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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涛 当前章节:1542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40

游戏开始。

第一条命

某甲睁开眼睛的时候,发现自己还是个婴儿。“妈的,这破聊公,玩游戏也不必从婴儿开始玩吧?光长大就得好几十年!”某甲心下咒骂。

平静一下之后,他开始环顾四周。某甲发现这户人家条件还很不错,金碧辉煌奴婢如云的。某甲一高兴,咿呀呀地叫起来。一个徐娘半老的贵妇听到叫声,便吩咐奶妈喂奶。

就这样喂了近一年,当某甲已经闻到奶味就想吐的时候,终于断奶了。某甲的爸爸,一个高贵而没有胡子的男人经常来找这个身为他母亲的贵妇,有时候来行云雨之事(而且还是当着某甲的面,某甲看得流鼻血过头),有时候则秘密商量一些事情。

又过了一段时间,某甲的妈妈又怀上了。这次生下来的是刚投胎的张三。某甲于是仗着年龄大借机欺负张三。

就这样极度富贵而无聊的日子终于又熬了几年,某甲和张三都能跑会跳的了。忽然一个不平静的下午,妈妈住的豪宅里气势汹汹闯进来一伙士兵。为首一个年轻人阴鸷着一张脸,指着正在嬉戏的某甲和张三问贵妇:“就是这两个?”贵妇哭着说:“大王,你放过这两个孩子吧!”年轻人不作声,只是打量着某甲和张三。贵妇又拉起两个孩子说:“快,快叫哥哥!”某甲狐疑地看着年轻人,张三蹒跚着走上去,叫:“哥……”

年轻人转身就走。身后两个拎着麻袋的武士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冲过来抓起张三扔进袋里举起来“啪”地一下甩砸在地上。张三不哭不闹,麻袋慢慢洇出血迹来。

这两个武士从麻袋里倒出东西,又朝某甲走来。某甲撒腿就跑,早被扯住扔进麻袋。某甲只觉黑咕隆咚,然后又天旋地转。他从来没有如此害怕和无助过。完全没有任何给你辩白的机会,纯粹的暴力解决问题。

囊扑,乃是秦国(秦朝)一种刑罚,即“以囊盛之,扑而杀之”。秦王嬴政用此刑罚处死过嫪毐和母后赵姬的两个私生子。

某甲和张三一点元神不灭,飘飘荡荡,杳杳冥冥竟往封神台来。聊公接着,看他们并无成神资质,便要用百灵幡将二人引往地狱。某甲张三大为不服,怨聊公不该让二人从婴孩时玩起。聊公没法,只好道:“那便给你们第二条命,你们趁嬴政开杀戒之前逃出宫去吧。”

第二条命

某甲和张三既然知道了后来事态发展的方向,于是在秦王嬴政来找霉头的前一晚迅速跑出了咸阳,一口气跑到在今天河南的上蔡,各找了一户人家认了干爹干娘,生存下来。

某甲的爸爸李四是个政府小职员,尚算衣食无忧;而张三的爸爸张老三是个贫农,家徒四壁。所以同样到了十五六岁的年纪,某甲身高力壮,满脸的青春痘往外溢着过剩的营养;而张三则小瘦猴一个。

一天某甲奉父命出去放牛,被穷小鬼张三偷了。某甲大怒,扯了张三便到官府。

县令老爷说:“按本朝的规矩,十五岁才到责任年龄。张三啊,你多大啦?”张三虚报:“十一。”某甲大怒,道:“扯淡!你十五周岁了!”张三不认。县老爷道:“不要争啦,来人啊,给张三测身高。”一个县吏把张三带下去测量,一会儿上来报告:“五尺七寸。”县老爷宣布:“还没到刑事责任年龄,无罪释放。某甲啊,以后这种事情少来麻烦本县。退堂。”

张三嬉皮笑脸地走掉。某甲呆在当场。聊公从旁走出道:“秦朝以身高来判定刑事责任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一说六尺),女子身高六尺二寸,为负刑事责任年龄。当时一尺合现在23厘米。因为古代户籍登记不如今天方便,一旦遇上野户口或者跨省作案的,很难确定实际年龄。厉行法治主义崇尚标准化的秦人,就以身高代替年龄,作为负刑事责任的新标准。”言罢,掐个隐身诀,消失了。

某甲默默回去,边走边思考。忽然想到个好主意,拿出平时积累的几个铜板,买了个棒棒糖给张三,说:“你去帮我把我的仇家某乙杀掉吧!”张三欣然同意,拿了把柴刀,去寻某乙,追了几条街,最后把某乙砍死在一个死胡同里了。官府带人来,逮捕张三,一量身高,不够。垂头丧气正要走,张三在后面边舔棒棒糖边笑眯眯地说:“是某甲叫我杀的人。”官差们精神一振,立马跑到某甲家,逮捕。一量身高,堂堂八尺。按律判了个磔刑,押赴刑场。

什么叫磔刑,说法也很多,计若如下几种。一个就是车裂或五马分尸。第二个,是开膛破肚,就像咱们家里面做腊鸡一样,剖开胸腹然后翻开拉张,使尸体干枯不收。第三个,是后世发展出来的,就是凌迟。

总之某甲被施了磔刑,呜呼掉了。一点元神往封神台来,被聊公接着,要引往地狱。某甲又不服,道:“这是我没有法律常识!你再给我一条命吧。”聊公无奈,又给某甲一条命,让他下凡去了。

第三条命

某甲重获新生,便想着多得一些法律知识。秦朝普法工作做得好,不仅有大量法条的简牍可读,而且还有对法条进行解释和普及的小册子《法律答问》可看。某甲从父亲的书架上找了套《法律答问》来看,看到这么一段:

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

某甲恍然大悟心想读书真他妈的使人明智。聊公从旁边缓缓走出,道:“你看,我们的古人智慧多高,这么早就已经懂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了。而英国这样的国家,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还不懂得这道理。1833年英国最后一个死于绞刑的罪犯就是未成年人,年仅九岁。罪名是偷了一瓶墨水。相比之下,你能死在秦朝,真是万幸啊!”某甲也慨叹说没有比较就没有幸福。

聊公话锋一转,道:“你真傻,真的。古今中外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犯罪都要区别对待。如果我是你,相比起指使未成年人去杀仇家,宁可装成精神病人去杀……”话音未了,某甲已经一溜烟地跑出去了。

某甲砍死某乙,被官府带走问话。某甲披头散发,在屎尿里爬,见了县老爷说:“我是玉皇大帝女婿,丈人叫我领十万天兵来杀你们,给我一颗金印,重八百斤。”(以上节录自《水浒》第十七回)县老爷道:“是个失心病汉子。按律定杀。”某甲抬起脸问:“啥叫定杀?”县老爷道:“扔到水里淹死。”于是王朝马汉把某甲拖出去,某甲一路喊着:“聊公你个天杀的!!!”

聊公道一声“慢”,从旁出现。县老爷问:“你是何人?”聊公微微一笑,道:“我乃聊公,前来乞鞫。”县老爷讶道:“啥叫乞鞫?”聊公道:“你丫是不是秦朝人?怎么啥都不知道?秦律规定,被判了刑的犯人如果对审判结果不服,其本人或亲人可以请求复审,这就叫乞鞫!”县老爷道:“还有这规定?那好,拖回来重审!”某甲见到了救命稻草,抱住聊公的大腿就哭。

聊公道:“我们把整个的程序重新教科书式地来一遍。首先,所谓不告不理嘛,得有人来告诉。请问某甲犯罪,是谁来告诉的呀?”旁边一个官差道:“我在路上巡逻的时候发现他杀人,直接扭送到官府来了。”聊公点头道:“嗯,这在秦朝叫‘公室告’。不管是官府的人、知情者还是受害者,都有权向官府提起诉讼。这上面没有问题。那么下面是审讯环节,有没有问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呀?”

县老爷道:“问啦,他说他是玉皇大帝的女婿。我一看是个麻疯子,就直接按律判呀!”聊公道:“错啦!如果是麻疯子,按照秦律必须由专门的医生进行鉴定!”县老爷嘟囔着叫来医生鉴定。医生鉴定的结论是:某甲有眉毛,鼻腔功能正常,脚上无溃烂处能正常行走,手上有汗毛,声音无异常,并非麻风病人。然后医生把鉴定结论书“爰书”上交县老爷,县老爷过目后交档案馆保存。

冤情得清,某甲欢喜地抱着聊公道:“你是我的再造父母啊!”聊公又问:“那么正常人杀人怎么判?”县老爷说:“得看是斗杀、擅杀、盗杀还是贼杀人了。如果是打架斗殴中兴起杀人,叫斗杀,就轻一点;抢劫杀人叫盗杀或者下属奴婢杀长官主人叫擅杀,就最重;如果是故意杀人叫贼杀,就处于中间。”官差和证人齐声道:“贼杀。”县老爷道:“那还得有口供。某甲,你还不从实招来?在秦朝刑讯可是合法的哦!”某甲连忙招认。

聊公道:“县老爷你也莫乱说,刚才又犯了一些程序上的错误。按照秦律,必须对不同受审讯者如证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隔离审讯,对口供和证言进行记录。然后将不同口供进行比对,找出相互间的矛盾之处,再行诘问。直问到被讯问者理屈词穷漏洞百出而仍不招供时,才可以进行刑讯。是否进行刑讯拷问口供,也是法官治绩的一个考核标准。不过现在管不了这许多了,时间关系直接进入下一环节:读鞫。”

县老爷说:“好。读鞫就是宣读判决。某甲贼杀人,判弃市。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某甲抬起头道:“有,就一句话了:不懂法律史害死人哪!”

那边厢某甲被拖出去弃市,也就是在闹市杀头;这边厢聊公道:“照顾到某些女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某甲行刑这种场面我们就不去围观了。解决一个问题:秦律规定‘疬者有罪,定杀’。这个疬者,就是麻风病人。有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秦朝麻风病人是有罪的,一律扔到水里淹死。这个说法是扯淡。秦朝可不比那些西方落后国家直到近代还在弄死麻风病人。这句话的意思是‘麻风病人犯了罪,定杀’。定杀就是扔到死水里淹死的意思。为什么扔到死水里呢?一个可能是考虑防止传染,一个可能是出于某种宗教情感比如祭祀的遗风。没犯罪的麻风病人呢?强制送到‘疠迁所’隔离医治。”刚说完,某甲的人头已经端上来了。

第四、第五、第六条命

某甲得了性命,再下凡去。由于这半天的折腾,牛又丢了,实在没找着。某甲狠了心,找把刀自残。自残完毕找到官府,说是张三的爸爸张老三抢劫自己的牛,并且意图杀死自己,幸亏玩命反抗才逃过一劫。官府一查,并无此事。按照“诬告反坐”的原则,诬告他人者,诬告的罪名该当何刑,诬告者便遭此刑,于是判了某甲一个死刑拖出去杀掉了。

某甲再投胎回家,告诉爸爸李四,说牛丢了。李四一怒之下把某甲打死。某甲的灵魂去官府告状,官府说家长对孩子有刑杀鞭笞之权,家长杀死孩子属于“非公室告”,坚持告者有罪。某甲说哪有这回事还讲不讲王法了。县老爷说你少废话哪怕告到古罗马也是这么着,你到底还告不?某甲的灵魂说告,被责打了一顿。

某甲再投胎回家(把老爷子李四吓坏了),决心不再惹是生非,在家做良民。结果某天某甲在逛街,被官府抓去。某甲问怎么回事,官府的人说你二叔的三外甥在外面犯了大事被判夷三族。你属于其中一族,要弃市。某甲说我不认识那哥们,官差说我也不认识那哥们。于是拉去杀掉了。

第七条命

某甲领悟了一个教训:作为一名黔首,再怎么小心也是个死。于是他决心飞黄腾达。某甲告别了父母,告别了妻儿,告别了上蔡,毅然踏上了未知的前途。摸爬滚打几十年,成为秦朝丞相。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秦始皇病死,某甲和赵高篡改诏书扶立胡亥。然后某甲被赵高陷害,诬告谋反,判了个秦朝最狠的刑罚(这个刑罚是如此地霸道以至于我不得不另起一行来增强视觉效果):

具五刑。

正如大家猜到的,这位出身上蔡、李四的儿子,就是李斯。

李斯和嬴政当年精诚合作,缔造了大秦帝国。草创之初,他也曾意气风发地学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口吻放言:

“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秦帝国用自己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通过先秦长达数百年的理论预制和艰苦努力,中国人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理想的政府,现在到了真正决定的时刻。如果秦帝国失败了,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中国人的不幸。”

现在他已经完全确信秦帝国灭亡的必然了。他以前一直以为,三代以来直至春秋战国的历史发展,已经穷尽了一切发展的可能性;先秦诸位大圣哲的思想,也穷尽了一切可能有的理论。自己和嬴政作为全中国几千年来最杰出的精英,站在所有巨人的肩膀上,通过仔细甄别和深思熟虑所精心设计和一手缔造出来的这个帝国,已经可以作为历史发展的终结。如果这样的帝国都要灭亡,那中国就没有成功的可能了。

但他当时远远没有料到,这个帝国也会灭亡;更没有料到,是二世而亡!

具五刑是当初通过他和嬴政的共同审核而写入法律的。简单来讲,乃是适用于被判处“夷三族”的首犯本人,其他人则适用弃市。具五刑的程序,李斯更是了如指掌:先刺面,是为“黥”;再割鼻子,是为“劓”;再斩左右脚,是为“斩左右趾”——有人说斩左右趾是斩掉脚趾,你们这些后人未免把我李斯想得太仁慈了;然后用竹板打死,是为“笞杀”;再将脑袋割下来悬起,是为“枭首”——枭者,猫头鹰也,上古猫头鹰生了小猫头鹰,便自己咬住树枝,任由小猫头鹰啄食自己身上的肉直到啄死,就剩一个脑袋挂在树上,所以枭首便是将头砍下挂起示众,都是有学问的啊;再将骨肉剁碎于市,是为“菹”;万一这厮临死喊反革命口号,就断其舌!

有人问了,这不有六七个刑罚了吗?你们懂个P!具五刑之“五”,乃是取其约数。古代奇数为阳,偶数为阴。一三五七九,“五”乃阳数之正中,最为阳正中和。而刑杀乃阴,故以五调之。嬴政已死,这种大道理天下除我李斯外唯聊公知之,区区黔首岂能洞察我意?

刽子手看着将死的李斯神神叨叨嘀咕半天,也不觉有些毛骨悚然。他借酒壮胆,开始对李斯施刑。斩完左右趾后,刽子手抬来个铡刀。已经被割掉鼻子、满脸是血的李斯瓮声瓮气地道:“不对不对,下一步应该是笞杀!”刽子手一拱手道:“对不住了,上头的命令:腰斩。”

李斯断成两截倒在地上,意识还没有完全消逝;而某甲的魂灵早已经迫不及待地挣脱他的残壳飞回封神台,被聊公接着。

某甲心有余悸地向下界张望,聊公在他脑后一拍:“别看了,走吧!”两人驾云而去。

秦朝的天空之下,咸阳闹市血流成河,人头滚滚。而中心刑台上的那具残躯,想必也已经完全失去了意识。

竹片上的法律

秦朝为后世诟病,所以法律文本流传下来的太少太少。这样一个厉行法治的王朝,清末沈家本写煌煌巨著《历代刑法考》的时候居然写得比较简略。聊公有次与沈公聊及此事,沈公一声长叹:“文献不足故也!”遗憾之情溢于言表。

后来沈公老去了,聊公活了下来,有幸目睹中华百年来的窝囊史和伟大史,直到1975年的初冬。

1975年初冬的政治气候,一如这天气般寒冷,虽然聊公知道春天不会远了。这个季节,在湖南的云梦,某大队知识青年张泽栋正和大队里其他人一样挖水渠。临近傍晚,他收工回去的时候发现新挖开的水渠旁有一段青黑泥土。这种泥土叫做青膏泥,经常被古人用来封墓葬。张泽栋不是等闲人物,一眼看出问题所在,便打赌道:“这里保险有古墓。”于是开锄就挖。

这一挖,挖出的就是云梦睡虎地秦简。1989年挖出云梦龙岗秦简,2002年挖出湘西里耶秦简。这些秦简,造成了秦史(尤其是秦法制史)研究界的大地震,无数著作一夜之间被完全推翻,无数新人靠着对这些第一手资料的整理和分析而跻身学界占得一席之地。如今谁再谈秦史而不语及这些秦简,出门都不好意思跟人打招呼。

下面,聊公就领着大家出入各大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近距离一窥这些秦简的真面目。

聊公首先随风潜入的乃是湖北省博物馆。在强忍住对稀世珍宝越王勾践剑和曾侯墓编钟视而不见的情况下,聊公毅然来到了睡虎地秦简的展处。聊公伸出手去,穿越过防护设施和展柜玻璃,摸了摸这些古老的秦简,一种历史的苍茫感油然而生……(儿童请勿模仿)

这些竹简还不足一根手指的宽度,长度与正常的筷子近似,总数大约有一千一百多支,总计近四万字,都是秦篆,大约是用毛笔蘸了墨书写上去的,字迹很清晰。就是这近似一篇硕士论文字数的东西,引起了中国历史界的大震荡。

聊公细细看旁边的说明。这批竹简出土于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墓,墓主人叫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死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历任与司法有关的职务。这些竹简都是墓主喜根据工作需要抄录的战国末年到秦朝统一以后的法律令文书以及少量编年史、天文历法方面的材料。聊公看了看这些法律文书,大约可以分为四类:

一、秦律十八种。包括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十八种秦朝单行律。内容相对比较完整,涉及到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想知道每种律是干什么的,请查阅百度百科“睡虎地秦墓竹简”词条。不过光看名字就可以纠正我们对古代法律的一些偏见了:中国古代并不是光有刑法。引几个条文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这是《田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

——这个是《均工律》关于官府工厂培教学徒“新工”的年限和提前学成的奖励制度。

二、《秦律杂抄》。这是对律文的一个抄录,类似于今天准备司法考试时候市面上有卖的小学科重点法条之类吧,包括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关于军事的居多。我们看到这里面有一个《牛羊课》,这个“课”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再说。不过先抄一段在这里大家有个感性认识: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

——这是《牛羊课》中关于牛羊饲养中的惩罚和激励机制。

三、《法律答问》。这是以问答形式对律文、术语和律文意图的一个法律解释,前面我们已经见识过了。依旧引一段:

百姓有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廷行事强质人者论,予者不论;和受质者,予者□论。

——这是根据“廷行事”对某条法律条文的一个解释。这一条是对于因为百姓欠债而进行强迫还债的条文,没说不适用于政府官员。

四、《封诊式》。这是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像我们上面讲的那个关于麻风病的案例就是从这里改编的,原文节录在下面以免被我误导:

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嚏。肘膝□□□到□两足下奇,溃一所。其手毋□,令澹,其音气败。疠也。

——这是一份“爰书”,上面说过了,即司法过程中的笔录,可以是勘验鉴定报告等。这一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朝的物证技术。

以上呢,就是关于睡虎地秦简的概况。就是这些记载在竹片上的法律,让我们看到了古人的生活经验,古人的政治智慧,以及古老东方法律的初级阶段的面貌。尽管仅仅是个初级阶段,但如果你带着同情和理解的心态去看,已经足以令我们感到震惊。

好,下面我们看到的是龙岗秦简。照例的,这里展出的是1989年发掘出土的283枚法律简,规定了关于禁苑、驰道、马牛羊等等方面的事项。旁边的说明上写着“龙岗简主要的法律条文行用于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至秦二世三年(前207)的十四年间”。嗯,这些是秦朝统一以后的后出法律了。

引起聊公兴趣的乃是特立独行于竹简之外的一块木牍。这块木牍长36.5厘米,宽3.2厘米,厚半厘米。正反面墨书秦隶共38字,聊公经过识别,将全文键录如下:

鞫之辟死论不当为城旦吏论失者已坐以论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这块木牍乃是迄今为止能见到的秦律判决文书的唯一实物,聊公试将之断句并翻译如下:

原文:鞫之:

翻译:二审判决:

原文:辟死论不当为城旦。

翻译:判处一审论定辟死(人名)为城旦的论处无效。

原文:吏论失者已坐以论。

翻译:一审误判的官吏已经被法办。

原文:九月丙申,沙羡丞甲、史丙免辟死为庶人,令自尚也。

翻译:九月丙申日,沙羡县丞某、史某赦免辟死为庶人,使其自由。

好吧,聊公还没有这个功力,这是参考的刘钊先生的《读〈龙岗秦简〉札记》。照刘先生的意见,以上就是一份完整的二审判决书了。怎么样,对司法官吏的要求很高吧?这是秦朝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来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的一个典证。

接下来是发现于2002年5月的里耶秦简,里耶政府专门建造了一座宏伟的里耶秦简博物馆来收藏这批竹简,可见其受重视之程度。湖北武汉与湖南湘西相去甚远,不过这难不倒聊公。只见聊公作一个法,便已经身在武汉到长沙的火车上了。下了火车再倒长途汽车外加打出租,很快聊公便已经身在里耶秦简博物馆门口了。

里耶秦简共36000余枚(请注意前面引起史界地震的睡虎地秦简的枚数),计二十至三十万字,时间与龙岗秦简近似,内容比较庞杂。目前对这批秦简的研究几近于空白,有兴趣而且对自己有信心的有为青年们大可以去此领域一展拳脚。这批秦简的研究,保守估计可以使复活秦王朝成为可能。

作为一个里程碑,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下秦朝之前“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知道最早诞生的乃是礼起于祭祀,刑起于兵。最早刑无定法。有官司,先把你拉去审。证明你的确犯罪,那就内心大致裁量一下,看看“劓刵椓黥杀”这五刑之中哪个比较能与你的罪行相当,于是宣判。这就是最早的刑法,都是“以刑统罪”。

时间的流逝逐渐展露出人类的理性。春秋成文法的公布,使得司法者内心的裁量标准以文字的形式牢牢镌在了历史上,呈现在平民的视野里。这时候究竟是以罪统刑还是以刑统罪我们不知道,但是肯定已经发生了过渡。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乃是李悝的《法经》。在这部法里面,已经按照罪名或曰相关门类来组织法典的编纂了。以前的“大辟之属有多少条罪,宫之属有多少条罪”已经不见了,而是成为“盗”这个门类下有多少相关法条,每种盗罪相应判什么刑罚。这样的法条结构模式,已经与今天类似。

那么到商鞅挟《法经》入秦,历史进一步地发展。一个被日本学者称之为“律令法体系”的法律形式体系逐渐成型。商鞅变法,其法律工具乃是“令”。什么叫“令”呢?就是国家出台的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具有强制性。这样的法律形式,特点是灵活。在《商君书》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垦令》、《为田开阡陌令》等大量的令。每个令也许都只管一时一地,而未必需要长久的遵守。简单来讲,这些令都具有特定时期的历史使命。战国时代,任何国家每天都在大量地生产出“令”作为调节国家生活的工具。

商鞅并不满足于此。《黄帝四经》之首是《经法》,《经法》首句便是“道生法”。作为道家末流的法家代表,商鞅们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令”调节国家生活的麻利和高效,这样的话与纵横家们通过口舌来撬动国际局势使之瞬息万变有什么区别?法家更追求的乃是道的人间代表,恒常而不易的“法”。所以商鞅作出了一个大的改革,真正的一字千金之改——改法为“律”。

律是什么意思呢?乃是标准的“音”。古人定音,这个音不是相对的,是绝对的。古有十二律,我们所说的“黄钟大吕”,就是十二律中的两个音。音高到什么位置可以叫黄钟可以叫大吕,乃是确定的。怎么定这个音呢?古人用一种“琯”——乃是以玉特制的乐管——十二支(简陋的便以竹管),有长有短,都是有定制的,插在地里。长短参差的一面在地下,齐平的一面露在地上。里面填上芦苇薄膜烧成的灰(因其最轻,叫做葭灰)。插的地方有讲究,须是西北的阴山脚下,周围蔽之以布幔,外面筑室,以保证吹不到风。这是用来勘候地气。

好了,到了冬至,冬至一阳生。阳气一生,第一根最长的管子(九寸长,因九乃阳数之极)里的灰自动腾出并发出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便叫“黄钟”。时间子时,节气冬至。这个音乃是其他十一律的基准。聊公拿着《汉书·律历志》给大家解说道。

说了半天,这个跟“法”有什么关系呢?因为律有一个“绝对标准”的意思在里面,天下各类物,都要以此为基准,绝不可违犯。那么我们前面又讲过,早期国家打仗“师出以律”——跟着这种乐声受指挥从而进退。也就是说,律成了一种“军法”。这样律又有了第二个意义:强制。当然,这些都是我们根据文献记载来恢复古人理解中的语词。大致隐约包含着“标准”和“强制”意义,而显义又是“乐音”的词语,就是律。这样一个词语,被商鞅加以利用,成为“法”的代名词。《尔雅》解释“律”的时候,说“律,法也”,把律与法等同。从显义上看的确没问题,但是翻译所流失的便是隐义:标准和强制。

当然今天的法也有这两个意义在里面,但是当初未必有。最早的法,经常在“方法”“法度”的意义上使用。所以商鞅改法为律,使得律成为了国家生活的基准,成为了法的所有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我们看后来发掘的秦简,许多都以“律”为名而不再叫作“法”了。

那么第二种,继续保留下来的法律形式便是“令”。令主要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时效性比较强。我们的教科书上往往说它“灵活”。灵活一词的反义词常常是僵死,而僵死乃是贬义,所以灵活常常会被理解为褒义。事实上不是。请大家在中性的立场上看待这个形容词。要知道,“灵活”对于法律而言未必是好事情。

第三种,乃是制和诏。制和诏乃是皇帝的命令。当然不是说皇帝随便给个命令都可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第四种,廷行事。这个是官府成例,也就是以前的判例作为后案的参考性法律文件。

第五种,课、程、式。课有考核之意,比如《牛羊课》就是对饲养牛羊进行考核的法律。程有规格之意,如《工人程》。式有格式之意,如《封诊式》。

总之,我们且记住商鞅改法为律的本意,记住什么才有资格称之为“律”。以及在律之下效力次大的乃是令,之下才是别的杂七杂八的制诏之类法律形式。这点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因为有些法律,它是如此基本,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法律了;有些常识,它是如此熟悉,以至于我们忘记它是常识了。

清算秦王朝

秦王朝作为一个巨无霸企业的破产,照例的,下面我们进入清算程序。

秦国最初只是一个边陲附庸,甚至被视为蛮夷,起点不可谓不低。应该说,从秦国到秦朝的道路上,巨星级牛人无比多。秦穆公、百里奚、秦昭王、商鞅、张仪、范雎、楼缓、蔡泽、吕不韦、李斯、白起、王翦、蒙恬、秦始皇……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一段惊天地泣鬼神令寻常百姓咋舌而听的今古传奇。但是要论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无疑是我们在这一章花了整整四节来浓墨重彩描绘的商鞅。

商鞅变法,乃是时代的必然。前面我们讲过,春秋战国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效率的理性时代。王道也好帝道也好,在这个时代一律没有市场。亡国灭嗣的战争近在肘腋,容不得半点时间用之清谈。开口曰利,闭口曰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这样极度重视效率的时代,大致形成了这样几股有实力取得天下的势力——这几股势力,大约也就构成人类历史上掌握政权的所有资源了:政治、军事、意识形态、经济。

最早归并为一或者说从来不曾分离的乃是政治和军事,原因还要追溯到西周初年。西周的封建制与西方的不同。西方所谓城邦,多为某聚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兴建起来的,乃是经济发展的自然结果,是经济中心。而西周的封建制,政治意味更浓,是理性设计的结果,各诸侯国的国都,几乎无一例外在最初的时候是地方政治和军事重镇。军事几乎从来不曾脱离于政治的控制。

其次被压制的是经济。战国末年,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对民间经济发展的不过度干预,涌现了一批大商人。例如以牧马闻名而被封君的乌氏倮,以采矿发家而能以财自卫的寡妇清等等。这些人富可敌国,并且拥有私人武装。按照司马迁的说法,能够“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凭的就是一个“富”字。但是民间工商业阶层的发达,最终遭到了强有力的国家的压制。

最后我们来看意识形态,秦朝特别重视对意识形态的压制(而非操纵)。焚书坑儒这样的“事业”,在1966年之前中国的历史上再也没有如此明目张胆毫无遮掩地进行过。实行的结果,乃是儒墨道等百家都成为在野学说甚至成为被通缉被严禁的学说。而法家学说,也没有被很好地利用——秦始皇杀韩非而用其《韩非子》,无异于明确昭告天下:法,只有朕有权设计和解释;术,朕以外无人得妄加揣度;势,朕以外无人得拥有权力分配之权。

这样的国家能不能健康长寿?在今天,没有外国干涉内政的情况下,可以;在古代,不行。为什么?技术手段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我们看秦朝为了实现对天下的控制,又是造长城,又是修驰道。这样的浩瀚工程,我们今天只有在打《帝国时代》这类游戏的时候,才敢这么想这么干。但是即使如此,秦朝对天下的控制之难,依然不难想。

商鞅变法,废封建而推行最有效率的郡县制,基本精神乃是中央高度集权,层层下达。但是有两个问题我们要注意:

第一,从秦国到秦朝疆域的剧增。

一个面积如此辽阔的国家,在公元前221年的技术条件下,如何通过高度集权来实现政令法律的上传下达?如何有效地实现商鞅当初设计的初衷?我们知道,在今天中央高层们比较头疼的问题之一,依旧包括地方上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的问题,而当时是两千两百年前的秦朝。

柏杨先生在《中国人史纲》第一章总结了一个图表,乃是十八世纪时的中国,驿马从北京到各地所需时间。举个例子,从北京到广州需要56天,加急则为32天。这还是在中国几千年来官路驿站不断修建完善成一个较发达的交通系统的情况下,那在秦朝呢?可想而知,一个法令从咸阳发出到桂林的时候,其时效性针对性还有多强,而由于文字的刚刚统一,其解读又会多么五彩缤纷。甚至一些边疆地区,比如南越,基本处于南霸天任嚣和赵佗控制之下,俨然一方独立王国。法律固然早在春秋就公开了,但是老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又有多少?从中央到地方各郡,从郡再到县到乡里,是否能保证法律的公开具备实际意义呢?这都是值得我们怀疑的。事实上,秦朝的灭亡原因之一就在于普法工作做的不好,我们后面再提。

第二,商鞅当年变法所耍的小戏法“徙木立信”想必大家还记得。这给秦国的父老们一个信号:政府要开始守信了。从商鞅一直到秦始皇,无数政令法律的颁布和严格执行,都为这个信号加强了后续效果,从而使得秦国人的法律文化心理发生了质变。以前的遵守法律,乃是出于怕受责罚;反复了几代乃至几十代人之后,就变成了一个无须思考的常识:法律当然要遵守了。为什么?没有为什么。但是后来急剧的领土扩张,其他国家的百姓也成为了秦国的黔首。那么他们对法律怎么看?也如秦国人一样么?又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上传下达既不通畅,法律心理又各不同。秦朝的法治实践究竟到达了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可想而知。再加上立法技术上的种种缺陷(由于秦朝时间太短,这个缺陷要到“汉承秦制”的汉朝才显现出来),以及法律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以及意识形态的不配合,秦王朝摇摇欲坠矣。

暴动发生在大泽乡,一伙戍卒因雨失期了。为首一个叫道:“失期,法皆斩。如今报到也是一死,造反也不过是个死罪。兄弟们,反了吧!”群情汹涌,天下遂起而亡秦族矣。

可怜而被冤枉的秦王朝。根据睡虎地秦简关于徭役的《兴律》规定,失期并非死罪;而碰上“诣水雨”等不可抗力,则可以免责。按照秦律,戍卒们是无罪的。

坑灰未冷山东乱,陈胜原来是法盲。普法工作做不好,害死一个王朝。

五 汉:时间中止了

汉朝的抉择

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强”与“好”究竟是个什么关系。

战国七雄,无疑秦国是其最强者。但秦国是不是最好的国家?有人觉得不该这么一概而论,那么我们分解来看:秦国的经济是不是最好的经济?秦国的政治是不是最好的政治?秦国的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制度?秦国的文化是不是最好的文化?

论经济,齐国之繁盛,当执列国牛耳;论文化,鲁国礼乐之盛,天下无匹。以上两点,在春秋战国时候也许可以成为共识,但是在秦朝统一以后,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仅就经济规模和总量而言,也许齐国的确最繁盛;但是秦国代表了一种更为先进和有潜力的生产力,就质而言,远远在齐国之上。至于文化,鲁国代表了一种衰朽没落的文化,精致则精致矣,却不够强悍;而秦国的文化,简单质朴,没有一切多余的东西,所以也远在鲁国之上。

有人问:你的说法顶多能证明秦国与齐鲁乃是不同类型的经济、文化,如何能得出秦优于齐鲁的结论?

答曰:秦灭了齐鲁。以果推因,当然是秦优于齐鲁了。

这种思维方式,值得我们思考。一个国家击败了另一个国家,不独是军事的较量,其政治经济文化于有力焉。所以就可以由该国军事强而推导出政治经济文化好吗?不行。我们能得出的结论是,该国政治经济文化适合于战争。好,有人又反驳:两国之间的优劣最后只能靠军事来分胜负。哪怕你政治经济文化都好,而我只要军事强于你,就足以灭你的国。国都没了,谈何制度文化的优劣?

问题又出来了:贵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动不动就亡人国,究竟是贵国有问题还是我国有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在这里:我承认齐鲁的经济文化优于秦,但是请问,你不搞军事秦在搞军事,你做好人秦在做坏人,你的经济文化再好又有什么用?最后还不是要被人灭?所以只好大家都做坏人,发展军事以自卫和亡人国。而既然你齐鲁也要做坏人,那么经济和文化是非转变成秦国式的战时经济战时文化不可的了,因为不转变则不是人家对手。如果齐鲁很扭捏地只肯学习秦国的器物技术(如铸剑术啊弓弩制作技术什么的),国内就有人说你不彻底,只好连制度也改;如果制度变成了秦政制,国内还有人说你现在的文化心理跟目前的政制完全格格不入,也得改。等到全盘改进了,一个“秦化”的过程就完成了。齐鲁之人完全可以称这个过程为现代化。

汉朝就面临了这样一个问题:秦朝的遗产,应该怎么继承。

汉朝作抉择的环境比战国列强要好得多。战国列强的时候其实由不得你选择,你不富国强兵而一心搞精神文明建设人家在富强,几十年一过你就被人家连锅端掉了,搞了几十年精神文明建设全是为他人做嫁妆。所以人家学坏,你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也只好跟着学坏;你不确定人家会不会学坏,但为了风险的最小化,也只好跟着学坏。这在博弈论上叫“囚徒困境”。

汉朝不是囚徒。或者说他是中华大地上唯一的囚徒,所以不存在这样的困境。他有足够的余裕来从容不迫地做出自己的选择。

事情是从约法三章开始的。

楚怀王与诸将约:谁先入咸阳,谁就王关中。先入的乃是刘邦,他把关中父老们叫到一块儿,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父老们很高兴,就给刘邦军队送吃的送喝的。刘邦一概不要,原因是项羽快要打过来了,到时候这么多东西不好带。后来项羽果然打进来,把刘邦赶跑,又把刘邦找回来吃鸿门宴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这就是“约法三章”的历史小故事。

一个振奋人心的小细节,被很擅长挖掘本土资源的知识分子们挖出来了:刘邦作为政府的代表,和关中父老百姓们约法,这是多么民主的事情啊!俨然是中国宪政的起源嘛!

很遗憾的,根据专家们考证,约法三章的“约”字,乃是“简约”的意思。所谓约法三章的约法,不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约法,而是“约法省刑”的约法。这样解释,不免令人遗憾,但是历史就是这么无趣。任何一个想把历史写有趣的人,都必须加入调味品,包括聊公。

所以聊公在这里并不关注“约”,而对“法三章”很感兴趣。这个法三章,只有三个罪名:杀人、伤人、盗;刑罚两种,死和抵罪。我们经常说一句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我们最朴素的经验里和情感上,也只有三种犯罪:杀人、伤人、和抢劫盗窃。这三者,乃是在一切文明社会甚至野蛮状态下都要遭受惩罚的行为。刘邦,区区一个流氓,能够将人类最朴素情感深处的法律心理挖掘出来,发现出来,形诸文字,制成法律,的确有前辈和后世立法家们所不及之处。这就是制定法律的正确方法之一。当然,这三章之法,并不是就这么一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而是有比较详尽可操作的规范的。

《汉书·刑法志》说:“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事实上,刘邦集团也并没有把这三章之法固定下来的意思,这三章之法主要还是在战时起一个政治上争取民心的作用,其次才是约束军纪安定秩序等等。所以项羽呜呼在垓下以后,制定一部新法便提到王朝的议事日程上来了。负责此事的是萧何,汉朝的相国。

萧何做过秦朝的狱吏,对秦朝法律之利弊,最有切身之感受。所以他的做法是,把秦律的“秦”字改成了汉律的“汉”字。我们前面讲过,秦律的法统乃是继承自魏国的《法经》,主干为盗贼囚捕杂具五章。现在萧何在这五章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一共九章,称作《九章律》。聊公读史至此,想了想觉得有问题,便去找萧何。

聊公来到萧何相府的时候,这位老人家正在指挥立法最后的整理工作。

聊公问:“你怎么把秦律照搬过来了?”

萧何说:“因为秦律制定得好啊。”

聊公:“可是你们宣传中说秦朝是暴秦啊,名声那么臭。你们作为一个崭新的能够代表天命的政府,怎么可以用一个腐朽而落后的政府制定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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