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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
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
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
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
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
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
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在当期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的情
况下,如果企业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不大可能受到该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提高的影响;或者即使会受到影响,但以前
期间的可收回金额敏感性分析表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很可能相应增
加,因而不大可能导致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下降的,企业可以不必对资产
可收回金额进行重新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