分别的治国方法。
太公因仍旧俗,很快就解决完毕;伯禽改造旧俗,花了三年功夫才再造了一个新鲁国。哪个办法好?
可能又有同学举脚丫子赞成太公的办法了。这里涉及到法制建设的两条基本路径,此也是近代以来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大问题:
法制建设究竟应该采取理性建构、还是自然演进的方式?
简单来讲,我这里有一部法典。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这部法典比你所在的国家的现行法典更加进步十倍,更加优秀百倍(当然,这里的一个前提是法典的优劣可比较)。那么,你怎么办?
A方案,坚信“甲之佳肴或为乙之毒药”,不管你,发展我自己的。此之谓“自然演进”。
B方案,把自己国家的旧法统统烧掉,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把新的优秀法典迎进来。此之为“理性建构”或曰“政府推进”。
两个都是理想模式下的极端办法。哪个好呢?(当然也有所谓“依托本国国情引进外国先进经验”之类折中的办法。但聊公以为此乃伪办法。两点之间必须有重点,模棱两可最不能解决问题)
还是看不清楚吧?我们来看个洋人的公案。话说1814年,法国皇帝拿破仑先生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令周边国家的法学家极其眼红。德国一位德高望重的蒂博教授,开始积极呼吁德国也有样学样制定一部自己的民法典以治天下而垂史册。正当全德上下激情昂扬之际,有人曰:不可!众视之,乃柏林大学教师萨维尼先生也。
萨先生曰:兄弟莫急,听我一言。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立法也是一样。法律不是法学家们通过凭空构想制造出的精密仪器,而是活在人民的日常行为之中的,是民族的共同意识,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所以立法典一事,还是要从长计议。
这些言论在一个集子里,叫做《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开山之作。
当然,这个论战最后是萨氏赢了,而德国也终于积近百年之功而“自然演进”出了《德国民法典》。但是在今天的中国,恐怕就不会是萨氏赢而是蒂博先生的论调更有市场了:时不我待,快马加鞭地推出《物权法》以为民法典的出台奠定基础,亦是当务之急。
扯回来。西周初建,百废待兴,也是一个时不我待的关节点。“理性建构”与“自然演进”两个极端办法肯定要并用。但是如何并用,便又是周公先生所要考虑的大问题了。
我想,当初在制周礼这样大规模的立法行动的时候,这些问题肯定都在周公的考虑范围之内。而他考虑之后的行动,自然地对中国产生了上千年的影响。
周公制礼
谢安想要纳妾,其妻不许。谢安的子侄门生们前去相劝,说男人三妻四妾乃是合于礼道的。谢夫人问道:“这礼是谁制的?”答曰周公。谢夫人便傲然道:“倘是周婆制礼,恐怕要倒过来。”
谢夫人这段话被收在一本《妒记》里,那是因为在夫权社会的缘故;在今天,这段话要收在《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里。
这个小案例说明一个问题,谢夫人的回答机巧也好,强词夺理也罢,起码她已经意识到了立法者的立场对于法律立场的决定性作用。但恐怕没有看到另一个方面:优秀的法律乃是妥协的产物。
霍姆斯先生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作为大法官的他,恐怕更多是针对司法而有此感慨的。但是用到立法上,聊公以为亦有其道理。
周公现在便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如何将天下千余年来的经验提炼出逻辑,然后定为“礼”。这是西周立国的头等要事。
我们先来看历史的发展。
上古社会,人类的群落乃是以血缘为纽带而连结的。某甲的部落都是某甲之亲戚,某乙之部落都是某乙之亲戚。这种由血缘而政治产生的集合方式,叫做“宗法”。后来两族联姻,则成为一个部落联盟,其组织形式仍是宗法。若两族战争呢?好问题。
两族战争,则一族胜利,一族失败。某甲战败,则要考虑一个生存的问题。要么继续抵抗,要么投降。西方有本名著叫做《古代法》,作者梅因先生曰:这个时候某甲会采取一个办法——假装自己是某乙的亲戚,以融入其团体之中。这叫做“宗法拟制”。拟制者,形是而实不是,假装也。
所以我们看到,历史上那些开天辟地的大神们相互间都是亲戚。所谓炎帝是黄帝的兄弟,怎么可能?一个在西方活动,一个在东方活动,之前乃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无非是一个被另一个战败罢了。又所谓蚩尤乃是炎帝的苗裔,战败之后图存而攀亲戚罢了。
这样一来,乙吞并甲,再吞并丙,再吞并丁……最后全天下都是乙的亲戚了。这一点可以从《史记》上关于一些上古名人家谱的记载得到验证:无论是尧舜禹汤还是周武,其先祖都可以追溯到黄帝。甚至后世的皇帝如司马炎,也凿凿记载“其先出自帝高阳之子重黎”,由帝高阳再往上推,一样可以到黄帝。所以我们今天说“炎黄子孙”,都有一个“宗法拟制”冒认亲戚的遗绪在里边。
好啦,当乙统一天下而全天下都是其亲戚的时候,“亲亲”的宗法结构便开始自然地发挥其统治功能了。所以说,在后世(秦朝之后)继续讨论“封建制”的存废,意义只能局限于极小的范围。因为宗法制已经不再。
“亲亲”的内涵有两个,一个乃是横向的“亲亲”——即便是亲属也有亲疏之分。你的亲哥哥和你七舅姥爷家三外甥女的前一个丈母娘的亲疏程度肯定有区别。就如往水里投个石子,形成一圈圈往外震荡的波纹。
第二个乃是“亲亲”的题中之义,纵向的“尊尊”,是柱形的,按辈分划分。辈分高的,便在柱子顶端,辈分低的只好垫底。
尊尊与亲亲相结合,便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型,把全天下都笼络成一个团体了,这便是西周初年的宗法结构了。
周人对此结构的一项改革,便是确立嫡长制,也就是在同辈里面规定了“尊卑”之分。嫡,乃是正妻之子,余称庶;长,乃是年龄最大之子,余称次。嫡长相结合,便是下一任王位(或其他什么位子)的继承人,称为嫡长子。今天我们来看,继承王位完全是件碰运气的事情哪!但在当时看来,此非人事(事实上也不是人事)而乃天命啊。
以宗法结构为基础,政治结构便也无须过多的设计就可以决定了——封建制。嫡长子继承大统为周王,其余的儿子封为诸侯;诸侯的儿子,嫡长子为诸侯,其余的为卿。以此类推。这样一来,一个金字塔型的宗法结构乃决定了一个金字塔型的政治结构,稳当得很啦。
以上是亲亲。那么尊贤往哪里摆?根据王国维先生《殷周制度论》的考察,王、诸侯的位子乃是封闭的,按照宗法结构来分配;而卿大夫、士的位子乃是开放的,能者居之。所谓“世卿”,只是后世的乱制,不合周公的本意。
这就是周公寻找到的“亲亲”与“尊贤”在制度上的黄金分割点。这个设计依托于当时的实际,可见周公决不是一个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政治家。这是政治的大体结构,具体的“礼”,我们后面再讲。
所以周公所设计的政体,宗法结构便是其全部正当性的依据,而不必在此之外另找正当性依据了。
比如有人问某乙:请问凭什么你做天子而我只能做诸侯?某乙可以回答:因为我是你叔叔,你是我侄子。叔叔比侄子大,所以我尊你卑。有什么问题?一点也没有。
所以这样一个政权的正当性依据乃是建立在“伦理”之上的,而不必别借什么神神怪怪来作为信仰以糊弄百姓。这个伦理又是哪里来的呢?自然界来的,从来如此。所以只需要再虚安一个“天”,表示天命在此,我尽好人事便可以了。
没有上帝,没有妖怪,淳朴而祥和的人间。
我们来看看外国的情况。按照梅因先生的说法,外国(这里指西欧,在同时期指希腊)自然也有“宗法拟制”的现象,但是到底不成气候。原因何在呢?
我不是地理决定论者,但一切文明追溯到根源恐怕只好从地理上来寻找原因。
古希腊文明乃是海洋文明,从而造就了相互进行商业贸易的多个邦国。邦国与邦国之间要进行贸易,贸易的精神乃是平等。这样一来,他们便发现了宗法拟制之外和平共处的办法:立约。
人与人立约,国与国立约,乃至神与人立约。契约精神的本质乃是平等。立约的目的在于通过立约双方的妥协寻找到对于两方来讲都能够接受的“度”,这个“度”便叫做“正义”。正义就是各得其所。
正义+平等=公平。这就是古代西方文明中公平的起源。
所以当我们得意于我们自古统一的大一统精神的时候,我们其实也丧失了某种东西。大一统追求的最高价值是“秩序”,也就是稳定压倒一切。而邦国林立追求的最高价值便是“自由”,以及保障自由实现的价值前提——“公平”。
上帝给你一样东西的时候总会夺走一样东西。能量守恒定律在社会领域同样适用,上帝永远是公平的。
法律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法理学的题目啦。我所敬爱的刘星先生,便写过以此为题目的一本小书。(刘星:《法律是什么: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批判阅读》)在开展这个题目之前,我们照例来看段公案。
周穆王乃是著名的旅游家。但他在位之时,也仰赖了一位大司寇吕侯,制造了一部“刑”来治理百姓。这部刑便叫做《吕刑》,这在西周初年乃是立法的又一盛事,表示礼刑在形式上分途,在实质上合作,以治理万民了。
这部“刑”,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而外还有罚金的办法,称为赎刑,古称共有三千条,恐怕不是法条而是判例。
好,这部刑乃是法律。那么之前我们大费周章来讲的礼是什么东西?道德?普通规章?习惯法?都不好说。
大家都知道,法律是底限道德。但是法律和底限道德毕竟有差别。我们拿久不出场的某甲来讲案例。
比如大家在意识中都隐约觉得:说谎不好。这是一个道德的共识。那某甲说谎了,怎么办?完全没有办法。如果说了点小谎,大家集体鄙视一下,从此少跟这个人交往也就完了。
一个群体到底是有聪明人的,聪明人找了大家来商量:从此谁再撒谎,用棒子打十下。这看起来像是在立法了,我们记为法1。
有天,某甲的爸爸得了不治之症(整完儿子开始整老子了)。某甲得到医生的消息,擦干眼泪,强颜欢笑地对爸爸说:“医生说了,你这是小病。”甲父一听,从病床上一跃而起,曰:“胡扯!刚才我听到了,我这是不治之症!你又说谎,按法1要送官用棒子打十下!”于是把某甲扭送公安机关,把案情一说,执法者们犯了难。
这个情况有点特殊。或者说,大家反倒是觉得甲父有点不近情理。哦,看来说谎还是要分情况的。于是重新修改法1,新法为:善意的谎言,无罪;恶意的谎言,用棒子打十下。是为法2。
问题继续在发生。某甲把一个人给坑了,骗掉一百块钱,被逮捕。某甲坦然道:“我这是善意的谎言,因为钱是万恶之源。我把他钱骗走,是为了让他走上善途。”嗯,善意与恶意不是法律用语,而是道德评判,没有实际可行的标准。出台司法解释:所谓恶意,乃是使被害人遭受实际的不利益。是为法3。
好,继续。某甲心想,骗十块钱也是打十下,骗一千万也是打十下,索性干一票大的!于是骗了一千万。被扭送官府。执法者终于明白,不同的罪要处以不同的刑,于是制定了处罚细则:骗一百元以下,棒打十下;骗一百元至一万元以下,棒打五十;骗一万元以上,棒打一百。是为法4。
有行刑的衙役,平素就对某甲怀恨在心(就是上次那个被某甲骗了一百块钱的冤大头),用带刺的荆杖来行刑,把某甲屁股给打烂了。执法者觉得有问题,继续完善,规定了刑具的规格和施刑的部位。是为法5。
……
从法1到法5,乃是一个法律不断形式化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法律越来越不像道德,而越来越像法律的过程。当然,这个进程在中国不是主流。中国古代的法,停留在法1的层面就可以了。如果出现第二种情况,古代的法官们(当然要汉代及以后了)会这样论罪:虽犯律条,其情可愍,无罪释放,予以表彰。
台湾一位学者林端先生做过一个讲座,说:红绿灯在大陆只有参考价值。律条在古代同样如此。
不管怎么说,从礼到刑,乃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进步,尽管吕侯制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并不高,也不为人关注。毕竟嘛,法律是一项技术活。
不过也毕竟嘛,技术在古代中国一向是没有市场的。
在西周生活
某甲投胎到西周,会过上什么样的生活呢?嗯,我想比在其他任何朝代都要舒坦,更能感触上古的风气。
如果投在王公贵族家,那继承父亲的爵位就有戏(条件参见前文);就算是次子而且庶出,那起码也可以退而求其次当个卿啊士啊什么的吧。
如果投在一般的国人(一说,国人便是士)家里,那也是人格健全的公民。在城市里有房子住,在郊外有田地耕。
要是你的田地还是“井”字型的,就是我们练字时的九宫格,周围八个格子所收获的农作物,归自家;中间一个格子所收获的农作物,归公家。
如果某甲投胎做了一个庶民,那也不是多么垂头丧气的事情。《诗经》里头有篇《七月》,就是为我们描写庶民某甲的幸福生活的:
正月里把农具修理;
二月里到田间耕种,督耕的“田畯”看得满心欢喜;
妻子给某甲送来盒饭,女儿携着竹筐去陌上采桑;
……
八月里某甲开始收获,女儿缫丝给贵人做衣裳;
十月获稻,酿制美酒给贵人献上;
冬天出猎,寻觅狐狸做贵人的皮袍……
用阶级分析法来看,恐怕这个诗是奴隶主作的,把庶民的生活写得如此其乐融融。
如果投胎再次一等,那就到没有国界的地方去做野人。这样不为疆域所覆盖的地方,在西周还是很不少的。
天子吃着大夫送上来的粮食,大夫吃着自己封邑里那井字田中间一格里的粮食,士吃着自己田里井字中间一格里的粮食,庶民靠自己的本事吃饭。这样“君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民食力”的有层次的生活,安详而稳定。
我们大家知道,《礼记》有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那么恐怕庶民某甲不是很能接触礼了?
嗯,结论也许可以说正确,但推理过程有问题。
我们先把原文找到:“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人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什么意思呢?古代贵族出行,都坐车(今人貌似也是)。车前面有条横木,名字就叫“式”。诸侯在路上,遇到对面一个大夫坐着车过来了,诸侯就“抚”一下“式”,以表示打招呼。那么大夫呢?要恭敬地下车行礼。这就叫“国君抚式,大夫下之”。那么大夫遇到士,也是一样的。士遇到庶人呢?这就不用了。因为老百姓哪里有车嘛,也就不存在下车行礼的问题了。
这就叫“礼不下庶人”。那么“刑不上大夫”呢?也有他的说法,我们下一节讲。
总之,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放在一起讲,工整固然工整,却不免断章取义。其荒谬和拿“果真”造句说“苹果真好吃”是一样的。
当然啦,庶人需要遵守的礼比较简单。东汉著名的郑玄先生在注释《礼记》到这一段的时候,说:庶人既没钱(不能备物)又没闲(遽于事),所以相对就没那么多繁文缛节啦。
但是不可否认,无论庶人还是贵族,礼几乎构成了西周人生活的全部。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行军打仗,居家旅游,从摇篮到坟墓,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一般来讲呢,可以分为这样五类:
吉礼:祭祀祖先,敬事鬼神。这是西周人的精神生活。
凶礼:就是办丧事。
军礼:行军打仗时的礼仪。当然不是打仗之时,而是战前和战后。如誓师之类。
宾礼:外交场合的礼仪。
嘉礼:婚礼,冠礼(成年仪式,呼唤复兴此礼),宴会之礼。
我们重点来谈谈婚礼。
某甲长大了。到法定婚龄了,要结婚。西周有没有法定婚龄呢?不好说没有。比如我们今天规定,女的到二十了,可以结婚了,这是法定婚龄。西周是什么样的规定呢?女的到二十了,还不嫁,就要有专门的官员(这个专门的官员叫“媒氏”)来追究你的责任了。男的是到三十。也就是说,西周的法定婚龄乃是法定非婚不可龄。
难怪嘛,那时候地广人稀,人口乃是很可宝贵的,所以不是鼓励生育,而是强制生育。
好,幸福的某甲打算结婚,那就先了解一下政策吧。西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没错,一夫一妻。嫌少?那后面再加个小括号:一夫一妻(多妾)。简单来讲,只有一位正妻,其他的按照一定等级再划分,都是有身份等差的。比如天子有一位“后”,再往下有夫人、世妇、嫔、妻、妾等等。就算是再穷的士,也会有妻妾。《孟子》里面一个齐国的士,穷到在坟地上捡别人家的祭品吃了,也还是有一妻一妾的。黄蓉姑娘在大理戏弄渔樵耕读之“读”的时候,攻击《孟子》这段寓言的不合理,说“乞丐何曾有二妻”,把个大理前宰相朱子柳唬得五体投地。如果当时聊公在彼,定可以帮老朱扳回一城。
那有没有真正贯彻一夫一妻制的呢?有。谁?匹夫。
匹夫在今天固然是骂人的话(当然今天已经没有多少人用这么“文绉绉”的词语来骂人了),但那时候还不是。比如在郊外活动的野人、庶民之类,男的都叫匹夫,女的都叫匹妇。意思是没有小妾,只有夫妇两个相匹。
好啦,某甲要结婚。而且某甲奔卅了,快到法定非婚不可龄了,再不结婚官府要宏观调控了。怎么办?
某甲走在街上,看到一个女子。一打听,叫某乙。某甲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我看咱俩挺般配,要不你就从了吧。行不行?肯定不行。这里违反了西周缔结婚姻的几项禁止性条件。
头一项,同姓不婚。某甲姓某,某乙也姓某,同姓,不能结婚。这是中国史上的一大进步,不是小进步,是里程碑式的进步。为什么呢?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我们今天都知道近亲繁殖是有害的,生下来的小孩子奇形怪状呆头呆脑。那么古时候的人们是怎么认识的呢?不是什么封建礼教之大防,而是比今天更深刻。
第一个,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和今天的理由一样,近亲结婚生下来的小孩和秋后的蚂蚱一样蹦达不了几天的。那时候去古未远,同姓的一般都是近亲。这个道理,洋人到近代还不懂。达尔文那样伟大的生物学家,连进化论都搞得清楚,却硬是和自己的表妹结婚,生下的小孩子平均年龄比东汉的皇帝还要短。
第二个,附远厚别。怎么说呢?就是通过结婚来扩大本组织的规模。不要老跟组织内部的人结婚,结来结去搞得本组织成了近亲繁殖。要结婚找外面人去。比如姬姓和姜姓一结婚,势力就扩大了,这叫“附远”;厚别呢,把自己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的伦理关系理理清楚。不要一对起话来全是“哥,你比爸强”“妈也这么说”。
嗯,一个是优生学上防止近亲繁殖,一个是政治上防止近亲繁殖。比今天的认识高明啊!
所以某甲只好去找乙某结婚而不能找某乙。我们再强调一次,西周规定同姓不婚。所以西周开始,中华民族的智慧爆发的加速度就高于之前了。
某甲找乙某,可不可以?还差一点儿。你得调查清楚对方的背景。品德好不好(逆家子)?是不是没事就自个家的成员互相生小孩玩(乱家子)?几代以内有没有受过刑的(世有刑人)?有没有家族病史(世有恶疾)?是不是死了爸(丧妇长子)?
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这个叫做“五不娶”,也是某甲找老婆所需要考虑的方面。当然,至于是不是严格遵守,那是另一回事了。
好,某甲找了乙某,家庭背景清白。可不可以结婚呢?不行。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你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私许终身,是要遭到举国上下集体鄙视的(《孟子》: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当然啦,这是比较文明的情况。也有一些部族,还没有习惯一定要父母之命和媒人介绍。这种情况,周公制礼的时候也有考虑。所以专门特设每年的二月份,男女可以私自约定终身,而不会受到官府的处置,不影响婚姻效力(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这样的规定,于防水大坝之上又开水闸泄洪,以适应不同民族的需求。周公真是大圣贤呀!多么体贴入微的制度设计!
结婚的程序呢,也是不简单的。起码要经过六个环节。首先,某甲要托媒人(看吧,媒人的作用来了)向女方求婚。这个叫“纳采”。其实一直到今天有些传统重的地方还有这个环节,并且是要送一定礼物来表示诚意和美好愿望的,比如银元、绸缎衣服、八副罗裙、鞋面、红绿手帕什么的,要凑足十个,表示十全十美。古时候没有这么麻烦,送只大雁就可以了。为什么送大雁呢?因为大雁是候鸟,顺时气而合阴阳;而且大雁死了一只,其配偶就守寡一辈子(德鸟啊!)。这种优良品德是值得我们某甲学习的。
送过大雁了,某甲的媒人还要问乙某:你妈贵姓?乙某气鼓鼓地回答:“姓某!”得,这事就黄了。乙某的母亲如果跟某甲同姓,也是不许结婚的,还是优生和伦理的考虑。
聊公菩萨心肠,不忍心让一对新人就这么黄了,就站出来饱含热泪对乙某说:“其实,你妈不是你的亲妈,你奶奶也不是你的亲奶奶!你生母不姓某,而姓乙啊!”乙某恍然大悟,问题就解决了。
这个环节叫“问名”。媒人顺带问了乙某的生辰八字,喜滋滋地回去找到某甲。两人一起到某甲的宗庙里,拜祭某甲的祖宗,呈上某甲和乙某的生辰八字求庙里的卜人给算上一卦。卜人就拿着乌龟壳和草之类的东西,捣鼓了好一阵,蠕动了干瘪的嘴唇,例行公事般说:“吉。”这个环节叫“纳吉”。
这时候某甲就把家里的小猪储蓄罐拿出来砸掉,把钱取出来,小心翼翼给了媒人。媒人鄙夷地看一眼,拿去给女方。这个叫“纳征”。
一旦乙某家拿了这个钱,就不允许反悔。这时候婚姻就具备了法律效力。
某甲再跑到宗庙,求卜人算了哪天是黄道吉日,再告诉乙某家。这是“请期”。
到了这一天,某甲就欢欢喜喜地跑到乙某家,把乙某一路迎回来举办婚礼。这叫“亲迎”。
然后俩人一起进一个布置好的新房,上床,然后……这叫“洞房”(貌似大家都知道……)。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个环节下来,婚礼算正式结束。古时候没有手机,得媒人来回跑。媒人的作用就体现在这里,很不容易的。
等到某甲生了小孩子,在三个月内要取名字,取好了再去官府进行登记。这就是一个小某甲的生涯开始了。
如果某甲死了,那么继承发生。继承的办法我们在宗法制度里面已经讲过啦,这里就不重复了。
以上讲了西周人的生活,而调整这些生活的就是礼。如果换算成今天的法律术语,有土地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民事法律,甚至礼的精神性原则是不是可以说是宪法(事实上宪法学的张千帆先生专门写了一篇此方面的论文《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大家可以看看)?
谁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谁无知,谁去证明中国古代有民法谁无聊。
我们下节讲某甲的死掉。
在西周犯罪
某甲在自己家里,面无表情地撕着一只烧鸡吃。甲的爸爸冲进来一把抢过烧鸡,拿着边吃边走掉了。某甲默默地看着爸爸得意而远去的背影,感觉喉咙口有一种愤慨的冲动。
聊公从屏风后走出来,撺掇:“告他。”某甲凝重地点了点头。聊公递过一束箭,说:“这是讼费。本朝规定,为防止滥诉,收束矢以为讼费。”某甲继续点点头。
某甲提了这束箭,去找本行政区的法官。城里人找“乡士”,乡下人找“遂士”。某甲有城市户口,便找到乡士。乡士收下了箭,问:“讼还是狱?”某甲看聊公。聊公曰:“本朝诉讼分两类,以罪名相告曰狱,以财货相告曰讼。西洋人管这叫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差不多就是这么个意思。”
某甲觉得自己的爸爸抢烧鸡乃是一件“抢夺罪”,却又拿不准,只好嗫嚅着“讼”。乡士嗯了一声,眼皮也不抬地问:“所告何人?”某甲曰:“父。”乡士终于抬起眼来透过老花镜看着某甲,说:“君臣父子无狱讼。”
“Cut!”聊公走出来,解说道,“《礼记》有云:‘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所以儿子是不能告老子的。如果坚持告,告者有罪。前面整个关于宗法制到封建制的立足,都在于伦理。儿子告老子,其伦理基础势必遭毁坏。我们录制这个节目,其教育意义正在于此。”
这种情况下某甲只好郁闷地回去了。
那么如果所告的不是父亲,而是某乙呢?好,诉讼程序进一步推进。
乡士派了张龙赵虎把某乙传唤来。张龙赵虎回来说:“某乙乃是齐国的国君,正在鲁国进行国事访问,来不了,全权委托秘书某丙担任其代理人。”乡士搔了搔头,说:“开庭吧。”聊公曰:“慢!”然后对着镜头说:“这里讲解一下。西周打官司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到庭,此为‘两造具备’。大夫级别以上贵族有权派自己的臣下做代理,这大约就是我国代理制度的起源吧!”然后恭敬地对乡士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请继续。”
乡士不满地敲了敲法锤:“肃静肃静!某甲,你先说。”某甲说某乙抢他的烧鸡,某丙作了辩护。乡士为难地说:“两边都有道理呀!那么只好——上烙铁!哈哈哈!”乡士哈哈狞笑着撕掉面皮,原来却是皋陶,身边的公孙策皂隶一干人等一起对着某甲狞笑起来……
“某甲!某甲!”乡士连敲法锤。某甲从幻想中惊醒,只好颤抖着说某乙抢他的烧鸡,某丙作了辩护。乡士为难地说:“两边都有道理呀!那么只好——公孙策!”公孙策从一个阴暗的角落里狞笑着走出来,某甲转身就准备跑。
“报告大人!属下刚才观察了,某丙辩护时前言不搭后语(辞),面色青一阵紫一阵(色),呼吸紊乱急促(气),听觉也出现了问题,我刚才连叫他三声他都没听见(耳),并且眼神涣散游离(目)。毫无疑问,正是某丙在说谎!”
“Cut!”聊公走出来,对着镜头说,“西周审理案件已经开始重视证据。通过辞、色、气、耳、目五方面进行观察,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在说谎。这叫做‘五声听狱讼’,乃是世界上最早的将心理学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测谎技术。虽然还很粗糙,但是相比起同时期的欧洲还在沿用的神判法,肯定是文明而人道且科学的曙光啊!当然啦,这是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采用的侦破办法。有证据,则从证据。”
聊公喝了口清茶润润嗓子,继续说:“根据相关记载,当时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勘验结论等。比如《周礼》有规定,打土地官司的,拿官府地图做证据;打契约官司的,拿契约文书作证据;证人作证的,必须发个毒誓说我要是做伪证叫我生个孩子没屁眼以保证口供的真实性。”
乡士听了公孙策之言,就以此作为审理的结论。比照了刑书,没见有“抢烧鸡”条。参看以前的判例,有“某丁抢夺烤鸭案”,颇类似。就问某甲:“某乙抢你烧鸡,是眚呀,还是非眚呀?”某甲直直地看着乡士,忍不住又扭过头来用无辜的眼神向聊公求助。
聊公摇着鹅毛扇,笑曰:“所谓眚,乃是过失也;所谓非眚,乃是故意也。”某甲便道:“回大人,非眚。”乡士点点头,又问:“那某乙是惟终呀,还是非终呀?”某甲又可怜巴巴看聊公。聊公“啪”地打开一柄折扇,曰:“惟终就是惯犯,非终就是偶犯。”某甲想了想,回道:“想是非终吧!”乡士再一点头,便判道:“按照以前的惯例,要判某乙劓刑。但考虑到刑不上大夫,嗯,可以改罚二百五十锾。某丙,你看怎么样啊?”某丙连连点头,甘愿受罚。于是一桩官司至此终了。
几句后话先交代掉:
1.倘若乡士不立案开庭,某甲可以上访告御状。告御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跑到王宫正门外边去敲“路鼓”,就会有太仆出来接了你的状子,交给周王。二是跑到路边站在一块红色的“肺石”上。站到被人看见了,就会过来接了你的状子,交给周王。我想多数人还是愿意敲路鼓。当然,这个站肺石也有个防止滥诉的作用在里头,类似后世的杀威棒。
2.倘若乡士收了某乙贿赂而枉法,某甲也可以上诉,两案并告。一告某乙抢你烧鸡吃,二告乡士“惟货”。嗯,这是我国最早的法官责任制度啦,叫做“五过之疵”,分为惟官(依仗权势)、惟反(挟私报复)、惟货(收受贿赂)、惟内(庇护亲属,盖此时尚无回避制度也)、惟来(受人请托)五种行为。
3.死刑在这时候已经分等级使用了,平头老百姓“弃市”——杀死了扔在菜市场上叫人唾弃三天;而贵族则可以留全尸——由专门的行刑者秘密缢死以照顾其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