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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考核第3章中的发票开具要求。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530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7:44

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0. 下列有关现金支票填制要求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

A、本单位自行提取现金,可以在现金支票收款单位名称处填写为“本单位”

B、现金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额书写

C、存根联与现金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D、现金支票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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