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社会保险金(含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下同)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第六条 员工和公司每月按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社会保险金。员工缴交社会保险金由公司负责代缴。
第七条 企业员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5%至10%。具体标准是:
月工资总额不足600元者,为5%。
满600元不足700元者,为6%;
满700元不足800元者,为7%;
满800元不足900元者,为8%;
满900元不足1000元者,为9%;
满1000元及以上者,为10%;
月工资总额不足上年本市社会平均月工资总额60%的员工,其个人应缴额由公司缴交。
按上列标准缴交的保险金,全额存入员工本人的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第十一条 企业缴交员工社会保险金的标准是:
1.医疗保险金为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全额作为医疗保险基金。
2.养老保险金为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6%。5%作为养老保险共济基金,11%存入职工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
员工本人的缴交比例超过5%时,个人缴交比例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交和存入员工养老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
3.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3%,全额存入员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提取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但不得低于6%。次年经济效益好转,必须补缴上年未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