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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特权:人权的最大敌人

作者:茅于轼 当前章节:10387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37

什么是人权?人人都可以享受,而且不会引起冲突的权利,就叫人权。

与人权相对立的是特权。特权是只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权利。如果人人都要享受这种特殊的权利,就会引起冲突。

没有特权就是人权。所以人权用不着去刻意追求,只要取消了特权,人权便自然来到。所以说:"天赋人权"。

■ 人格是人权的一部分

某学校一位教师用笔名发表文章,却受到该校领导的训斥:"不经领导同意,就用笔名,你这个人还有没有领导观念?"(何山:《用笔名也要请示领导吗?》,《人民日报》1989年2月9日"今日谈"专栏。)过去只说婚姻要父母同意组织批准是封建残余,现在写文章用什么名字,居然也要领导同意。

让我们看一看有资格被载入《世界名人录》的两位教授的故事吧。(毕萍:《一对世界名人夫妇》,《光明日报》1988年8月13日。)1985年春,复旦大学的两位教授接到美国某出版社寄来的材料,通知他们已被列入《世界名人录》第七版的侯选名单,要求他们提供补充材料。这样一件事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完全有权做的,但心有余悸的教授不敢擅自做主,把来信送到系总支;总支也不敢拍板,又送到校领导;校领导拿不定主意,于是请示教育部......一个人受别人的褒贬评论居然还要得到领导的批准!连被人称赞的权利都丧失了,还剩下什么独立的人格呢?这个例子说明人身依附现象已成为对人的一种无形的桎梏,就是在最高学府的领导层中也不敢贸然对此加以否定。

■ 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里没有什么深奥的道理,即使没有文化的人也容易懂得。可是在中国这块有几千年人身依附传统和等级观念非常顽固的土地上,要让每一个人都明白这一点却远非易事。

我国婚姻法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制订并付诸实施,1980年再次在人大会议上修订通过。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可是时至今日某些地方的干部要结婚仍需领导批准。比如,《人民日报》1989年4月16日第四版"军营里的婚恋"一文中以赞扬的口气介绍:"某军区一位副司令员对记者说:近年来他们部队几百名干部结婚没有一人因未婚妻‘社会关系不清'不予批准的;10多名正常离婚干部没有一人因此影响提拔。"结婚要领导批准显然违反婚姻法,但又居然在报纸上表扬。

让我们再从一件真人真事来看看中国的现实吧。(据《光明日报》1988年9月3日第一版所载武勤英《沉重的思考》)1988年初,上海一位聪明美貌的女研究生、研究生班的班长竟被人口贩子以2480元的价格卖到河南黄河边上的一个偏僻农村里。买主是一个30岁老实巴交的农民,他早年丧父,母亲30岁守寡,拉扯着6个孩子,全靠讨饭活了下来。到政策开放后这位农民靠脱坯烧窑积攒了点钱,先为弟弟娶了亲,又为自己和老母盖了房;最后买了一个媳妇,这个媳妇使他犯了强奸罪,判刑5年。

这个女研究生被人以赚钱为诱饵,骗到当地农村;下得车来发现鞭炮齐鸣,鼓乐大作,方知上了当。她起初抵死不从,几度自杀未成,最后在痛苦中度过了71个日日夜夜。一般人会感到奇怪,何以这样有知识的人竟然会被困二个月之久,难道没有人能搭救她吗?我们来看看她周围的人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吧。

她的"婆婆"打心眼儿里喜欢她,鸡下的蛋不舍得卖都给她吃了,事发以后,她还一口一个"俺那媳妇"。她认为花钱买的媳妇,就是私有财产,自己的东西当然要好生爱护。左邻右舍如何看呢?现在青年人结一个婚要花四五千元钱,买一个媳妇才2000多块。这样的好事求都求不来,只要有机会他们也会这样做的,村里这一类的事还多着哩。再听听团支部书记怎样说吧,他干脆地表示:"人家花钱买的还有啥好说?"可见这件事没有违背"常理",人可以拿钱买,女人尤其如此,她们只不过是延续香火的工具而已。在山东郓城县,买媳妇的人有成百上千,他们认为买媳妇原是正常事,买媳妇被判刑才是反常的。在这样一个非颠倒的环境里,要把是非再颠倒回来,当然难如登天。

女研究生之所以能被搭救,原因在于她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代表人物研究生。搭救她立了功的党支部书记说:"她如果早告诉我她的身世,她共产党员的身份,我说啥也不能让她在这儿受这么大的委屈,国家培养一个人才不容易呀!"这里道出了她之所以能被搭救,只是因为"她的身世"、"共产党员"、"国家培养"。其余那些一般身世的非党员,又不是国家培养的,就只好继续当人家买来的媳妇了。这个例子只是水面上浮现的冰山顶端,亏得人口贩子贩卖了一名研究生,这才揭露了我国农村人权问题的一个小角。

这件事曾经引起过不小的社会反响,群众中的议论也很多,可是舆论是怎样看待这件事的呢?笔者所接触的绝大多数人对这件事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这个女研究生是咎由自取,活该,谁让一个女研究生还想贩银元赚"容易钱"?在这里首先假定了女研究生从事的是非法经营,然后又认定犯了法的人就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这在我国是一个十分普遍的误解。把犯人当作可以任意打骂欺侮的对象,甚至只要是"坏人",被打也是活该。其次,许多人对她在农村被困两个多月感到不解,"为什么她不依靠法律来解救自己呢?"对问题的这种分析等于说"刘少奇之所以被迫害致死,是因为他不懂得运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一样地不着边际。所有的舆论中,竟没有一篇是从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分析的,当然更谈不上从这个典型案例中进一步发掘我国普遍存在的漠视人权的现象了。从1988年以来的12年中,拐卖妇女的形势一点也没有改善,甚至每况愈下。2000年8月14日在江苏宿迁市开庭审理全国最大的拐卖案。18名被告在1992年到1998年的六年中拐卖了144名妇女(《北京青年报》2000年8月16日)在我国似乎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误解,即以为人权问题就是政治犯的待遇问题,从不认为基本人权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处境。

■ 人权不是商品

权利是超越于市场的,或者说,权利不能够买卖,因此权利不是商品。人不能出卖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存权不是商品;人也不能出卖选票,因为选举权不是商品。但从单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买卖都可以改善双方的处境,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出卖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买卖双方的处境。

例如一个很穷的人,为了维持温饱,愿意出售他的选票。如果双方出于自愿,则可以使穷人的处境立刻得到改善。但如果允许这种交易存在的话,则穷人的处境尽管眼前可能改善于一时,从长远来看,必将进一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可悲境地。丧失基本权利的人,不论其个人如何地出类拔萃,也无法摆脱不幸的处境。古代的奴隶、印度的首陀罗(印度四种姓中最低层的一种)和"不可接触者",中国"文革"结束之前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及其家庭都是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基本人权的人。

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中国有些人编造了"国民"这个词汇以与"人民"一词相区别,前者指某些人虽属中国人但不享受基本权利,只有"人民"才能享受基本权利,这种概念至今还有它的市场。

当今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将种族歧视或宗教信仰歧视写进了法律,这一行为受到国际大家庭的普遍谴责,其本国内部也经常发生动乱。即使像美国这样开放和发达的国家,种族歧视虽属非法行为,可事实上却依然存在。由此可见争取人权的斗争不只是少数国家的事,而是广泛而长久的奋斗。

由于权利的分配独立于市场,所以一个社会内有两套彼此独立的机制在影响人的命运。权利的均等保证了起点的平等,而市场机制则导致了终点的不平等。前者保证平等,后者保证效率。终点过度的不平等又有累进所得税和困难补助来限制。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并未能使事情尽善尽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金钱对权利的影响。

基本权利不允许买卖,而且它的分配也不引起费用,它唯一的要求就是公众的承认,然而在施行权利时往往是要花钱的。钱可以买到各种服务,有些服务可以给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结果有钱的人相应地享受到了更广泛更有效的权利。例如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但较高的文化和较方便的信息渠道,无疑可以使法律手段更有效地来为自己服务,更不用说有钱人可以聘请最有能力最精明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了。美国棒球选手和节目主持人辛普森(黑人)被怀疑用刀杀了和自己离了婚的妻子和她的男友。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在他家中搜出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辛花几百万美元雇了能言善辩的律师,把辩论的主题引向了种族歧视,把证据说成是警方栽的赃,结果辛被宣判无罪。此案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称为世界审判。许多美国人认为辛之所以被判无罪完全是金钱的作用。

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在国家较为发达时,较有能力提供义务教育时,教育才能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的权利。相对而言,富有子弟显然能享受较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选票虽然不能买卖,但竞选活动可以影响选民的选择,而竞选是要花很多钱的。同样道理,实行言论自由,不论是从事出版、广播、电视,还是举行集会都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于是财力的不同肯定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自由。

这些事实说明,虽然我们想尽了办法,力求一个社会能在公平协调的原则下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但平等和效率的矛盾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也看不出有任何从根本上解决的希望。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务必十分谨慎小心,切不可感情冲动而偏袒一头,图痛快于一时,招致贻患无穷。

■ 人在金钱面前为何难以平等?

在一个市场力量比较弱,等级观念残余影响比较强的社会,社会内物质资源的使用并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人在金钱面前并不平等。有不少紧缺的资源和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分配,还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参与发生作用。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是由经济权力或特权(不是基本权利)的交换组成的一个网,甲掌握着某种特权,可以用来交换由乙掌握的另一种特权。有时甲所需要的特权不能由乙提供,但乙认识的丙握有此种特权,于是又出现了三角交换。慢慢地,交换越来越复杂,最后形成了特权之网。

这个特权交换网有时并不以很清晰的面目出现,局外人想通过这个网得到某种经济方便的话,必须通过某一局内人的介绍。在此种社会内,一个人的命运必然同时受到三种机制的摆布,即基本权利、市场机制和特权。

然而特权网的建立对社会的富裕毫无补益,反而只会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动乱。因为特权的享有和分配是互相排斥的,我多得一些特权,你必定少得一些特权;一件事由甲作出决定就容不得乙再来说三道四。但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具有排它性的,承认甲的基本权利不需要减少乙的或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市场机制也是同样道理,因此市场的交换可使双方同时受益。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由市场分配(通过金钱的作用)和由特权分配(通过行政命令)对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不同作用。

过去流行的一个重大误解是,只要追求金钱必定损人利己,因此要有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现在我们懂得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交换不是损人利己,而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约束却是贪污的根源。因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约束,会有不同的经济后果,人们就会用钱来沟通权力。它们都不是平等自愿的交换,而是行政对市场的干预。

■ 谁的所得税可以豁免

国家最近决定,两院资深院士每年发给一万元津贴,并免征所得税。为什么免征,没有说明理由。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1988年奥运会的得奖者。当时税务总局对此有一点解释,说运动员为得冠军在训练中付出巨大艰辛,所以免征所得税。可是除了贪污走私,哪一样所得不是付出了艰辛的呢?如果纳税人向税务局证明自己的所得是以支付艰辛为代价的,难道税务局就可以同意不征所得税吗?显然不可能,所以"艰辛"一说并非免税的真正原因。当时我在一篇文章中就猜测,纳税只是普通百姓的义务,得了冠军就不是普通人了,就可置身于法律之外了。这次对资深院士免税,我的猜测得到进一步证实。

以后税务总局废止了对冠军豁免所得税的快定,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可是碰到院士这样特殊身份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仍旧坚持不了。看来我们要真正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我希望院士们抵制这种豁免。院士们自觉无例地遵守法律,比之别人说教一千遍更起作用。他们交上几千元税,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大的推动我国走向法制的榜样。

■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北京应带头

朱镕基总理曾多次对地方保护主义提出批评。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所以各地政府的做法都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定。

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主要表现就是歧视性限制,例如对商品的商标和产地,对劳动者的户口所在地施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歧视性规定,或对外来商品征高额关税、对外来车辆征收通行费等。这种规定是从局部利益出发,用损人利已的手段获取利益。歧视性规定一般都会遭到对方报复,其结果是彼此都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对一切人不利的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都立法对此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宪法禁止各州之间征收进出口关税。世界贸易组织WTO则对各国的贸易保护加以限制。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总需求不足,失业下岗人数上升的困难。这一形势很容易促使地方保护主义的抬头。然而如果各地都这样做的话,结果必定是交易的机会减少,市场进一步萎缩,使当前的困难雪上加霜。这是局部利益损害集体利益,最后使自己的局部利益也受损的一个典型例子。

1999年底,北京市政府宣布明年对外地人进京谋职的限制,从过去的5个行业增加到8个,限制的职业从以前的34个增加到103个。2000年春北京市政府进一步规定外地人在京就业要先作体格检查,而北京本地人就不要求。这是朝地方保护主义前进的明白无误的信号,说不定会引发一场不可遏制的各地保护主义的大仗。我国的经济将因此而蒙受不必要的人为损失。

北京应该是首善之区,它是全国人民的首都,而不仅仅是北京市人民的首都。全国人民热爱北京,为北京的建设出力出钱,北京市更应该照顾其他省市人民的利益。当然,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大家都有责任,但北京作为首都应该带头。北京带头所起的作用肯定比一般省市所能起的作用大,因此,北京带头强化地方保护主义也会给其它省市起不好的示范作用。

其实,北京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自己并不吃亏。选拔人才从北京这一千多万人口中去挑,还是从全国12亿多人口中去挑,得到的结果是不同的。挑出最优秀的劳动者到北京各行各业中去服务,肯定会增强北京的竞争力,这有什么坏处呢?

从就业者个人来看,自己的水平明明比别人高,可是因为户口不在北京而被淘汰,必定产生出怨恨情绪。北京希望被别人怨恨,还是希望被别人爱护,难道还不清楚吗?北京的治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要靠北京人和外地人共同维护,北京歧视外地人,只会遭来不合作的敌对态度。

的确,北京市政府经受着市民失业下岗的压力,作为市民利益的维护者,作出地方保护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进一步的思考会告诉我们,最终而言,地方保护是对一切人都不利的,其中包括北京人自己。我国为进入WTO而不懈努力,该组织规定外国公民要享有和本国公民同样的贸易待遇。对外国人尚且要一视同仁何况对中国人自己!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人民的心态已调整到迎接公平竞争,发挥比较优势的新姿态,而不再一味依靠政府计划和行政照顾。希望地方政府能顺应国家和百姓的这种转变而相应地调整自己的政策。

平心而论,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特殊地位已经淡化了不少。"文革"一度外地人进京还要开进京证明。现在这些规定基本上都已废除,然而我们也理解,北京过去吃的偏饭太多,一旦把北京放在完全平等自由进出的地位,可能在环境、交通、上下水道等市政建设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所以改进要分步进行。只要确实是朝平等自由的方向改进而不是倒退,那怕分步实施,也能被大家理解并受到欢迎。

■ 被铐获赔有感

报载一位宁波旅客乘北方航空公司经济舱从广州飞往杭州,因尿急用头等舱厕所,与乘务员发生争执,乘务员将他用手铐铐住。事后该旅客将北航告上法庭,胜诉后获赔款2万元,并得到北航在《法制日报》上的公开道歉。

一个公民,并未对他人形成任何威胁,却被手铐铐住,限制了人身自由,这在现代社会中是一件严重的侵权行为。古时候手铐还没有发明,但有更厉害的刑具。拿刑具限制百姓的人身自由是最司空见惯的惩罚。古往今来受到这种罚惩的无数人中,据我估计,只有极少数人是因为对他人形成威胁而确有必要的。其他的人受了这种无妄之灾,没有地方去申诉,只有忍气吞声。远的不说,就拿"文革"来说,无数的人随便被关了,随便被放了,个别的被整得死去活来,最后轻描淡写地用"平反"两字交待过去。手铐是权威者施于无权者身上的枷锁,即使是错了,无权者也只能"正确对待"。反而言之,你不"正确对待"又有什么办法?弄得不好还要惹来更大的麻烦。

现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做出了正确判决。这标志我国人权观念的重大进步。我们常说政治改革,这个判决比之许多不切实际的关于政改的建议有用得多。因为这件事例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自由。我们应该从中看到我国的政治改革在不知不觉中前进,应该对我国的政治改革树立信心。

这个案例之所以能正确判决,有两点原因值得我们来分析。

首先,原告方是一位乘飞机的乘客。如果是乘火车的,乘公共汽车的,或更一般的百姓,他的基本人权也能同样地受到保护吗?我国社会从古以来就是一个以不同等级的特权建构起来的。处于顶端的是君皇或称天子,中间有各种名堂的官员,他们的级别用不同程度的特权来体现。有了这么多大小不同的特权分子,处于底层的普通百姓便没了人权保障。现今皇帝和按品级划分的官员体制已经被取消,但特权结构并未瓦解。由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他们的人权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政府高级官员的人权受到最周到的保护。有时过了头,成了特权。县太爷出门有警车开道,叫普通百姓为他让路,便是例子;其次是外国公民和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再其次是社会名流,富商大款,包括坐飞机的乘客。一位农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冒很大的风险。这种不成文的等级观存在于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脑海中。要清除这个对民主法治的最大障碍,恐怕要几十年的时光。

其次,被告方北方航空公司是一家企业,并非代表政权的权威机构,它不具有任何法定的特权。所以法院对地位大体平等的原告和被告做出公平判决是比较容易的。如果一方是代表有法定特权的机构,如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本身,结果就可能不同。被铐而获赔,在我国每天都有上千起的铐人事件中是独一无二的。这许多铐人事件中绝大多数是政权机关的行为,其中是不是也有像这位宁波旅客被错铐的呢?如果百姓认为自己受了冤屈,他有没有地方申诉?能不能得到公平处置?这些是值得我们去关心的。

因上厕所而闹到动用手铐,这件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服务员和顾客的僵硬态度。这种事情每天都在半政府的服务行业中发生着,在银行、邮局、电信部门、医院、学校中发生着。大多数情况是服务一方不懂得体谅顾客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呆板地照章办事(在此例中是经济舱旅客不得用头等舱厕所),有时甚至自己立出一些规定,刁难顾客。而顾客一方有时也是态度僵硬,只会"据理力争",而不善于协商变通。双方的僵硬最后导致吵架相骂,在本例中则动用了手铐。态度僵硬,缺乏宽容不仅存在于商业服务中,也存在于马路上的纠纷,邻里间的怄气,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银行职员在服务时态度僵硬,当他去邮局办事受到同样僵硬的对待时,未见得就能从中吸取教训,变得通情达理。商量妥协,灵活变通不但在商业中是必要的,它也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精神。如果我们有较多的这种精神,1989年的那场风波或许是可以避免的。

■ 己所欲,慎施于人

孔子告诫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圣经里有一句类似的话:"己所欲,施于人。"从表面上看,前一句话是后一句的否定形式,似乎二者并不矛盾。但细分起来却有重要的差别。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道德信条的基础。它的意思连小学生也能解释:每个人不要做他认为讨厌的事。它不像"学雷锋","精神文明建设"一类说法的含混不清,这一信条特别高超的地方是,它告诉人不要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它是从消极的一面叙述了人的道德守则。它强调了每个人无权干预别人的事务,尤其不能对人做他自己都不喜欢的事。它隐含着人与人平等的观念。这与当今的人权观念有内在的联系。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各种罪恶,人压迫人,人剥削人,损人利己,不都是违反了这一简单的信条吗?如果人人做到了这一信条,就会相安无事,天下太平。

"己所欲,施于人"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对别人做好事,是从积极的方面去推行道德守则。好的道德守则,似乎不应该是消极的,更应该是积极的。一般而言,这样的想法并不错,然而这里有一条根本的困难,即你未必知道别人需要什么。万一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己所欲,施于人"就可能好心办了坏事。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有所不同。即使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你只是"勿施于人",并不会对别人有所伤害。

"己所欲,施于人"造成对别人的伤害,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敬酒也许是我们最经常遇到的一例,自己喜欢吃肥肉而便叫人也吃,则是另一个例子。这些都是小事,无伤大雅。但以这种积极态度去制定政策则可能闹出大事来。美国出兵索马里,目的是去解救饥荒,制止内战,应该说出自好心。但事与愿违,固然有不少索马里人欢迎美国人的进入,但反对者也不乏其人。我们可以从电视新闻里看到情绪激昂高呼美军滚出去口号的当地百姓。再有是输出革命,也是"己所欲,施于人",革命对我们有益,谅必对你们也有益。"己所欲,慎施于人"恐怕是一个比较适当的信条。

人权是与特权相对立的观念。一部分人有了特权,其他人便无了人权。拥有特权的人不但"己所欲、施于人",而且己所不欲也施于人。如果人人都有了人权,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有特权。所以人权能成为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不但管理一国的内部事务要以人权立足,国际关系的准则也应如此。美国在索马里奉行的政策不符合人权,因为他遵从了特权。一个美国兵被杀,美国控制的新闻机构大肆宣传,白宫和国会反映强烈,并且立刻在外交上有所反映。而一名索马里百姓被杀,新闻里轻描淡写地说一句,甚至连一句也不说,好像只是踩死了一只蚂蚁。人和人平等不平等,从这些比较里可以强烈地感觉到。从缘由上看,美国出兵索马里并不是出于自私的目的,是无可非议的,正因为把"己所欲,施于人"的信条推行得过了头,才发生了违背初衷的不该发生的事来。可是美国制定政策的人,今天是否醒悟到这一点,还很难说。

恐怖主义是美国反对的,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反对的。恐怖主义的手段之一,是将无辜者押为人质。当达不到自己的目的时就会杀害人质以示儆。美国为了警告或报复伊拉克企图暗杀布什前总统,派飞机前往袭击。如果击中了那些未遂的凶手,伸张了正义,这样的行动可以为大家认可。可是事实上杀死的都是无辜百姓。这种行动和恐怖主义何异!从反对恐怖主义出发,最后自己变成了恐怖主义者,也是因为把"己所欲,施于人"推行得过了头。

那么什么是对待索马里事件的正确政策呢?如果当地百姓懂得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里就不会发生内乱和饥荒。反过来说,如果当地人不懂得或不愿实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不论国际社会如何干涉,动乱就不可能完全平息。有了这个认识,就会懂得,国际社会对索马里的帮助只能限于缓解人民的痛苦,而永远不可能是平息内战。近年来联合国的军事行动十分频繁,究竟什么是这些行动的目的?它的界限何在?一方面应该从过去的军事行动中汲取经验,更重要的,是从法学、伦理学、哲学的深度上理解儒家思想。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儒家道德的信条,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实践考验,而今愈益显出它的哲学智慧。人云:半部论语治天下。现在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句话,就可以使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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