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定义和作用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任何审计业务,都应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有约定各方签字或盖章认可,即成为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
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促使各方遵守约定事项并加强合作,保护签约各方的正当利益。审计业务约定书主要有以下作用:
第一,可增进会计计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尤其使被审计单位了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及需要提供的协助和合作;
第二,可作为被审计单位评价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及会计计事务所检查被审计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第三,出现法律诉讼时,是确定签约各方应负责任的重要证据。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做的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指派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特别是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工作条件与协助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一)明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在和委托人签约前,首要的工作是使双方对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范围取得一致的看法。审计业务一般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和中期审计等。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就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就无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二)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不仅有助于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还还有利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2)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3)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4)财务会计机构和工作组织;(5)其他与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评价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执行审计的能力(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人员、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和具有必要的时间);二是能否保持独立性;三是保持应有关注的能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商定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可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基本方式。在计时收费方式下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1)专业服务的难度和风险以及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所需专业人员的数量、水平和经验;(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通常以合理估计每一专业人员审计工时和适当的小时费用率为基础计算收费。
(五)明确被审计单位应协助的工作
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现审计之前,被审计单位应将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准备齐全。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给予解释,并在适当情况下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如代编某些工作底稿等。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与被审计单位协商一致后,即可指派人员起草审计业务约定书。起草完毕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应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任何方如需修改、补充约定书,均应以适当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审计约定事项完成后,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2.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3.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4.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6.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7.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8.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9.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10.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11.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12.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13.违约责任;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特殊考虑
1.考虑特定需要。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向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上作的安排;
(2)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3)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4)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5)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2.集团审计。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3. 连续审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l)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法律法规的规定;
(6)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4.审计业务的变更。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1)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审计范围存在限制。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1)原审计业务;(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