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偶发活动其流入的经济利益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益
(2)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收入取得后可能表现为增加资产、减少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
(3)本企业的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
2、收入的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的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注意: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不作商品销售来处理。
3、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计量
①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③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④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外),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别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本期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
本期费用
=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
(2)若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3)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5、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1)一般销售业务
确认收入时:借: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应记入财务费用中。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账款
(3)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4)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冲减收入和税金: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6、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技术转让,代购代销,包装物出租等收入。
其他业务成本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出租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
产品成本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