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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币资金管理与控制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章节:4433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27

一、货币资金管理与控制的原则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中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加强对其管理和控制,对于保

障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控制,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监督实施。一般来说,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严格职责分工

即将涉及到货币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内部

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货币资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二)实行交易分开

即将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

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三)实施内部稽核

即设置内部稽核单位和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

的监督,及时发现货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控制。 j

(四)实施定期轮岗制度

即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通过轮换岗

位,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

弊行为。

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

(一)现金管理办法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

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允许企业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

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零星

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

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

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

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

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

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l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

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

费等大额现金支出。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

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

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3.现金收支的规定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

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

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

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

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

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

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

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

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

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

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

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

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

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

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

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

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2.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

度。中国人民银行l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

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

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财政部于2001年6月22 13发布了《内部

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这两个规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的配套规章,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这两

个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

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共六章二十七条,适用于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该规范规定,单位

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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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负责。该规范规定: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

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

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

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

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

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

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

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

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

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

门报告。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

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

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

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

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5.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

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

续。

6.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

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

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

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

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涉及的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年lo月30日财政部发布,白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lO月1

日起施行)

3.《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l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7年l2

月1日起施行)

4.《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4年lo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l994年

11月1日起实施)

5.《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

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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