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内资企业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20-4参考格式20-4-1,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20-4参考格式20-4-2);
(10)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证明;
(11)与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
(12)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15)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6)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
1.执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
(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证券公司承销协议,银行代收股款协议,认股书,募股清单和发行费用清单;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2.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需要审批的);
(4)有关企业合并的报纸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3.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
(一)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货币资金如期、足额存入被审验单位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
2.审验程序。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货币出资清单填列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入资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为被审验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3)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银行收讫章或转讫章;
(5)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
(6)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
(7)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的银行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中资金往来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8)向银行函证,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一致;
(9)核对货币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10)检查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此程序仅适用于出资者一次足额出资,如出资者分次出资则在末次验资时予以关注)。
(二)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实物出资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已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审验程序。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实物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实物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实物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观察、检查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致;
(4)检查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验证其名称、坐落地点、建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等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5)检查机器设备、运输设备、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保险单等单证,验证其权属及作价依据;
(6)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7)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车辆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8)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实物是否设定担保;
(9)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三)知识产权①、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验证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资产名称、有效状况、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2)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
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无形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3)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权转让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经其审查同意;
(4)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
(5)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
①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作者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是指对法律所确认的新技术和经济管理成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著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也称为版权。
(6)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
(7)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位;
(8)获取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定担保;
(9)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
(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期、足额转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审验程序。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
(1)检查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3)对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审计,以验证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准确;如果相关资产和负债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4)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评估报告,了解其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对验资结论产生的影响;检查净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著高估或低估;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
(5)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的交接清单;
(6)检查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方式、期限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
(7)检查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债权人,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8)检查国有企业以净资产折股金额是否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规定一致,未折股部分的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检查评估基准日至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日期间的净资产变动情况,并检查是否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会计处理;
(10)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否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一致。
(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1.以货币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检查外方出资者是否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出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资本金账户,并向该账户开户银行进行函证;
(2)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检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再投资的货币资金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以确定其再投资行为和金额是否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相一致;
(3)当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4)出资者将出资款直接汇入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以进口实物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二)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按照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的,查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2)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等一致;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3)观察、检查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4)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3.外方以货币、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上述出资中涉及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但在境内原币划转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三)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审验程序”外,当无形资产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检查实收资本的折算汇率是否按收到出资当日汇率折算。
5.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6.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除按上述以货币、实物等不同出资方式实施相关的审验程序外,还需要关注下列事项:
(1)被审验单位申请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其余部分,章程是否规定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其余部分,公司章程是否规定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是否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4)出资者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5)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是否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6)被审验单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者是否不为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是否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七)获取重大事项声明书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声明书(见附录20-3中的参考格式20-3-11和20-3-12)。
附录20-2: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
一、变更验资的取证
(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取证
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通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被审验单位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
(5)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通知、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5)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6)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验资的特殊取证
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料:
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含配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变更验资的审验程序
(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
1.审验目标。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验程序。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包括:
(1)查阅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决议,检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中所列内容是否与有关决议及修改后的协议、章程一致;
(2)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检查是否获得批准;
(3)国家规定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出资财产,检查是否依法办理;
(4)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可以依照本指南附录1602-1“设立验资取证与审验”中的有关审验程序进行审验;
(5)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或上市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新股的,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检查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6)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增资后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7)因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因注销股份等其他原因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是否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进行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并得到债权人的认可;检查是否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检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协议、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关注被审验单位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9)检查与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实施以下程序关注前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增资前的净资产状况:
①查阅前期验资报告;
②关注被审验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有关往来款项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③查阅近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关注被审验单位是否存在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情况。
(二)变更验资的特殊审验程序
1.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规定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验证其金额是否准确;如果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检查被审验单位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检查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是否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5)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章程、协议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
2.因吸收合并而变更注册资本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验证被审验单位合并日的净资产金额;如果截止至合并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合并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3.因派生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对被审验单位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验证被审验单位分立日的净资产金额;如果截止至分立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财产分割及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分立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4.因注销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本附录第二部分“(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以下审验程序:
(1)检查与减资有关的会计凭证,以验证减资者、减资方式、减资金额是否真实;
(2)对减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以验证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否真实;如果截止至减资基准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利用其工作时,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5.企业整体改组、改制须进行变更登记的,包括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实施本指南附录20-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第二部分“(四)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本附录第二部分“(一)变更验资的一般审验程序”、本附录第二部分“(二)2.因吸收合并而变更注册资本”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用于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净资产额的确认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关注折合的实收资本(股本)总额是否不高于净资产额。
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适用于拟设立公司设立验资)
验资业务约定书
甲方:××公司(筹)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年×月×日止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至20××年×月×日止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年×月×日之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验资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出具验资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验资收费
1.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预计本次验资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验资费用,其余款项于[验资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与本次验资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筹)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20-3-5 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适用于变更验资)
验资业务约定书
甲方:××公司
乙方:××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年×月×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自20×1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止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增加(减少)情况进行审验。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的,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2.甲方委托乙方验资的目的是为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及向出资者签发(或换发)出资证明。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确保出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
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3.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甲方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验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20××年×月×日之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验资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甲方对其作出的与验资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验资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验资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验资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验程序的基础上出具验资报告。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准则)的规定进行验资。验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验资工作,以对甲方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的验资不能减轻甲方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资工作,出具验资报告。乙方应于20××年×月×日前出具验资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验资收费
1.本次验资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预计本次验资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日内支付×%的验资费用,其余款项于[验资报告草稿完成日]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述的验资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验资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验资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验资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日内支付。
5.与本次验资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验资报告和验资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指南》规定的格式出具验资报告。
2.乙方向甲方致送验资报告一式××份,供甲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使用。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验资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验资报告正文及附件。
4.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甲方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验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验资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验资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验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验资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验资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种解决方式: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