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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其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
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
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
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
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同时,在附
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应
当说明原因。(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
当调整本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
财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三)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1.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
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
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
(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
(2)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
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
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位的结果最终应当与
年
以
计
的
后
计
期
额
皿
的
生
许
往
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一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赞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
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
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如果会计年度内不
均匀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则在中期末也允许预提或者
待摊。
(四)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
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
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
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除非国家规
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对根据本准则第7条要求提
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
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
计年度和可比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
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
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
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