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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住房基本保障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68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6

第十四条 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的职工,可依照本规定使用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用或购买住房的费用,具体手续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员工租、购住房,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员工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租用住房,可凭有效租房合同申请支取其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租。其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在该员工住房公积金应缴额中减除其支取额,并将该支取额发给员工本人。

第十六条 员工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在缴交社会保险金时,可将其住房公积金应缴额发给员工本人。

员工在本规定实施后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按下列办法之一支取社会保险金。

1.全额支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随后逐月或定期支取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

2.全额支取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并由养老保险金个人专户积累额中借支养老保险金,随后逐月以住房公积金偿还所借支的养老保险金。借支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0倍。

3.以逐月存入个人专户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支付购房分期付款。完成购房付款后,以住房公积金偿还由个人专户支出的养老保险金。

第十七条 员工离退休或迁离本市时,其个人专户中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发给本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员工社会养老保险规定

一、投保范围: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二、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帐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入个人帐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中。

三、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员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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