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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盈股份的权利,股份期
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
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
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
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
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FI)已经行权。计
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
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
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
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
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
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
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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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 000一l 000X 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
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
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
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
同El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
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
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
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
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
益的计算分母。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X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
市场价格一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27—5】某公司20x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l 000万股。20x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
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
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l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
20X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l 0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X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兰O39(元,股)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
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
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
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l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盈股每股收益为3.5
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
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
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而。如果综
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入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