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投资性房地产第八章投资性房地产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房地产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
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
产市场IE!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
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就某些企业而
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El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
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
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
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
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
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
人,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
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
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相关,但目的
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
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根据税法的规定。企
业房地产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值后转让均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房
地产租金收入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应当缴纳营业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实务
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二)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
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
这就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的厂房、办公楼
等房地产和作为存货(已建完工商品房)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
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企业在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
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满足特
定条件的情况下,即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
可靠取得的,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也就是说,投资性房地
产准则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
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
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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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
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
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
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
土地使用权。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
租金720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那么,自租赁
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
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
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
房地产的定义。例如,企业发生转产或厂址搬迁,部分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
管理层决定继续持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待其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
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