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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励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168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6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事迹和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工作一贯积极肯干,一贯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在生产、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者;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在改善服务、改进操作,提高通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防止和挽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3.在紧急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不避艰险,坚守岗位,千方百计完成任务,确保通信畅通,做出特殊贡献者;

4.在生产上,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及在节约人力、资财、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5.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通信效能和经济效益上,做出显著成绩者;

6.在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生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有显著功绩者;

7.维护财务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者;

8.发扬社会道德,公而忘私,舍己为人,受到社会赞扬并有突出事迹者。

9.为国家培养人才,在传授业务技术、文化知识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勤奋学习,自学成才,成绩突出者;

10.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记功、授予本企业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行政决定;

2.通令嘉奖,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发布;

3.记大功、晋级、授予省、市区系统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局批准。

4.授予全国邮电系统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由国务院部办批准;

5.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有重要贡献的员工以奖励。

第七条 给予职工荣誉奖励下,评选单位要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奖金在劳动竞赛奖的奖金定额内列支。

第八条 给予职工奖励,须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或评选,并填写《员工受奖记录表》,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对员工奖励,如发现主要事迹虚假、失实,由审批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本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条 员工的发明创造及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4项,同时又符合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励条件》的,可以同时给予荣誉奖励,但不得重复发给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由企业按国家的规定办理,不列入本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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