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
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
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
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
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
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
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27—8】某企,lt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 596万元和1 848万元,20×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00万股,20×6
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l6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
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万股为基数每l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
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僦黼}(800+160+288)x12,12=1248(万股)
馨;:;i写:焉篇釜=800xl3×2,2+60×t3×9,2:96(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848)1 248=1.48(元,股)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596/1 1.96=1.33(元,股)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
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
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
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
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
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
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
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