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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茅于轼)-第四章2(2009-02-19 17:39:54)

作者:茅于轼 当前章节:15436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37

给你所爱的人以自由(茅于轼)-第四章2(2009-02-19 17:39:54)

标签:杂谈

■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市场经济要依靠法律,这一点已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但要不要依靠道德却有不少人持怀疑态度。因为这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要讲求利益,讲了利益就没有道德发挥作用的余地了。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更需要道德,不过这种新型的市场经济的道德有些重要的区别。当然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市场经济需要道德约束的原因之一是,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相比较是成本非常低而效率最高的一种约束。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是很费钱的事,除掉个人为打官司要支付成本,社会还要为了维持法治支付更大的成本。警察、法院、检察院、监狱等都要花钱去办,而且这些花费都不是生产性的。法律行为甚至是反生产性的,因为一个人一旦犯了法,非但社会为了处理案件要负担成本,罪犯本人还要为此支付更大的成本。他或者被罚款,或者被判刑,这都是成本极高的活动。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它不需要人监督,没有诸如监狱一类的执行费用,更没有犯罪之后判刑对个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很好,就根本用不着法律来管事。这样的社会是经济效率最高的社会。从这一点来看,法律是代价高昂的奢侈品,最好是存而不用。

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一个人从早上起床到晚上入寝,除非他不与人接触,道德一直在支配他的行动。譬如和人交谈要讲礼貌,这就是道德。人与人打交道崇尚"礼尚往来",这也是道德。孔子的弟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不信乎?传不习乎?"也是道德在起作用。人们遵从道德约束,成为习俗,以至于习以为常,不觉得是约束。法律则不然,大多数人一辈子既没有学过法律,更谈不上打官司。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追求的幸福社会,不是法制严密、执法无情、动辄得咎、处处提防的社会,相反,是人人觉得被别人尊重,与人为善,安居乐业,和谐融洽的社会。

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它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道德在一个人采取行动之前对其行为的动机发生作用;而法律只对行动的后果有效。道德每时每刻在对思想犯进行劝导,而法律则决不能对仅有犯罪动机的人处刑,否则法律就成了任意镇压别人的工具,因为动机是不需要也不可能有证据的。

然而我们不能认为法律就不能影响行为的动机。法律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制裁,对可能犯罪的人起到威慑作用。如果法律只能对已经成为事实的罪行起作用,而不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那么法律就变成了对报复的规定,但按法律规定行刑的刽子手杀人则是合法的,被害人或其亲戚朋友为报仇而杀人却是违法的。

对人的制裁只有国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也会造成问题。如果司法机关力量太薄弱,或工作疏忽,甚至缺乏公正,就会造成被害一方投诉无门,最后铤而走险,用非法的手段诉诸正义,自己却反遭法律的制裁,落入可悲的境地。

新疆建设兵团石河子144团蒋爱珍一案即为此例的典型。蒋是一名青年护士,因受他人打击诬谄,却又投诉无门,最后她持枪杀死3名诬陷者,自己被判刑。新闻界对此案的经过作了详细报道,读者对蒋的遭遇无不感到同情,可是对她的结局只能发出无可奈何的叹惜。此案恰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9年,又经《人民日报》的报道唤起了广泛同情,如果发生在"文革"时期,蒋有可能被上钢为反革命杀人报复罪。蒋究竟是否有罪至今仍有激烈的争论。

人们的这种反映说明了法制本身不可能圆满地解决各种复杂问题。这种受害人自己保护自己或对犯法的人施以报复的行为有人称之为自行执法。自行执法不同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防卫,而自行执法则是对不法侵害进行事后的报复。当今各国法律对因自行执法而犯法的行为虽然宽严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历史上自行执法是人类社会实践上的一个既成事实,不但自行执法历来被人们认可,而且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但不认为是犯法,而且认为是德行。

《基度山恩仇记》就是一部关于自行执法的故事。  

■ 鲁智深拳打镇关西合法吗?

《水浒》第三回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的就是鲁达(后来出家起名鲁智深)因镇关西欺凌弱叟孤女,失手将郑屠打死。这桩故事深入人心成了千古美谈。

既然如此,为什么各国法律都倾向于否定自行执法呢?从法理上讲,因为现代法律不鼓励报复(这与古代法律不同),一个人无论犯了如何残暴的罪行,即使被判了死刑,也要用痛苦最少的办法将他处死;古时的腰斩、凌迟等酷刑现在都已废止,而自行执法多半出于报复心理,这与法理相悖。其次法律不但保护好人,同样要保护坏人。

监狱中的犯人仍受到法律保护,对他们侮辱打骂都是犯罪行为,被自行执法的人,往往失掉法律保护。如果鼓励自行执法,很容易造成一个破坏法律的风气,对社会是很危险的。此外也有技术上的困难,因为自行执法时可以选择的余地极少,除了把人打一顿,破坏别人财产,或干脆把对方杀掉,很少有更多的可行办法。而且在自行执法的过程中可能引发难以预测的后果。从法律上讲,不容易判定执法有没有过度,而且对自己怀疑的人施行报复,因为证据不实,很容易弄错。

另一种可能是希望维持执法者本身的权威,所以将执法的权力垄断起来。有些执法者对侵犯人权的事麻木不仁,然而同时对忍无可忍条件下自行执法的事却反应出奇地灵敏和严厉,为了垄断权力不惜做恶势力的包庇者。可见法律要维护社会安定,不但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而且法律的执行也必须公正。如果一味强调法律而不顾及作为法律基础的公正和道德,就会引起争论。《妇女之友》1992年第7期虞路、董服民报道了发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医院内的一件事。护士范榕峰不堪奸污她而成婚的"丈夫"郭黎疆的虐待,于1987年6月离婚,但郭不断对范施暴,范向各方求援无应,最后她和她的弟弟杀死了郭。虽经地方检察院抗诉,法院仍判范5年徒刑,范的弟弟无期徒刑,现省检察院已报请最高人民检察提出抗诉。另一例子载于《北京晚报》1994年2月19日第12版。河南夏邑县太平乡64岁老太黄高氏因儿子黄英民横行乡里,决定大义灭亲,纠集孙子和另外两个儿子将黄英民用板斧砍死。结果法判黄高氏徒刑6年,两个儿子各5年,孙子因不满18岁,判了2年。

在我国还发生另一种极端情况,即以私刑代替法律,甚至用举手表决的办法冤杀好人。《人民日报》1989年2月20日第5版"五十法盲举手,杨忠福人头落地",报道1988年6月18日端午节贵州遵义青年农民杨忠福好意将吃包谷的马拉走,却被马的主人认定偷马。在50多名群众举手表决下杨忠福被砍头。"文革"时广西几个县以及湖南的道县等地,成批地处死"地、富、反、坏、右"时,也曾用过让群众举手表决的办法。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群众专政的口号下被非法处死的何止成千上万。在中世纪的欧洲普遍认为风暴、雷电等坏天气是妇女的诡计引起的;有人甚至"证明"了一位航海家从丹麦起航的航行中所遇的风暴是女巫造成的。1450年到1550年的百年间光是在德国就有10万个女巫由于这一类原因被处死,多半是烧死的。(参见罗素:《宗教与科学》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48页)这种怪诞的观念至今并未绝迹。1992年7月31日《北京晚报》载尼日尔南部的宗教狂将干旱怪罪于妇女的淫荡。他们袭击了酒吧店、妓院和穿超短裙的妇女,把她们的衣服在大庭广众下剥得精光。《参考消息》1991年4月16日报道:"随着巴西最高法院做出的一项裁决,杀妻有理论终于休矣。"巴西历来对因妻子通奸而杀妻的丈夫宣判无罪,理由是"维持荣誉"。在1980至1991年的期间内有722名男子以维护荣誉为由杀害了被指责犯有通奸行为的妻子。这次巴西最高法院驳回"维护荣誉"说的理由是"杀人不能被认为是对通奸作出的一种正常合法的反应。因为在这类犯罪案件中,所维护的不是荣誉,而是把妻子视为其私人财产的那种丈夫的虚荣心、自负和妄自尊大"。要能使法律成为社会正义的力量,不但法律本身必须公正,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执行必须超越种族、集团、党派的利益。虽然有许多案例曾引起过广泛的争议,说明这一点很难做到,但应尽一切可能做到。否则给人以一种印象:法律只是某些人的掌中玩物;法律完全丧失了它的庄严。

此外,法律既有限制人们行动的作用,又有保障人们行动自由的作用,而且限制的目的全在于保障。换言之,没有一条法律是无缘无故地去限制一些人的自由。与此相应的法理学的原则应是无罪推定,即除非人独犯了法律而且证据确凿,人是无罪的。换言之,人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与此相反的是有罪推定,即人只可以做法律规定允许做的事,其他的事情做了统统都是犯法。如果法律在制订和执行中在这一点上有所偏颇,也会造成法律的扭曲。当法律被扭曲时,社会正义被践踏,邪恶势力容易抬头,更谈不上发挥道德的作用。被扭曲的法律对于其基本权利要靠法律保护的普通人而言,还不如没有法律,因为又多了一个侵犯他们的权利的借口。这里有一个有趣的案例值得我们思考,即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的问题。

1984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美国先生当众焚烧国旗泄愤,被州政府以有意损坏国旗罪逮捕并起诉。5年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多判定:焚烧国旗是受宪法第一条修正"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在此之前,美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都有保护国旗的地方法律。由于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使这些地方法律律失效。护旗派不甘失败,但要使护旗成为法律,必须修改宪法,这必须有2/3的国会两院多数通过,还要有3/4的州批准。护旗派虽然在民众人数中占绝大多数,但在有权投票的精英分子中却占少数。此案的前途取决于对宪法的认识。

一般认为宪法是法律之法律,是制订其他法律的依据,所以被称为根本大法。从这个意义来看,政府和立法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换言之,他们在执行法律和制订法律时必须按宪法行事。宪法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因为怕政府无缘无故侵犯百姓的权利。所以百姓虽然要守法,却并不是直接去遵守宪法。判决焚烧国旗受宪法保护,恰恰悄除了焚国旗的动机。因为 "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允许你烧,那么还有什么理由去烧它呢?" (《读书》1995年第10期第64页,东来:《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读书》1995年12月第80页,沈铮:《从国旗谈到宪法》。)

■ 法律的作用在于威慑而不是报复。

因为法律的作用在于威慑不是报复,要使法律起作用,必须广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如果法律对百姓保密就完全不能起到这种作用。可是法律要不要公开,在历史上有过争议的。

在公地前约500年时,郑国子产把原来不公布的法公开铸在刑鼎上,遭到了贵族和统治者的反对。这些人认为"形(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且"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认为老百姓知道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就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统治者就失去了威严,百姓就难治了。

现代的法律概念认为不公布的法是"非法之法"。在我国至今也还有不少不向大家公布的内部法规,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可是又不让人知道,有时把它称之谓"土政策"。例如过去对申请出国的人员要进行"政治审查",但对什么样的人不批准出国,始终向群众保密。更比如邮政局对于邮资和寄送邮件包裹标准的规定虽不是"内部"的,但到1996年初为止,北京市内80%以上的邮局没有公布或公布不全,办事员可以趁其兴之所至提出各种要求。但很少有人据"法"力争的(大概争了不但无用,反而更糟),说明大家已习惯于生活在不公布和不明确的法规之中。

■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规定原则上不可违反道德准则,否则这种法律就成为非正义的。尽管在人类历史上非正义的法律并不少见,但它终究不能长久。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已逐渐步到大体上符合于正义和道德。详细的法典非常浩繁,即使是法律系毕业的博士也不可能完全地记住它。但普通人只要凭他的道德和良知做事,他即使不懂任何法律也不至于犯法。一个人来到外国,虽然外国的法律和本国的法律未必一样,他只要按道德规范行事,一般也不会触犯别国的法律,这说明各国民族的道德观念大体上也是相通的。

浙江的张赞华曾提出"自私"与"损人"的界限不容混淆。人可以自私(当然并不鼓励这样做),但决不容损人。如果有人起劲地反对自私,却闭口不谈不容损人,他的动机就值得怀疑,因为人人都不自私,甚至人人都斗私,都把自己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让出来,就正好为少数坏人的损人行为开了绿灯。不自私和不损人是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道德要求人们不自私,而法律只要求不损人。

张赞华还提出将损人的期望值作为是与非,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所谓损人的期望值就是某一行动的后果会造成别人受损程度大小的一种可能性衡量。只要此期望值大于零,即有可能造成对别人的损害的行为,不应认为是非法或有罪;反之,任何表面上看来是何等的"自私自利"或不合常规的行为,只要此期望值等于零,即对别人的损害的可能性为零,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采取法律手段加以干预。"文革"结束之后还一度反对妇女穿高跟鞋,留披肩发。她们这样做又碍着了谁?可是一些工厂派人在厂门口手持斧头和剪刀,剁高跟鞋,剪披肩发。这也说明为什么思想罪不能成立,一切对于意识形态的控诉都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不损害别人的行为尽管不犯法,仍旧有是非善恶之分。每个人都有权利对别人的行为作出独立的评论。社会的道德风尚需要群众的评论来维持。张赞华还进一步提出,量刑的轻重由上述期望值的大小来决定。

■ 道德值多少钱

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的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即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从道德评价来看,利人的行为都是合于道德的,尤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更是值得称颂的。而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是损人利己则更为人所不齿。但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但是从道德评价来看,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评价和利益评价会有背离的情况,况且评价利害的大小往往带有主观性,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所以此闸一开,可能导致严重损人轻微利己的恶行普遍泛滥。

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虽然从道德评价来看它不比牺牲自己为别人的活动更高尚。人们也许会问,什么活动能做到利人利己呢?当利益的总量一定时,此人多得一些利,他人就必然损失一些利。这在对策论中称为"零和对局",意思是各方损益之和为零,既没有净的损失,也没有净的得益。人们要做到利人利己,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能使社会的总利益扩大。这种活动不仅仅局限于重新分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创造出新的利益。以后我们将论证,商业交换以及由此而带动的一切经济活动,除掉少数情况外,都具有扩大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是既符合于道德又符合于利益的行为,是最值得提倡的善行。

然而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却一贯鄙视商业,嫌弃商人,就连大多数商人自己也未必明白商业对社会的重大作用,而且确实有不少商人用欺骗的手段经商,破坏了商业的信誉,使这一大大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这种历史教训不光在我国存在过,而且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同样存在过。不同的只是当今发达国家里已不再存在鄙视商业的偏见,商业活动已成为最讲究信用和道德的一种活动。不道德的人不断地被排除出商业活动的圈子,这种净化作用的结果是构成了一个方便安全富裕的物质环境。而在我国这种转变尚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应该自觉地推进这个认识上的转变,这是我国知识界、政界和实业界的一个重大任务。

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人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规定等等不可能以此原则作为基础。本书一开头提出来的几种道德的悖论,根源就在于试图将损己利人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推广。君子国里的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两个人分苹果,不论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行不通,只有公平分配才行得通。这说明在制度设计中,对等和公平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唯一可行的原则。

■ 损人不利己——不仅仅是个人的恶行

损人不利己不但不合于道德,而且对社会非常有害。然而这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值得专门提出来加以讨论。首先,这种行为常可发生于因情绪激动而丧失理智的情况下,例如因气愤而动手打人甚至杀人,闯入仇人家里砸坏对方的电视机等,事后当事人必须负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他往往感到后悔不已。这种出于情绪激动而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的人,大多是文化水平较低或较年轻的人,他们缺乏对自己行动后果的判断能力,或者没有足够的理智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种行为造成大量的悲剧。

但是我们切莫以为只有情绪激动的人才会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在我国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正常人在进行着损人不利己的活动。他们一旦发现某人找到一个可以改进自己处境的机会,就立即予以禁止。在"文革"中,"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等都是损人不利己的做法。手里拿着剪子和斧子准备去剪别人的披肩发,剁别人的高跟鞋,这不就是损人不利己吗?一个农民家里养几只下蛋的母鸡,他把鸡生的蛋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对买蛋的人来讲,鸡蛋可以增加点营养,对卖蛋的人来讲这样可以有一点买盐买火柴的零用钱,而且他们这样做并没有伤害任何人,可是这却犯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大忌。在"文革"的年代里,集市贸易被取缔,买卖双方企图通过交换而改进一点自己境况的机会被彻底取消,这种做法不是损人不利己又是什么?

"文革"结束以后,中央的政策是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可是这一政策不断遭到抵制。山西运城县曾屡次发生驱赶赶集农民,没收集市商品的事。至于不许青年人读书,把大学生的人数砍掉了90%以上,(1965年有67.4万大学生,1970年时仅剩4.8万)也是损人不利己的又一例证。其它还有动员千百万青年人上山下乡,强制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机关干部到"五七"干校接受"再教育"等等无数的例子,都曾造成对几千万人的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的损害,而且没有人从中得到任何利益。这类事情都不是神经不正常或缺乏文化的人做出来的,今天回顾文革中发生的这一切,我们一定会感到惊讶,是什么使人鬼迷心窍,如此之丧失理智?

"文革"已经过去,这类事情也不再会发生,可是我们决没有理由认为损人不利己的蠢事已经绝迹。在我们的体制中有一大批这样的干部,他们的工作就是专门对别人管、卡、压。有时似乎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是究竟是为了谁的利益?他们的利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损害?有没有其他的办法能保证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对这些问题那些干部们可能连想都没有想过。

一些专门人才在原单位不能施展才能,可是当他们申请要求调出时却遇到种种阻力;某人要申请出国探亲,他的情况也符合中国出入境法准予出境的规定,可是审批时被驳回;山东某地有四个剧团,因供过于求改革中拟合并,各方均已同意,唯市里负责人不批准(《人民日报》第1988年7月11日第三版);上海一家公司向广东订购一批电冰箱,价格双方均已商定,忽然物价检查部门从中阻拦,说是违反物价政策,不准成交,于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做不成了。沈阳两企业为了合理利用资源自愿合并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阻拦。类似的事还发生在上海、武汉等地。有人呼吁:"婆婆"要允许"媳妇"自主结"良缘"(陈丹江、欧阳智撰文,刊于《人民日报》1992年7月10日第二版)。这一类的事实在举不胜举。我猜每位读者都能从自己的亲身经历中补充更多的例子。

■ 好事为何如此多磨

为什么好事如此多磨?这里有许多原因,现择其要者略加探讨如下。

第一是出于妒忌心理。

俗话说"见人发迹自怕穷",当见到别人有好事可以成就,便妒火中烧,必欲破坏而后已。农村中一些专业承包户由于经营得法,连年得利,原来支持承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一反初衷,处处设置障碍。有些村民出于妒忌心理,甚至毒死别人承包的池鱼,挖毁承包户的果树。这种行为对自己并无任何利益。但做起来却劲头十足。所谓绝对平均主义实际上也是妒忌心理的一种理论伪装,这种思想貌似有理,其实非但不合于道德的起码标准,而且极有害于社会发展。一个不能摆脱绝对平均主义的民族,其经济决无发展的可能。

第二是出于过度的防范心理,最后发展成为教训甚至报复别人。

任何一类好事情都可能被少数心机不良的人钻空子,为了防范这少数坏人,干脆来个一律不准,结果是好事都办不成,没有任何人从中得利。某中等城市的百货商店里出售百余元一只的高级打火机,当地某施工单位拟用公款购买,被售货员拒绝。某家大报纸发表评论,说拒绝得对,拒绝得好。

但人们也许没有想到,如果商店和其他公共服务单位有权随便拒绝服务,这个社会就无法运转。邮政局怀疑寄信人要里通外国就有权拒绝收寄;出租汽车司机怀疑乘客用车去做坏事,也可以拒绝出车,这样下去还像什么社会。当然,违反财经纪律,里通外国等等都应该被制止。但财经纪律应由单位和上级的审计部门来监督;里通外国的特务案件应由公安机关来处理。有关部门只能将疑点报告负责审计和侦查的单位,绝不能随便拒绝服务。

至今我们仍可以看到许多因过度防范而造成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某宿舍区因曾发生偷窃案件,决定将大门用砖砌没,只许走小门。飞机因发生过劫机事件、火车软卧车厢内曾发生过谋财害命事件,便要求旅客凭证明购票。铁路还因少数人用月台票进站无票乘车,决定售票月台票。最近又有人提出来,因为有人在名片上假造职务、单位、地址,要政府出来管一管。但是,因不能走大门给小偷带来的不便远不足以阻止其偷窃动机的产生,倒是每天要进出的居民百姓大大不便。劫机分子和谋财害命的人要弄一张买票的证明简直易如反掌,而千百万正常旅客为了开买票的证明又多出了许多麻烦。无票乘火车的人除了买月台票进站外还有几十种的进站办法,可是普通守法的公民特别是上了年纪上下火车需要接送的老人却深受其苦。

最近报道北京某单位因订票员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取消了该单位的订票资格,而不是处分订票员,结果是该单位要出差的人都倒了霉。少数老干部退休后靠过去的老关系经商,钻体制中的空子,牟得不义之财。针对这一情况理应纠正体制中的漏洞,或对具体案件加以查处。但我们的简单做法是一律禁止老干部经商,结果把守法经商的老干部也打击了。

和过度防范有关的是报复和教训别人造成的损人不利己。上面提到的取消单位订票权就带有教训的味道,其他报复和教训造成的纠纷可说是司空见惯。公共汽车售票员嫌乘客上车动作太慢,故意用车门夹他(参见《民主与法制》1992年第7期:电车售票员关门夹乘客致人死亡案审判记。该案系因乘客与售票员口角,售票员在该乘客下车时关门将他夹住,并按铃起动,结果该乘客(系一军人)在妻子的眼前被车轮辗死。)上次求人帮忙没有得到同意,这次他来求我,就给他点颜色看看。马路上骑车的人互相碰了一下,如果一方说一声对不起,就不会引起报复和教训人的心理。但如果双方相持不下,就可能听见这样的话:"老子今天非教训你不可。"大打出手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

当然,人是应该受教训的,但在日常生活中说一声"对不起"所起到的教育作用,远大于拳脚交加的教育作用。在相互交往中,人的行为强烈地受到对方行为的暗示。一方出口伤人,招来的往往是对方的反目以待;一方以礼相遇,得来的就会是对方的投桃报李。只有具有很高性格修养的人,例如有经验的政治家,才能摆脱对方行为的暗示作用。

第三种情况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人们往往以为某种对当事人有利的行为必将损害公众的利益,因而出面禁止。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会给任何人造成损害,禁止此种行为的结果就是损人不利己。文革中禁止集市贸易,禁止"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学生读书等等就属这种情况。禁止这一切的理由是"将使红色政权改变颜色,千百万人头落地"等等十分可怖的吓人前景。可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真正证明,何以参与了市场交易,养鸡生蛋卖钱,学生读书就会遭致任何一颗人头落地。相反,倒是这种乖舛的政策真的错杀了成百上千的人,其中不少是时代的精英。其中最突出的是辽宁的张志新、上海的王申酉和北京的遇罗克。这里所强调的所要捍卫的"公众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也许什么人的利益都不是。所以说这是理论上的模糊和误导。

但确实也有一些事例,从其直接效果看只对当事人双方有利,但其间接效果会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对这种事情加以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不能称为损人不利己。究竟哪类事情具有此种特点呢?我们需稍加详细的讨论。

工厂生产产品出售给消费者,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某人出来这种交易就是损人不利己。但如果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破坏了环境,造成了对第三者的损害,那么阻止这种交易就不属于损人不利己了。因为这种交易的背后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且阻止损人利己的行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要的。

类似的例子还有用户购买汽车,将汽车开上公路,增加了公路的拥挤,使全部使用公路的人增加了在道路上的延宕。这种损失是买卖汽车之外的第三者的损失,它没有反映在买卖双方的利害关系上,这一类现象在经济学中称为外部效应。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方法也不是简单生硬地予以一律禁止,而是将外部效应"内化",即政府对于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导致公路拥挤的汽车用户课税,将他们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表现为他们本身的经济负担,再用这笔税金去改善环境污染和道路拥挤。如果买卖双方认为在课税的情况下仍旧有必要做成交易,他们就有权利这样做。用内化的方法处理外部效应在理论上是一种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行时如何确定税率以及测定外部效应的程度有一系列困难。附带提一句,避免汽车开上公路增加拥挤而课的税,不应只对新购的汽车,而应对所有的公路上行驶的汽车,因为它们对造成公路拥挤负有同样的责任,任何一辆汽车因不愿负担税金而退出公路,都具有同样的减轻公路拥挤的效果。

甲乙两人达成交易,相应地排除了丙进入交易的机会,这是不是外部效应呢?不是的,这正是商品经济竞争中优胜劣汰机制的体现。在一个没有外界干预能够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这种优胜劣败的机制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避免浪费。从发展中看,竞争是不断保持一个社会有充分的活力来向前发展,避免停滞所必要的。

■ 损人又损己——不堪回首的记忆

人与人打交道,从经济上看,利人利己是最有利的,损人损己或损人不利己则是最恶劣的。

利人利己是最好的结果,然而双方都要得利,这有可能吗?两个人打交道如果没有净的利益发生,就不可能双方都得利,而只能是一方获利另一方遭损,在对策论中就称为"零和对策"。人类过去几千年的历史大体上是一种零和对策的格局,有一部分人变富必有另一部分人变穷,所以整个社会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人和人的关系只能是剥夺和被剥夺,在政治上用现代术语说就是革命和反革命。

市场制度出现之后,情况起了根本的变化。市场关系建立在人和人平等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任一方都不能强制另一方。在这种条件下,利人利己的情况才会发生,所以建立在人权基础上的市场制度开辟了增加社会财富的广阔道路。现在我们见到的一切买卖都是同时有利于双方的。国际贸易中买方赚钱,卖方同样赚钱;其实国内贸易又何尝不如此。交易能使双方都得利的原因,是各方发挥了自己的优势,避免了劣势。我们能用几角钱的代价买一盒火柴,正是利用了火柴生产厂的优势,避免了自己去生产的劣势。所以交换是不等价的,妙就妙在双方都有利可图。相反,回顾过去搞的人民公社运动,大炼钢铁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都是强制人们参加,结果都造成了国家经济的重大损失。可惜的是我们至今仍没有好好总结一下在经济活动中强制一方参与会造成什么后果。因此很难保证以后类似的事不再发生。

其实,损人不利己的事还多得很,只不过我们已经习惯于此,见怪不怪了。下试试举一些例子:

到邮局寄印刷品,当局规定印刷品内不许夹寄信函,因为印刷品的邮资较低,怕寄件人在书籍内夹寄信函,揩了国家的油。有了这项规定,寄印刷品时不能事先包装好,包好了的到窗口检查时,还要拆开。这增加了许多不便,甚至经常引起了口角。有时寄书的同时确有必要同时寄一封信,因为有此项规定,只好另外写个信封贴上邮票,与书分别投邮,但印刷品投递速度慢,对方先收到信,若干天后才收到书,有时弄不清二者有何关系,误了事。这样的规定对邮局并无任何利益。如果信放在书里一起寄走,分拣、投递都一次完成;如果书和信分别寄,分拣、投递工作要加一倍。所以此顶规定可以归之为损人不利己,更恰当地说应该是以损人为目的,以损己为手段。我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分析此项规定的利弊,因为这造成的国民经济的损失每年可能上千万元。

过去发票证(粮票、布票等)时,票证是不许可交换的。但如果有两个人一个想卖,一个想买,他们之间的交换并不影响任何人,禁止他们交换就是损人不利己。推而广之,一切个人之间或法人之间的正常商业买卖,如果第三方出面禁止,都属于这一类。两年以前报纸上曾报道过上海向广东购买一批家用电冰箱,因为成交的价格高于国家限价,上海的物价局禁止他们成交。当然,我们每个人都反对商业活动中牟取暴利,但采取的措施却不可以禁止别人交易,而只能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引导消费者有寻觅合理成交价格的机会,例如公布各个卖方的索价水平。只有对欺行霸市的行为,政府可以用法律手段加以制裁,因为它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过去限制公民出国,办护照时要通过十八道关卡,每一道关都有被否定的可能(说得难听点,都有被刁难的可能)。其实,别人要去国外,他又碍着了谁呢?不让人出国不是损人不利己吗?(按"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仅有未了法律案件的人及极个别出国将有损国家安全的人不许出国。)现在在大城市中申办护照的手续比过去大大简便了,但小城市仍旧不容易,而且办护照仅是一例,好的是现在有法可依了。其他许多规定仍无法可依,经办人受刁难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自己亲身的经验,只是没有觉以这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恶劣行为,没有认识到中国之所以穷,这是根本原因之一。这几年变得富了一点正是这种事情逐渐减少。更不容易认识的是自己有时受别人的刁难,生出一肚子怨气,可是遇到机会,自己又成了刁难别人的人。

■ 理直气壮做好人

最近在我国几大城市出现了一种可喜的现象,即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门为帮助见义勇为的义士克服有关困难而准备。多年来每年都有许多义士,有的因与坏人斗争而受伤,有的因救火而致残,有的因抢救处于危境中的同胞而牺牲,致使家属失去生活来源。过去这些困难多半靠民政部门极其有限的救济,而且时断时续,缺乏保障。他们为社会做了好事不应让他们因之而吃亏。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就可使义士们得到补偿一事制度化。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高于平均水平的生活条件,因为他们是社会的表率。最好再为他们设立专门的节日,以回忆他们的义行,教育群众。

为社会做好事的人有权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或奖励,做好事而受表扬是理所当然,不应当要求做好事的人隐姓埋名。做了好事而不许人声张,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心态。只有那些自己不做好事,而且暗中占了别人做好事的便宜的人才有这种心态。正好像名牌产品做广告,制造劣质产品的厂家心里有气,于是提出要求不许名牌产品的厂家做广告。

我国多年来要求培养一种社会风气,做好事要瞒起来,如果声张出去这件好事似乎就不值得表扬,至少也大打折扣,这几乎成了一种制度。倡导这种做法的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是:一个高尚的人不应追求名誉,人做好事不是为了受表扬。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这样的要求尽管过于苛刻,但还不算错。而从政府和社会的角度看,则既不公平,又不利于社会。因为退一步来说,即使做好事是为了受表扬,这又有什么不好呢?又碍着了谁呢?如果因为可得表扬而大家都来做好事,岂不是大大有利于全体成员吗?

当然,出于道德觉悟做好事的人并不期望报酬,道德之所以必要就是因为并非一切善行都可以用交换来获得,否则毋须道德来帮忙了。但德行不期望报酬的原因并不是不应该得到报酬,而是因为这类事情无法事先约定报报酬。事后补给报酬又有什么不妥呢!一个行将溺死的人迫切希望有人去救他,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可以先行讨价还价达成一个协议再去行动吗?更重要的是道德是一种社会风气,它要靠大家共同来维持。一个人做了一件好事之后,又宣传出来让大家都知道,这是他做的第二件好事,因为他帮助共同维持一个较好的道德环境。

最糟糕的情况是别人明明做了一件真正的好事,可是对他的动机妄加猜测,怀疑他是为了沽名钓誉才做好事,最后否认做好事的道行,这是一种毒化社会道德风气的恶劣行径,当这种猜忌心理弥漫时社会将处于道德的危机之中。国际关系中也有类似的情况,一国出面制止非正义战争,即使这样做确实出于私心,也没有理由否认这种行动的正义性。我国在"文革"时许多人受冤枉,说他们本质是坏的,过去的功绩只是为了骗取党的信任。这样看问题的话还有谁愿意去做好事呢?好从和坏人还有什么区别呢?原来"文革"时坏人当道,坏人自己道德卑劣,为了把水搅混才倡导这样做的。

■ 质疑集体主义

人可能会感觉饥饿,或身上某处发痒,而集体或国家则不可能有这种感觉。至于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国家或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所不同的只是体现的渠道不同,在利益这两个字上是相同的,而且利益必须被具体的人所得到。当然,集体利益会和个人利益、特别是局部人的或短期的利益相冲突,但是它最终必定使全部或某部分人真正受益。国家的安全、社会的安定、经济的繁荣都是集体利益,失去了这些个人利益将极大地受损。为了这些集体利益,合乎条件的公民要服兵役,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要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但不需要斗私批修,不需要动员这部分人去斗那部人,不需要公开个人的隐私,不需要放弃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通讯自由、婚姻自由和在市场上的选择自由,虽然这些自由有时候会导致不良的后果,但取消这些自由的后果更为悲惨。

按照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所提倡的道德观念,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不道德的,认为"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只要集体利益是正当的,个人利益就应当服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直至放弃或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崇高的道德行为"。(见《人民日报》1991年7月15日"改革开放与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学术研讨会简介"。该次研讨会由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发起。据报道,与会代表认为开放改革以来人们在价值观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核心是"道德价值导向的争论,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与资本主义、个人主义之间的斗争。"而且"与会者一致认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必须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价值导向,反对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这是一种相当片面的道德观。因为正如本书一开头就分析的那样,将集体或他人置于个人或自己之上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既是他人又是自己;既是集体中的一员(从别人来看),又是与集体对立的个人(从自己来看)。如果存在一种"集体主义"对一切人都不利,或者只对一两个人有利,这种集体主义还有什么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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