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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会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
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
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其职权是:(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本会
理事;(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4)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
作报告;(5)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6)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习f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
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
召开。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1)提议召开全国会员
代表大会;(2)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3)选举本会领导成员;(4)聘
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5)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6)审议本会常
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7)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
报告;(8)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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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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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会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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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伽会的地方组
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
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
计师协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