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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646 字 更新时间:2026-6-23 08:06

第一条 目的

人力资源考核制度(以下称“制度”)的目的是以职能职务等级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员工的能力、成绩和干劲的正确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调动、调配、晋升、特殊报酬以及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每个员工的能力、素质和士气,纠正人事关系上的偏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这一制度适用于被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确定下来的员工。

第三条 种类

人力资源考核(以下称“考核”)按考核的目的进行分类实施,其分类参阅下表。

第四条 考核的结构

考核由成绩考核、能力考核以及态度考核三方面构成。

第五条 考核者

(1)考核者原则上是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考核者又分为“第一次考核者” 和“第二次考核者”,具体规定参阅表1-12。

(2)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接触时间因工作调动、变迁而不足考核所规定的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②如果是提薪或晋升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表1-12 调整以及审查委员会

被考核者 职务 职能等级

1~级 5~7级 8-10级

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而且具有较高一级的职能资格者考核者第一次

具有中层管理职务的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具有上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低层管理职务以上的直属上司

是第一次考核者的直属上属,而且,其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第二次

具有上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具有中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人事部长(经理)调整者

一般职务 中层管理 职务上层管理职务专门职务

人事部长(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2)如果是晋升、提薪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第七条 调整及审查委员会

考核结果原则上不予调整,只有被认为有必要保持整个企业平衡时,才设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人事部长对一般员工、中间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后裁决;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经理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后裁决。

即使如此,奖励方面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依据绝对评价准则,进行分析测评。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面,附加自我评价环节,以便自我认识,自我反省。

第九条 考核层次

考核依据“行为选择”、“要素选择”和“档次选择”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条 面谈、对话

考核者在考核期限,必须就工作成果(完成程度)、工作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掌握程度),以及工作的进取精神(干劲和态度的好坏程度)等方面内容,交换意见,相互沟通,以便彼此确认,相互认可。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

有必要把考核结果通过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考核表的分类

首先按一般职务1~4级,中层管理职务5~7级,高层管理职务和专门职务8~10级划分等级层次;进而按等级层次,考核奖励、提薪和晋升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期限

考核期与实施期参阅表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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