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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或有事项的列报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章节:1335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27

一、预计负债的列报

在资产负债表中。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

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如果企业因多项或有事项确认了预计负债,在资产负

债表上一般只须通过“预计负债”项目进行总括反映。在将或有事项确认为负

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费用或支出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

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

出”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

利润表中应作为“销售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

提供债务担保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

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同时,为了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企

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内容:

第一,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第二,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第三,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

而不予确认。但是,除非或有负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否则企业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第一,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

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第二,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第三,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

的。应当说明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

分信息预期对企业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

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或有资产的披露

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企

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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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涉及的法规: ,;:

1.《企业会计准则(2006)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自2007年1

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

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一或有事项》(2006年2.月l5日财政部发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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