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
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
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
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
积影响数不能确定;(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
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
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饲如,有关金额
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问
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
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
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
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
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
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对根据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确认、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常常
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行为,而且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做
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错更正时,要做出切实可行
的估计更加困难,因为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较长一段时间,要获得做出
切实可行的估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往往比较困难。
当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额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
个前期的意图作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
当使用“后见之明”。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规定,企业对原先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计量的前期差
错,即便管理层随后决定不将这些投资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变它们在前期的
计量基础,即该项金融资产应当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包括专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
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
政策变更的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包括: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当期和各个列报前
期财务报表中需要调整的净损益及其影响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名称
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
4s6
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包括: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确定会计政策
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
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开始应用新会计政策的时点和具体应用
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
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例23—3】沿用【例23一I】,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说明:
本公司20x7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由成本与市价
孰低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x7年比较
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20X6年期初运用新会计政策追溯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
累积影响数为402 000元,调增20×6年的期初留存收益402 000元,其中,调
增未分配利润341 700元,调增盈余公积60 300元。会计政策变更对20x7年
度财务报表本年金额的影响为调增未分配利润ll3 900元,调增盈余公积
20 100元,调增净利润134 000元。
【例23—4】糟用【例23—2】,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说明:
本公司对存货原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由于施行新会计准则改用先进先
出法计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当期净利
润增加l 54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