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遗属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十二、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十三、代殓的处理。死亡者如无遗属时,得由其服务部门把丧葬费给予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的遗属居住远方或来不及亲临殓葬时,可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属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领给,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十四、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一次核给以最后月的本薪40个月来计算作付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万元。
十五、遗属迁宿处理。从业人员死亡其有配租宿舍者,准其遗属继续居住半年,其遗属未住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属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属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十六、公伤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十七、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