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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
主要有:(1)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2)以前年度
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
的影响数;(3)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4)当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此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
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
1.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
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
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
或者事项。
【例l4—14】KK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在20×7年3月7日
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对于这一事项,KK公司不仅应当在
20×7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7年度第2季
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2.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
行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
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
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
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
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
当趣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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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属报告信
息的。应当披露主要的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问发生的非调照事
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如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
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
损失、或有负债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l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
(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
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
比较数据。
涉及的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2006)}(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
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
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
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5.《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
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