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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销售价
格总额为90万元(含税),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贷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
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购进货物时:
借:材料采购
贷:应付票据
销售货物时:
不含税价格=90÷(1+6%)=84.9057(万元)
应交增值税=849 057×6%=5.0943(万元)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170 000
1 170 000
900 000
849 057
50 943
5.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对于税法上某些视同销售的行
为,如对外投资,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
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是,无论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只要税法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应当计
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
税额”专栏。
【例ll—l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以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
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200万元,计税价格为220万元。假
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l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乙(假如甲、乙
公司原材料均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企业应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甲公司:
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计算的销项税额=220×17%=37.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374 000
贷:原材料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000
乙公司:
收到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 -
借:原材料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实收资本 2 374 000
6.不予抵扣项目的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
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按规定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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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如购进固定资产、购入的货物
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
费的,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
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属于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人“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这部分购入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将原已计入迸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
关的承担者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
目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待处理财产损
溢”等科目。
【例ll一11】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材料,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万元,材料价款120万元。材料已入库,货
款已经支付(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材料入库后,该企业
将该批材料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
理:
(1)材料入库时:
借:原材料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000
贷:银行存款 404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