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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章节:1212 字 更新时间:2026-6-22 22:27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

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

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

ss2

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

余额。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

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

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

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

股股数X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X已回购时间÷报告

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

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

数计算。

【例27—1】某公司20x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 000万股;4月

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 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 200万般以备将来奖

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l6 250万元。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

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 000×12/12+16 200X8/12—7 200X 1112=40 200(万股)

或者30 000X4112+46 200X7/12+39 000X 1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

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

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

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

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4)为收购非现

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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