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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金制度 .3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5365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6

表2-6(此处图略)美国一般行政人员工资与私营企业职员工资对比佣的。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当低于其他行业人员的工资,以避免政府工作人员在经济上和职权上的双重的优势地位。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美国工资制度的合理化趋势。

(二)公务员工资与物价相挂钩的原则

所谓“同物价相挂钩原则”,就是“国家定期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薪金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

其一般做法是,先制定一个物价指数。计算物价指数,首先要确定人们购买的必需品有哪些,并且,还要分别确定各种被用来衡量物价上涨的物品对人们生活影响的大小。其方法是进行家庭抽样调查,即调查这些家庭平时购买些什么物品,然后,还要了解以下这些家庭的收入及购买这些物品所占的比例,从而确定好商品项目(主要统计人们生活必须的商品价格)及每个项目各占人们支出的比重。根据这些数字进行相应必要的工资调整,以弥补因物价上涨时对不同类型的人的生活水平带来的影响。

美国政府自1968年起,一般行政级1-15等的工资随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自动调整,从而保证公职人员的实际工资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这种做法无疑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工资制度的科学性。然而,面对这一原则,人们仍持不同态度,政府也没有颁布工资同物价挂钩的立法。首先,工会不会喜欢用这种方式来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平,因为如果这样做,公务员会忽视工会在工资增长中起的作用,认为是自然的增长;其次,政府也不喜欢这种方式,因为这会形成物价、工资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此外,政府也不愿意为每一名职员提供这种制度,这一制度可能会给政府解决某一特定的问题带来困难。

采取这一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①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工资是否还应相应地增长?若继续增长工资会进一步加剧通货膨胀,造成工资、物价轮番上涨; ②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调查、进行一次调整,很难确定;③所有的工资水平都采用相同的调整系数,这会进一步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加剧;④私营企业也实行这一原则,那么,当政府每年根据私营企业的水平进行调整时,其中的数字已包括由于物价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比例,这样,公务员再执行这一原则,岂不兼得了双份由于物价上升因素而调整的工资额。

(三)缩小收入差距悬殊的原则

美国政府也通过实行各种制度,来对公务员工资进行限定。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薪金限额

政府明确规定,联邦各类人员的年薪标准不能超过国会制定的高级行级人员5等年薪的标准。1972年的5等年薪标准是36000美元,则各类人员年薪标准有超此数者,一律按此数发给。再比如:1987年,高级行政人员18等年薪本应为86600美元以上,但其年薪标准是72500美元,故18等的标准只能按72, 500美元发给。这就是所谓的“薪金限额”。

(2)总收入累进税

美国是综合个人所得税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其特点是,综合个人全年产生于各种渠道的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兼职报酬、财产所得、利息和股息等)的总额,在减除法定的扣除额以后,还要按统一的累进税课征,以坚持 “按能课征”的原则。综合个人所得税范围一般采取仅例举的形式,即除非税法所明确规定不该征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所得均属于应税所得的范围。因此,所得税的负担是很重的。这种收入越高,纳税越多的累进所得税的方法,反映了政府企图避免公务员与私营部门员工之间以及公务员间收入过分悬殊的平衡原则。

(3)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规定

这种平衡原则还体现在关于退休人员就业后的收入规定上。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已退休的公职人员找到新的工作,其退休年金和工资收入加在一起,不得超过行政长官5级工资的收入。这条原则一方面限制了公务员间的贫富差距增大,从另一方面讲,反映了政府并不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这样就有利于扩大就业,将更多的职位留给充满生机和潜力的年轻人,防止了政府机构官员的老龄化,增强了政府的活力。

以上对美国文官工资制度平衡性原则作了简要的分析,指出了它的优势与弊端。我国在进行工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促进工资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工资体系

案例:编织安全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哪些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规定,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雇佣条件应予以保护的各类产业,或者把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产业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一般是把公务员排除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之外的,这是因为公务员是政府雇员,是为政府工作并由政府付薪,而且这类人员一般受过良好教育。在国外,一般还将宗教机构、慈善机构等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排除在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之外,因为从事这些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报酬。我国的《劳动法》规定,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各种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要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我国的统计资料,工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其中,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统称为基本工资。

从理论上看,按照“正常劳动”的解释,最低工资只应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而不应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但是,由于中国现行工资构成不合理,基本工资的比重过小,奖金绝大部分已成为某种程度上对全体员工发放的附加工资。因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中没有把奖金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之外,这意味着,只要企业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加奖金不低于最低工资,企业就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扣除项目中,第(1)、(2)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 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主要包括八项内容:第一,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的费用;第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有关规定而向员工发放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例如企业自行发放的工作服装);第三,员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第四,因为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给员工的住房补贴等;第五,由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医疗卫生费;第七,丧葬抚恤救济费;第八,其他费用,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第(4)项虽然体现为劳动者的当期收入,但由于是以实物形式体现的,客观上很难准确进行计量。此外,《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将非经常性奖金,例如劳动竞赛奖、企业对员工颁发的发明创造奖等也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经典制度

公司工资管理规程范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工资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 员工工资依据社会水准,公司支付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执行所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 工资包括固定工资及临时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上图所示。

第四条

1.工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直接将工资交予本人,或委托会计部门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2.工资给付亦可依据下列规定,直接将工资(含临时奖金)全部或部分汇入员工的银行账户上。

(1)员工希望将工资汇入本人账户时,必须依据下列规定,填具书面规格手续后,交付会计部门办理。

①希望汇入本人账户的工资范围和金额。

②员工指定金融机构和存款类别、账号。

③申请手续必须在工资结算前10天办好,方为有效。

(2)金融机构的指定原则上以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主。但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第五条 下列规定各项可从每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①法令规定的项目。

②基于工资扣除的规定,并与工会取得协议后的项目。

第六条

①虚报、误算等超领时,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②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①工资计算期间员工被解雇或申请离职时,凡采取日薪月结制或月薪制者,给付基本工资。

②加给工资的给付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1/25)计算;至于各项津贴则不予以给付。

③退职金依离职前6个月内的平均基本工资乘以基准比例所得的基本额给付。

(二)工资计算及给付

第八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从上个月21日至本月20日,于该月27日发放。当发放工资日恰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放。

2.年度结算工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

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须于支薪日前10天通知公司所有员工,并公告变更后的支薪日期。

4.临时工资的给付按规定办理;支薪日期由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经本人或抚养亲属申请可支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

1.本人死亡时。

2.离职或被解雇者。

3.结婚或生产时。

4.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5.作为葬仪费用时。

6.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 工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尾数产生,一律计算到元为单位。此外,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也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基准内工资

第十一条 基本工资是通过考查员工的年龄、学历、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和绩效等因素而确定给付的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1.基本工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和日薪月结制两种,并以下列规定计算:薪制除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

2.日薪月结制员工的缺勤、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等怠工勤务日数,均按 “基本工资1/25×当月怠工日数”得出的扣除额从基本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月薪制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者:

1.科长级以上职位者。

2.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并符合下列资格者:

(1)在公司服务2年以上。

(2)经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评定后确认为表现优异的员工。

第十四条 采取月薪制形式的员工在工资计算期间若因下列情形而无法执行勤务时,该员工的缺勤工资应按计日或计时制计算方式从工资中扣除:

1.就职和复职前的缺勤日数;

2.连续缺勤达10日以上者;

3.非事先请假缺勤者。但若因不可抗拒事件而无法事前请假时,则应于上班后3日内提出书面证明;

4.其他,因公司原因而无法正常执行勤务时,则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通过试用期并成为正式员工时,应根据该员工的能力确定其资格等级,并依据规定给付其加薪工资。

第十六条 升级及其他职等制度,依据《职等制度概要》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担任管理职及专门职位者,依其所担任的职位给付津贴额:

1.管理职。

2.专门职。调查科主任、调查员及主任等职位,均依照规定给付责任津贴。

第十八条 责任津贴原则上于正式任职的当月开始给付;缺任时的第二个月取消给付资格。

第十九条

1.住房津贴依据各地区的情况,从员工正式任职时算起。

2.缺勤达一个月以上的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住房津贴不予以给付。但恢复勤务时,则从下个支薪日起依出勤日数给付住房津贴。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职者,其勤务时间未达15日以上时,则不予以给付住房津贴。

4.因调职调到其他地区任职时,从调职发生的第二个月起,依其调至地区情况给付住房津贴。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对抚养亲属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资格支付抚养津贴:

1.抚养资格

(1)配偶。

①所得税法上承认的配偶,依附规定给付。

②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仅支付丈夫的抚养津贴。

(2)其他抚养亲属。

①责任津贴在2职等以上者,其抚养亲属不得超过2人。

②夫妇皆在公司上班者择一支付。

2.抚养亲属系指和本人共同生活(依靠本人收入赖以维持生计,在2等亲属范围内)者,列资格评定。但不得已必须与抚养亲属分居时,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经由人事部门确认可依规定办理津贴给付。

(1)配偶。

(2)未满18岁的子女及弟妹(不含已就业者)。

(3)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不含有所得收入或不动产收入者)。

(4)残障者(2等亲范围内)。

(5)其他,法令所规定者。

第二十一条 新进员工抚养亲属增加者,应从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开始给付抚养津贴;抚养亲属减少应从事实发生的第二个月起减少津贴额。

缺勤一个月以上时,第二个月起即不给付津贴,但恢复勤务时,则从恢复上班当月开始给付。

3.欲接受亲属津贴或该津贴需变动者,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由直属主管向上呈报。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资格者,可享受职务津贴:

1.机械津贴。

(1)重作业。(2)轻作业。(3)其他。

2.营业津贴(定额)。

3.驾驶津贴(基本津贴额)。

4.警卫津贴。

5.柜台、电话接线津贴。

6.厨房津贴。

第二十三条 从事机械加工作业者,应根据其作业危险性及油渍污染程度,给付下列津贴:

1.重作业:每月津贴为6元。

2.轻作业:每月津贴为4元。

3.其他:每月津贴为3元。

第二十四条 机械津贴从勤务开始时给付,卸任后的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业务推广的营业人员,每月津贴为125元。

第二十六条 营业津贴从勤务开始时起即给付,卸任后的第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第二十七条 从事警卫勤务者(夜间值夜班的勤务),每月津贴为60元。

第二十八条 从事驾驶勤务者,每月津贴为80元。

第二十九条 休息时间轮班值柜台及电话接线勤务者,每月津贴为40元。

第三十条 勤务时间内,不定时支援员工餐厅勤务者,每月津贴为45元。

第三十一条

1.警卫、柜台及电话接线、厨房勤务等津贴,应从接受勤务当月开始给付,自卸任后的下一个支薪日停止给付。

2.接受本津贴者,不再接受轮班值勤津贴。

第三十二条

1.缺勤日数达10天以上者,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

2.缺勤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该津贴。

3.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或职位变动者,应从事实发生日起按日计算该项津贴。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根据需要限期调整津贴:

1.合并或整顿公司时,新负责人认为有调整津贴的必要。

2.留职停薪者复职后,经人事部门评定有调整津贴的必要时。

3.有关工资给付基准及相关制度修订后,认为有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4.因调职、外调等人事变动致使工资基准额减少的,经人事部门评定后,认为有补偿差额的必要时。

(四)基准外工资

第三十四条

1.勤务时间外的加班(不含假日加班及深夜加班),每小时增加130%的工资作为加班津贴,但接受第25条营业津贴及第28条驾驶津贴者,则依照第41 条的规定办理。

2.勤务时间外(加班、提前上班)的时间计算,须扣除下班后及上班休息时间;并且开始工作后的前30分钟和下班前的15分钟皆不予计算。

第三十五条 假日加班时,以下列标准乘以计时工资为假日加班津贴额:

1.星期日140%。

2.固定假日150%。

3.春节200%。

第三十六条

1.深夜加班津贴的计算方法是,以标准工资除以一般加班费,再加上计时工资的30%。轮班勤务则另行规定。

2.假日加班至深夜时,除比照第35条的假日区分外,并依区分的假日加班费加上平日计时工资的40%后给付。

第三十七条 前三条的加班时间若在一个月内一般加班超过30小时,假日加班超过16小时,深夜加班超过6小时,皆加算10%的津贴。

第三十八条 一般加班与假日加班若有重复时,则不再补贴津贴额。

第三十九条 特殊勤务的津贴,视实际需要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1.外勤营业员及总经理驾驶员以前三个月的平均加班数为基准,按规定的定率等级额计算该月份的基准外工资。

2.定率等级额在任满3个月后给付,卸任后的第一个支薪日即不再给付。

3.试用期间的营业津贴,通常以一般加班津贴给付。

4.采取定率等级额方式者,不须再给付一般加班费(不含假日加班津贴)。

第四十一条 驾驶津贴除依第28条的规定外,经公司许可后,驾驶公用车者,按公务车行驶公里数给付驾驶行车津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隔三个月给付一次相等于来回定期公共车车票的金额作为员工的交通津贴。员工自备交通工具的也以定额的交通津贴为基准,不另行补贴其差额津贴。

第四十三条 从事轮班制勤务的员工,依下列规定(按定率、定额)给付轮班津贴,但固定夜班勤务者,则不给付按定率计算的津贴。

1.固定额津贴(每次勤务)。

(1)早班,50元。

(2)夜班,80元。

2.固定比率津贴(定率)

(1)规定勤务时间外加班从凌晨5时到8时30分,17时30分至22时等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130%,从22时到凌晨5时的勤务,每小时给付计时工资增至145%。

(2)规定时间外的加班,也适用于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上的需要,员工必须在休假日执行勤务,并于翌日给予补休者,给予一般计时工资的40%。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鼓励在职人员进修,或部分在学的勤务者,按每学期 1,000元给付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 因业务需要须到外地考察或洽谈业务时,依下列给付标准,以固定金额加比率金额的总额作为津贴的基准。

1.固定金额,确定津贴额为300元。

2.固定比率,定率(基准内工资)×0.25×出差日数/4。

(五)缺勤时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重整,受天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须使部分或全部员工停业时,应于停业期间给付员工80%的基准内工资,作为停业津贴。

第四十八条 女性员工的产前、产后的休假须依劳动的基准法的规定,给予56天产假,休假期间工资,须依规定照常给付。

第四十九条 因意外事由而缺勤时,依下列方式处理:

1.年度有薪休假,工资照常予以给付。

2.下列特别休假,工资亦照常予以给付。

(1)婚假;(2)丧假;(3)产假;(4)补休;5)天灾,公司认为必须休假时;(6)公司与工会特别协定的休假。

第五十条 员工从事工会活动而停止勤务的时间,则不支付工资;但公司与工会共同举办的活动及协议时,则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勤务时间内申请离职或遭解雇缺勤时,不给付缺勤时的工资。

第五十二条

1.因业务负伤患病连续缺勤达一个月以上者,第一月的工资照常给付;第二个月仍缺勤时则不再给付其工资,但可由其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劳保及团体意外险的伤残给付。

2.非业务负伤患病,并在每一计薪期间内的缺勤日数达15日以上者,则不给付工资。

第五十三条 因下列规定情形而缺勤时,工资照常给付:

1.行使公民权时。

2.出庭作证时。

3.公司集会或因教育培训而召集时。

(六)临时工资

第五十四条 奖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发放,分别于6月30日(上期)及12月5日(下期)给付。

第五十五条

1.奖金支付对象,以奖金计算期间发放日止,仍在职员工为原则。

2.奖金计算期间服务满6个月以上者,则应给付100%的金额,未满6个月者以下列方式给付:

(1)服务满5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以上者,给付90%的奖金。

(2)服务满4个月以上,未满5个月者,给付75%的奖金。

(3)服务满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者,给付50%的奖金。

(4)服务满2个月以上,未满3个月者,给付25%的奖金。

(5)服务未满1个月者,不予给付。

3.非正式员工,或奖金计算期间为试用员工时,则视其工作表现,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1.上期奖金计算从上一年11月21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

2.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该年度5月21日至11月20日止。

第五十七条

1.个人奖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奖金金额=计算基础额×给付率×出勤系数。

2.奖金计算基础额为奖金计算期间内员工的最高基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给)加上各项津贴(责任津贴、住宅津贴、抚养津贴及特殊事务津贴)的总额。

3.给付率依据公司营业成长及员工考绩等因素,由人事部门个别制定。

(七)其他

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员工的年龄及已婚者的最低工资作为基本工资及加给等的给付依据。

1.年龄别最低工资(男女)。

(1)职务别最低工资;(2)18岁;(3)25岁;(4)30岁;(5)35岁。

2.已婚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

30岁以上4人之家庭者。

3.工资最低标准适用于完全出勤者。

第五十九条

1.公司视员工的工作表现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晋升,原则上若无特别需要,不进行临时晋升。

2.资格晋升的对象有12月31日前仍在职的员工,但有下列情况者,则不予以晋升。

(1)停职者(留薪停职者)。(2)该年度缺勤日数达45天以上者;(3)晋升发布日前离职者;(4)该年度受惩处者;(5)其他,经人事部门评定不具备晋升资格者。

第六十条 其他未规定的工资如有疑义产生时,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八)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从×年×月×日开始实施。

(九)工资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详细规定有关工资规则第13条第2项的规定。

第二条

1.工资计算期间出勤率达98%以上者,适用于月薪制。

2.公司服务年资以每年12月31日为计算基准。

3.下列员工不适用于月薪制:

(1)该年度中受惩戒处分者;(2)受资格取消惩戒未满一年者;(3)经人事部门评定不适用者。

第三条 月薪制的适用资格及取消,一年分两次(6月及12月评估);适用日期发布时间为6月20日及12月20日,并从发布日后的下一个支薪日起实施。

第四条 出勤率的计算应于每年5月21日及11月21日实施。

第五条 出勤率计算期间以6个月为一单位,从上年度11月20日至该年度5月20日止为上期;该年度5月21日到11月20日止为下期。

第六条

1.适用月薪制资格者,必须连续两年以上出勤率达98%以上者。

2.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则取消其适用资格:

(1)连续两年的出勤率未达98%以上者。

(2)经人事部门评定其考绩,或受惩戒处分,取消其任用资格者。

第七条

1.经第6条第2项规定取消资格者,若于任职一年后的年度出勤率达98% 以上可恢复其月薪制。

2.再适用者,因故遭取消时,原则上不再适用月薪制。但因取消后的两年内表现优异或2年内出勤率达99%以上时,方可恢复其月薪制。

第八条 出勤率以规定年度勤务日数除以缺勤日数计算并依下列规定扣除。

1.下列缺勤原则上不予以扣除工资及出勤率。

(1)年度有薪休假。(2)特别休假。(3)产前产后假。(4)事故休假。(5)业务负伤,病缺勤(未满1个月)。

2.下列缺勤,则依实际缺勤日数,予以扣除。

(1)业务外负伤疾病缺勤。(2)因私人事由缺勤(以事先请假者为限)。(3)未事先请假的缺勤(以旷职缺勤论)。(4)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缺勤,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超过30分钟者,按一日计算。

3.工资计算期间停职时,未执行勤务日数不予以计算。

第九条 本工资规则细则从×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薪给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薪给,实行职务给与制,按其所派任职位、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给与不同职等的薪金。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薪金,分为六职等,每一职等分为16~20薪级,各职等每月薪金的薪点数,按薪级标准计算。外务人员、营业主任薪金办法另订。

第三条 薪金的薪点,本公司得在适当时期内予以调整。

第四条 新派任各等职位人员,原则上均自所派任职位的职等第一薪级起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高其支薪薪级一至二级。

(一)其所具工作经验,已超过该等所需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所具能力特别优异,且为本公司甚难罗致的人才。

第五条 各职位派任的资格,应符合于该职位“最低资格条件”的规定。其因工作需要,致派任者的资格,未能完全符合规定者,应予试任。试任期间,支给职位最低职等最低一等薪金。试任以一年为原则,试任期满成绩符合工作要求者,可免除试任,并改支该职位职等的薪金。

第六条 由低职等职位,调任高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所调任职位职的第一级薪级,如原支薪金,已超过调任职位职等的第一级薪金,可改支较原支薪点一级的薪级。

第七条 由高职等职位,调任低职等职位工作;应改支该低职等与原支薪点最接近的薪级。

第八条 本公司每年年终视盈利状况,经董事会的核定,发给从业人员特别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同。

员工待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制定。

第二条 员工的待遇事项,除员工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现任员工依此执行。

第三条 员工待遇项目为:

1.薪资。

2.加班费。

3.奖金。

4.补助费。

第四条 下列款项得从待遇项目中扣缴:

1.薪资所得税。

2.产业工会会费。

3.员工福利金的欠款。

4.劳工保险费或人寿保险费。

5.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凡以薪点计给的各项待遇,换算公式如下:

薪点×薪资指数×生活补助指数=货币量

薪资指数:依政府编印统计月报所载都市消费者物价总指数换算。

生活补助指数:最高以1.25为限。

(二)薪资

第六条 员工薪资体系如下:

薪资——薪给/职务加给

第七条 员工薪资依任用等级按月支给一次。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薪资不予扣减:

1.依员工管理办法规定请假者。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受训者。

4.奉派考察者。

第九条 员工薪给采用薪点制,各等级薪点依“月薪人员薪点表”规定。

现任员工薪点标准用第一职等薪点表,最高晋升至第一职等40级止。

第十条 新进试作人员起薪标准规定如下:

(1)具有一般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一级。

(2)具有本公司需要的工作经验者,按年加支二级。

(3)具有特殊技能者,按年加支三至五级。

第十一条 员工的升等依下列规定办理。

1.原支薪点高于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原支薪点归级。如所升职等无相同薪点时,按相近原支较高薪点归级。

2.原支点未达所升职等最低薪点者,按所升职等最低薪点归级。

副经理、副厂长最高以晋至第六职等第13级,副总经理最高以晋至第七职等第13级为限。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日为员工年度考绩晋级基准日。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依下列标准按月支给职务加给:

兼任主管支领较高职位的职务加给。

第十四条 代理主管的职务加给标准如下:

1.上级或同级主管兼代下级或同级主管者,不另支给职务加给。

2.下级主管代理上级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3.未支领职务加给的代理主管,支给所代理职位的职务加给。

4.代理始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5.代理始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职务加给

(薪点)

职 称

总经理 4000

副总经理 3000

经 理 2000

副经理/副厂长 1500

科 长 1000

股 长 800

6.代理终期在当月15日以前者,支给半月份职务加给。

7.代理终期在当月16日以后者,支给全月份职务加给。

(三)加班费

第十五条 员工加班依下列标准支给加班费,按月累计,于翌月发给。

第十六条 加班次数的计算以每小时为一次;加班半小时以半次计算。但例假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以每二小时为一次,均应扣除规定休息时间。

第十七条 日班工作继续加班跨越午夜12时者为彻底加班,除加班费照给外,得比照夜间轮班制的夜间工作,另支夜班津贴。如加班至翌晨3时半以后者,得于加班完毕后休息至当日中午,薪资照给。

(四)奖金

1.员工奖励金

第十八条 本公司年度营业如有盈余,得提拨员工奖励金于年底前发放,依员工的出勤及考绩分配。其分配办法由总经理另定。

第十九条 员工奖励金出勤计算期间为前一年12月16日起至当年12月15日止。

第二十条 员工于年度中途到职、复职或申请停薪留职者,员工奖励金依比例计算,但下列人员不予发给:

(1)辞职或停薪留职于前条计算期间内服务未满三个月者。

(2)受免职处分者。

2.春节奖金

第二十一条 员工春节奖金发放对象以春节前在职人员为限。但服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发给。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中途到职、复职或停薪留职者,其春节奖金按比例发给。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年度中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春节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最多以扣发一个月为限。

(1)事假、病假累计每积满一日者,扣发半日薪资额的奖金。

(2)旷职累计每积满一日者,扣发一日薪资额的奖金。

(五)补助费

1.婚丧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本人结婚时,得检验证明结婚的户籍誊本,可申请结婚当月一个月薪资的结婚补助费。服务未满六个月者减半支给。再婚者不得申请。

第二十五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或满10岁以上的子女死亡时,如劳工保险部门的丧葬津贴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资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验证明死亡的除户誊本,申请丧葬补助费。同一血亲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2.生育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本人或其配偶分娩或妊娠七个月以上死产时,如劳工保险部门的生育给付不及发生当月一个月薪资所得者,得就其差额检验证明出生的户籍誊本(死产者死产证明书),申请生育补助费。如参加劳工保险未给付期限,致未能请领劳保给付者支给发生当月一个月薪资所得的半额。夫妻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以一人申请为限。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进人员待遇支给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司机、守卫人员除外)的任用待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新进人员到职须经试用40天,在试用期间其待遇支给应按附表(附表1)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公司新进人员于试用届满后正式任用或延长试用期间,由直属主管按试用成绩填具试用考核表送人事管理部门研究后,转呈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定。

第五条 新进人员经正式任用后其薪资及资位核定应依下列规定:

1.新进人员无工作经验者,其薪资及资位的核定依一定标准及资位晋升办法的规定办理。

2.新进人员有工作经验者,其薪资资位核定应依其担任职务性质需要与学校所学科系、智识能力等因素并参酌本公司资位晋升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在服务期间以不妨碍公司业务,于工作余暇时间继续更高一级学校进修而获有正式毕业文凭者,得视其担任职务的需要提出证明文件呈请核准更改学历并改叙其未达相当程度初任薪资及资位,如其原薪资已较初任薪资为高时,则只变更该相当的资位。

第七条 本公司新进人员在延长试用期间届满后,任用与否,依上列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新进人员本薪每年依考绩办理调整,但自到职日起算服务年资未满6个月者不予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公司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免遭嫉妒起见,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二、各级主管应领导所属人员养成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的风度,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的精神。

三、各级人员的薪资除公司主办核薪的人员、发薪的人员与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的薪资者,扣发1/4年终奖金。

3.吐露本身薪资者扣发1/2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者扣发年终奖金。

4.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1/2年终奖金,如因而招惹是非予以停职处分。

四、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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