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军说,我们的党和政府既以组织见长,当然还要从组织的途径去寻找希望。毛泽东具有足够的勇气和自信完成这一切。他提出把散乱的自耕农户收拢为若干较大的合作社,以此掌管农民全部的生产活动以及生活消费,由党的坚决信奉者出任合作社领导,其尊严又足以控制乡里农民的意志。对于政府来说,掌握合作社也就掌握了全体农民。1953年12月,几乎是在发布了统购统销命令的同时,又制定了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合作化的进程自此大大提前。这局面被毛泽东形容为“太多的小辫子梳成了大辫子”。
其实,自解放战争后期起,就在全国农村逐渐开展了互助组以及合作化运动。工作组剥夺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在贫穷农民中重新分配,然后一片一片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这件事随着军队向前推进,从东北、华北展开,再到华东、华南和西南。
到1952年上半年,农村中组织起来的劳动力,东北区达到80 %,内蒙古达到70%,华北区为65%,西北区为60%,华东区33
%。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3500万个,接近全国农户总数40%。此时的农民组织,以互助组为主,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辅。
为了抓好农村互助合作,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3年2月成立。不过,部长邓子恢却有自己的一套思路。其后召开的两次全国农村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邓子恢的讲话强调了这样的要点:一个是保护私有权,即确保农民土地私有权,不能宣传归公;二是慎重前进,从互助合作开始,循序渐进,不能一哄而起搞合作社;三是不要搞阶级斗争,互助合作是经济问题,不是阶级斗争,不能用扣帽子威胁的方式强迫农民入社,入社一定要自觉自愿;四是反对吃大锅饭,农民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不能归公;五是当前的主要危险是急躁冒进,不了解互助组是不可逾越的形式,强迫命令,急于搞合作社。
1953年9月,忽然有全国政协委员梁漱溟发表“九天九地”说,替农民诉苦,引起震动。
9月11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扩大会议上,梁漱溟发言揭露和批评了农村党政干部“强迫命令、包办代替”,要求乡村干部改变作风。他对农民的苦日子十分同情,打比方说:近几年来,城里的工人生活提高得快,而乡村的农民生活却依然很苦,所以各地乡下人都往城里跑。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形成矛盾。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
梁漱溟的发言,引起毛泽东反感。毛泽东忍了一周。一周之后,17日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梁列席会议),毛泽东当面对梁漱溟说了过火的话。毛泽东说梁的发言表现了完全彻底的反动思想,这是反动化的建议。与会成员对毛泽东如此震怒大惊失色,但梁漱溟却毫不屈服。18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坐在主席台上,梁漱溟再次发言,公开挑战毛泽东。导致台上的毛泽东和台下的梁漱溟两人你一言、我一语,互相驳斥,谁也不让。这种场面当然前所未有,结果是梁漱溟在报刊上被公开批判。自此时起,梁漱溟被长期冷藏“闭门思过”垂30年之久。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
90岁的梁漱溟才如“出土文物”一般,出来参加社会活动。梁氏的著作也重新大量刊行。令人告慰的是,1988年梁漱溟去世时,新华社发的《梁漱溟先生生平》,说梁漱溟先生是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是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是一位“敢于坚持真理”的爱国知识分子。
毛泽东觉得问题严重,不得不亲自出马。在1953年10月26日至11月5日召开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的会前和会中,毛泽东两次与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等人谈话(部长邓子恢出差在外)。他在谈话中批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
这句话曾在党内流传很久,被看成经典。
毛泽东是这样解释的:“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搞农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这些小事跟总路线、社会主义联系起来,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必须搞社会主义,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至于‘确保私有’、
‘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农及富裕中农。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民生计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①
显然,这些批评是针对邓子恢的。
毛泽东还警告道:“对于农村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②
毛泽东不满意农村组织停留在互助组阶段,他在谈话中要求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他说,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合作社有低的,土地入股;有高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他要求各地地委、县委用大力搞这件事,一定要搞好。要有数字,摊派下去。明年初,开会检查,看看完成的情形怎样。
毛泽东还在谈话中驳斥了梁漱溟提出的农民生活很苦的意见。毛泽东说,农民的生活比起国民党时代总是好得多了。
在巨大的压力下,东北、华北、华东、西南、中南、西北六大区在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上纷纷表态,表示要从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来认识问题,从过去的注重互助组转变到注重合作社。
因为在此之前,1953年2月和10月,中央的有关决议都是要求办好互助组。到了这个会议,由于毛泽东关于农村必须搞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强力介入,情况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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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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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确定,用三年多时间,到1957年,六大区的合作社要从目前的1.4万余个发展到70万个。
会议结束之后的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是土地归公,“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又确定在第一个五年计划之内,即到1957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争取发展到80万个。
自此之后,层层加码之风劲吹全国。
1954年4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把原计划1957年发展到80万个合作社提高到130万个或150万个。同年10月召开的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又将4月间提出的1955年发展到30万个或35万个合作社提高到在1955年春耕以前发展到60万个。
各地为了完成指标,公开宣传“单干就是犯法”、“不入社就是资本主义”。浙江吴兴县善连区召开全区斗争富农大会,县委宣传部长指着被斗的富农说:“不入社,就跟他们一样!”
在各地如火箭窜升般发展合作社的浪潮中,邓子恢几次企图力挽狂澜,要求慎重或收缩。在个别时候,毛泽东也曾听取过他的意见,但总的来说,邓子恢与毛泽东的思路存在着根本差异。最终,两个人发生了激烈冲突。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把各省、市、自治区的书记召集到一起,在会上对邓子恢摊牌。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说邓子恢是“小脚女人”。从此,这四个字成为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经典词汇。
毛泽东在报告一开头就断然指出:
“在全国农村中,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我们的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东摇西摆地在那里走路,老是埋怨旁人说:走快了,走快了。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以为这是指导农村中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正确方针。”
“否,这不是正确的方针,这是错误的方针。”①
毛泽东严厉警告说,邓子恢是站在资产阶级、富农,或者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富裕中农的立场上替较少的人打主意,而没有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替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打主意。
两个多月之后,10月11日,毛泽东在七届六中全会上,宣布邓子恢所犯的错误,“性质属于右倾的错误”。一大批曾经支持或同情邓子恢观点的高级干部纷纷检讨,与邓子恢划清界限。
入社运动在全国农村无比猛烈地开展起来了。
在7月31日批判邓子恢时,入社的农户是1690万户。时间仅仅过了几个月,到1956年初,已经有7000万农户加入合作社。毛泽东对此的评价是:社会主义大为上升,资本主义大为下降。
此时,毛泽东精心修改和编辑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全书分为三卷,约94万字,176篇文章。其中104篇文章长长短短的按语出自毛泽东的手笔。在此书的“序言二”中,毛泽东对形势表现出了极大的乐观。凌志军在《历史不再徘徊》一书中说:“他本以为改造五亿个体农民是最艰难的事业,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做很多细致的工作。现在,不过开了三个会议和出版了一本书,问题就解决了。”
毛泽东在“序言二”说:“这件事告诉我们,中国的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应当争取提早一些时候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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锣鼓喧天 公私合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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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956年1月,北京几乎天天火红,连夜爆竹。连一向板着面孔的人民日报社论,也迸发出少见的激情。11日的社论这样开头:“最近几天以来,首都各个区日夜锣鼓喧天,爆竹声连连不断,全市各大街上的私营厂、店,几乎家家都挂上了红幛,到处张灯结彩;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工商业资本家欢欣鼓舞。连日来,工人店员庆祝公私合营的队伍,资本家庆祝公私合营的队伍,还有各区资本家家属庆祝公私合营的队伍,一队接一队地在街上游行。同时每天都有成百成千的私营工商业户,被批准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昨天又有
17963户私营工商业走上了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道路。至此,北京市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全部过渡到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这是全国第一个全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的城市。”
1月15日,庆祝活动达到高潮。这一天,天安门广场红旗飘扬,锣鼓喧天。各界群众20万人在这里举行庆祝社会主义改造胜利大会。当时称“三大改造”,即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胜利完成。
高潮的最高点是有着300年历史的同仁堂药店老板乐松生在天安门城楼上向毛泽东递上公私合营的喜报。一位摄影记者拍下了这历史性的一刻:时任北京市副市长、戴着眼镜的胖胖的乐松生递上硕大的喜报信封,由站在毛泽东身边的彭真双手接过。头戴解放帽的毛泽东注视着乐松生,脸上全是笑容,毛泽东身旁的周恩来和刘少奇也是满面春风。
同仁堂是北京私营企业中的佼佼者。历经清朝八代皇帝和民国时期,同仁堂各种中成药以处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享誉海内外。乐松生是乐氏家族第十三代传人,他与荣毅仁皆为全国私营老板著名代表人物。当时,乐松生还任全国工商联副主任委员,又是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毋庸置疑,乐松生带头申请公私合营,促进了北京市诸多私营老板参加公私合营。
在乐松生递交喜报之时,北京市宣布:全市35个工业行业的3990家工厂和 42个商业行业的13973户坐商,共17963户全部被批准施行公私合营。
天安门庆祝大会的第二天,即1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在高潮的最前面》,赞扬北京的公私合营对全国“起了积极的带头作用”,并称北京市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空前的速度”。
的确,这个速度超出了毛泽东的预料。
“三反”、“五反”运动之后,自毛泽东在1953年夏季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就提到了日程上。不过,当时毛泽东估计需要用10
年到15年时间。这个时间表写进了1953年6月毛泽东正式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第一个版本,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81页可以查到。到8月,毛泽东又规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法。规范版对于完成改造所需的时间表述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按照历史进程的一般理解,“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至少也要10年,当不为过。然而,实际情况是,从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开始,到公私合营大体完成,只用了两年多时间,这当然是超级速度了。
下面把这两年多的大事作一回顾。
1953年先实行了一个叫做“四马分肥”的办法,降低了私营业主的利润分成。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私营经济史上的一个关节点。
前面说过,1950年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公司的盈利,除了缴税和提取10%的公积金之外,剩下的余额分配,私方股东的酬劳不少于60
%。1953年把这一条给改了,新办法叫“四马分肥”。
所谓“肥”,是指企业年终盈利。“四马”是指利润分配的四个方面: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发展使用的公积金,职工的福利和奖金,私营股东所得的红利。分配的方法,是先缴纳所得税(一马),再按其余三方面进行分配(三马)。前三马占总利润的四分之三或比四分之三多一点,私营业主所得占四分之一或比四分之一少一点,不超过四分之一,即25%
。总之,私营股东所得红利,从60%降到25%。
公私合营之后,私营业主的利润分配再一次发生变化,改为拿定息,下面再详谈。
先是,1953年春,时任政务院秘书长、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到各地调查私营企业情况。回来之后,他向中央报告工作,并提出对私营工商业政策的三种样式:收购产品是国家资本主义低级形式,加工订货、统购统销是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形式,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
这年夏天,即与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几次会议,讨论李维汉的报告及私营工商业改造问题。会上,大家认为,收购产品的规模在当时已经日益缩小,不必再弄成一个形式。这样,国家资本主义只包括中级形式的加工订货和高级形式的公私合营了。周恩来、陈云在讨论中提出,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不应限于加工订货,而应当逐步扩大为公私合营。
当然,这种改造是和平的改造。当时所能参考的,是苏联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有的是采取没收的办法,如苏维埃政权就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了没收;有的是采取挤垮的办法。但中国领导人认为,以上两个办法对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不利。并且,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同工人阶级结成了同盟;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族资产阶级又承认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私人工商业采用没收和挤垮的办法,就会使国家在政治上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采用了和平的改造方式,即一方面是赎买私营企业,另一方面把资本家改造成为劳动者。这是中国的一个创造。
事实上,1953年2月19日,毛泽东在武汉同中南局几位负责人谈话时就提出,对民族资产阶级可以采取赎买的办法。
当时一些理论工作者也从马克思和列宁的著作中找到了不少向资产阶级进行赎买的论述,于是乎这个办法成立。尽管当时有高岗等人反对和平改造,但毛泽东和大多数领导人还是这样决定了。
所谓赎买,不是由国家另拿一笔钱收买资本家的企业,而是每年在生产获得利润的同时,分给原私营业主一点利润,国家就是以这部分利润作为赎买代价。
几次政治局会议之后,毛泽东责成李维汉起草一个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性文件。李维汉此时提出“双重改造论”,即不但要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社会主义工商业,而且要把资本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私营业主要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政策。这个提议获得毛泽东支持。毛泽东驳斥林伯渠的不同意见说:“要把资本家改造成为工人,否则,改造成为什么人呢?难道改造成为地主吗?不能。难道改造成为农民吗?也不能。只能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工人。”
结果是,李维汉起草了一个《关于有步骤地将有十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中共中央于1954年3月4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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锣鼓喧天 公私合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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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文件提出了一个“需要、可能与自愿”的原则,这就是“稳步前进,依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条件、供产销平衡的可能、干部和奖金的准备以及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一批较重要的较大的企业,并把它们办好。”
究竟什么是公私合营呢?1954年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给予了准确的解释。
《条例》第二条说:“由国家或者公私合营企业投资并由国家派干部,同资本家实行合营的工业企业,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
第三条说:“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居于领导地位,私人股份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四条说:“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
第九条说:“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
总而言之,私方已经成了被领导、被决定的一方,向着“普通劳动者”前进了。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国家也有投资,是为公股,资方资产是私股。其实,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多少,是次要问题。据1955年统计,公股在全部公私合营企业中资金的比重为40.6%,不到一半。1955年单个企业公私合营的,平均每1万元资本额,国家投资1273元,每63个职工,国家派干部1人。
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不是由资金多少决定,主要是由当时政治状况决定的。当时很明确的一点是,公方代表和私方之间的关系,是两个阶级的关系,公方代表和工人群众是企业的领导者。另外,企业是按照国家计划生产经营,因此,尽管私股存在,但已失去独立地位,生产及经营不像过去那样为了多赚钱,而是为了满足国家需要。
正因如此,当时评论指出,公私合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成分占领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同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企业内部合作,今后还要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