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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刘小萌在《中国知青史》第十五章说:“从1962年11月至1981年 .8

陈光说:“民营经济,我们不叫它个体私营经济,它不是产权的概念,也不是经营权的概念,应该是一个生产方式的概念。个体私营的,肯定都是民营的,国有集体所有的民营的,也是民营,这个范围更大,覆盖面更广,更不容易在姓“社”姓“资”、以什么为主体这些方面产生纠纷。”

何仄说:“在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有了准确的内涵。民营企业就是私人经营的企业。民营化一词较早出现于日本。后来,我国台湾也使用民营化一词。台湾所说的民营化,就是英语中的privatization,也就是私有化。陈光不叫个体私营经济,偏要叫民营经济,用意很清楚,就是搞‘模糊哲学’,企图模糊姓“社”姓“资”的性质。值得注意的是,他还企图以此来取消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中央一贯明确坚持的方针。”

陈光说:“我们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公有制企业,从竞争领域中退出来了,变成了个体的、民营的……大家看看,退一步是不是天高地阔。对这一点我们应该看得很清楚。我们已经做了不少退的工作,但是还没有退够,下一步还要继续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要从中小型企业,竞争性盈利性行业中退出来,退得越快越好。早退早主动,晚退就被动,不退就难看。”

何仄说:“中央一再重申,所谓国有经济要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主张是错误的。而陈光则要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仅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从盈利性行业退出。这就是说,公有制经济要只亏不盈,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取消公有制经济,实属荒谬绝伦。”

陈光说:“按照市场规律,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该卖的卖掉了、该送的送掉了,从企业本身来说,从资产本身来说,这是流转并没有造成流失,只不过是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我们把企业卖掉了,从实物形态变成了货币形态。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失去的是对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是它的使用价值,但是我们拥有的是它的永久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形态的价值,更容易保持保值增值,实物的,管不好就流失了。”

何仄说:“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手里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有一些钞票,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还是社会主义的吗?怎么能把控制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同一些钞票混为一谈呢?说国有企业‘搞不好、管不好’,这除了暴露陈光其人对搞好国有企业压根儿就没有信心也没有愿望而外,又能说明什么呢?此人从诸城到菏泽,把国有企业一路卖光(实际是半卖半送)、送光,还说国有资产没有造成流失,未免欺人太甚。”

这一期《中流》杂志还发表了郑言的文章《鼓吹私有化必须受到批评》,批评《中国信息报》2000年11月6日刊载的车宏卿的一篇评论《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空间》。

郑言的文章说:车宏卿的评论“七处提到‘市场经济’,没有一处是冠以社会主义字样的,也没有一处提到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目的是“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篡改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对车宏卿的评论中提出的“国家的主要职能不是直接去办企业,也不是直接去干预企业”的观点,郑言认为:“车文提出的这两个论点并非车先生的创见,不过是贩卖美、英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罢了。”郑言对私营经济发展特别敏感,他说:“车文所谓‘民营经济的牌位一旦扶了正’,不知是否指私有制取代公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如果真如此,那就是资本主义在我国复辟,就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悲剧在我国重演,那么给中国经济带来的绝不是什么莫大的活力,而是莫大的灾难。”

《中流》杂志2001年第6期发表了周秀宝的文章《必须刹住“国退民进”的狂潮》,点名批评当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淮。批评陈淮,是因为陈说了下面一段话:“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国有企业向国有资本转化”,“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意味着由国家政府占有的那一部分国民财富将从实物资产形态转变为价值资本形式……从单纯生产要素的地位中解脱出来”,这也就是“国退民进”。周秀宝这样解释“国退民进”:“‘国退’,就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量国有资产(资金)转化为货币,从而使社会主义国家从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里退出来;‘民进’,就是把私营资本家的货币转化为资本,使其大规模地进入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主体。”

周秀宝认为,这正好和50年代的公私合营相反,公私合营应当说是“国进民退”。因此,周秀宝称现在的“国退民进”是“逆向改革”。

周秀宝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资金转化为国有货币之后,由于它从此便与国有资产即国有生产资料相分离了,即已退出了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它当然也就不可能再生产为社会的价值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就不再存在了;另一方面,私人资本家购得社会主义国家退出来的生产资料后,他就把他手中的货币转化成了资本,从而不断生产为其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如果私有制成为主体,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从此便应运而生了,于是社会主义就改制成资本主义,就变成资本主义社会了。”

周秀宝忧心忡忡:“我国的国有工业产值占整个国家工业产值的比重已经从80%以上下降到了25%的历史最低水平,它表明连1949年我国已经达到的26.3%的底线也难以坚守了。”

周秀宝还提到了“我们在大力推进‘国退民进’的改革过程中,许多地方的方针与做法都是‘半卖半送,以卖为主、以送为辅’”。周秀宝认为:“欢迎这种改革的骨干力量主要是中国的‘三本家’阶层,即‘知本家’、‘官本家’与‘资本家’阶层。”

周秀宝十分气愤地给陈淮这一类人定了性。他认为,陈淮这一类人“更像‘老到的’假马克思主义的政治骗子,虽然你们从来不敢明火执仗地反对社会主义,可是党和人民总觉得你们是在变了戏法地伪装了地干着反社会主义的勾当,因而他们很可能会把你们看作是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可耻叛徒,看作是一伙阶级异己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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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了更多人的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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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期《中流》还发表了冬青的文章《走出经济理论的误区——与陈清泰先生商榷》。陈清泰时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正部级干部。冬青竟称他为“先生”而不称“同志”,其中大有深意。

这篇文章开头先点了邱晓华和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的名。邱晓华的名字我们已经耳熟能详,为什么点王国刚呢?因为王国刚也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国有股应从146个工业行业中退出,国有股必须下降到不是控股也不是第一大股东的比重。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应从大部分竞争性领域中全额推出。根据统计局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的工业行业有169个,国有股应从其中的146个中退出。

然后,冬青的火力对准了陈清泰。文章先说陈清泰使用“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十分混乱”,既包括了集体企业,又包括了个体、私营企业。冬青认为,陈清泰这样做的用意是:“一会儿把属于公有制成分的集体企业隐蔽起来,混在民营经济之内,然后把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做对比,突出国有经济的劣势,以说明‘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一会儿又把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列,然后同私营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作比较,以说明‘民营企业是增加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推动市场进程的重要力量’。”

文章引述了陈清泰下面一段话: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民营企业在初创时期,很多创业者心有余悸,对个人合法财产用各种名目加以掩饰,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更产生了不安全感,甚至有的把财产转移到境外。现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接下来有关产权问题的条文应进入宪法,并以这一原则修改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私人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这是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冬青坚决不同意这样修改宪法和法规。他说:“把‘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产权问题进入宪法,这同有人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有何区别?”

在文章结尾,冬青把他看不顺眼的“这些人”加以总批判:“近些年来主张‘私有化’的思潮忽起忽落,有些‘著名专家’提出的国有经济‘退位论’、‘让位论’、‘战略性调整论’,曲解党中央十五大精神,人们一眼就看穿其目的。有些人往往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同西方国家的国有化作对比……忘记了国家的本质,盲目地谈与国际接轨,正好接到资本主义道路上去了。”说到这里,作者怒气冲天:“至于个别人,口出狂言,赤裸裸地鼓吹私有化,已到了应该觉醒的时候了。我国无数革命先烈、革命前辈几十年抛头颅、洒热血推翻三座大山,没收官僚资本为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这样的产权怎么就不明晰?难道只有产权归个人所有才清晰吗?无数革命先烈几十年流血牺牲换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能葬送在私有化鼓吹者手中。步前苏联的后尘,倒退到资本主义,中国人民是不答应的!”

2005年,美国银行出资25亿美元购买超大型国企中国建设银行9%的股份,新加坡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4.66亿美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5.1%的股份。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众多海外投资者成为中国建设银行的股东。不知冬青对此作何感想,是不是又要大骂“私有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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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转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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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指责声不绝于耳,但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沿着其自身的逻辑不断深化与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1世纪初的10年间,产权改革先后在各地进行,1998年开始全面铺开。前面所引的《中流》杂志2001年第6期周秀宝的文章也提到:从各地传来的消息是,南京市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国企改革,口号是“彻底改、改彻底”。通过改制,要达到“一个集中、两个了断”。所谓“一个集中”,即是资产向经营者和骨干集中;所谓“两个了断”,即了断国有资产,了断工人的终身全民所有制身份。吉林省从2001年起全面实行《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计划》,除了第一汽车制造厂、吉林化学集团和油田等一批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军品生产的企业保留国有控股之外,其他企业和新建企业在所有制上一律放开,国有中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全民所有制形式。陕西省则传来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进一退”、三年迈了三大步的消息,自1997年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在陕西年均增长22.5%。

在全国国企改制浪潮中,人们比较关注的是苏南模式的转制。

改革开放初期,温州模式、珠江模式、苏南模式成为众所周知的三大明星。温州模式的特点是个体、私营经济,珠江模式则是依靠香港的“外源”和外资搞“三来一补”,而苏南模式靠的是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换句话说,苏南是集体企业的天下。

那么,在改制过程中,苏南的企业怎么样了呢?

苏南的苏州、无锡、常州三市所辖的12个县市,过去以农业为主,也有一些社办企业。改革开放之后,乡镇企业在原先社办企业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这些企业由乡镇投资,是集体企业,属于公有制的一部分。20世纪80年代,这些企业普遍推行承包制,企业负责人由乡镇党委任命,一年签约一次。每年考核产值、销售、利润三个指标,超出部分按比例给承包者分成。在80年代初期,这些措施大大调动了承包者的积极性。乡镇企业的崛起,使苏南地区产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到90年代中期,第一产业(农业)占10%左右,第二产业(工业)占50%左右,第三产业(服务业)占40%左右。当时,江苏全省乡镇企业总数约有107万个左右,占全省大中型企业的1/3以上,农村工业产值约占全省工业产值的62%。江苏的乡镇企业主要集中在苏南,苏南地区富裕起来了,城市化进展加速,农民就业出路增多,社会事业大发展。住房、道路、桥梁、工厂和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起来了,农民的社会保障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苏南乡镇企业立了功,但诸多毛病也显现出来。比如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当地人叫做“小全民”企业。各级政府直接插手企业,一切上边说了算,弊端丛生。1994年国家宏观调控,资金紧张,企业巨额负债凸现出来。1995年对苏南111家乡镇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资产负债率为71%。各企业被迫向职工集资。后来还不了债,就引发了群体性示威抗议事件。亏损企业天天围着镇政府要钱要物,政府负责人对此也头疼得要命。另外,从承包者一面来看,很多人包盈不包亏,亏了之后不赔或是赔不起,使乡镇或村里投下去的资金泡了汤。诸多承包的厂长、经理打开经营渠道之后就跳槽,把关系带走,自己办厂。

90年代初,就有人对苏南模式提出质疑。无锡市干部浦文昌在1992年6月8日《新华日报》发表文章《对“苏南模式”的反思》,指出苏南模式在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上行事太迟、市场观念落后。随后,江苏省委副秘书长顾介康也指出,苏南模式存在着政企不分、产权不清等7个方面问题。更有一位署名新望的张家港党校教师写了一篇《苏南模式的历史终结》,引起了争议。党的十五大之后,温州模式热度上升,而“地方政府公司主义”的苏南模式则开始渐冷。

在中央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大的政策环境下,为了解决上述诸多问题,90年代初期,苏南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悄悄地暗中探索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办法是由乡镇出面组织、进行审计,然后把企业净资产转让、出售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再由工商部门变更企业性质(变更为私营企业)。由于当时的转让尚处于摸索阶段,所以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个别人向银行贷款购买企业等。90年代初,苏南乡镇企业大概转让了30%。不过,当时是只做不说,怕挨批评,不敢浮出水面。

从9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之后,在省委省政府的引导下,干部和群众克服了思想上的疑虑和反复,苏南乡镇企业转制工作在1997年全面铺开。这一次改制比较规范。由独立的资产评估部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再按净资产转让、出售。到2000年底,苏南乡镇企业(也包括村办企业)转制大体完成,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其中苏州市下辖的太仓市大约有2000家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转制之后,由于企业是所有者自己的,责任感强了。过去,需要投资都找乡镇领导,现在要自己解决了。从大体上看,改制之后这些企业的生产大幅增长,平均年增长30%以上。

从2001年开始,苏南地区国有企业开始改制。以太仓市为例,除了少量公益性行业以及体现政府职能的企业之外,国有企业退出了一般竞争性领域。太仓市共有196家国有企业改制,到2003年底改制完成,全部变为私营企业。

为了尽可能保持稳定,转让企业时,优先考虑企业的原经营者和职工。转让时,政府要求净资产转让资金要到位,原有职工的安置要到位。其中原有职工身份的置换问题采取了多种办法,或者继续留用,或者采取全国通用的“买断工龄”的办法,把职工安置工作做好。

目前,太仓市转制之后的196家企业运转良好。

转制之前,政府每年要倒贴许多钱给企业,现在政府变成了收税人;过去许多领导要用80%的精力解决企业问题、指导企业经营,现在解脱出来了。

在转制过程中,有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了零价转让和负出售,政府出面协助把职工安置工作做好。

目前,江苏省的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到2004年底,江苏省的私营企业数量已居全国第一,全省每天都有1093个人成为新的股东或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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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转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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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全国,中国私营经济在各地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转制过程中获得了新的空间,实现了新一轮大突破、大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

应该说,国企改制是历史发展之必然,有它内在的根本原因。国际增长研究中心主任巴列塔说,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下述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政府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私营企业能够提高效率,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

经济学家斯蒂夫汉克则根据“官僚机构双倍法则”阐明,生产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公有企业需要支出两倍于私营企业的成本。我国私营企业使用了20%的国家资源,创造了60%左右的产出;国有经济使用了80%的国家资源,只创造了40%左右的产出,这一对比难道还不值得深思么?国有企业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用人机制、用工机制、分配机制、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其突出特点就是企业吃大锅饭、工人端铁饭碗、干部坐铁椅子,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严,既不能自负盈亏,也难以自我约束。再加上很多国企历史负担沉重,诸多“上级主管部门”又在用人和生产经营方面诸多干涉,企业就更难搞活了。

1997年,陈光出任山东菏泽地区行署专员之后,曾这样形容菏泽国企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亏得一塌糊涂,这些主管部门无人去管。企业一改革,刚想搞活,这些部门就上门收费索拿。”

以上这些现象,不独中国如此,各国国有企业大多都有这些通病:浪费严重、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不改制更待何时?

当然,在改制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的地方暗箱操作、私相授受,少数官员任意决定企业出售的价格、方式和对象,故意低估国有企业资产价值,从中牟利。在很多情况下,国企改制和腐败可称为连体双胞胎。

有的地方随意打发原有职工,造成职工生活困难、处境堪忧。

有的人购买了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之后,不事生产,转手倒卖土地发横财等。

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普遍的谴责和忧虑。

很多地方正在结合反腐败斗争的开展,依据相关法律认真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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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七一”讲话大突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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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入党?

在世纪转换时刻,这个问题成了一个引起重大争议的热门话题。

党的十五大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载入宪法,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问题。私营企业主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不是“打入另册”的“边缘人”。

2000年2月和5月,江泽民先后在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等地考察时,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党的建设是党建工作中的重大课题,也是紧迫的现实任务。

不少私营企业主既在经济上谋求发展,也在政治上要求参与。很多私营企业主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

另外,有相当一批下海人士原本就是共产党员,现在他们成了私营企业主,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些人的党员身份?

这就把问题提到了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层面上。

围绕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入党的问题,出现了赞成与反对两种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赞成意见认为,私营企业主在享有经济平等的同时,也应享有政治平等,否则他们就成了“二等公民”,这与中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符合,也与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相悖。在入党的资格与条件的问题上,私营企业主应该与其他公民相同。

另外就是,吸收一些私营企业主入党,并不等于把整个私营企业主阶层都拉入党内。事实上,共产党从来没有拒绝从非工人阶级的阶层中吸收符合条件的人入党。何况,恩格斯本人也经营私营企业。

列宁写于1895年秋季的《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说:“马克思当时也住在伦敦。不久恩格斯就回到他在40年代服务过的那家曼彻斯特商号去当管事,后来又做这家商号的股东。”①

《中华工商时报》2000年7月21日报道了北京市工商联一位负责人在“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他说:“非公企业一些职工,甚至有一些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也迫切要求加入党组织。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中央党校副校长李君如在接受《百年潮》杂志访问时,表示赞成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经济日报》2000年9月5日发表唐仕荣、胡本新、程飞的《促进个私企业健康发展》一文。文章说:“那些确是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私营企业老板可以及时吸收入党”,“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把个体私营企业党员发展工作列入计划”。

当然也有反对意见,有的还十分激烈。《真理的追求》杂志2001年第1期发表项启源的文章《工人阶级的政党岂能吸收资本家?》。文章开宗明义说:“今日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作者不但不同意在新的形势下党必须扩大社会基础的意见,而且还引出了上世纪60年代批判赫鲁晓夫“全民党”的往事。然后说:“温故而知新。当前我国那些主张私营企业主可以入党的人虽然没有打出‘全民党’的旗号,但他们的主张如果变为现实并在全党推行,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必然会改变,‘全民党’在中国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项启源还提醒说,不能把党的社会政策同党自身的组织建设混为一谈。作为社会政策,当然应该团结各种力量;作为组织建设,则要“纯洁”,党内不能容许有私营企业主群体的代表。“如果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也就是允许他们在党内继续其剥削行为”。项启源认为,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将会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将会改变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将危及党的执政地位;不利于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将严重影响党在劳动人民中的威信等等。项启源在文章中还引用了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的一段文字: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真理的追求》2001年第2期发表宫韫书的文章《决不能把私营企业主拉进中国共产党》。文章说:“私营企业主不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他们的特征是,靠占有生产资料剥削工农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他们是剥削者,是资本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决不能把私营企业主拉进中国共产党内。这个口子要坚决堵死。”

《中流》杂志2001年第1期发表佘中欣的文章《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后果严重》。文章的口气很吓人:“如果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必定会在党内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破坏全党团结的政治思想基础,影响社会和政治局面的稳定”,“如果让私营企业主入党,党的一些组织的领导权就有可能被他们掌握”。

《中流》2001年第4期发表澄宇的一篇批判李君如的文章《把水搅浑意欲何为?》。文章说李君如在《百年潮》2000年第9期上发表《“三个代表”与党的建设——李君如访谈录》一文,是企图“为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制造舆论”。比如李君如说我们党在历史上历来重视从思想上建设党,而“不拘泥于”党员的阶级成分(不是阶级出身)。“这就不能不使人怀疑……其用意仍是在为吸收私营企业主乃至暴富群体入党制造舆论”。

《中流》月刊2001第4期还发表了杨新军的文章《论全民党思潮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危害》。文章说,赫鲁晓夫提出了把党建设成为“全民党”的目标,宣称“党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应该是全民的党”,“党的构成同苏联人民的构成相一致”。这是把党的阶级性与代表性混为一谈,混淆了党与人民的界限,否定了阶级差别,其实质是否定党的阶级基础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使党的建设完全背离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逐渐滑向了社会党的泥潭”。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篇文章表面上虽然是批判赫鲁晓夫,但实际上是针对国内“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入党”的问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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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七一”讲话大突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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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一位深圳大学年轻的硕士研究生程浩不同意上述意见。他发表文章说,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并不等于说只有工人或工人家庭出身的社会成员才能入党,更不等于说只要党的主要成分是工人就可以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了。决定党的性质的重要因素是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政治纲领,而不是党员的成分、出身、社会地位等。程浩引用中央党校教授王长江发表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年第5期的文章《落实“三个代表”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中所说的一段话支持自己的观点:判断一个党的性质,主要看它的纲领是不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党员和干部是不是全心全意地为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以及这个党是不是用这样的要求来教育党员,约束党员的行动。在这样的大前提下,一个公民只要愿意接受党纲和党的纪律的约束,愿意履行党员的义务,那么,不管他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或其他革命分子,都有资格申请加入共产党。那么,如何看待1989年8月28日的《通知》精神呢?程浩认为,1989年发生了政治风波,是比较特殊的一年。当时尚未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对私营企业的认识还处在一个发展和过渡的阶段中。形势在变化,认识也需要发展,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①

2001年,江泽民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考察工作时指出,各级党委的思想认识要跟上客观形势的发展,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开展党的工作。这是党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同非公有制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的需要。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江泽民指出,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党面临的历史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接着,江泽民指出:“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在讲话中分析了中国社会阶层的巨大变化。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这里,江泽民说私营企业主通过“诚实劳动”,成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者”。

从1983年起开始研究私营企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张厚义,听了江泽民的讲话之后很是激动。张厚义个子不高,年届花甲,虽然不讲究衣着,气质却很儒雅。这位说话慢条斯理的知识分子多年来倾心投入到研究私营经济的事业当中,著书立说,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奔走呼吁。2003年11月,张厚义对《南方周末》报记者说,“20年间,这个阶层走完了从‘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社会主义建设者’三个历史阶段”(《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0日)。

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入党的问题,江泽民在讲话中说:“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江泽民在讲话中提出了“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党员的主要标准”。江泽民在讲话中还指出:“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①这就为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入党问题做出了结论。这是进入21世纪以来,党的建设理论以及党对私营企业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大突破。

《南方周末》报2003年11月20日刊登文章《私营企业主阶层正步入历史拐点》,公布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于2003年联合进行的中国第五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的数据。被调查的企业中,29.9%的私营企业家是中共党员;而在1993年第一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时,这个比例是13.1%。当然,党员数量增加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党员企业主大量加入了私营企业。可是,其中也有16人是江泽民“七一”讲话之后入党的。据《人民日报》2005年5月24日刊出的《党员队伍生机盎然》一文说,2004年,全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共发展党员1.1万名,其中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894名。

过去,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张厚义曾将私营企业家群体定位为“没有归属感,游离于整个社会边缘”。但他在2003年对记者说,“七一”讲话成了这个新阶层步入“正轨”的历史拐点。张厚义清楚地记得,全国工商联在“七一”讲话之后组织了一次学习讨论会。平时事务繁忙的企业家们不辞辛劳,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开会。会场气氛非常热烈,话筒在他们手里不停地传递着。平时相当低调的企业家们很激动,“说了很多话,大意是党和国家终于承认他们也是劳动者,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了做主人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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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关键词:保护私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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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2年11月8日十六大召开为标志,中国私营经济发展跃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1月2日,十六大召开前夕,新华社记者徐兆荣等报道了时任全国工商联主席的经叔平的长篇谈话,题为《看好中国民营》。经叔平说,十六大是一次重要的历史性会议,相信通过这次会议,中国民营经济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中国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人们生活的改善,离不开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在发展私营经济的问题上,十六大不负社会各界的重望,提出了许多精辟的新观点,实现了新的重大突破。这些新的观点中,有的是对已有命题的丰富和深化,有的是首次提出。按照创造学理论,这两类都具有创新性。总的来看,十六大是在十五大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私营经济在发展中国经济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确认了私营企业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放宽了过去对私营经济的限制,澄清了在相关问题上的困惑和疑虑,并且提出了依靠法律保护私人财产这一重大而又迫切的课题。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处长兰士勇说:“如果说十五大确立了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地位,那么,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六大,则正式赋予这个阶层以平等的政治地位。”(2003年11月20日《南方周末》)同一天《南方周末》还发表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私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厚义对记者的谈话。他说,十六大报告把私营企业主与中国其他社会阶层都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还规定优秀分子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在政治道路上扫清了障碍,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十六大把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写进了大会报告。报告列举“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的各项成就时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壮大,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较快发展。市场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加快……”从这里可以看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再次得到提升。

十六大报告针对一些人对深化改革的担忧和质疑(包括对发展私营经济的疑虑),表示了鲜明的态度:“发展必须坚持和深化改革。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看了本书介绍的围绕发展私营经济的有关争议,相信读者能够领悟到这一段话的针对性。

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十六大报告取得了多方面新突破。

首先,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为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并列起来,都要“毫不动摇”,显然凸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

其次,十六大报告鼓励一切创造财富的努力,并且正面评价了“资本的活力”,这是建国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历史上首次出现的提法。报告指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第三,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这是自江泽民发表“七一”讲话以来,首次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确认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劳动者,从而进一步澄清了一些人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的混乱,纠正了一些模糊认识。报告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第四,提出放宽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报告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应该说,这是长期以来困扰私营企业的一个大问题。过去,许多领域不许私营企业投资、进入;在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对私营企业横加限制……这些困境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觉得自己是“后娘养的”。现在,十六大报告从根本上扭转了这种局面,打开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五,明确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也是国内长期以来争议不休的一个重大问题。前面所引的诺斯和韦伯对产权制度的分析,以及明朝初年江南巨富沈万三的悲剧,都说明在中国建立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这实在是有关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迫切问题。但是一段时间以来,有些人囿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对这一点讳莫如深,或者不以为然。十六大冲破了有形无形的阻力,在这方面实现了突破,为修改宪法、推进新的法制建设作了准备。

第六,提出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其中,“按贡献”是首次提出的新概念,这是分配理论的一个突破,也是思想认识与时俱进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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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修宪 保护私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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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修改宪法。

原来的宪法相关内容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共中央建议,以上条款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在这些建议中,最受瞩目的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其实,就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已经展开了长期讨论。全国工商联从1998年“两会”开始,一共三次提交团体议案,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当时担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的保育钧直接负责了1998年和2002年提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的提案,是作为全国工商联第一号团体提案递交全国政协的。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要求明确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二是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然而,这个提案没有被提上日程。保育钧说,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党的十六大还没开,有些思想障碍还没有扫除,还要等一等。

4年之后,在2002年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号”提案,对如何修改宪法提出了具体建议,仍然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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