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人力资源考核制度(以下称“制度”)的目的是以职能职务等级制度为基础,通过对员工的能力、成绩和干劲的正确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调动、调配、晋升、特殊报酬以及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每个员工的能力、素质和士气,纠正人事关系上的偏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这一制度适用于被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确定下来的员工。
第三条 种类
人力资源考核(以下称“考核”)按考核的目的进行分类实施,其分类参阅下表。
第四条 考核的结构
考核由成绩考核、能力考核以及态度考核三方面构成。
第五条 考核者
(1)考核者原则上是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考核者又分为“第一次考核者” 和“第二次考核者”,具体规定参阅表1-12。
(2)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接触时间因工作调动、变迁而不足考核所规定的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②如果是提薪或晋升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表1-12 调整以及审查委员会
被考核者 职务 职能等级
1~级 5~7级 8-10级
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而且具有较高一级的职能资格者考核者第一次
具有中层管理职务的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具有上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低层管理职务以上的直属上司
是第一次考核者的直属上属,而且,其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第二次
具有上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具有中层管理以上职务、职能资格级别较高者
人事部长(经理)调整者
一般职务 中层管理 职务上层管理职务专门职务
人事部长(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员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1)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2)如果是晋升、提薪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第七条 调整及审查委员会
考核结果原则上不予调整,只有被认为有必要保持整个企业平衡时,才设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人事部长对一般员工、中间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后裁决;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经理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后裁决。
即使如此,奖励方面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依据绝对评价准则,进行分析测评。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面,附加自我评价环节,以便自我认识,自我反省。
第九条 考核层次
考核依据“行为选择”、“要素选择”和“档次选择”三个层次进行。
第十条 面谈、对话
考核者在考核期限,必须就工作成果(完成程度)、工作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掌握程度),以及工作的进取精神(干劲和态度的好坏程度)等方面内容,交换意见,相互沟通,以便彼此确认,相互认可。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反馈
有必要把考核结果通过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考核表的分类
首先按一般职务1~4级,中层管理职务5~7级,高层管理职务和专门职务8~10级划分等级层次;进而按等级层次,考核奖励、提薪和晋升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期限
考核期与实施期参阅表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