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刘小萌在《中国知青史》第十五章说:“从1962年11月至1981年 .9
第三次是2003年“两会”,全国工商联又提交私产入宪的提案。这一次有了明确回应。2003年年中,中央成立修宪领导小组。全国人大有关官员说,十六大已经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宪法一定会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就在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的同时,第一次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深圳私营企业主郑卓辉,就以个人名义向全国人大议案组递交了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议案。该议案得到了49名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这是全国人大代表中第一份有关私产入宪的个人议案。郑卓辉的议案说:由于对私有财产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私营企业主往往心里没底。一部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不思进取,沉湎于高消费,甚至挥霍。也有一部分人把资本转移到国外,致使生产要素流失。这样于国于民都不利。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法律,确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在此期间,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同意见。有人提出,“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已经过时,不能把财产绝对化;再有,就是提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有偿或征收私有财产。
另外,还有人对私产入宪存有疑虑,他们觉得很多富人的财产来源有问题,有原罪,如果保护起来,恐怕会有副作用。
但是,大多数人支持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央党校政法部傅思明教授说,1982年宪法中就有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条文,那时的私有财产主要指生活资料,现在还包括了生产资料。此次修宪一旦私产入宪,无疑给私营企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私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潜力将会变得更大。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从1988年到此次建议修宪,私营经济地位经过了四个阶段:由最初写入宪法,到“补充”,再到“重要组成部分”,然后到此次修宪改“引导、监督和管理”为“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到今天已不再是被限制对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许崇德说,此次修宪,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将会得到提升,保护私有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将获得提升。这是肯定改革的成果,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的产物。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对将来私有财产立法会起到积极作用。
在这些背景下,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修改内容如下: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原文:“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十三条原文:“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他修改的内容还有: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刘永好坐在自己的车里,在手机中对记者说:我是带着笑容离开北京的,因为保护私产终于写进了宪法。
《南方周末》2004年3月18日报道说,在这样一个时刻,许多学者引用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典故——18世纪中叶,英国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这样形容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因为这所房子是私人财产。
正由于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认为,观察西方历史会发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构成了人权的基础。他说:我认为这次修宪最大的价值之一,就在于私有财产权和人权同时出现在宪法文本中,私产和人权两者休戚相关,双双入宪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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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修宪 保护私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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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他一直呼吁财产权写入宪法,“这与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完全不同,宪法的规范对公共权力有一种防范性质,财产权排斥的第一个对象就是公权力。以往随便充公、罚没,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三乱’,就构成了严重违宪。”
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认为“私”是万恶之源。对此,司法部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刘武俊评论说,其实文明发轫于财产权,滥觞于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保障。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无论是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还是民间的公共舆论,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傲慢与偏见,甚至极端的仇视心态。但真实的社会发展却恰恰颠覆着这些传统。越是遏制“私”,“私”就越膨胀。毕竟私欲是人性之自然,是不可能根除的。追求财富并安全地享有财富,这是人欲,也是人权。
学者们指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如果失去了财产权,也就失去了维护生命的途径。财产权也决定着自由权,侵犯个人财产就是侵犯个人自由。财产的安全度是自由安全度的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堵墙失守,其它的权利和自由就不存在了。王人博说:乞丐的馒头如有被抢走的危险,乞丐的人身就受到威胁。少奶奶的钻石项链被抢走,她的人身安全同样有危险。不论别人吃剩的馒头与钻石项链价值多么悬殊,馒头与项链作为财产对自由与人身安全的指标意义是一样的。
英国哲学家洛克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
此次修宪,正是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文中的“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说,这将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因为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种形态,此外还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等。
至于私有财产前面有一个“合法”二字,该怎么理解?资深法学家江平说,有些老百姓担心,认为笼统地提保护私有财产,会把那些非法的利益也保护了,所以,加上“合法”是可以的。但从另一个准确的角度看,又显得多此一举。因为保护的当然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当然不保护了。非法的东西怎么能保护呢?所以从真正科学的含义来说,写不写都无关紧要。老百姓的担心是多余的,即使不写也不会保护贪污来的财产。会不会出现有些机关利用“合法”两个字,使私有财产得不到保护呢?对此不应有太多顾虑。个人财产是不是合法的,应该由法院来判定。如果有这个担心的话,我觉得不写“合法”仍然会有这个担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有人说,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就是你先要判定他是合法的私有财产才保护,这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定。我认为,在没有经过判定之前,我们只能假定这个财产是合法的。我去国外的时候,人家看到我们的翻译本子,里面就有“合法的权利”的问题。美国人很奇怪,保护的当然是合法的,不合法的不是权利,这跟“合法的私有财产”一个意思,几乎所有法律都有“合法”的前缀,这更是一种习惯性表述吧。今年(2004年—引者注)2月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时,有人就提出这个问题,这种提法值得研究。
那么,公有财产前面为什么没有“合法”这个前缀呢?有学者说,好像凡是公有财产都是合法的,而私有财产则有合法和非法之分。那么,私有财产如果通过不合法手段变成公有财产的话,这个公有财产也是合法的吗?建议今后不要区别对待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我们保护的都应该是合法的财产。
保育钧在《私产入宪与中国民营经济》一文中,阐发了私产入宪6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私产入宪,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2、私产入宪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基础;
3、私产入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
4、私产入宪必将推动中国文化理念与伦理道德的重建、再造;
5、私产入宪对党依法治政,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
6、私产入宪对民营经济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保育钧的分析,加深了人们对此次修宪深远意义的理解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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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能当劳模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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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真理的追求》杂志在2000年至2001年曾发起一次讨论。
该刊2000年第6期刊登了周新城的文章《资本家能当劳动模范吗?》。文章说,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所以不能当劳动模范。同一期杂志还刊登了冯宝兴的文章《关键在判断企业的所有制属性》,与周新城持同样观点,提出不应该评选私营企业主为劳模。
有了“靶标”,才好展开争论。该刊2000年第11期刊登了一位老板的文章——北京市瀛矿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永胜写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劳动者吗?》,提出私营企业主也是劳动者,因此能评为劳动模范。
2001年第1期《真理的追求》刊出一篇火气很大的文章:《蔡老板们向工人阶级挑战》,作者署名周景华。周景华说:“读了2000年第11期,我睡不着觉了。”“蔡老板不专心地去追求他的利润,跑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阵地上来,究竟想‘发展’什么?看了他的大作,我明白了,蔡老板是来挑战的,向工人阶级挑战,向马克思主义挑战。”
周景华指责蔡永胜是“公然翻剥削的案,把剥削者说成是劳动者”。
蔡永胜在文章中提出,当今中国发展私营企业“不姓资”,“严格地说它的性质是邓小平顺乎人民需要使之自然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社会主义”。对此,周景华十分气愤,他斩钉截铁地说:“无论原始积累时期的资本主义经济、现代西方国家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还是中国现在的私营经济,不管它们之间有多少差别,他们的剥削方式有什么变化,他们都姓资,都是建立在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劳动的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只要它存在一天,这个本质就不可能改变。”“所以,蔡老板所谓‘现代社会主义’,去掉它的包装就是‘中国特色资本主义’。”
该刊2001年第3期发表了一篇重头文章: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专题调研组的《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当劳模当共产党员的调查报告》。文章作者是一级组织,多少带有一点总结的味道。
该文说:“劳动模范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国家给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付出超额劳动、做出突出贡献,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劳动者的最高荣誉。评选、表彰、学习劳模的目的,是为了弘扬劳模精神,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私营企业主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尽管有部分属于劳动范畴,但他们雇工剥削,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其个人获取利润的最大化,这显然与劳动者有本质区别,故而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必然会改变评选劳模活动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劳模性质的变化。”
调研组2000年11月在天津、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发放了230份问卷,收回200份有效问卷。据调研组说,有关问题和回答如下:
1、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会不会影响职工群众劳动积极性?
认为“会影响”的有116人,占58%。认为“不会影响”的有84人,占42%。
2、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会不会改变劳模活动的性质,会不会导致劳模性质的变化?
认为“会改变”的159人,占79.5%。认为“不会改变”的有41人,占20.5%。
3、私营企业主有没有资格参加劳模评选?
135人认为“没有资格”,占67.5%。65人认为“有资格”,占32.5%。
另外,关于“私营企业主资产主要来源”问题,认为是“获取雇佣工人剩余价值”的,有180人,占90%。
据此,《调查报告》认为私营企业主不是劳动者。《报告》说:“大多数人认为,既然私营企业主不属于劳动者范畴,那么对于其中的先进者,完全可以并且也应该授予同他们身份性质相应的光荣称号,如‘优秀私营企业家’、‘模范资本家’等。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甚至可以授予‘共和国经济建设勋章’,但就是不能将其评为劳动模范。”
《调查报告》对赞成私营企业主参加评选劳动模范的人发出了政治警告:“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产者或资产阶层的形成,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有所反映,私营企业主必然会在政治上提出他们的要求。政治生活、思想意识形态也必然会出现反映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和要求的代言人。”
尽管《真理的追求》的一些作者反对私营企业主参与评选劳模,但时代的列车并未停驶。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肯定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局面”,“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根据中央精神,2005年,私营企业主第一次被纳入全国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是由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20多个部委协同成立的“表彰筹备委员会”进行的,该会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由全总负责日常工作。
2005年4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张俊九在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会议上说,受表彰的私营企业主主要从中共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2004年在全国非公经济人士中受表彰的100名“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和其他省部级劳模中产生。事实上,1997年,济南市市级劳模名单中就出现了私营企业主。1999年,浙江省级劳模名单中也出现了多位私营企业主。
《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22日报道了张俊九的讲话内容,报道题目是《私企老板首次参选全国劳模》。这是劳模概念随着时代变革与时俱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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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能当劳模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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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评选出来的2969名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有30位私营企业主当选为全国劳动模范。
《人民日报》2005年5月1日发表了记者柳晓森写的《群星荟萃颂劳模》。这篇报道说:4月30日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庄严的国歌声中,表彰大会如期举行。与会代表认真听取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为总书记的讲话所鼓舞。广东茂名恒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许家印作为首次参选全国劳动模范的30名民营企业主代表上台领奖。他激动地说:“这一荣誉,不仅属于我个人,更属于全国所有的民营企业主。”
私营企业主不仅能够入党、当选劳模,而且也迈出了从政的步伐。
2002年,拥有12亿元资产的私营企业家——无锡远东集团董事长蒋锡培当选为十六大党代表。据报道,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蒋锡培是惟一一个以“私营企业主”身份填表登记的党代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尽管出席十六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并不是只有蒋锡培一人,但其他人都是以“非私身份”当选的。
2003年初,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出的2900多名代表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有200名,占代表总数的10%。同时,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也有65名来自非公有制经济阶层。2003年1月,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会长尹明善当选为重庆市政协副主席,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浙江省工商联会长徐冠巨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副主席。
对于《真理的追求》提到的私营企业主要求有政治发言权的问题,人们倒不回避。本来,政治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古今中外皆然。2003年1月23日的《南方周末》刊登了北京大学教授蔡定剑对私营企业主从政的评论。他说,随着私营企业的壮大,私营企业家要求参政议政是正常的,也符合一般的政治学原理。有了经济地位,必然要有政治发言权。
在这方面,东方集团董事局主席张宏伟在2002年到2003年展开的“政府游说”就是一个例子。张宏伟认为,中国加入WTO之后,外国流通企业进入中国发展势头甚猛,对本土流通企业造成很大压力。有些地方政府只顾引进外资,对本土私营企业支持不够,本土企业享受不到外资企业的优惠,国家对这方面的问题也缺乏法规予以规范。张宏伟在一些重要会议上发言作出呼吁,争取媒体支持。他还在2003年“两会”上发起10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100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签名提案,并上书党和国家领导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对此作出了批示,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当然,对张宏伟的意见还存在着不同看法。但他作为私营企业家努力争取话语空间,还是给人很多启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民营企业家能够从政或者参与政治是社会对他们的认可,也是中国迈向政治民主的一个表现。他们从政或者参与政治,改变了现有的政治组织内不同阶层力量的对比,让民营经济在现代的政治组织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
在该报2004年10月18日刊登的这篇报道中,易宪容还指出了私营企业主从政的一些问题。他说,目前民营企业家从政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他们仍然是“两栖动物”,既从政又从商。在香港,董建华当选了行政长官之后,将自己的资产进行托管,不能再经营自己的企业,这样可以防止利用公权为自己获得私利。目前内地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导致市场经济环境反而可能会恶化。从政的民营企业家能够用公权为自己谋利,这对没有从政的民营企业家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这样做也容易使某些官员有机会去“寻租”,恶化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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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富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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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先富阶层从万元户快速演变为亿万富豪,原始积累速度非常惊人。在当年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始积累历史中,见不到如此快捷的先例。
从某一个角度来看,在改革开放各个时期,先富阶层不断突破,是中国经济运行走向市场化的重要动力。这是他们的功劳。想当初,在万元户阶段,先富者主要是精明的农民、返城知青和一些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辛苦劳作,以及受到的刁难与歧视,远非一般人所能承受。以“傻子瓜子”年广久为例,他因卖瓜子致富,又因雇工过多而背负剥削罪名锒铛入狱。《凤凰周刊》记者王永治说,“如果不是邓小平几次为他讲话,他是否能活到今天还是个问题”。
略一回首,这些年来落马富豪之多,令人咋舌。择其要者简略介绍如下:
沈太福,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非法集资12亿元。因集资诈骗罪,于1994年被判处死刑。此案当时号称“建国以来最大非法集资案”。
邓斌,深圳中兴公司无锡联络处负责人,非法集资32亿元,号称“无锡大款”。因受贿、贪污、投机倒把、挪用公款、行贿罪,于1995年被判处死刑。邓斌事件还涉及到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和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以及众多北京市高层领导。王永治说:“从这以后,一个问题富豪出现,一批官员落马,一级政府被清洗,成为一个腐败定式。”
卢俊雄,东方时代广场总经理,199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13名,身家1亿元。因拖欠巨款,于1998年案发后逃逸,至今下落不明。
赖昌星,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走私金额高达800亿元。于1999年案发后,逃至加拿大。
蔡天真,199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7名,泰山集团“掌门人”,财富1亿元。涉嫌参与远华集团走私,逃居国外。
胡志标,爱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因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
张畏,浙江东海集团负责人、湖北宜都市政协副主席,资产5亿。因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贷款诈骗等11项罪名,于2001年被判处死刑。
刘涌,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沈阳市人大代表,资产7亿。因组织黑社会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于2002年一审被判处死刑。2003年终审改判死缓,后又改判死刑,现已执行。
牟其中,1994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4名,南德集团总裁,号称资产3亿(有人说7亿)。因信用证诈骗罪,于200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
吴志剑,2000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26名,身家9亿,深圳政华集团总裁,1994年获“全国杰出青年企业家”称号。因合同诈骗及伪造证件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罚金50万元。
杨斌,欧亚农业董事会主席,2001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2名,资产75亿。因合同诈骗、伪造金融票证、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230万元。
“上海首富”周正毅,上海农凯发展集团、华信投资等集团公司负责人,2002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名,资产25亿,于2003年5月被刑事拘留,9月被逮捕。其妻毛玉萍因在香港涉嫌诈骗银行贷款,于2003年6月被香港廉政公署拘留,后保释,现还在审理中。2004年6月,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3年。
宋留根,掌控郑州最大的托运公司,垄断郑州布匹、水果等数百个批发市场,资产两亿。因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被捕,2005年被判处死刑。
唐万新,红极一时的德隆集团创办人、领军人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于2004年12月被逮捕。自2003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及重庆、上海、南京、武汉、广州、太原、乌鲁木齐、银川等地公安机关相继成立专案组,对庞大的德隆系统在各地的金融机构展开调查。据媒体报道,被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涉案资金达406亿元,德隆系统有百余名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捕,德隆集团造成了近百亿元的财务黑洞。
《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富豪落马何其多,怪不得人们将其戏称为“追魂榜”、“夺命榜”。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富豪给先富起来的阶层抹了黑,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助长了“为富不仁”的传统意识的复苏和仇富、杀富的冲动。
问题富豪落马各有各的原因。但透视这“千姿百态”的落马经历,也能折射出当前中国的公民素质、经济生态、法制环境和社会现状。
首先当然是一些富豪本身的素质问题。正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学者赵晓所说:“这些人本身的因素我们不能忽略,因为毕竟没有人逼着这些人去犯罪,这是一种他们自己的主动行为。”上面所举的刘涌、宋留根、张畏等人,就是这方面的突出人物。
2005年11月24日,新华社记者任媛媛报道说,来自安徽各慈善机构的信息显示,该省平均每年所获大约2000万元的捐款,基本上来自普通市民、学生以及退休人员,而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人阶层的慈善捐款几乎为零。该省各界人士感叹道:安徽富人的社会责任感何等薄弱!另据《新京报》2005年11月24日报道,中国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说,中国人均GDP与美国相差38倍,但是中国的人均慈善捐款与美国相差7300倍(目前我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捐款捐物总计约为50亿元)。我国国内慈善事业很大程度上仍然需要依靠海外捐献。当然,这也与国内慈善事业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捐款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度有关。
21世纪以来,媒体不断刊出一些房地产商、药商、医生自曝黑幕的文章。《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7月23日发表了《地产商自述土地交易黑幕》一文。今典集团董事长张宝全在文中说:“有关系的人能够很轻易拿到地,拿一块不够再拿一块,进行炒卖,牟取暴利。这种现象在房地产市场非常普遍。一块地皮,没关系的人拿5亿元,有关系的人拿3亿元甚至2亿元。这样,没关系的人房子卖5000元一平方米只能赚取小额利润,而有关系的人房子卖4500元一平方米赚取的却是超额利润。”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老板说:“我从来就没有从正规渠道批到过地皮,地皮早就被有关系的人拿走了。”这位老板言外之意是说,在这种环境下,你想规矩也规矩不了。谁都明白,这两位老板所说的“关系”云云,多是靠钱堆起来的,即所谓的官商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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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富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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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牵涉到问题富豪的另一面”,赵晓说,“他们是生活在问题环境、问题土壤之中”。
所谓问题环境中的“问题”,正如中共中央2001年10月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富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这种环境对他们的压力、诱惑,特别是一些官员鲸吞人民财产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觑。法国启蒙学派就环境和人的关系进行研究,有两种意见:一派是说,人是环境的产物。这个意思常常被一些富人引用——他们也是环境扭曲的产物,没办法;另一种意见说,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从这一点来看,一些富人的作为就不能令人满意了——你做了什么来改变环境?甚至是,你的所作所为反而更加恶化了公共环境。
再有,有些富豪的“问题”在于缺乏科学决策和管理能力,营运机制不当,疯狂扩张,头脑发热发昏,不守游戏规则,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出现悲剧。
有人说,改革开放以来崛起的富人阶层,时间还太短,没经过历史的淘洗和敲打,难免鱼目混珠,“带有绿林好汉和原始积累的腥味”,要成熟起来,怎么样也要三代。
当然,仇富、杀富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位经济学家说:“毛泽东时代,打倒了富人,结果全国都是穷人。这是穷人没想到的事,他以为打倒了富人,自己就翻身了。实际上打倒了富人,你自己也永远富不了,永远受穷,这就是社会科学。”
赵晓认为,减少问题富豪的出现,需要四管齐下:一是建立规范的土地制度;二是建立健全的金融体系;三是加快政府改革,降低问题富豪与问题官员勾结的概率;四是建立一个好的税收机制与机构。应该说,赵晓的建议说到了根本上。
问题富豪暴露问题,而阳光富豪为民造福,这就是我们面对的复杂情况。我们的社会需要财富动力的推进,这是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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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之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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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上半年,媒体热炒私营企业主的“原罪”,引发了诸多争议。
何谓原罪?
《圣经旧约创世纪》第三章说,上帝造出亚当和夏娃之后,让他们生活在伊甸园中。因为受蛇引诱,二人偷吃了园中的禁果。这一罪过,成为整个人类的原始罪过,所以叫“原罪”。这一罪过一直传到亚当和夏娃的所有后代,成为人类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总根由。即使是刚出世的婴儿,也有与生俱来的原罪,也是罪人,需要基督的救赎。
把基督教的原罪概念挪移到今日中国私营企业主头上来,指什么呢?
《北京青年报》2004年2月1日潘洪其的文章说,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或者“第一桶金”来路尴尬,或者利用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
《经济观察报》2005年9月26日发表记者彭朋的报道说,我们看到,很多富豪的诞生是在转型过程中扭曲而成,我们称之为灰色或黑色。
有的人话说得更重:暴富阶层除了极少数人是依靠科技发明以外,大多数肯定离不开偷、骗、抢和权力的关系。开始的第一笔钱几乎都不是正当的,都违法。至少贷款没有财产担保,一般是依靠权力担保的。
《南方日报》2005年10月28日发表陈仓的文章,选取富有代表性的形象,描写了原罪众生相:利用价格双轨制牟利的“倒爷”,利用要素市场化进行“寻租”的贪官,倒卖农地的影子老板,强制拆迁放火烧房的恶霸,恶意上市圈钱坑害股民的财富“枭雄”,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的金融“大鳄”,“官煤勾结”的黑心矿主,黑白两道的刘涌式“企业家”,赖昌星式官商勾结的走私巨富,蓄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痞子大款,以及制假贩假、污染环境、压榨员工的“血汗工厂”老板……
《南方日报》举的这些例子的确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但仍有很多人不同意不分青红皂白地给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主戴上原罪的帽子。他们认为,从全局来看,发展私营经济是利国利民的大政方针,而原罪说对这一大政方针的实施极为不利。
2003年9月,当中央电视台记者在采访中提出了“参加光彩事业有没有赎罪心理”的问题时,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说,原罪的罪名安在民营企业家身上是错误的。明明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怎么成了原罪分子?这简直是大倒退。在私营经济发展起来之后,1988年宪法才允许私营经济,难道1988年之前我们就不搞私营经济了?是私营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合乎我们的要求,1988年宪法修改才承认了私营经济。现在搞市场经济,农民搞商品交换,私营企业家崛起,这似乎都成了犯罪分子。我认为,新闻界、理论界、还有企业界应该认真讨论这个问题,这种原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光彩事业在这一点上,认识很明确。
刘永好绕了一个弯子回答记者。他说,1994年的时候,我们10位民营企业家在一块儿探讨,究竟做点什么事对企业发展有利、对国家有利?改革开放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的这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帮助后富的地区和后富的人,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我们先走了一步,后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走过来,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帮助他们,这就是一个感情。一个是感情,一个是任务,我觉得国内的民营企业家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多数有回馈社会的想法。先富回馈后富、沿海回馈内地、城市回馈农村,我们不少民营企业家有这样的想法。这种想法是比较朴实的,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教育的结果,也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
搜狐网总裁张朝阳对记者说,赎罪必须先得有罪才能赎,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并没有罪。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税收的缴纳者,这样的企业家应该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而不是剥削者,不能说一个人的钱多了就是靠剥削得来的。中国的儒家文化使中国的知识分子都有为天下而忧的心态。我在西方呆过一段时间,我感觉一个中国人对他的家庭、他的单位、他的家族、他的区县乃至他的省份和他的国家都有深深的、融化在血脉里的一种责任感。
除了上面这种认识和主张之外,据有些媒体归纳,民间在讨论原罪的问题上,分为三派:
一是大赦派。承认有原罪,但又认为,当初中国私营企业主是在非常特殊的国情和体制之下起步的(如意识形态制约、法制匮乏、政策空白、政府垄断、准入门槛过高、权力介入市场等等),种种不规范行为难以避免。对他们每个人的“第一桶金”,不必苛刻地加以追究。“现在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家惶惶不可终日,他们不仅想方设法在国外办绿卡,而且还正在把资金转移到国外。”因此,要正视资本存量形成与分布的客观现实,对待私营企业家要学学古代“大赦天下”的传统做法,既往不咎、下不为例。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伟2003年7月发表文章《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时需要“大赦天下”》说,在已有的存量问题上纠缠不清、追究历史旧账,容易激起既得利益者的抵抗,而着眼在未来的增量上明晰分配规则,则能够促使未来中国社会经济生活逐步实现“阳光化”。这也是给既得利益阶层体面谢幕的“台阶”。我们应该记得伯夷、叔齐的话:“以暴易暴,未知其可。”中国现在需要的是既往不咎或少纠缠、来日可追或逐步清明的大度姿态。
二是清算派。主张必须追究原罪。要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来,彻底清算私营资本的合法性。网上流传很广的一篇文章说,清算派希望再来一次“文化大革命”式的运动,把国门一封,搞工作组。从20年前开始查,20年前谁下海了,追出来,用搞群众运动的办法,彻底查,没收他们的财产,有原罪嘛。
三是折中派。对于原罪提法持模糊态度,不赞成“一律宽大”,也不赞成彻底清算追究。他们主张“在有原则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大赦”,所谓原则,就是该追究的要追究,大赦要有条件。
2004年2月1日,诸多媒体以《红头文件规定不追究民企“原罪”》、《河北30条实现五大突破》等标题,报道了河北省2004年初下发的一个红头文件,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和争论。
原来,《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是由河北省政法委制定的,2003年最后一天出台,该文件被称为“30条”。2004年1月2日,河北省委、省政府批转了这个文件。
文件第七条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省政法委书记刘金国解释说,决不能认为民营企业都是靠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致富的,而把打击矛头指向民营企业;决不能认为民营企业在经济纠纷中胜诉就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在执法过程中放弃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30条”还规定:“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就可以大胆做”。
这个文件的精神,被解读为官方不赞成原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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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之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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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引的潘洪其的文章说,河北省的《决定》体现了“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以史为鉴,就是认真总结历史教训,把原罪这一遗留问题的实质、解决这个问题的两难处境以及已经形成的基本思路,向公众解释清楚,而不能是政府和私营企业家私下达成“默契”就完事;面向未来,就是今后私营企业主要遵守规则,合法经营,防止新进入的私营业主陷入原罪怪圈。同时,更要督促权势人物从我做起,不能进入市场巧取豪夺。否则,就有可能源源不断滋生新的“原罪”。
其实,私有财产的原罪说起源于欧洲。
在中世纪的西欧,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和教会其他人士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原罪。这位神学家在《对圣约翰的评论》中指出,在人类尚未堕落时,亚当吃禁果之前,并无私有财产。而原罪引来了贪欲,贪欲使人们在耕种土地时为“你的”、“我的”而争斗,私有财产就产生了。
私有财产既然起源于原罪,就意味着它是先天非道德、非正义的。中世纪神学家和农民的理想社会中没有私有财产。格劳斯的《中世纪的社会乌托邦》说,在那里,“我的”一词不知为何物。方济各会一派的修士们否定私有财产,他们认为财产是异教的信仰,而穷困才是真正的信仰。将个人的全部所有给予穷人,是基督徒生活的必要条件,谁想得救谁就得这样做。1370年,法国南部华尔多教派成员衣着朴素,赤脚或只穿拖鞋,不带钱财,四处巡游传教,以听讲者的施舍为生。
神学家们对私有财产的否定,制约了欧洲私人财产权利的发展。当然,实际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突破这些清规戒律。在中世纪,封建领主的土地财产权利和农民的私人财产权一直在缓慢地、悄悄地扩大。1215年,英国《大宪章》从法规方面初步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启蒙运动兴起之后,最终解决了与私人财产权相关的观念问题。正如约翰洛克所说:我的劳动使它们(指任何自然物品——引者)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洛克就这样界定了私有财产的起源。同时,他又通过天赋人权和契约理论,论证了私有财产权应当得到保护。众所周知,西欧经济的起飞与社会的现代化,与启蒙运动破除了中世纪以来种种思想观念上的枷锁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体系的命运,值得我们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