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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审计业务约定书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章节:6124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16

一、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和作用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

(l)签约主体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但也存在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不是同一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签约主体通常还包括委托人;

(2)约定内容主要涉及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

(3)文件性质属于书面协议,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一经有关签约主体签字或盖章,在各签约主体之间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计划审计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通常即为被审计单位)各自的责任,避免在审计业务的目标和范围等方面产生误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方面可以作为签约各方检查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另一方面,当涉及法律诉讼时,审计业务约定书又是区分签约各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接受委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注册会计师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总体来讲,无论是连续审计还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以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结论是恰当的: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项目组是否具备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有约定各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即成为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促使各方遵守约定事项并加强合作,保护签约各方的正当利益。审计业务约定书主要有以下作用:

第一,可增进会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尤其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及需要提供的协助和合作;

第二,可作为被审计单位评价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及会计计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第三,出现法律诉讼时,是确定签约各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做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指派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特别是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工作条件与协助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和委托人签约前,首要的工作是使双方对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取得一致的看法。审计业务一般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和中期审计等。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就无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不仅有助于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还还有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组织;(5)其他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执行审计的能力(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人员、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和具有必要的时间);二是能否保持独立性;三是保持应有关注的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商定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可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基本方式。在计时收费方式下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1)专业服务的难度和风险以及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通常以合理估计每一专业人员审计工时和适当的小时费用率为基础计算收费。

(五)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现审计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准备齐全。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给予解释,并在适当情况下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代编某些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任何方如需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审计收费。在确定收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审计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提供审计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各地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上述条款都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之所以将这些条款作为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主要是由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而委托人可能混淆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不了解审计的固有限制而对审计有不恰当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上述条款,有助于避免委托人对审计业务的目标和作用等产生误解。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向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上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如果集团和组成部分审计是由不同的委托人委托的,注册会计师通常与不同的委托人分别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受甲集团母公司委托,对甲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及集团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同时,甲集团所属子公司乙公司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集团母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和集团组成部分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明确不对集团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那么,注册会计师一般无需与组成部分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应按相关要求办理。

(4)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如果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很大,那么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与组成部分另行签约。

(5)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组成部分管理层,是指负责编制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管理层。

在某些情况下,组成部分管理层没有独立决策的权力(例如组成部分是某公司的销售部门),而由集团管理层进行日常经营决策,而且很可能该组成部分在法律上也不具备独立签约的资格,那么注册会计师与其签约是没有意义的。

四、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会计师事务所或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如需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的约定内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l)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出现上述第(2)种情况时,注册会计师也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原审计业务约定书继续有效。

五、审计业务的变更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例如,某企业为了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进行审计,由于情况变化,该企业决定不再上市,因此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审阅业务。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例如,某广告公司在与其客户就广告项目签约时,约定广告公司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支出均由该客户承担。根据这一约定,广告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在审计过程中,广告公司了解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客户关心的事项进行特别报告。广告公司在与其客户沟通之后.提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对特定支出明细表执行商定程序业务。

(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例如,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无法通过函证等程序对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约定的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

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

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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