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训练考核者
为了使考核者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为了提高考核者的监督管理能力,考核者必须接受企业内的训练。
第二十一条 训练后的素质
(1)考核者必须认识到考核工作是自己的重要职责,并努力在履行职责中陶冶自己的人格,提高自己的素质,致力于发挥每个人的能力。
(2)为了使考核工作公开而严格,考核者必须特别留心以下各方面:
①不徇私情,力求评价严谨公道;
②不轻信偏听,注重对被考核者实际工作的观察和评判;
③对被考核者在考核期限之外所取得的结果、能力、干劲和态度不作评价;
④以工作中的具体事实为依据,而不是根据其档案资料(学历、工龄、年龄、性别等)进行评价;
⑤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综合修正,以消除以偏概全倾向、逻辑推断倾向、宽容倾向、过分集中倾向、极端倾向以及人为假象,避免偏颇与失误;
⑥注意避免凭总体印象,夸大或缩小被考核者的成果、态度以及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