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概述
对历史财务信息进行鉴证,除了审计外,还有审阅。相对审计而言,审阅的成本较低。为了降低成本,小企业可能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阅。此外,有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可能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中期财务报表进行审阅,以提高季报中披露的信息可信度,或者提高年报中披露的季度信息的可靠性。
(一)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概述
任何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一般都要经过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基本建设一般包括建筑 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工具器具及生产工具的购置、其他基本建设工作。在设计阶段要依次经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步骤,并相应编制设计总概算、修正总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要控制基本建设的预算造价,关键在于编制单位工程概算和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因此,加强对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是指按照建筑工程施T图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取赞标准和有关造价文件规定计算的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赞、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赞包括施工管理赞和其他间接赞(含临时设施费、远地施工赞和劳动保险基金);计划利润包括技术装备费和利润;税金包括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赞附加。
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由于设计图纸变更以及现场的各种签证,必然会引起施工图预算的变更和调整。工程竣工时。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图调整预算,即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按合同规定签章认可后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在施T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基础上,加上从筹建开始到工程全部竣工,有关基本建设的其他T程和费用支出。便构成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考核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依据,是正确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和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依据。
(二)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作用
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作用表现在:
1.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审核预算、结算、决算,正确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可以使基本建设投资主体对基本建设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和合理投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有利于对基本建设进行科学管理和监督。通过对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可以为基本建设提供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的可靠数据,有利于正确实施基本建设拨款、贷款、计划、统计和成本核算以及制定合理的技术经济考核指标,从而提高对基本建设的科学管理和监督。
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合理竞争。经过审核的预算、结算、决算,提供了正确的造价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需要数量,为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奠定了基础,并能以此提出合理的标底价或投标报价,促进建设项目的大包干和建筑市场的合理竞争。
4.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对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核实了工程造价,确定了用工用料的数量,这将直接彤响施工企业的货币收入。如果由于预算、结算、决算编制漏项或单价套低而少算,就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由于预算、结算、决算编制重项或单价套高而多算,使企业获得较多的经济效益,会加大工程成本,不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
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是确定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其具体目的包括:
1.查证施工图预算的合法性。这主要是查证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认定预算的合法性,即是否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合法依据,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2.查证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可靠性。此即查明所编预算与施工图纸是否一致,各项计算是否与有关规定一致,内容、数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有虚假和错弊,验证其可靠程度。
3.查证施工图预算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施工图预算,其专业是多方面的需分别按各自专业施工图和不同定额、标准计列,组成一份完整的预算书,反映完整的预算造价。故需检查其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完整无缺和资料的完整齐备程度。
4.检查工程竣工预算、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公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范围
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范围是:(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施工协议书。(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3)隐蔽工程量计算书,以及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预算员专用章的工程预算、结算、决算书。(4)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调价部分材料消耗计算明细表。(5)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原始凭证。(6)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及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7)招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招投标文件。 (8)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10)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指出,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办法》还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l{保证。《办法》同时还规定,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二、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基本程序
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二)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取得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情况包括:(1) 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2) 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3) 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4)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5)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6)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7) 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8)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2)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3)合同、协议。(4)施工图或竣工图。(5)工程量计算书。(6)材料费用资料。(7)取费资料。(8)付款资料。(9)有关证照。(10)施工组织设计。(11)工程变更签证资料。(12)隐蔽工程资料。(1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14)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三)实施审核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2.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3.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4.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检查上述预算检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2)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3)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4)补充合同的内容。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检查上述结算检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事项:(1)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2)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3)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4)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检查上述决算检查事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事项:(1)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2)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3)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4)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l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5)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6)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7)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8)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9)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10)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1)分部或分项工程。(2)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3)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4)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5)交付使用的资产。(6)预留的尾工工程。(7)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1)变更工程设计。(2)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3)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4)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5)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6)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7)计划外工程项目。(8)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T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审核人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1)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2)特别容易受关键凶素变动影响的。(3)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4)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需要换算的。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巾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议,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四)出具审核报告
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标题应当统一为“基本建设]二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4.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没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f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lf核qt位确认和签署堆本建设l: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7.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 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陔报告时,应分别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