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员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注册登记的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员工)。
员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在其他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员工,不同时在本公司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2.鼓励积累、鼓励节约。
3.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水平适应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受能力。
第四条 员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其医疗保险基金由公司缴交。
员工养老保险金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交。资金管理以共济基金制与个人专户制相结合。社会保险机构在设立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同时,设立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用以记录养老保险金缴交、积累和使用的情况,作为员工享受有关待遇的基本依据。
员工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交,实行个人专户制,存入员工个人专户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使用权属于员工个人,其使用办法由社会保险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