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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西方福利国家社 .2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5957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6

4.年金。这一待遇终生付给那些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依据伤残程度确定不同的给付标准。伤残程度为100%的,发给最高年金,为本人平均收入的67%;伤残程度为9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

5.寡妇鳏夫年金。最高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或者年收入的40%。

6.孤儿年金。数额为死亡者年收入的20%。如果父母双方死亡的为死亡者年收入的30%,孤儿年金可领取至18岁。

7.父母年金。一位父亲或母亲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20%。父母双方共领取死亡者年收入的30%。

8.幸存者津贴。工伤人员后来由于一般性原因死亡,遗属一次性领取死亡者过去收入的40%。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工伤年金只根据残废等级发放,不与伤残人员就业状况联系,不根据工伤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如果伤残程度没有变化,则终身领取同一标准的年金。另外,在德国没有对工伤人员的一次性高额赔付待遇,这是考虑将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康复,并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业公会专家认为,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与方法在产生之后基本没有改变,其经历了战争时期、20世纪20年代的通货膨胀、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以及1948年的货币改革,不但制度幸存,而且一直能提供保险待遇和运行。这归功于三大法宝:即预防优先、民主管理和低积累。工伤保险基金里只有8%花在预防上,却可以减少和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总体规模。在德国各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保险是基金规模最小的一个,但其制度的效率显示,它在德国的社会福利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虽然在德国有政府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部门,但不能否认同业公会在其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仅从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节省角度看还是不够的。其对改进生产方法和产品安全质量的约束所造成的巨大的社会效益是无法估量的。同业公会的民主管理机制,约束雇主采用安全措施,约束雇员进行危险操作行为,而且不断根据情况的变化而随时补充与调整法规。

德国工伤保险的原则有些是世界上惟一的,如“赔付同事故预防紧密结合”。德国工伤保险的有些做法是不普遍,但也不是世界惟一的,如“代表委员会民主管理制度”;有些是普遍原则,如“雇主缴费”“强制实行”等等。德专家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制度,效率高且费用低。他们批评有些国家,包括许多西欧国家采用最低标准,发生了很多问题。德国的方式从短期来看是费钱的,但从长期来看是省钱的。那些执行了最低安全标准的国家没有在采用高安全标准上花钱,但对于工伤事故的年金要长期支付,有的支付达30-40年,另外还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造成了长久的负担。

八、美国医疗保险制度

今日美国的医疗保险组织形式显然来源于欧洲的影响,并分成三大部分,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就业状况。私人医疗保险(VHI)通常表示目前在职工作;社会医疗保险(SHI)表明参加者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享受公共福利医疗服务制度意味着失去工作或因残疾而不能就业。

美国医疗保险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是私人医疗保险形式;二是社会医疗保险形式;三是社会福利性医疗服务形式。

(一)私人医疗保险

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1.蓝十字和蓝盾组织(Blue Cross and B1ue shied)开办的医疗保险;

2.私立或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

3.健康维持组织(HMOS)等预付型医疗保险计划。其各自的承保者分别是服务提供者、第三者或中介组织、患者群体或独立的承保者。

(二)社会医疗保险

美国政府创办了两类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工伤补偿保险,二是专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而设立的医疗照顾制度,有部分州也创办了地区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如加州的短期残疾保险和夏威夷州的全民医疗保险。

1.工伤保险

在一定程度上美国50个州都提供了工伤保险。这是最常见的社会医疗保险,1975年,140多个国家中就有128个国家设立了工伤保险,美国第一个工伤保险的法律是1914年在纽约州通过的,1950年密西西比是最后一个实施工伤保险的州。目前,大约80%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工伤保险,大约有2100万职工没有工伤保险,主要是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服务或打短工的群体,通常是这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津贴 :

(1)对伤残导致工资损失部分的补偿:

(2)支付医疗服务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工伤保险可以由一个私人保险公司、州政府保险金、企业风险基金承担经营任务。保险金通常根据过去的实际情况测定。据统计,1985年工伤保险为伤残职工的支付额为$82亿。

2.医疗照顾制

1965年7月30日,美国政府正式设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医疗照顾制度。严格地讲,只有医疗照顾制的A部分医院服务保险部分是社会医疗保险; B部分补充医疗保险部分既不是强制性又不是由专项基金支助的,其经费的74%来自财政收入,其余26%来自医疗照顾制享有者缴纳的保险金。

医疗照顾制在经费支助和服务提供上实行的是一个间接的模式,美国卫生和福利部的分支机构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局(HCFA),同各自独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合同,医疗照顾制的享受者自主地同服务提供者接洽。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局(HCFA)要保证支付服务提供者费用,但服务提供者既不归属政府,又不是政府所雇用的。

(三)福利性医疗服务

公众支持或福利性医疗服务是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举办的项目,最有代表性的是医疗支助制。在联邦政府水平上由医疗服务经费管理局(HCFA)

管理,医疗支助制的费用平均55% 来自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45%来自州财政收入。由于各州收入水平的不同,联邦政府支付的幅度大约为50%-77.5%。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收入税、企业收入税和各种执照税,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税收是由高收入人群和组织承担的,因此,医疗支助制代表了一种经费流向贫困者的情况,这也是福利性医疗服务同社会保险的最大区别,这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救济。

社会医疗保险是按资格享有的制度,而不是救济性的,个体在他们的就业过程中获得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社会医疗保险的基金来自于每个缴税人的,这是由职工和雇主平等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工伤保险的费用有一部分是来自员工的劳动。当员工退休或因工伤残,社会医疗保险将为其及家属提供保险服务,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社会平等公正,为人们提供防止灾害的保护,并解决个体难以担负的风险。

九、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简介

工伤保险是目前世界各国实行最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据有关方面调查资料表明,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工伤保险。

在英国,工伤保险包括除独立劳动者外的所有雇员,被保险的人如果是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每周一律补助23.4英镑,妻子为12.75英镑,小孩为1.25 英镑。最高限额为本人原收入的85%。如果被保险人永久伤残,伤残的程度达 100%时,每周给付的残废抚恤金最高不超过44.3英镑。如需要长期护理,则发给长期护理费,最多17.7英镑,特殊情况可支付到35.4英镑。永久部分残废者,按其残废程度发给补助金。残废程度在l%-19%之间,可以一次获得补助 2950英镑;残废程度在20%-90%之间,每周支付8.9~39.9英镑不等。凡因工作改行,发给特殊艰苦补助费,每周最多12.75英镑。矿工另有附加补助制度。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各个州的立法规定有很大差异,与西欧“高福利” 国家的保障程度比较也有差距。许多州把农业工人、家务工人和临时工都排斥在工伤保险以外,1980年,美国就有1900万工人未受工伤事故保险保障。除煤矿工人矽肺病外,许多职业病人都没有获得工伤保险的待遇。美国企业职工受伤残以后,根据各个州的立法,向有关保险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是根据职业的危险性由雇主缴纳保险费建立的。有6个州根据职工暂时残废,开设了6个月以上的职工暂时残疾保险。

法国的工伤保险属于暂时伤残补助性质。规定头28天为本人收入的50%,最高限额为344法郎。28天以后,提高到66%,最高限额为458法郎。如工伤属完全残废,性质为永久性的,其抚恤金为最近12个月的平均收入的100%,同时也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限额,长期护理费为伤残抚恤金的40%,最低一年为 34963法郎。部分伤残,根据伤残程度而定。伤残低于10%的,一次给付伤残抚恤金。伤残10%-50%的,抚恤金为本人收入减少部分的1/2。伤残超过50% 的,收入损失超过50%部分补助1.5倍。非因工伤残根据伤残程度分为三等,一等为本人工资的30%,二等为50% ,三等为50%另加一定数额的附加津贴。

在日本,工伤保险待遇为6种,其中,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员工工伤保险金给付,国家公务员工伤保险金的给付,私营企业员工工伤保险金的给付、船员和海员的工伤保险金的给付等5种,其补偿办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实行。只有公共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金的给付,是根据劳资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金办法有:因工负伤免费医疗时间不限,直到病愈为止。因工伤停发的工资,前三天由资方根据“劳动基准法”规定给付原工资的60%作为补偿,从第四天起给付病假补贴,办法为病假前3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60%。三年未痊愈者,转为长期病假补偿,免费医疗不变,工资改为年支付办法,一级为313天,三级为245天,视伤残程度而定。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工伤待遇与上述规定相同,但没有长期病假补偿制度。因工残废有14个等级。1-7等给付残废年金,8-14等给付一次性残废补助金。1-7等残废金为残废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的280天至117天不等。8-14等残废者一次性给付残废金为450天至56天日工资不等。

前苏联的工伤保险范围比较宽,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国家公务人员、学生和国营农场的工人。集体农场也有专门的工伤保险制度。员工不缴纳保险费,由国家组织保险基金。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的员工,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三个等级,残废等级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并定期复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没有最低最高期限的规定。因工伤残的一等残废金补助为员工本人养老金的110%。最低每月72卢布,最高为120卢布。非因工伤残的补助金为100%。二等残废金分为100%和90%,最低为45卢布,最高为120 卢布。前苏联的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残废金最低保证金为21-70卢布,最高限额为60-120卢布。

南斯拉夫的工伤保险则以社会保险的形式解决。其范围有工业、商业和农业的雇用劳动者,公务人员以及手工业者和渔业合作社社员。从丧失劳动能力起即可享受工伤保险条件待遇,直到痊愈,或根据残废程度核发永久残废抚恤金。因工伤残人员,按残废前10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5%给付。护理费由保险共同体规定,一般为基本生活的最低需要数。非因工残废的人员,在退休年龄前致残的男员工残废金不少于残废前10年的月平均工资的45%,女员工不少55%,在退休年龄之后残废的男员工的残废金不少于上述工资的35%,女员工不少于40%。同时大多数保险机构都有增补的办法,其幅度依据本人工龄的长短,增补10%~30%,因此南斯拉夫的伤残保险金实际上可以达到本人致残前 10年的月平均工资的75%-85%。

虽然各个国家的工伤保险的规定标准和给付方法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可分为均一制和比例制两种。均一制的工伤待遇规定,伤残补助金统一标准,不与本人工资挂钩,比例制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与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现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比例制的办法。工伤保险金的给付分为暂时伤残补助、永久全残补助和永久部分伤残补助三种。暂时伤残补助,一般都以负伤前最近一个时期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补助标准为30%至100%不等。有的国家规定了最低最高限额,还有些国家则规定了暂时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期限。如波兰规定支付期为26周至39周,挪威、泰国规定最高支付期为52周。逾期不能康复的,改发永久性伤残补助金。永久全残的给付标准,一般也是按照负伤前最近一个时期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比暂时伤残的补助金下限要高,一般为60%-100%,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永久全残补助金作了最高和最低限额。如埃及政府规定,永久全残补助金最低每月为20镑,最高每月为200 镑。也有的国家规定,因工永久全残一次性给付一笔相当于12年工资的补助,如尼日利亚政府规定,永久全残的一次给付金为本人工资的54个月。永久部分伤残的补助标准,一般都是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有些国家在一次性给付的同时,另外附加一些规定。如阿根廷规定,一次性给付永久部分伤残补助金,为平均日工资损失乘以1000天。墨西哥规定残废程度超过50%以上,享受全额抚恤金的一定百分比。保加利亚则规定最低补助标准为35列弗。

世界各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有许多值得总结和借鉴的经验。

第一,各国在工伤保险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有关规定,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经济纠纷,进而也减少了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矛盾,安定了社会正常的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

第二,各国都成立了工伤保险的专门机构,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制度,由国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员工能获得真正的工伤保障,享受各种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各国工伤保险待遇都比较高,有利于企业员工安心工作,积极努力为企业生产劳动。与此同时,工伤保险规定了最低保障程度和最高补助限额,以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同时又保障企业职工受伤致残或得职业病后有相当稳定的家庭与个人生活。

第四,各国在工伤保险覆盖面上都与社会实际有一定差距,许多个体和农业工人被排除在外,也有一些因政策或经济上的原因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伤保险法律条文与专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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